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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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

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

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的特权和歧视。

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民法典中,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当事人之间应当平等地协商、谈判、交易,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

3.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平等。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决定和行动,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限制。

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民事活动的自主性和自由性。

在民法典中,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民事活动,以及进行何种民事活动。

2.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协商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范围和条件等。

4.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公平、正义的态度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民法典中,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合理分配,不存在一方承担过重或者过轻的义务,另一方享有过多或者过少的权利的情况。

2.当出现民事纠纷时,应当以公平、正义的态度来处理,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

3.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范围和条件时,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依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诚信、真实的态度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不得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者违反诚信义务。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行为规范,维持利益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涵盖了众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行评述。

首先,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是《民法总则》体现的鲜明时代精神。

如其所规定的,胎儿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面享有权益,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将人的关怀延伸到了生命的起点,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的降低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规定将这一年龄下限降低,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的进步,具有现实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者,《民法总则》还体现了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适应。

其中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这既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

然而,尽管《民法总则》已经为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仍需深入。

例如,如何更精确地界定“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如何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铺平了道路。

中国民法总则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国民法总则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国民法总则基本原则是什么?中国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举例来说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中国民法总则基本原则是什么?中国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三、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四、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五、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在十月一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制定了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原则、最通用的部分。

《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裁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民法通则》相较,有所创新和完善。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平等原则:民法确立了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2. 自由原则:民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包括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行为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3.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倡导自由的合同订立,承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5. 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的法律秩序,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7. 追溯效力原则:民法规定法律对过去行为的效力具有追溯效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溯到过去的时间点。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和指导原则,为民事关系的建立、发展和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准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要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要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于10月11日 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 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1)等价有偿原则 (2)情势变更原则 (3)显失公平制度
2、物权法中的运用 (1)添附制度 (2)相邻关系制度 3、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1)公平责任原则 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时突然犯病,将
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 (2)损害赔偿 (3)过失相抵 两狗戏杀
➢ (二)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案件类型
➢ 国家公序(如,偷税) ➢ 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 ➢ 性道德(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 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1-49个号码,40倍
回报) ➢ 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 暴利行为
(三)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中国民商法 律网—论坛--案 例 探 讨浏览:泸州遗赠 纠纷案——“中国公序良俗第一 案”.files
六、权利滥用的禁止
(一)权利滥用的含义 (例:代理权的滥用) 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
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权利滥用之界定 1、对他人合法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行使权利违背了法律赋予这种权利的目的,
或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限度。
练习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15000元。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原是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 来上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构成民法体系的基础,是解决民法纠纷和确定民法权利、义务的准则。

以下是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些理解: 1. 平等原则:指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年龄、教育程度等因素,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自愿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的行为,也不得因为强制行为而给对方造成危害。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 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骗、欺诈、伪装自己或他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 善意相对原则:指相对人享有善意的权利,如果相对人在他人眼中不具有善意,他将失去权利。

6. 责任承担原则:指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用等。

7. 权利保护原则:指民法应当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损害其权利,如果有人造成损害,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裁。

