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
ISPM 15 包装标准(中文解释)

Standard保赔协会:遵守《ISPM15》要求

Standard保赔协会:遵守《ISPM15》要求在Standard保赔协会遇到了一些案件中,即由于木质包装材料与《ISPM 15》不符,一些从南非到美国的船舶被拒绝进入港口,因不符合规定和拒绝入境而造成了巨大的财务损失。
《ISPM 15》是《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规范指南》(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Publication No. 15: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的缩写。
本标准的全文可从国际植物检疫门户网站获取(见文末链接①)。
根据《ISPM 15》,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需要在出口前进行处理。
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可能对植物或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的疾病和国际运输中昆虫的传播。
《ISPM 15》标准涉及两种木制品处理方案:- 热处理(HT):木质包装材料应按计划进行加热,使芯部最低温度达到56摄氏度,至少持续30分钟。
美国木材标准委员会(ALSC)负责管理美国热处理认证计划;- 溴甲烷熏蒸(MB):木质包装材料应进行溴甲烷熏蒸。
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委派美国国家木质托盘和集装箱协会(NWPCA)管理熏蒸计划。
《ISPM 15》涉及所有木质包装材料(托盘、板条箱、衬垫等),要求将其去除标签,然后用溴甲烷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并加盖或打上符合性标志。
垫舱上有符合《ISPM 15》标准的印章或标记,证明带有该标记的木材已接受《ISPM 15》批准的检测(或处理)。
不受《ISPM 15》限制的产品由替代材料制成,如纸、塑胶或木板产品(即OSB、硬纸板和胶合板)。
在南非,农业、林业和渔业部(简称DAFF,网站见文末链接②)通过理事会检查服务部(Directorate: Inspection Services)负责对处理木质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和制造商进行登记和审计。
ISPM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15-1出台背景这部分不属于本标准的正式内容出版物仅指该语言版本。
出台背景的完整说明参见本标准的英文版。
本标准于2002年3月经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批准ISPM 15。
2002。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粮农组织。
本标准修改于2009年3月,经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审查通过ISPM 15。
2009.《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粮农组织。
2009年6月,中文翻译由中国NPPO审校2012年8月,本标准由秘书处重订格式已删除的术语和定义包含于ISPM第5号中2013年4月,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X届会议通过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附件1修订及附件2中相应的修改ISPM 15。
2009。
附件1。
[标题]。
(2013)。
罗马。
《国际植保公约》。
粮农组织植检委第 9届会议 (2014年) 注意到中文语言审查小组提出的编辑修改建议。
出台背景:最后更新于2013年4月目录通过 .................................................................................................................................. 15-5 引言................................................................................................................................. 15-5 范围 .................................................................................................................................. 15-5 环境声明 ........................................................................................................................... 15-5 参考文献 ........................................................................................................................... 15-5 定义 .................................................................................................................................. 15-6 要求概要 ........................................................................................................................... 15-6 要求................................................................................................................................. 15-71. 限定的根据 ................................................................................................................. 15-72. 限定性木质包装材料 .................................................................................................. 15-72.1 豁免条款....................................................................................................... 15-73. 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 15-83.1 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 15-83.2 新的或修改的处理措施的审批...................................................................... 15-83.3 替代性双边安排............................................................................................ 15-94. 国家植保机构的责任 .................................................................................................. 15-94.1 法规方面的考虑............................................................................................ 15-94.2 标记的采用和使用 ........................................................................................ 15-94.3 对于再利用、修缮的或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和标记要求 ............... 15-94.3.1 木质包装材料的再利用............................................................................... 15-104.3.2 修缮过的木质包装材料............................................................................... 