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上传时间:2008-8-11 11:23:03 阅读:]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第二条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技工院校学生是指在技工学校、高级技工院校、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就读,国家正式招生且学制1年(含)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等学校学生可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条对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1)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应凭户口簿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
(2)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以下城镇居民参保时还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从业居民)需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拒缴、无故拖欠或者少缴社会统筹基金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暂停拨付其应在社会统筹基金 中支付的医疗费,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医 疗费,并按冒领额的3倍处以罚款。
(二)个人帐户金由企业按以下比例于年初一次性计提:
1、个人上年度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个人上年度工资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 资的,按本人工资总额;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4%提取,45周岁及以上的职工按6%提取,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记 入个人帐户。
2、职工个人暂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代扣并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三)退休人员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医疗费后,仍需治疗的,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的,企业调剂金支付 90%,个人负担10%; 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5%,企业调剂金支付3%,个人负担2%;元 以上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8%,企业调剂金支付1%,个人负担1%。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个人帐户金支付完后,其继续治疗的医疗费在5000元以 下的,从企业调剂金中支付,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医疗费。
第三章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条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金中文付,不足部分,全年累计不超过上年 度本人工资或退休费总额(上年度本人工资或退休费总额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平均退休费的按平均工资或 平均退休费)5%的,由本人自付。
(二)职工按照前项规定支付医疗费后,仍需治疗的,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20%,企业调剂金 支付80%,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5%,企业调剂金支付5%,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元以上的部分, 个人负担1%,企业调剂金支付1%,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8%。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
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12.31
•【字号】济医保发〔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2〕22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生育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现就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定额包干支付标准统一调整为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少年儿童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三级医
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负担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55%、65%、75%、85%。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1200元调整至1000元。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1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正>济人社发[2014]5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了《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25-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 [J], ;
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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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二年十月十四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济政字〔2019〕9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9〕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7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除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三)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
扶贫、教育、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月起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7大变化

新闻通稿本月起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7大变化《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3月2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办法》实施细则、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等几个配套文件同步制定出台。
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对全市183万参保职工将带来哪些变化呢?为便于广大参保职工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问题做了逐一解读。
变化一:普通门诊看病将能报销了,每月多交14元全年门诊看病最高能报销2400元在原政策规定下,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门规病种除外)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从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看,有失公平,也导致出现参保人“挤门规”等问题。
实行门诊统筹后,参保人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将纳入统筹报销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体系,医保待遇扩大到了全体参保人员,所有疾病也都纳入了统筹支付范围,在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公平。
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资金筹集。
门诊统筹资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筹集,同时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由原每月4元提高到8元。
二是起付线。
一个医疗年度内,市三级(含部队三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200元,二级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三是报销政策。
年内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其中统筹基金报销1600元,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报销800元。
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市三级、二级及一级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报销35%、55%和60%,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四是普通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按照保基本原则和参照其他地市做法,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将一般诊疗费、基本的检查检验和治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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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应当于发生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由原工作单位)持职工档案等资料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五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底封顶额,是指按照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并扣除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等扣缴项目后的月划账金额。
《办法》实施时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月划账金额高于相应年龄段封顶额的,按《办法》实施时的划账金额。
第七条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连续三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发生欠费的,经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单位因分立、改制、重组,其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0%的,超过的部分由单位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人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合并、转让、租赁、承包、兼并、分立、改制前,应当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
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确认。
经鉴定确认后,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并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确定后一般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经核准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
门诊规定病种处方外配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病历、处方单独管理,并向患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提供医疗费用明细。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医疗费,本人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只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第十三条门诊规定病种实行分类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进行定期复查,经专家鉴定已基本痊愈的,收回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停止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的待遇。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入出院的标准。
参保人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医生开据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住院。
急诊病人可先收治住院,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
参保人在办理或补办社会保障卡期间需要住院的,应当持身份证复印件和住院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无卡证明,并持无卡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领卡后及时补登记。
出院结算时仍未取得社会保障卡的,暂不结算,取卡后及时补办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住院时,应核对其社会保障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每天向参保人提供费用清单。
发生乙类药品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费用时,应提前告知参保人。
发生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参保人住院期间,应随身携带社会保障卡备查。
第十七条参保人病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
确需带药的,不得超过七天量。
第十八条参保人住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符合住院条件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接收住院,不得借故推诿病人。
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因本医疗机构条件所限诊治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
参保人向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
第十九条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参保人所发生的急诊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工伤康复住院期间发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但不收取起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参保人因生育相关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
因生育合并症发生手术费用的,只报销手术费用,不收取起付标准。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患同一种疾病,15日之内一般不得重复住院。
第二十三条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危重疑难病症;(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三)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诊疗水平。
第二十四条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
异地转诊转院转入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应先持转诊转院备案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转诊转院备案表、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以在长驻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由其管理单位持长驻地居住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异地人员备案表、所选择的外地医疗机构名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所选择的外地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更换。
上述人员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在非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长驻外地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金,自备案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区。
第二十七条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管理单位凭门诊处方、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二十八条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所选择的外地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住院时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所选择的外地医疗机构同意,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异地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临时在外地突发急症住院治疗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单据,必须附有相应转诊证明。
参保人入院后须及时告知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于参保人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
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出入院记录复印件、相关检查检验单复印件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书面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经审核不属于急症住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参保人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被单位派驻境外的,应当照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个人账户计入额,单位缴费部分按50%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凡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执行起付标准时,按照国家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未确定等级的,按照我市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初次参保时,其参保人正在住院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前的住院费用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出院的时间和缴费状态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用人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等具体负责为参保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的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当依据报销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济劳社险字﹝20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目录2.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附件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目录一、Ⅰ类病种(一)恶性肿瘤的治疗(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限心脏、肝、肺、肾、异体骨髓移植)(四)精神病二、Ⅱ类病种(五)慢性病毒性肝炎(六)肝硬化(七)再生障碍性贫血(八)结核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十一)慢性肾衰竭(非尿毒症期)三、Ⅲ类病种(十二)糖尿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十三)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十四)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十五)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十六)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十七)慢性心力衰竭(十八)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十九)间质性肺疾病(二十)重症肌无力(二十一)癫痫(二十二)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二十三)多发性硬化附件2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一、Ⅰ类病种(一)恶性肿瘤的治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门诊或住院确诊恶性肿瘤,并经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
2. 住院后未经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但根据病史、体征,结合X 线、B超、CT、磁共振、内窥镜、实验室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
3. 未经住院治疗且未经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但结合X线、B超、CT、磁共振、内窥镜、实验室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需进一步提供加盖红章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