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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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不断加快区域经济社会“追赶超越”,根据《X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X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以及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评优评先方面:

(一)我区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对提供重要支撑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镇(街道)、部门和个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贡献奖”。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按照35%的比例,对各组排序靠前的镇(街道)和部门,以区委、

区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按照35%的比例,对各单位相关人员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获得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考核表彰的镇(街道),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农民增收先进单位”称号。

(二)我区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获得进位,对提供重要支撑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镇(街道)、部门和个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单项指标位居全省前5名的责任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优秀部门”称号;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单项指标名次进位的责任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我区在全省脱贫攻坚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格次,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机构、镇(街道)、部门授予“脱贫攻坚先进单位”称号,对获奖单位的相关人员授予“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

(四)对在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和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授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

(五)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中成效显著的镇(街道)、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报表彰。

第六条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贡献奖”的镇(街道)和部门,各奖励5万元;对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奖励。

(二)对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获得“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的镇(街道)和部门,各奖励5万元;对获得“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优秀部门”的,各奖励3万元;对获得“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的部门,承担指标每进一位,奖励1万元。

(三)对在脱贫攻坚绩效考核中获得“脱贫攻坚先进单位”的领导机构、部门,各奖励5万元,镇(街道)奖励10万元。

(四)对获得“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优秀单位”和“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按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进行奖励。

奖金分配方案由各镇(街道)、区级部门制定,报区考评办备案,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选拔重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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