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

民用建筑节能探讨[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建筑能耗逐年大幅度上升,庞大的建筑能耗,特别是民用建筑,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巨大负担,因此民用建筑行业全面节能势在必行。
本文主要对民用建筑节能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节能的探讨。
[关键词]民用建筑;节能;探讨前言所谓民用建筑节能,就是在保证居室热舒适环境条件下,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采用新型保温材料,把居住建筑在长期使用中的能耗降下来。
建筑节能是近年来世界建筑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也是当代建筑科学技术的一个新生长点。
而在我国,建筑能耗浪费相当严重,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技术落后,设计不科学,管理不当,缺乏节能意识等。
因而必须尽快研究更科学的节能设计。
一、民用建筑节能必要性节能源于全球性的能源危机,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动力,但是它又是有限的,存在枯竭、用完的时间。
我国人口不断增长,当前能源形势十分严峻,能源高速生产,煤、电、油、运持续紧张。
民用建筑是耗能大户,建筑运行能耗占我国能源总消费量的比例已由上世纪70年代末的10%上升到目前的26.7%,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这个比例还将提高到35%左右。
建筑能耗不仅是消费过程的运行能耗,还应包括建造房屋生产环节的能耗,据估算,加上这部分间接能耗,建筑能耗的总量应占到社会总能耗的46.7%上下,而民用建筑节能也已成为我国节能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主要结构节能(1)墙体节能墙体的主要功能是承重、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是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主体。
对于一定体积的建筑物来说,其体形系数越大,越容易散热。
从节能角度讲,体形系数应尽可能的小。
外墙应采用低热转移值的外墙材料,采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如加气混凝土砌块、新型建筑模网、外墙保温材料等。
江苏省是全国较早实行强制性外墙保温的省份,根据笔者对常州采用的外墙保温体系的研究,在炎热天气,采用外墙保温的居室,空调用电量比无保温措施的居室大约节约20-25%。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建筑节能条例》全⽂《民⽤建筑节能条例》全⽂ 为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了《民⽤建筑节能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收藏。
《民⽤建筑节能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民⽤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建筑使⽤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建筑节能⼯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做好民⽤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作。
第四条 国家⿎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励和扶持单位、个⼈安装使⽤太阳能热⽔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负责民⽤建筑节能的有关⼯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政区域的民⽤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健全民⽤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励制定、采⽤优于国家民⽤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民⽤建筑节能标准。
第⼋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安排民⽤建筑节能资⾦,⽤于⽀持民⽤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能源的应⽤,以及民⽤建筑节能⽰范⼯程、节能项⽬的推⼴。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简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了提高建筑物的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同时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
这些标准旨在指导建筑师、工程师和设计团队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采取合适的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小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
背景世界各国在应对能源危机和气候变化的挑战中越来越重视建筑节能。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数据,建筑物的能源消耗占全球能源消耗的约40%。
因此,采取节能措施对于减少碳排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设计原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常基于以下原则:1.热量控制:通过良好的绝缘、隔热材料和采光措施来减少能源消耗,并确保室内温度的舒适性。
2.采光和通风:优化采光和通风系统,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然光和空气流动,减少对人工照明和空调系统的依赖。
3.能源管理系统:通过智能能源管理系统来监控和优化建筑能源消耗,包括照明、采暖、冷却和电力设备的控制。
4.可再生能源:使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建筑能源供应的一部分,如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
5.建筑材料选择:选择环保、低能耗的建筑材料,如节能窗户、高效绝缘材料和环保照明设备。
标准要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常依据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
标准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建筑外墙:规定外墙的热传导系数,以确保良好的绝缘性能。
2.采暖和空调系统:要求使用高效节能的采暖和空调设备,并对系统进行合理设计和调整。
3.照明系统:要求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如LED灯具,并提供合理的照明布局方案。
4.建筑整体能效:设定建筑整体能效要求,如建筑能源消耗限制和碳排放限制。
5.能源管理和监测:要求安装能源管理系统,实时监测能源消耗,定期进行能源评估和改进。
实施和控制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控制,通常采取以下措施:1.能源审核:对新建筑和改建项目进行能源审核,评估其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2.能源认证:对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进行能源认证,如LEED认证、BREEAM认证等。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1. 节能概述在当今社会,节能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门话题,也成为各个行业追求的目标。
在建筑行业中,节能更是被赋予了极其重要的意义。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标准,对于建筑节能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现行的节能技术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中,对于现行的节能技术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
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建筑设计的理念、建筑设备的使用等多个方面。
在建筑材料的选择方面,《节能专篇—建筑》对于建筑外墙、屋面、窗户、保温材料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在建筑设计的理念方面,强调了被动式建筑设计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多种节能设计方案;在建筑设备的使用方面,针对采暖、通风、空调等设备提出了一系列的节能措施。
3. 未来的发展方向未来,节能领域将会继续发展壮大,建筑节能也将成为未来建筑行业的核心。
《节能专篇—建筑》预见了未来节能技术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建筑节能的未来发展方向。
智能化建筑的发展、清洁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等都是未来建筑节能领域的发展方向。
4. 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标准,《节能专篇—建筑》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和深入。
我个人认为,建筑节能是一个需要长期投入和持续改进的过程。
只有不断地研究创新、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才能够真正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
建筑节能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更需要各个方面的协同配合。
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都需要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
5. 总结回顾通过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我们不仅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对建筑节能的技术措施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更新的节能技术,不断地推广应用这些技术,让建筑节能成为现实,为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积极的贡献。
通过深入研究,《节能专篇—建筑》对于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全面的技术要求,对于未来的建筑节能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在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对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严格规定。
建设部令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下面列出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有关的强制性规定。
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6.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7.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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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解释
一、建筑规划与设计
在建筑规划和设计阶段,节能考虑是非常重要的。
这包括对建筑物的朝向、布局、体形系数、自然通风和采光等因素的考虑。
这些因素对建筑物的能耗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例如,合理的朝向设计可以使得建筑物在冬季获得足够的阳光,减少取暖能耗;而在夏季,则可以避免阳光直射,降低空调制冷负荷。
二、围护结构设计
围护结构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墙体、门窗、屋面等。
这些结构的设计对于建筑物的保温、隔热、通风等性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例如,使用保温材料可以提高墙体的保温性能,减少冷热损失;而断热铝合金门窗则可以有效地隔绝室内外温度,降低空调和采暖设备的能耗。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
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实现建筑节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
通过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建筑物的碳排放。
例如,太阳能热水器可以利用太阳能来提供生活热水;而地源热泵则可以利用地热能来供暖和制冷。
四、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是实现建筑节能的关键环节之一。
这包括对建
筑物的设备、系统、照明等的管理和维护。
通过合理的运行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例如,对空调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洗,可以保证其正常运行,降低能耗;而采用智能照明系统则可以有效地控制照明设备的开关和亮度,节约电能。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节能需要从建筑规划与设计、围护结构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和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才能实现真正的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