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解讲义

2、承诺的期限 (1)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2)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及时作出。 (3)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 3、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1)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通知的,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1)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 (2)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3)与要约不同,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第一节 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商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 同
.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生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不构成承诺,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②承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 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Ⅱ)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承诺的:①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②当事 人没有约定的,接收承诺一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接收承诺一 方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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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 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 发出要约。行为人邀请这是一种事实行 为,它不是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诱 他人发生要约,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 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约规定 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广州:某商 场广告: 99年10 月1日,商场一层的化 妆品全部半价出售。这个广告属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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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重点)
• 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依合同 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有所不同。
• 具体而言:
• (1)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 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准。
• (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的时间;签字、盖章有先后的,以最后 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 A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B 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 意旨。
• C 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 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 (3)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对话形 式两种。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 (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可分为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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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 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 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
•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 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 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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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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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 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 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 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 200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 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 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 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 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 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法人 订 立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 自然人 同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的 组织 主 体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信 件
其它形式
公 证 形 式
合同书
数据电文
推 定 形 式
三、合同的内容 当 履 解 事 行 决 违 标 数 质 价 人 期 争 款 约 名 的 量 量 限 议 或 责 称 地 的 报 任 和 点 办 酬 住 方 法 所 式
第一讲
合同法律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 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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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一、概念§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练习: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二、合同的分类(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四)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五)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七)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一时性合同,继续性合同(八)以合同约束的对象不同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涉他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二、合同正义原则三、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甲乙要约甲乙承诺甲乙(三)要约的效力1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3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4 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17条)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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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合同法详细讲义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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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是()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协议B.买卖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培训协议『答案』A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合同的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补充】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解释】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解释】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属于单务合同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解释】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于无偿合同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从合同【解释】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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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生效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外部 相对人
法律关系 委托 后果
代理人
内部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
◆
表见代理 借用合同 与 盗用合同
◆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相对人的两种权利:催告权和撤销权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的方式:通知;行为 ● 承诺生效的条件: ① 受要约人发出 ② 在要约规定期限内 ——逾期承诺视为新要约
● 客观逾期
与 主观逾期
● 期限如何确定? 【例】 02.3.1——落款 02.3.3——邮戳 3.7——收到
③ 内容与要约一致 实质性变更 与 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撤回:到对方前或同时 ●承诺的生效:到达对方 ●承诺生效的意义:合同成立 外贸实践用语: 询盘——发盘——还盘——受盘 拍卖合同的签订: 公告——底价——叫价——击锤
附:关于约因和对价
1.约因——产生合同的原因(大陆法系) 2.对价——当事人间的相互给付(英美法系)
• 诺言、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 提供的利益或蒙受的损害
3.有效对价的条件:
• 对价必须合法 • 对价必须是将来履行的对价或者已经履行的对价, 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等价 • 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① 协商一致 ② 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通知
