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最新版2018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范本(3篇)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范本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党委负责人、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和超过半数。
第十三条参加本社董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董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总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以投票表决方式,经过半数以上的全体职工代表通过。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问题也应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本社的活力,促进业务技术进步和电子化进程,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及针对本社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员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会议议题最迟要于一周前向职工代表公布。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情,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总部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代表(团)组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社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十八条总部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____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____、宣传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
四、____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员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员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____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请和建议,维护员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____本社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研究使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职工与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健康发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和本制度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厂务公开具体内容。
(三)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研究使用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实行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根据企业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五)选举和确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选举和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前条划定的属于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企业应当依照本划定办理,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得实施。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八条依照法令划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都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四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企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本企业职工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参与决策、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一切决策权,对企业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及相关单位。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和选举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代表职工行使权力。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选举原则是党委领导、工会组织协调、多数人选举,确保代表的合理性和代表的心声。
第七条职工代表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选举时间、方式、程序、候选人条件等,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一)选举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二)审查和批准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年度工作报告;(三)审议和决定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四)对企业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五)审议和决定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六)处理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七)行使其他由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机制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和决策。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举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可以追加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公开表决,并通过简明扼要的记录。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业负责,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成立、运行和活动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标准模板(2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标准模板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使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二、认真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四、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标准模板(二)职代会制度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党支部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医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每年召开1~____次会议,每次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决议或选举应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透过,方为有效。
召开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透过医院改革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奖金分配方案、群众福利等有关医院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审议透过医院财务预算、决算,或重大经济决策和医院重大基建投资,大型设备仪器购置等重大活动。
(4)监督和评议医院中层以上干部。
(5)其它需要职代会讨论的重大活动。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临时讨论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推荐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
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8修改)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代会在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职工代表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三、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四、对未获职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提交临时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会议内容:
1、听取讨论院长年度工作报告,对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工会年度工作报告及新年度的工作思路。
3、讨论通过医院提出的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4、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5、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种代表性组织形式,通过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代表所有职工的利益和需求,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活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是由劳动法和工会法确立的,在中国的企业中广泛实施和推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 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体职工通过选举产生,一般每个代表任期为2-3年。
代表的选举程序一般由企业工会组织负责组织和监督。
2.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有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参与决策、制定和修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职权。
大会的决议对企业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按照决议执行。
3. 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机制: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或代表委员会组织和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职工的参与感和归属感,促进企业内部民主化建设。
它能够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同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管理平台,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充分发挥职工的智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人会(简称。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思想,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发展的入才而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织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
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样本(3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样本【名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民主管理,提升企业发展;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的成立、换届等事项必须依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代表职工全体行使权力,参与决策,监督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在册职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由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每届代表不超过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代表应当是企业内任职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代表产生必须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党派活动,代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利益。
【第三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选举和产生企业领导、决定企业发展方向、审查企业经营状况、制定企业章程、监督企业管理等。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应当召开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过代表的多数同意,涉及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绝对多数同意。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接受、处理职工的投诉和建议、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人不多于七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和副主任,任期与代表同期。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必须经过常委的多数同意。
【第五章选举与换届】第十五条代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选举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代表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平等、竞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代表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进行,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代表换届前应当进行候选人提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可以参加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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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的职工代表大会,先由集团公司党委确定职工代表人数,再按照集团公司本部和系统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职工占集团公司系统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由各单位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召开。
公司系统各企业可按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单位在职工人数不足100人时,实行全体职工大会制度;在职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选举,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
代表应由员工
(含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含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代表组成。
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员工代表占50%,技术人员占20%,管理人员不超过30%;单位中有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的占适当比例;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七条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可根据需要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各单位工会组织制定。
第八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大会可根据需要由选举的执行主席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表决,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各单位工会组织应当按程序提前收集提
案,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各单位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召开集团公司系统的职工代表大会,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五)对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免职以及聘任、解聘提出意见;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
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五)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征集职工代表的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工会组织组织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对形成的提案先报集团公司工会预审,预审通过后召开,并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将会议资料、形成的决议报集团公司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