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吁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议信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工作在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平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现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中国法律服务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0年6月24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三条值班律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值班律师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第五条值班律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函

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函
尊敬的立法委员:
您好!
我们很荣幸向您致以邀请,参加即将举行的立法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旨在邀请各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及公众人士,就某项法律的修订或制定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旨在推进以法律规制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建设。
作为法定代表人,您一直都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献出辛勤的劳动。
今天,我们诚挚地邀请您作为立法委员,参与本次听证会。
您的出席将极大地增强听证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深化立法调研,提高立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次听证会将于近期在国家级别的场所举行,为期两天。
我们将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和学者,针对本次修订的法律进行深入探讨。
同时,我们也将邀请到您等委员,针对您们所了解的社会情况和民意倾向,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通过本次听证会,我们期望获得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加深了解和掌握民众的期望和需求,更好地反映社会各界的想法和要求,为立法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和全面的支持。
为向您证明,我们对您出席本次听证会的诚挚态度,特附上本次听证会详细安排,敬请您参考。
同时,为确保听证会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推进,我们将对您的出席作出必要的安排,请您确认出席注册,并赴会时携带相应的证件。
在此谨向您致以深切感谢,衷心期待您的出席!
此致
敬礼
特此函达!。
听证员意见书

听证员意见书尊敬的听证员:首先,请允许我对您在听证会上对于相关案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表示真诚的感谢。
您的工作为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听证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并对我们今后的决策提供了必要的参考和指导。
在本次听证会上,您对于相关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并在意见书中提出了您的观点和建议。
我认真阅读了您撰写的意见书,并对于您的观点和建议表示衷心的赞赏。
以下是我对您的意见书的一些重要评述和回应。
首先,我十分赞同您指出的相关文书和证据的重要性。
在任何司法程序中,相关文书和证据都是关键因素,它们具备了给予每个当事人正当机会进行抗辩的权利,并能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您在意见书中提到的该案件相关文书和证据不足的问题深深地引起了我的思考。
我会认真研究您的意见,进一步研究该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尽力确保相关文书和证据的充分准备。
其次,我对于您对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词的分析和评估表示感激。
在本次听证会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您的意见书中提到了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词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不一致,这些问题有可能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产生重大的影响。
我将会进一步调查和审查这些问题,并在未来的决策中谨慎对待这些证词。
最后,我要特别感谢您在意见书中提出的一些关键问题和建议。
您的观点对于我在案件裁决中的决策和判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我已经开始考虑您建议的相关措施,并将在决策中进行充分的权衡和评估。
我将会保持与您的联系,并在未来的相似案件中请教您的专业意见。
再次,我要对您在本次听证会中表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扎实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您在案件调查中付出的努力以及在意见书中提出的观点和建议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我深信,您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将对该案件的最后裁决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再次感谢您的工作,期待与您未来的合作。
此致敬礼XXX。
刑诉法修改建议

刑诉法修改建议刑诉法修改建议背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适度的修改和完善。
以下是我对刑诉法修改的一些建议:修改建议一:优化程序保障•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强化律师的角色,提高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完善对刑事证据的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修改建议二: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起诉和审判程序,减少繁琐的程序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探索推行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以提高审判效率。
•引入先审后理的制度,即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先行解决争议焦点,减少无谓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修改建议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刑事审判的透明度,推行公开审判制度,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足够的了解。
•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提供更多案件信息,为公众提供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完善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制度,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和公正性。
修改建议四:强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刑事案件审判需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合作,建立专业化的刑事司法研究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结语刑诉法的修改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优化程序保障、简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强化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改进,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修改建议五:加强调解和司法解释•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减轻司法压力,提高效率。
•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和解释权的统一,确保司法实践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司法解释的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适用困难和司法不公。
修改建议六:完善刑事赔偿机制•完善刑事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可以获得应有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
本文主要对修正案的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5-02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了证人保护措施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修正案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可见,修正案除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将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列。
2、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要寻求保护,主要的途径是依自己的申请,而修正案第62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也即对于这几类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法律却未作规定,修正案第62条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及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作证时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对相关立法修订的建议

