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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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审核第二条本企业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本制度以及其他内部制度(如有)的规定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核。

第三条本企业应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人募集资金。

本企业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并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要求投资者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资产证明文件,并要求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企业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本企业应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提供特别的保护。

第七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前,法律部门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如投资者适合购买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则本企业应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并向投资者进行进一步产品或服务推介。

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告知投资者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并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范文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范文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范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对象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依法设立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等”),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等开立的证券、期货账户。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等根据合法、合规的要求,合理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等特征,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宜的投资产品或服务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证券公司等应当严格按照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资者进行识别、分级、分层管理,并及时调整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和适当性认定结果。

第五条证券公司等应当通过组织培训、提供信息、明确责任等方式,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合理投资,防范风险。

第二章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第六条证券公司等应当与投资者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要求投资者填写和提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第七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应当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定量和定性评估,要综合考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知识等因素。

第八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应当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积极型、进取型等不同级别,证券公司等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进行适当分类,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证券公司等应当定期更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并在适当时机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条证券公司等应当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向投资者解释风险承受能力的含义和对投资的影响。

第三章投资者投资目标的确定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等应当要求投资者填写和提交投资者投资目标调查问卷,明确投资者对投资的预期收益、预期风险、资产配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等应当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和产品选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1. 适当性管理的含义适当性管理指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财务状况等,为其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管理制度。

适当性管理原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在他们购买、销售、交易金融产品的过程中,银行、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协助客户做出正确投资决策时,履行责任,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与其需求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2. 适当性管理的原则适当性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客户利益至上原则、知识、信息和能力匹配原则、涉及风险控制的原则。

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充分尊重客户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利用其不熟悉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牟取不当利益。

知识、信息和能力匹配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在了解客户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确保客户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具有充分的知情权。

涉及风险控制的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在为客户提供投资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客户的投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 适当性管理的主体责任适当性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责任、从业人员的责任、投资者的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工作职责、程序和流程,并履行适当性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个人情况,向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并承担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责任。

投资者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相关信息,了解和接受所购买、销售、交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其自身的风险和收益的影响。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依照适当性管理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适合的产品和服务,规避和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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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简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指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行为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规则和制度。

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咨询、销售金融产品等活动时,必须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经验等信息,以便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背景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千差万别。

一些投资者可能是风险偏好型的,愿意承担更高的风险以追求更高的回报;而另一些投资者可能是保守型的,只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

如果金融机构不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就无法为他们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很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风险无法承受或者无法满足投资目标的情况。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选择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通过适当性管理,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了解投资者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加专业、个性化的投资咨询和服务,降低投资风险,提升投资者的满意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全面了解投资者信息: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咨询或者销售金融产品之前,必须全面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经验等信息。

2.投资者分类与风险评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将投资者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

3.投资者教育与警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警示,明确告知投资者投资风险和可能的损失,并确保投资者充分理解和知情。

4.适当性测试与验证:金融机构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或者销售金融产品之前,应进行适当性测试与验证,确保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投资者的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

5.信息披露与报告: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与报告相关的风险信息和业绩情况,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了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投资者信息数据库: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信息数据库,记录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经验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适当性管理制度_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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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证券、基金等金融产品销售、投资顾问、客户服务等相关业务人员及客户。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2.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原则;4. 客户适当性管理持续原则。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四条本机构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产品风险相匹配。

第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年龄、职业、收入、投资经验等;2. 客户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3. 客户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预期收益、风险承受能力等;4. 客户投资行为:投资频率、投资品种、投资风格等。

第六条本机构应定期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客户投资组合。

第三章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第七条本机构应根据投资产品的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并明确各等级产品的风险提示和销售限制。

第八条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标准:1. 低风险: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2. 中低风险:风险适中,预期收益相对稳定;3. 中风险: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相对较高;4. 高风险: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第九条本机构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

第十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1. 低风险客户:推荐低风险或中低风险产品;2. 中低风险客户:推荐中低风险或中风险产品;3. 中风险客户:推荐中风险或高风险产品;4. 高风险客户:推荐高风险产品。

第十一条本机构应确保客户投资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不得误导客户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本办法筛选、评估投资者资格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团队及内控部门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投资者资格的筛选、评估程序,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筛选标准及程序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格投资者为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亦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

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企业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基本经营信息。

(一)自然人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

2.近5年投资履历。

3.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二)企业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

2.章程或合伙协议。

3.验资报告。

4.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5.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第六条企业自行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除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股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全国股转系统通过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确定其适宜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警示和保护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全国股转系统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全国股转系统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第六条投资者分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投资者。

第七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八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投资者分类包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限制投资者三类。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是指没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二条限制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财务状况较差,或者无法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十三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第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经验评估、财务状况评估和投资目标评估等。

第十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由全国股转系统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书面确认。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保障投资者利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内容、挑战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定义和目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金融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前,必须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知识水平等进行评估,确保提供给投资者的产品和服务与其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一)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机构在为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前,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根据投资者的收入、财务状况、债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其能够承受的投资风险水平,从而合理配置适合其的投资组合。

(二)投资者投资目标评估:金融机构应对投资者的投资目标进行评估,了解投资者对投资的期望收益和时间要求。

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提供符合其风险偏好和预期收益的产品或服务。

(三)投资者知识水平评估:金融机构应对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水平进行评估,了解其对投资风险和投资产品的了解程度。

对于缺乏投资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风险警示和投资教育,帮助其提高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四)产品推荐与适当性匹配:金融机构应根据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进行适当性匹配。

对于无法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产品,金融机构应进行明确的风险警示,防止投资者选择不适合的产品。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临的挑战(一)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性在于金融机构能够获得正确、全面的投资者信息。

然而,现实情况中,投资者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无法充分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和特性,从而影响适当性管理的效果。

(二)投资者保护意识不足:一些投资者对于风险投资的认知和风险意识较低,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误导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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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为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行为,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权益、提示投资风险,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基金推介、募集、销售或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遵守本管理制度,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制定本管理制度,负责根据规定落实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相关培训、组织开展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执行文件进行审核,并配合销售部门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并协调风险控制部门、投资部门、销售部门完成各自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投向、提供的基金服务的特点等分析基金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情况,提供分析结果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级.第六条公司的销售服务部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全面了解投资者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则及本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介、销售、提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对公司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及公司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或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2、客观性原则.对公司、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3、有效性原则。

不断更新并切实落实本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4、差异性原则。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及其分类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私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九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十条公司应当通过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将合格投资者区分确定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或者最近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万元;(2)具有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稳健型)、C3(平衡型)、C4(成长型)、C5(进取型)五种类型。

第十三条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公司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将风险承受能力为C1级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1、最近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最近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具有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或者最近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具有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第十六条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1、符合转化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公其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决定;2、公司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决定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3、公司要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八条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1、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要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公司提出转化申请,同时还要向公司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2、公司要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3、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公司要在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4、公司要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第三章投资者调查与分级第十九条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1、要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2、要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3、要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4、不同类型的投资者需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1)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本管理制度第八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3)本管理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应当向公司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5、公司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公司制备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中至少应当调查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1、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6、诚信记录;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9、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开立账户之前,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1、公司要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2、公司以及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3、风险测评问卷要在填写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第二十二条公司销售部门及经办人员要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公司负责基金销售的经办人员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并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公司经重新评估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客户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投资者信息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公司基金募集销售的部门为建立和动态管理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责任部门,合规风控部门为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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