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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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激励奖励制度模板

事业单位激励奖励制度模板

事业单位激励奖励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激励奖励。

二、奖励种类和标准第四条奖励种类1. 嘉奖: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嘉奖。

2. 三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三等奖。

3. 二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重要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二等奖。

4. 一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一等奖。

5. 特别奖:对在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特别奖。

第五条奖励标准1. 嘉奖: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证书。

2. 三等奖: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证书。

3. 二等奖: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证书。

4. 一等奖: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证书。

5. 特别奖: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证书。

三、奖励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奖励条件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勤奋工作,勇于创新,取得显著成绩。

3. 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单位和集体作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奖励程序1. 个人或集体可以向单位提出奖励申请,也可以由他人推荐。

2. 单位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或推荐的材料进行评审。

3.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奖励等级。

4. 单位领导审批奖励建议名单和奖励等级。

5. 单位举行奖励大会,颁发奖金和证书。

四、奖励的撤销和处理第八条奖励撤销1.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可以撤销其奖励。

2.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单位可以撤销其奖励。

第九条奖励处理1. 对撤销奖励的个人或集体,单位可以取消其获得的奖金和证书。

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不断加快区域经济社会“追赶超越”,根据《X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X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以及脱贫攻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评优评先方面:(一)我区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对提供重要支撑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镇(街道)、部门和个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贡献奖”。

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按照35%的比例,对各组排序靠前的镇(街道)和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按照35%的比例,对各单位相关人员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获得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考核表彰的镇(街道),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农民增收先进单位”称号。

(二)我区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获得进位,对提供重要支撑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镇(街道)、部门和个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单项指标位居全省前5名的责任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优秀部门”称号;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单项指标名次进位的责任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我区在全省脱贫攻坚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格次,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机构、镇(街道)、部门授予“脱贫攻坚先进单位”称号,对获奖单位的相关人员授予“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1•【文号】•【施行日期】2019.04.07•【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评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019年4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医疗补助项目:(一)大额医疗补助;(二)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三)个人账户补助;(四)医疗救助。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23•【文号】组通字[1998]33号•【施行日期】1998.07.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8〕33号)现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是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下,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地、各部门要在总结近年来推行竞争上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的力度,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推动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1998年7月23日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围绕党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目标,在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职位轮换和人员分流等项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证明,实行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改革,是构建干部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并配合机构改革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现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推行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3•【字号】市政发[2001]104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1]104号2001年7月23日)西安市人事局报送的《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是我市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

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为振兴西安经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各种社会需求,稳步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是,目前事业单位还没有从根本上脱离原有的历史状态和运行轨迹,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西部大开发,推动西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事职责分开原则。

XX教育支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

XX教育支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目的是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等问题,营造一个“能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保持“追赶超越″的精气神,为推动教育创新发展做奉献创佳绩。

第三条贯彻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校园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鼓励激励机制第五条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任用和推荐交流四个方面,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单位年度考评、干部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结果。

第六条评优评先方面:(一)根据年度考评办法按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单位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在评优评先中,单位考评结果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合格以上等次,同等条件下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优先确定。

第七条考核奖励方面:(一)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发放奖金,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选拔任用方面:(一)拟提拔任用的学校主要领导,其所在单位近三年年度考评结果必须在合格以上,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其主要领导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二)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市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处级单位,其主要领导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三)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组织有力、表现突出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九条推荐交流方面:对工作认真、勤奋敬业、模范作用突出且连续三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并且有一次优秀等次,优先推荐参加干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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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
西安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的试行版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我收集的西安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西安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激励全市各级党政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努力营造全市上下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凝聚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关心爱护和培训交流。

第二章评优评先
第四条以西安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全市重点工作考核结果。

第五条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对获得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五强区"及
"争先进位奖"的区县和获得陕西省"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通报表扬。

第七条对推进五项重点工作、"两区"建设,开展脱贫攻坚、城市治理、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招商引资、亲商助企等重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依据单项考核办法,按照一定比例,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

第八条在镇街领导班子中开展评选优秀党政正职活动,特别优秀的推荐省委表彰;对开展驻村帮扶的第一书记和亲商助企的党政干部,在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优异的,依据单项考核办法,按照一定比例,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

第三章考核奖励
第九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考核奖金每年按一定比例上浮。

第十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单位,市级干部、局级干部、处级干部奖金分别按1.6、1.3、1.15倍核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般等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考核奖金。

第十一条对获得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五强区"及"争先进位奖"的区县,获得陕西省"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在省上奖励的基础上,按照1 1配套给予物质奖励(奖金)。

第十二条五项重点工作、"两区"建设,脱贫攻坚、城市治理、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招商引资、亲商助企等全市重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单位,依据单项考核办法,给予物质奖励(奖金)。

第十三条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镇街党政正职、亲商助企党政干部和驻村帮扶第一书记,依据单项考核办法,给予物质奖励(奖金)。

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区县、开发区和相关市级部门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四章选拔重用
第十四条按照提出的好干部标准,大力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

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在全市重点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被市级以上评为优秀镇街党政正职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八条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创新改革、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章关心爱护
第十九条按照中省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等有关工作,完善公务员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全市干部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对干部因工作需要加班及节假日值班的,应安排调休或补休。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健康服务保障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体检,做好干部职工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和规定工作时长不减少的前提下,实行2.5天的周末休假方案。

第二十四条在干部遇到生活困难及重大变故等问题时,积极开展组织关怀活动,帮助干部解决后顾之忧。

第二十五条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六条积极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倾听干部诉求,加强正面引导、疏导情绪压力,营造积极向上、心齐气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培训交流
第二十七条严格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根据干部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对干部实行分级分类培
训。

第二十八条依托省市培训机构、基地培训各级干部,鼓励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干部所在单位应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行干部交流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七章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干部鼓励激励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工作牵头单位承担具体工作职责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严明工作纪律,对在推行鼓励激励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干部鼓励激励的具体办法或措施。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鼓励党政机关人才流向市场干部离岗创业
今日从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上获悉,今年,我省将破解公务员职业发展瓶颈,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向市场流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干部离岗创业。

我省坚持"凡进必考",以来全省共考录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653人,队伍结构持续得到优化。

我省改进基层考录工作,采取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等措施,有效缓解了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

今年,我省将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特别是公务员创新创造创业的动力,发挥公务员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模范引领作用,带动和促进各类人才充分释放活力。

我省将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用人主体的用人自主权,取消"控编进人卡"和"进人计划卡"制度,改革处级干部职数备案和干部调动审批制度。

打通政企人才流动通道,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党政机关干部跨地域、跨体制流动扫清制度障碍。

今年,我省将以58个贫困县为重点,实施公职人员到基层服务锻炼的派遣轮调,针对性选派优秀公务员到县(市、区)挂职,引导鼓励广大公务员到基层、到农村创业创收,努力带动贫困地区区域经济发展、贫困人口实现增收脱贫。

同时,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推进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落实,完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

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聘任制度公务员试点。

在公务员考录方面,出台相关制度,优化招考程序,缩短录用周期。

建立健全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
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考录制度,完善特殊职位人民警察招录的措施和办法。

在公务员考核和奖惩方面,改进完善平时考核的具体办法,逐步实现各级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全覆盖。

完善公务员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备案制度,各地各部门将组建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健全干部合理容错渠道,鼓励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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