15-104.3.3 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 15-104.4 过境 ............................................................................................................ 15-104.5 输入时的程序 ............................................................................................. 15-114.6 入境口岸违规时的植物检疫措施 ................................................................ 15-11 附件1:已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 15-12 附件2:标记及其应用 .................................................................................................... 15-17 附录1:违反本标准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安全处置方法案例 ............................................. 15-20ISPM 15-3ISPM 15-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通过本标准最初作为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于2002年3月通过。
ispm15标准

ispm15标准ISPM15标准。
ISPM15标准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下的一项标准,旨在防止木质包装材料传播有害生物。
这项标准于2002年首次发布,适用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国际贸易。
ISPM15标准的实施对于全球木质包装材料的生产和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ISPM15标准规定了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热处理(HT)和化学处理(MB)。
热处理是通过将木质包装材料加热至一定温度并保持一定时间来杀灭其中的有害生物;化学处理则是通过在木质包装材料上施加特定的化学药剂来达到同样的目的。
这些处理方法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木质包装材料中有害生物的传播风险,保障了国际贸易的安全。
其次,ISPM15标准还规定了木质包装材料必须进行认证和标识。
认证机构会对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检验和审核,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同时,在包装材料上会打上相应的认证标识,以便于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识别和监管。
这一举措有效地提高了木质包装材料的可追溯性和可管理性,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另外,ISPM15标准还规定了木质包装材料的进出口检疫要求。
根据标准规定,未经处理或未经认证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贸易中将受到限制或禁止使用,以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
同时,各国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也会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管,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这一举措有效地减少了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带来的植物健康风险,保护了各国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总的来说,ISPM15标准的实施对于国际贸易和植物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定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方法、认证和标识要求以及进出口检疫要求,该标准有效地防止了有害生物的传播,保障了国际贸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国应当共同遵守和执行ISPM15标准,共同维护全球植物健康和生态安全。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 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
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 防二次感染。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部分国家实施 新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之前,国内采用木质包
装运输货物的出口企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以及国际货 运企业,应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的详细内容以及不同国家对木质包装的特殊检
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加入了一些特殊 要求。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
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 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 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
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3.输入国 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国家编号、000———木质
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 准实施后的对策ISPM15使
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 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 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
疫要求,及时调整货物包装,采用新的国际标识,确保 货物顺利通过检验检疫。
谢谢您的观看,再见。
看守所 http://www.zgkss.top/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 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对使用传统蒸汽的热处理处理要求.docx

让知识带有温度。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对使用传统蒸汽的热处理处理要求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是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的,主要针对使用传统蒸汽的热处理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处理的要求。
ISPM 15的目标是防止和减少木质包装材料传播的有害生物,以保护全球植物健康。
根据ISPM 15的要求,使用传统蒸汽的热处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温度和时间要求: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在至少56°C(132.8°F)的温度下连续加热30分钟以上。
这个温度和时间的组合能够有效地杀灭常见的木质包装材料中存在的有害生物。
2. 进程监控:热处理过程必须确保温度和时间的准确控制,并且需要有相应的监测和记录系统。
这样可以确保木质包装材料得到充分的热处理,从而达到灭菌的效果。