2、法定解除——通知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当事人一方提前违反合同主要义务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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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程介绍•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展•各节内容:•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第1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2.民事法律行为•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2.区分意义•(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2)风险负担•(3)违约责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2.区分意义•(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2)确定合同性质•(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4)合同效力•(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具体合同的划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四)要式与不要式•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2.区分意义•“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基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五)主合同与从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2.划分意义•(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基础理论:合同的相对性•2.区分意义•第三人是否接受•(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2、区分意义:适用规则的方法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应规范•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有名合同的规范•3.转化•(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2.划分意义•(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格式合同特点、缺点:•2.划分意义•(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第2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关系的内容•3.合同法适用的时间•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关系的内容•3.合同法适用的时间•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内容•2.“非法干预”•(二)平等原则•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内容•(1)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2)维护债权的权利平等•(3)违约,平等地承担责任•(4)不得强加意志•(三)公平原则•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公平原则的意义•对自由原则的限制•2.含义•(1)形式公平(2)实质公平•(四)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意义•2.含义•3.具体要求•(五)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合法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2.公序良俗第2章合同的成立•本章基本要求:熟悉合同订立的两个基本阶段•各节内容:•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成立与合同的形式•第三节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本章重点:要约、承诺的规则•本章难点:缔约过失责任第1节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发盘•(一)含义•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构成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向特定人发出•3.明确表达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要约的效力•1.效力内容•(1)对要约人•(2)对受要约人•2.效力期间•(1)效力期间的作用•(2)效力开始•到达•以实物为载体•电子数据形式•(3)效力期限•(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时使其不生效•2.要约的撤销•已生效的要约,使之丧失法律效力•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的消灭•二、承诺/接受•(一)含义•(二)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1.主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内容一致•(1)实质内容一致•(2)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3)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使承诺无效的情形•3.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1)逾期:视为新要约•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2)本不会逾期但实际上逾期:仍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4.承诺做出的方式•(1)通常要求:通知•(2)特殊情况:行为•5.承诺通知的传递方式•要约未规定:与要约传递速度相同或更快的方式传递•(三)承诺的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的内容•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生效的时间•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四)承诺的撤回与撤销•1、可否撤回•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可否撤销第2节合同的成立与形式•一、概述•(一)合同的成立•1.含义: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订立”的关系:•2.合同成立的意义:探讨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二)合同的形式•1.含义: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2.分类•(1)法定形式•即要式合同•(2)口头形式•(3)书面形式•(4)默示形式:行为•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原则•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二)不同形式合同的成立•1、合同书形式:签字或盖章时、地•2、确认书:签订时•(三)关于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节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概述•(二)主要条款•1、名称:主体,确定当事人•2、标的:权利义务指向对象•……•三、合同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含义•第39条: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特点•1、一般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拟定•2、内容:完整、定型、持久•3、明示•优点:简便、快捷;周全•缺点:对方意思自由受限制,利益可能受损•(三)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1、拟订时的义务•“以合理方式”: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2、订立合同时的义务•(1)提请对方注意•(2)给予说明•3、无效的情况•(1)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2)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格式条款的解释•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4节缔约过失责任•一、含义与作用•(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来源•(二)含义•(三)作用•二、构成要件•(一)一方或双方违反先合同义务•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三)致使合同未有效成立,并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四)(一)与(三)之间有因果关系本章复习题•1、名词:要约、承诺、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承诺的撤回、缔约过失责任•2、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3、要约的撤回条件和撤销条件分别是什么?•4、有效承诺的条件是什么?•5、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如何?•6、承诺撤回的条件是什么?•7、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8、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第3章合同的效力•本章基本要求:熟悉合同的不同效力状态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各节内容:•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第二节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第三节效力待定合同•第四节无效合同•第五节可撤销合同•第六节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本章重点: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本章难点:效力待定合同第1节概述•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得到法律承认•二、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一般生效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1)权利能力:有资格从事某种交易活动•行为能力:能独立为意思表示,独立承担责任•(2)不同合同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1)意思表示自由•(2)意思表示一致•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确定并可能•(二)特别生效要件•1、法定特别要件•2、约定特别要件•三、合同生效时间•1、一般要件•2、特殊要件第2节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一、附条件合同•(一)含义•当事人以某种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来控制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二)“条件”的特点•1、是将来的事实•2、发生与否不确定•3、合法事实•(三)条件的分类•生效条件•解除条件•(四)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不得进行人为干预•二、附期限的合同•以将来特定期限的届至,作控制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生效期限附终止期限•特点:将来,一定会发生•(三)条件的分类•生效条件•解除条件•(四)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不得进行人为干预•二、附期限的合同•以将来特定期限的届至,作控制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生效期限附终止期限•特点:将来,一定会发生第3节效力待定合同•一、概述•(一)含义•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还未确定,尚需由享有追认权或撤销权的人依法行使权利,决定合同为有效或无效•(二)特点•1、合同已成立•2、致使合同效力不确定的原因:主体资格欠缺•3、在权利人行使权利前,合同效力不确定•权利人:追认权人(第三人)•撤销权人(相对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相对人:催告权•(2)相对人:撤销权•条件:善意相对人•三、无效代理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狭义无权代理•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二)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1、表见代理•(1)具有代理的表面特征•(2)性质:无权代理•2、表见代表•四、无处分权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认定•1、使其有效•有处分权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2、使其无效第4节无效合同•一、含义•虽已成立,但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广义:所有最终被确认为无效的•狭义:绝对无效的合同•对“无效”的理解:•不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效力,而不是没有任何法律后果•二、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绝对无效合同的种类)•(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1、合同订立中有欺诈、胁迫的行为•2、损害国家利益•3、本款欠缺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1、恶意•2、损害对象•3、本款欠缺要求:合法要件•(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三、无效免责条款•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