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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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小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超值体验”。

小张心动不已,就去办了一张会员卡。

在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拿出一份长长的合同,指着让小张签字的地方说:“在这儿签个字就行,我们这儿的服务可好了。

”小张也没多想,就签了字。

过了一段时间,小张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外地,这健身房肯定是没法继续用了。

他就想着,自己才用了没几次,能不能把卡退了,或者把剩下的钱退一部分也好啊。

于是他去找健身房协商,没想到健身房的老板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行,这是我们的规定。

”小张觉得很不合理啊,就去咨询律师朋友。

律师朋友仔细看了合同后说:“这个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律师朋友解释说:“这个条款是健身房预先拟定的,而且没有跟你协商过吧?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

这个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获得合理退款的权利。

虽然你签了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条款就一定有效。

”后来,小张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的这个“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确实属于格式条款,而且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法庭根据小张实际使用健身房的情况,判决健身房退还小张一部分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商家不能随便弄个格式条款就想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格式条款要是太“霸道”,法律可不会让它生效的。

小李和几个朋友报了一个旅游团,准备去海边好好玩一玩。

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有一堆密密麻麻的小字,导游就催促着他们赶紧签字,说都是些常规的东西。

等他们到了旅游目的地,发现很多和当初宣传的不一样。

说好的海景房,结果离海边老远,只能远远看到一点海;说的是每餐都有海鲜大餐,结果海鲜少得可怜。

小李他们很生气,就找旅行社理论。

旅行社的人拿出合同说:“你们看,这合同里写了,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安排,游客不得异议。

承诺书格式条款无效案例

承诺书格式条款无效案例

承诺书格式条款无效案例
甲方(承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某项交易或合作事宜达成初步意向,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以下承诺:
1. 甲方承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

2. 甲方承诺,将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其在交易或合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3. 甲方承诺,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或合作无法进行,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4.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承诺书中的任何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5. 甲方承诺,若本承诺书的任何条款与双方后续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不一致,以正式合同或协议为准。

6.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正式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止。

7.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承诺书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格式合同 无效 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格式合同 无效 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格式合同无效案例篇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格式合同无效的那些事儿》我呀,今天要给大家讲一讲我听到的一个超级有趣又特别重要的事儿,就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还有格式合同无效的案例。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是做生意的。

有一天呢,他就和一家看起来特别大、特别厉害的租赁公司签了一个融资租赁合同。

这个合同啊,厚厚的一沓纸,全是密密麻麻的字。

叔叔当时就觉得,这么大的公司,合同肯定没问题呀。

就像我们去商店买东西,看到那些包装得特别精美的东西,就会觉得肯定是好东西一样。

可谁知道呢,这合同里面啊,藏着好多“小怪兽”。

这个融资租赁合同是说,叔叔要租他们公司的一些设备,用来扩大自己的生意。

租金呢,定得特别高,而且合同里好多条款都是那种很霸道的。

比如说,如果叔叔有一点点没有按照他们规定的时间付租金,哪怕就晚了一天,租赁公司就可以把设备直接拿走,而且之前叔叔付的租金啊,都不退还了。

这就好像你去租房子,晚交了一天房租,房东就把你所有的东西都扔出去,还不把之前收的钱还给你,是不是很不公平呀?叔叔一开始没太在意这些条款,他就想着好好做生意,按时交租金就好啦。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有一次啊,叔叔的生意遇到了点小麻烦,资金周转不过来,就晚交了三天租金。

结果呢,那个租赁公司就像一只饿狼看到了小绵羊一样,立马就跑来要把设备拿走。

叔叔都懵了,他就和那个公司的人理论啊。

叔叔说:“我就晚了三天,而且我之前一直都按时交的,你们不能这么不讲理啊。

”那个公司的人就拿着合同说:“你看,这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这是你自己签的字,你就得认。

”叔叔那个气啊,他说:“你们这合同就是欺负人,哪有这样的啊?”这时候我就想到了,这个合同是不是格式合同啊?我在学校听老师讲过,格式合同就是那种一方事先拟定好的,另一方只能接受或者不接受,没有商量余地的合同。