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同时,这些原则的具体应用和解释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而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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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揽人往往以行规行约为理由,只同 意赔偿定作人数额菲薄的经济损失,根本 无法弥补定作人的精神损害,抚慰其心理 创伤。
(3)定作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向承揽人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 的违约责任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定作人若选择 依《合同法》的规定向承揽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己极其不利。显然,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引用具体的 法律规范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这并不意味 着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没有法律依据,只是由于有关法 律规定的空白 ,只能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主张权利。
二、平等原则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 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
三、公平原则
其内容包括: 1、民事主体的机会均等; 2、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的平衡;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2)契约领域: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 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
(3)婚姻家庭继承领域: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 嘱自由等;
(4)民事责任领域:表现为自己责任,即自己对自己的行 为负责(这是自由意志的逻辑结果)。
二、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 平等。
《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 (1)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平等原则是民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
回报) ➢ 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 暴利行为
(三)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中国民商法 律网—论坛--案 例 探 讨浏览:泸州遗赠 纠纷案——“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files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 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 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 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 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 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 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 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 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 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 边。
(1)意志自由
人身自由 财产自由 合同自由
(2)自己责任
任何人(欠缺行为能力者除外)都要履行自己自愿承 诺的义务
任何人都要对自己过失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承担赔偿 责任
2、在民法各领域中的体现:
(1)所有权领域: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 或买或卖,或租或赁,或借或贷,或捐或赠,或抵或质, 或自用或交易,或占有或抛弃,悉听尊便,无任限制;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于10月11日 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 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各论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 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权 利义务)关系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 的,……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
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 (2)损害赔偿 (3)过失相抵 两狗戏杀
2006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 林(31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 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 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 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 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 包扎。
功能:
1、立法准则 确定法律思想、法律价值 2、民事行为准则 符合基本原则的行为,必然受到民法制度的保护
3、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
成文法律 —— 社会生活
民法基本原则——弹性——适应性
提供依据
法官裁量权
克服
法律冲突 法律漏洞
稳定性
变动性
“成文法局限”
2000年5月3日,原告肖某因想念去世的丈夫,将一卷 其夫妻俩与孩子所照的柯达牌彩色胶卷交给洪光彩色 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8元。彩扩部工作人 员开出一张冲印单交给肖某。第二天,肖某去彩扩部 取件时,被告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 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肖某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 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意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 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以被告将原告拍有其丈夫遗容的唯一的“全家福”胶 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 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
200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 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取药,未见好转。2月8日,又到某诊 所诊治,医生说没有办法医治,李桂全遂将李江林送到上林 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狂犬病,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下 达《病危通知书》。次日凌晨1时李江林身亡。李桂全和周 凤明认为是石宏洲家的狗咬死了其子,并有在近处的李灿全 证明看见了石家的狗咬伤李江林,于2007年4月23日向上林 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宏洲、张玉玲赔偿医疗费、丧 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3万元。
五、公序良俗原则
(一)含义 公序良俗(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一般秩序 良俗,善良风俗,一般道德观念
➢ (二)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案件类型
➢ 国家公序(如,偷税) ➢ 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 ➢ 性道德(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 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1-49个号码,40倍
六、权利滥用的禁止
(一)权利滥用的含义 (例:代理权的滥用) 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
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权利滥用之界定 1、对他人合法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行使权利违背了法律赋予这种权利的目的,
或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限度。
练习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原告的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本案所涉及的由于工作成果或者原材料由于承揽 人保管不善而被丢失的例子在生活中十分常见, 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某孤儿将父母与自己唯一 的合照拿去照相馆冲印,胶卷被丢失,双方对簿 公堂这样的典型案件。这类案例的共同之处在于: (1)被承揽人丢失的工作成果或原材料本身的 经济价值不大,但对于定作人而言有着重要而特 殊的意义,其所承载的信息对于定作人来说其价 值是很难以金钱来衡量的。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诚实、守信,以 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规避法律 或合同义务,同时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当 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悬赏广告)、尊重交易习惯;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一方为维护对方利益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例:离婚后、、、、);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15000元。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原是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 来上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通 谋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对立物。
有“透明规定”、“帝王条款” 之称,有 “君临法域”的效力。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的运动。”
——[英] 梅因 《古代法》
1、基本含义
当事人依照自己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 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有的人又将其概括为自愿 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是在法定范围内,自己 的事由自己作主,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为自己 牟利,自己对自己负责。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1)等价有偿原则 (2)情势变更原则 (3)显失公平制度
2、物权法中的运用 (1)添附制度 (2)相邻关系制度 3、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1)公平责任原则 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时突然犯病,将
2、何某有一栋可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 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在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 给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张某。何的行为违 背了民法的___原则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平等原则
3、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 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该解释是自2001年3月10 日起开始施行的,因此本案无法适用该解释。
法院认为,从现场勘验来分析,李灿全距 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米以上,尽管看见了李江 林和两只狗,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 认定哪一只狗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因不能 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 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07年10月18日公民(13周岁)不 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 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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