3. 处理标识:经过热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需要进行标识,以便在国际贸易中可以被识别和接受。
标识通常在包装上使用ISPM 15的认可标志,例如木质包装材料上的烙印或标签。
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需要注意的是,ISPM 15适用于木质包装材料,包括木箱、托盘、栈板等。
这些木质包装材料的热处理要求和标识要求都需要符合ISPM 15的规定,以确保植物健康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补充上述回答,以下是ISPM 15对使用传统蒸汽的热处理处理要求的其他细节:4. 格式和容器要求:木质包装材料在进行热处理时需要以批次的形式进行,并且要求在适当的容器或装载工具上进行。
这有助于确保热处理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5. 适用范围:ISPM 15适用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国际贸易。
如果木质包装材料不符合ISPM 15的要求,可能会受到出口国或进口国的限制或拒绝。
6. 认可和认证:为了确保热处理符合ISPM 15的要求,国家通常会要求进行认可和认证。
包括热处理设施的认可、操作员培训和技术要求的满足等。
认证可以由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或其他授权机构进行。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15)的全文版本THURSDAY, 28. SEPTEMBER 2006, 09:00:34商法, HANDELSR, WTO前两天的客户咨询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的最新规定问题,正好对技术贸易壁垒这一块做小小的学习。
先在这里把这个ISPM 15 的官方英文版本和官方中文版本连接在这里,以后再来细细探讨这个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粮农组织(FAO)还有WTO的TBT,SPS两个协定的关系。
官方中文版本官方英文版本(此版本包括迄今为止所有ISPM的国际标准)《中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个办法和ISPM 15的国际标准,简要总结如下:1.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对于木质包装货物的进出境采用强制检验检疫制度。
对此,有一个国际标准ISPM 15。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秘书处所发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简称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各国都普遍采用或参照ISPM 15,制定有关国内法。
2.我国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至此,我国对于商品的木质包装方面已全面和国际接轨,采用最新的国际标准。
该国际标准的要求可以简述为,要求各国对于出入境的货物的木质包装,2.1 按规定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包括热处理(以HT标记)和溴甲烷熏蒸处理(以BT标记);2.2 按规定加施专用标识;如我国的IPPC的专用标识样式如右,含义如下。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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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治理准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2003年,罗马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都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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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治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copyright @。
©粮农组织2003年名目批准应用审查及修改分发引言范围参考文献定义和缩写要求概要治理要求1. 限定的依据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3.2 待批准的措施3.3 其它措施3.4 对措施的审查业务要求4. 垫木5. 输出之前采纳的程序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纳的措施的遵守情形检查5.2 过境安排6. 输入时的程序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6.2 处置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打算的一部分。
该打算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幸免采纳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应用《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照卫生和植检措施应用协定采纳植检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鼓舞《国际植保公约》非缔约方遵守这些标准。
审查及修改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改。
本标准下次审查的时刻为2 004年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他时刻。
必要时各项标准将予以增补和再版。
标准持有者应确保使用本标准的现行版本。
分发《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分发给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及区域植物爱护组织的执行/技术秘书处:-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爱护委员会- 加勒比地区植物爱护委员会- 南锥体区域植物爱护委员会- 安第斯共同体- 欧洲及地中海区域植物爱护委员会- 非洲植物检疫理事会- 北美洲植物爱护组织- 区域国际农业卫生组织- 太平洋植物爱护组织引言范围本标准介绍了减少与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风险的植物检疫措施,此类包装材料系指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由针叶和非针叶原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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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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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定义和缩写无皮木材除维管形成层、树榴周围向内生树皮和年轮之间夹皮以外,所有树皮均去掉的木材[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年]化学加压浸透按照官方认可的技术规范,用一种化学防腐剂通过加压过程对木材进行处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年]证书证明物资的植物检疫状况符合植物检疫法规的官方文件[粮农组织,1990年]商品为贸易或其它用途被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限定物[粮农组织,1990年;植检临委2001年修改]货物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注明在同一植物检疫证书中一定数量的植物、植物产品和/或其它限定物(物资可由一批或数批组成)[粮农组织,1990年;植检临委2001年修改]去皮将圆木上的树皮除去(不一定全部除去)[粮农组织,1990年]垫木用于固定或支撑物资、但与物资无关的木质包装材料[粮农组织,1990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年修改]紧急行动在一种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形下迅速采取的一种植物检疫行动[植检临委,2001年]紧急措施在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形下紧急确立的一个植物检疫条例或程序。