就像我们去快餐店吃饭,菜单都是定好的,你只能选这个套餐或者那个套餐,不能自己创造一个新的套餐一样。

叔叔这个合同好像就是这样的情况啊。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范本中可能会出现错误,这些错误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下面,我们将分享一些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案例一:合同主体不明确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采购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商品。

当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时,供应商却辩称合同主体不明确,他们认为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是与公司还是与公司的某个具体部门签订的合同。

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主体,法院最终无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

案例二: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小张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产权过户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张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并且交付时间也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

小张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却以合同条款模糊不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例如,合同中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定义不明确,对于交付时间的延误也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

由于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双方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上产生了争议,最终小张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案例三:合同格式不规范小李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旅游的行程、费用、保险等条款。

然而,当小李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需要旅行社承担责任时,旅行社却以合同格式不规范为由拒绝赔偿。

例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旅行社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小李旅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由于合同格式不规范,小李无法证明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无法获得赔偿。

案例四:合同遗漏重要条款小王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装修的项目、价格、工期等条款。

格式合同处罚案例

格式合同处罚案例

格式合同处罚案例一、健身房的“终身制”会员卡骗局。

话说有这么一家健身房,那可是雄心勃勃啊。

他们推出了一种格式合同的“终身制”会员卡,这卡一卖,就跟顾客说:“亲,您这可是终身会员啦,以后都能来健身,啥时候来都行。

”好多人一听,觉得划算啊,就纷纷掏钱办卡。

但是呢,这合同里有个特别小的字写着“本健身房有权根据运营情况调整营业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闭店、缩短营业时间等,且无需对会员承担任何责任”。

结果呢,没过几个月,这健身房三天两头闭店装修,要么就是早上十点才开门,晚上六点就关门了。

会员们可就不乐意了,这哪是终身会员的待遇啊?有个叫小李的会员就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小李说:“你们这合同也太欺负人了,我办的终身卡,现在都没机会健身。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虽然在格式合同里写了有权调整营业时间,但这种调整已经严重影响了会员正常享受服务的权益。

最后判决健身房退还小李部分会员费,并且按照一定比例赔偿小李的损失,同时要求健身房修改格式合同条款,不能这么“霸道”。

二、租房的“一切损坏租客赔”陷阱。

小张在城市里找房子,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个看起来还不错的出租屋。

签合同的时候,他也没仔细看,那房东拿出来的格式合同写着“房屋内一切设施如有损坏,均由租客负责赔偿”。

小张住进去后,发现房子的空调本来就是个老古董,有一天突然就不制冷了。

房东知道后,二话不说就要求小张赔个新空调。

小张觉得很冤枉啊,他说:“这空调本来就很旧了,我正常使用它自己坏的呀。

”可是房东就拿着合同说:“你看,这写得清清楚楚。

”小张不服气,就找来了相关部门调解。

调解人员一看这合同条款,就指出这个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因为它没有区分设施损坏是正常使用损耗还是租客故意破坏的情况。

经过调解,房东同意找专业人员来检查空调,如果是正常损耗,就由房东自己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同时房东也被要求修改合同条款,不能这么一概而论地让租客承担所有损坏责任。

三、旅游公司的“行程随意改”闹剧。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012-04-14 00:18:10)转载▼标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公用事业旅游合同朱应明律师杂谈分类:业务参考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

因此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先给你们说个例子哈,就像你去买个手机,那合同里写着“手机售出一概不退”,这合理吗?哇塞,这不是霸王条款嘛!
咱说有个服装店,在他们家办了会员卡,结果合同里有一条写着“本店有权随时更改会员卡使用规则”。

就好像你正走在路上,好好的突然有人告诉你路不能走了一样,这多让人憋屈呀!凭啥呀?消费者的权益在哪呢?这不就是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嘛,就得罚!
还有啊,一些房产合同里写着“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哎呀呀,这房子可是老百姓花大价钱买的,出了问题还不管,合适吗?这就好比你买了个面包,店家说坏了也不负责,那谁能接受呀!
再比如租车的时候,合同写着“车辆任何损坏都由租客承担全部费用”。

