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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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资格要求,不得限制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担任二、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结合工程的类别和规模,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监理收费不得高于或低于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幅度,不得故意抬高工程规模或投资额以压低工程监理收费费率,应当以工程实际规模或投资额确定监理收费标准幅度。

投标人不得以监理费低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下限投标,否则当作废标处理。

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六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投标保证金按照工程监理费的2%收取,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单位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的专用帐户,不得用现金或通过私人帐户提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动用投标保证金。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第七条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办法。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任招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

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1 -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xy。

)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8]3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9.17
【实施日期】201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闽建筑〔2018〕3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省厅组织修订并形成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根据《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
〔2018〕29号)的规定,增加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事项,并相应调整评标办法和标准、开标记录表和投标保函。

(整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整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揽业务地域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地域分A、B两类,A类机构承揽审查业务地域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B类机构可以承揽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但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 1 -跨江城市桥梁、大型隧道。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政道路、供水、排水(污水),河道整治".邀请参与投标的设计单位,其中有全国、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设计单位或福建省龙头设计企业应不少于1家。

同时鼓励省外投标人与省内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以满足方案设计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需要。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勘察项目,拟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要求(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可以不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有效的主导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采取监督抽查抽测的办法,对工程安全实体和工程施工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安全实体情况及工程施工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安全实体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规定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利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安全实体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逐步转变机构性质为参公或全额拨款单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车辆、仪器和专职监督人员。

(一)设区市级监督人员要按照不低于7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配备;县(市、区)级监督人员要按照不低于5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配备。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概算编制方法第二章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一节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 1 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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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建是中国东南沿海的一个省份,其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日益发展迅速。

本文将从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历史
福建的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福建地区最早的建筑
是闽南土楼,是中国传统建筑文化中的瑰宝之一,闽南土楼因其建筑特色、优美的形态和功能而被人们所推崇。

随着社会、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和进步。

福建省政府在近年来不断加强了对其经济地位的发展,建立了更多的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场所和住宅区,使福建省的经济和人口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现状
福建现在成为了中国建筑工程的重要核心之一,其中福州、厦门、泉州是福建
省建筑工程的重要中心城市。

福建省有多个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正在建设或者即将开工建设,例如: - 泉州海峡大桥 - 闽南科技城 - 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 - 厦门地铁
1号线
这些项目的建设在未来一定程度上将会进一步推动福建在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
领域的发展。

未来发展趋势
未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展将具有以下趋势:
1. 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
在全国提倡“绿色环保” 的背景下,福建省将会倡导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可持
续发展,鼓励企业采取绿色施工和节约用水用电等环保措施。

2. 多元化形式发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将会趋向多元化,涉及到的项目范围和类型
也将会更加多样化,包括酒店、高端住宅、商店、医院、机场、港口等多方面的建筑工程。

3. 进一步发展数字化建筑工程和智能化新技术
福建省将会持续推进数字化建筑工程和智能化新技术的应用和开发,注重建筑
工程智能化和可持续性经营的发展。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历史悠久,现在和未来的发展也是多姿多彩的。

福建省政府在各种基础设施建设上下了很多功夫,这些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在未来将会直接推动福建省整体的经济和人口的发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展前景也是十分乐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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