一项紧急措施能够是或不是临时措施[植检临委,2001年]无疫(物资、大田或产地)按植物检疫程序,未能检查出一定数量的有害生物[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1995年修改;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熏蒸用一种以完全或要紧呈气态的化学药剂对商品进行处理[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1995年修改]热处理按官方认可的技术规范,对商品加热直到该商品在最短时刻内达到最低温度为止的过程[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年]侵染(一种商品的)某种商品中存在有关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活的有害生物。
侵染包括感染[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7年;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修改]截获(有害生物的)在入境物资检查时对有害生物的查获[粮农组织,1990年;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6年修改]窑中烘干为达到要求的湿度而在封闭环境中通过加热和/或湿度操纵对木料进行干燥处理的过程[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年]标记适用于限定物的、证明其植物检疫状况的、国际上认可的官方戳记或印记[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年]NPPO 国家植物爱护机构[粮农组织,1990年;植检临委,2001年]官方的由国家植物爱护机构建立、授权或执行的[粮农组织,1990年]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评判生物或其它科学经济证据以确定是否应限定某种有害生物及将为此采取的任何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的过程[粮农组织,1990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修改]植物检疫行动为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或程序而采取的官方行动,如检查、检验、监视或处理[植检临委,2001年]植物检疫措施(商定的讲明)旨在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阻碍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官方程序[粮农组织,1995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修改;临时标准委员会,2001年]植物检疫措施一词的商定讲明,讲明了植物检疫措施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关系。
这种关系并未在《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第11条的定义中适当反映出来。
植物检疫程序官方规定的与限定有害生物有关的任何检查、检测、调查或处理的方法[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1995年修改;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植检临委,2001年]植物检疫法规为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阻碍而作出的官方规定,包括建立植物检疫出证系统[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1995年修改;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植检临委,2001年] 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产品[粮农组织,1990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修改;]PRA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粮农组织,1995]加工木质材料用胶水、加热、加压或者这些方法的结合制成复合木材的产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年]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逼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1995年修改;《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原木未经加工或处理的木材[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年]限定物认为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任何能藏带或传播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和其它生物、物品和材料,专门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形下[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6年;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年修改;植物临委,2001年]检测为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为鉴定有害生物而进行的除肉眼检查以外的官方检查[粮农组织,1990年]处理旨在杀灭、去除有害生物或使其丧失繁育能力的官方许可的程序[粮农组织,1990年;粮农组织1995年修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年]木材带树皮或不带树皮的圆木、锯木、木片或垫木[粮农组织,1990年;植检临委,2001年修改]木质包装材料用于支撑、爱护或装载物资的木材或木材产品(不包括纸产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年] 要求概要由未加工原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是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途径。
由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原产地往往专门难确定,因此介绍了大大减少有害生物扩散风险的全球统一的措施。
鼓舞国家植保机构同意已采取批准措施的木质包装材料而不再进一步提出要求。
这种木质包装材料包括垫木,但不包括加工木质包装材料。
输出国和输入国均应执行程序以证明已采取批准的措施,包括采纳全球认可的标记。
在本项标准中还考虑到双边安排项下商定的其它措施。
应以认可的方式处置不符合本项标准的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
治理要求限定的依据木质包装材料通常由原木制成,这种原木可能未经充分加工或处理以去除或杀灭有害生物,因而是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一个途径。
此外,木质包装材料往往得到再利用或再加工(与输入物资一起收到的包装材料可能再用于别的输出物资),木质包装材料的真正原产地专门难确定,因此其植物检疫状况无法查明。
因此,关于木质包装材料往往不可能进行风险分析以确定措施的必要性及这些措施的力度的正常过程,因为其原产地和植物检疫状况可能不清晰。
因此,本标准讲明全球同意的措施得到批准,所有国家可应用于木质包装材料以便实际消灭大部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及大大减少可能与此类材料有关的其它有害生物的风险。
各国应有技术理由要求对输入木质包装材料采纳本标准中批准的措施。
要求采纳在本标准规定的一项批准的措施之外的植检措施,也需要有技术理由。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这些准则针对可能成为要紧对活树造成威逼的一个植物有害生物途径的针叶和非针叶原木包装材料。
它们包括下列木质包装材料:托盘、垫木、条板、填塞块、圆筒、木箱、负荷板和活动木质容器等,这些包装材料可能在几乎任何输入物资中存在,包括一样不作为植物检疫检查对象的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