对相关立法修订的建议
我写信给您,提出一些关于立法修订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因此必须及时进行修订,以保持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首先,建议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确保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让人民群众了解法规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在实践中积极遵守和维护法律。
其次,建议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现在,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也应该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注重解决当前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同时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强化企业和个人的环保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最后,建议加强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在制定和修订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该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防止网络犯罪,同时加强网络监管和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谢谢您对我的建议的关注和支持,我相信,在您的努力下,我们的法律法规定将更加完善和有效。
此致
敬礼!
敬礼!
敬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3.1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13日、14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认为,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大事。
这两个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修改通过。
同时,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4日、15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两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一)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事先让公众知道,以具体体现草案第四条规定的“公开”原则。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草案第四条第三款)(二)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有些代表提出,对决定委托的权限应当从严掌握,同时为进一步防止乱委托的现象,应当明确规定不得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建议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并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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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吁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议信
各位常委会委员: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的建议权,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委员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尤其像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重大权益,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开门立法,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就公众意见做出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更是民意机关。
我深知有很多委员密切联系公民,表达公民意愿,我亦深知有某个或几个委员代表我行使权力,但我不知他/她是谁,怎么和他/她取得联系,如何向他/她表达我的诉求。
所以我不得不以写信的方式,表达我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极大的关切。
我的建议不见得十分正确,但这是我的个人意见,一个公民的建议。
同时,我于2011年8月17日在某微博发起了一个为期七天的投票,号召大家“关心法律,就是关心自己”,原本计划“超过一万人,我就公证该结果”,活动结束共727个微博用户投票参与,其中97%的用户支持“呼吁公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认同“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理应公开”。
人微言轻,未超过一万人参与,我未作公证,将结果直接打印附上,经得起调查核实。
就修改刑诉法本身,我有几条修改建议,仅供参考。
一、单纯修改刑诉法,并不能解决刑事诉讼的全部法律问题。
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有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等,牵一发而动全身,请注重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可通过一揽子法律修正案的形式解决。
二、如何落实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法院检察院的现行架构之所以被人诟病,是因为经费、人事均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司法地方化非常严重。
建议各级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省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三、二审终审制与审判监督制互相掣肘,无法从制度上保障程序正义。
终审判决经常被再审,不仅仅有损终审判决的权威性和最终裁决性,而且有损法律的威严、公民的合理预期。
折中版方案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院,赋予被告人可越级上诉,如被告人不服基层法院的判决,可选择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巡回法院为上诉法院,再如被告人不服中级法院的判决,可选择最高法院巡回法院为上诉法院。
彻底版方案为三审终审制,就法律问题(非事实问题)还可以允许被告人上诉至最高法院。
四、改审委会制为大审判庭制;逮捕权(即批准逮捕权及决定逮捕权)由法院行使,检察院不再行使;五、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下,刑诉法无法永远回避“劳教”制度、“双规”措施、“双指”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考虑到现阶段的国情社情不宜立即取消上述特殊措施,但理应予以授权、规范限制,建议做出单独决定或在刑诉法增加一章“特定措施”,授权特定机关实施,严格规定实
施主体、被实施对象的范围和权利、实施程序、救济权利及渠道、折抵刑期,责令特定机关定期做出专项汇报,直到特定措施被废止。
等等。
篇幅有限,不再展开。
最后的声明:一、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个人信息;公民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亦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回不回应、如何回应,本人都可以接受。
本人行使了应有的权利,表达了真实的意愿。
三、本人谢绝任何炒作,公开建议信的内容,仅为开诚布公、启发民智、求同存异;公开EMS邮寄情况,仅此答谢所有支持公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人。
公民:(签名见第二页背后)
20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