可万一车子本身就有问题呢?这不是把所有风险都推给租客了吗?这不公平!
这些例子是不是都很气人?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就是在损害咱消费者的利益呀!我们必须要重视起来,让那些违规的商家受到处罚。

合同应该是
公平公正的,是保护双方权益的,而不是让一方占便宜另一方吃亏。

不能让这些不公平的条款横行霸道呀!我们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市场变得更加健康、公平。

所以呀,对于那些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就得严惩不贷!让他们知道,消费者可不是好欺负的!。

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经常会使用一些格式条款来规范合同的内容。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些格式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以下是一些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1. 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在一些国家法律中,消费者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

如果格式条款试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禁止消费者进行退货或赔偿的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2. 违反公共政策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公共政策,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律中,禁止歧视是一项公共政策。

如果格式条款包含歧视性内容,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 不公平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被认为是不公平的,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对于消费者来说,一个太过严格的责任免除条款可能会被视为不公平。

4. 未被合理告知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内容未被合理告知,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如果格式条款中含有消费者未能理解的术语或语言,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总之,在制定格式条款时,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和公共政策。

如果格式条款被认为是无效的,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进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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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
2004年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
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

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

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有
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
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3、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

运输单正面注明“对运单背面没有异议并同意,请在发货人处签名”,运输单背面约定“拖运人托运时,应该按照实际价值交纳保费,发生毁损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未交保费,货物发生毁损,承运人按照运费的5倍承担赔偿责任。

”后货物毁损。

原告诉至法院称货物共9910元,被告应该赔偿损失,被告以格式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郑州市二七区法
院认为原告明知货物价值大而不选择保价条款应当自行承担选择的后果,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违背公平原则。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4、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安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委托北京安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拖运价值48385元的货物,被告将货物丢失并报案,但至今未破。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其与案外人的合同证明价
值48385元。

被告称合同中约定货物丢失,由承运方按声明保价赔偿,没保价按运费5倍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认为被告以格式合同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加重托运人的责任,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8385元损失。

被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5、徐叶明诉深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等消费服务合同车辆保管案
2004年,徐叶明(原告)到深
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被告)处购物,驾驶汽车进入被告停车场并领取了保安发的出入卡。

原告购物后发现车辆丢失,报案但该案未破。

被告称不收取费用且出入卡注明“免费停车,丢失物品不负有任何责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称原告为被告的会员,需每年交纳150元会费,故不是真正的免费,停车场只对会员开放,被告设立出入卡却没有执行存在过失,被告的免责条款是免除自身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
条款。

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6、曲连吉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
曲连吉(原告)至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被告)处消费,原告自带白酒并自己开启,结账时被告收取了186元餐饮费和20元“开瓶费”,原告认为被告收取20元“开瓶费”不合理而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侵犯了原告的自主消费权,尽管将其张贴在显眼位置,
但是是被告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被告没有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故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元。

被告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7、南京智恒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奇速快递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格式合同;损失赔偿)
案情:2006年6月,南京智恒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委托上海奇速快递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出具了两张托运单,标明运费为5
元,运送件数为1件。

物品品名、体积、计费重量、物品保价、保险费栏均空白。

托运单的正面左侧红字写明“请务必阅读背面条款,您的签名即视同已接受背书协议条款”,该背面第四条写明“本公司拒绝收寄现金等贵重物品,如果丢失,本公司概不负责”,第六条写明“购买保险纯属自愿,运输过程中货件丢失,客户购买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赔偿,没有购买保险的,按照运费3倍最高不超过200元赔偿”。

后货物丢失,原告诉称货件为两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多元,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不予认可。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在货运单上对背面条款做了特别提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应认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告之和说明义务。

原告长期和被告业务往来,从来没有提出异议。

对于背面的条款,原告完全有选择的自由权,可以预见到并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以避免风险。

在原告没有购买保险,被告按照最高不超过200元赔偿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恶意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等情况,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元,案件受理
费由原告承担554元,被告承担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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