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传真购房合同安全么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传真进行合同的签订。
然而,对于购房合同这种涉及巨额资金和重大权益的合同,传真方式的安全性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传真购房合同的安全性。
一、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传真合同作为一种书面形式,其法律效力是得到认可的。
但是,传真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局限性。
首先,传真合同容易受到篡改,一旦合同内容被篡改,可能会对双方造成损失。
其次,传真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双方很难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传真合同的安全性风险1. 伪造风险:传真合同容易被伪造,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篡改传真内容、伪造签名等方式,骗取购房者的信任,从而获取购房者的财产。
2. 信息泄露风险:传真合同在传输过程中,可能会被他人截获,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此外,传真设备也可能存在安全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
3. 合同篡改风险:传真合同在传输过程中,可能会被篡改,导致合同内容与双方真实意愿不符。
4. 纸质合同保管风险:传真合同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仍然是以纸质形式存在。
在保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提高传真购房合同安全性的措施1. 选择正规渠道:购房者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确保合同的签订过程合法、合规。
2. 完善合同内容:在签订传真购房合同时,双方应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歧义。
3. 采取加密传输:在传输传真合同过程中,可采用加密技术,确保合同内容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 双方签字确认:在签订传真购房合同时,双方应签字确认,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 保管纸质合同:将传真合同打印成纸质版,妥善保管,以防遗失或损坏。
总之,传真购房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性风险,但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可以降低风险,确保合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购房者应提高警惕,谨慎对待传真购房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销售合同传真件有没有效

---销售合同传真件的有效性分析在商业交易中,传真作为一种传统的通信方式,因其快捷、方便的特点,常被用于签订合同。
然而,关于销售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销售合同传真件的有效性。
一、传真件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传真件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上是认可的。
因此,从形式上讲,销售合同传真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传真件的有效性要件尽管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性仍需满足以下要件:1. 合同内容明确:销售合同传真件应当包含合同双方的主体信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必要条款。
如果合同内容不完整或存在歧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双方真实意愿:销售合同传真件应当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
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合同签字或盖章:销售合同传真件应当加盖合同双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合同传真件上的电子签名也具有法律效力。
4. 合同履行:合同传真件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三、传真件的风险与防范尽管销售合同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风险:1. 传真件遗失或被篡改:在传输过程中,传真件可能遗失或被篡改,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为避免此类风险,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加密传输、确认接收等方式。
2. 证据不足:在发生纠纷时,传真件可能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为提高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如邮件记录、短信记录等。
综上所述,销售合同传真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仍需注意相关风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从一起合同纠纷谈以传真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从一起合同纠纷谈以传真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案例某外贸公司(简称甲)向某工厂(简称乙)定购一批服装,价值5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10年3月1日,逾期交货或无法交货支付合同标的额20%违约金。
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随即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法院受理后发现,甲乙双方并没有订立正式书面合同,而是采取先由甲方在合同上盖章后传真到乙方,乙方盖章后再回传甲方的形式订立合同的。
原告的举证材料中只有乙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并无其他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乙方对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则不予承认。
法律分析在分析这个案例之前,先简单说一下传真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可见传真合同是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是有效的。
既然通过传真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本案例中的甲方的诉讼主张法院会支持吗?我们知道,传真是一种将书面文件转化为电子数据再还原成书面文件的产物,其本身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变造。
即使没有被伪造变造,也可能因为传真机设备的问题导致传真件中的印章、签名失真。
因此传真件是不可以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
在本案中甲方只有一份传真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而乙方又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予承认,导致的结果就是甲方会因无法证明其和乙方存在合同关系而败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仅凭传真合同无法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由于传真合同无法单独作为证据使用,那怎么做才能避免对方不认账或败诉的风险呢?发生纠纷时,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其他相关的证据来印证传真合同的真实性。
1、通过履约行为来证明。
假设在上个案例中,甲乙双方约定了预付款或定金条款,而且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
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方向法院出具的已付款的银行水单。
那么法院就可以通过甲方付款的这一履约行为来印证传真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甲方的诉讼请求就会得到法院的支付。
传真签合同贷款有效吗

传真签合同贷款有效吗
合同范本正文:
传真签合同贷款有效性问题。
合同签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而传真签署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
就贷款合同而言,传真签署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的一种有效形式,而传真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合同的条款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传真签署,且双方均同意采用传真形式签署合同,那么传真签署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然而,传真签署合同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比如传真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签署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因此,在签署贷款合同时,建议双方尽量选择面对面签署或采用电子签名等更加安全可靠的方式。
总之,传真签署合同在一定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在签署贷款合同时应当格外谨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定制合同范本,请随时与我联系。
传真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传真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与女儿的赠与合同不需要女婿签字父母对一方的赠与,不需要别的人同意或者签字,赠与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在双方主体之间有效。
热门城市:丛台区律师深圳律师招远市律师庆阳律师汕头律师南安市律师银州区律师土默特右旗律师酒泉律师由于时间和距离的问题,对于一些紧急需要的材料、服务或者商品往往买方会向卖方传真合同,来订立新的,或者临时的交易合同。
那么,传真订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传真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可以用传真签订合同。
《合同法》规定:人们签订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则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
▲二、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风险较多。
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
因此,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
如:传真件应认定为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传真件有无伪造、变造情形;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传真件等。
如果只有唯一的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为孤证,证据效力有限。
同时传真件保存时间有限,在证据保管方面有风险。
▲三、应防范以传真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1、要具有良好的证据意识。
对于标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业务,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
若实属客观不能,最好让对方盖章签订书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达接受方签署。
2、对情况紧急须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
应留存能够证明传真件合同内容的其他证据,如相关的委托书、意向书、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应保留传真收发凭证并确保传真件上收发件人、收发时间、收发传真号码等信息清晰无误;最好要求对方在发出传真的最短时间内将传真件的原件寄交,以显示证据的同一性和完整性。
以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法律风险要先知道!

以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法律风险要先知道!法律知识要点: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即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交易关系的协议。
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商品买卖,具有特定方式和严格的交易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合同不但包括传统纸质的合同书,还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这里主要是指电子签名法的第二条规定,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即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是一致的。
电子签名的本质是在交易过程中表明自己身份的一种机制,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已赋予了其合法性。
所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关键是合同的签约主体应当明确,如果签约主体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例如,通过电子邮件邮箱订立的买卖合同,免费的电子邮箱的申请并不需要实名登记,所以确定邮件的使用人身份就是订立买卖合同至关重要的问题,但是在实务中,恰恰是很多人忽略了这一点,最终导致败诉的风险。
实务案例分享:原告主张与被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的合同,但原告无法证明所提交的电子邮件由被告公司发送,未能识别数据电文的主体,所以法院对其真实性无法判定,进而驳回原告的诉求。
基本案情东方鸿威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4月30日,东方鸿威公司与长河公司下属合肥分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东方鸿威公司向长河公司供应数字光端机等产品,合同约定了价款、数量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使用传真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价 格 瞬 息 万 变 等 复 杂 的 市 场 环 境 下 ,如 果 全 部 采 用 纸 制 合 同 书 的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不 仅 大 大 增 加 业 务 成 本 , 而 且 容 易 错 失 商 机 。 因 此 , 以 传 真 方 式 缔 结 合 同 业 已成 为 订 立 合 同 较 为 常 用 的 一 种 方 式 。 尽 管 作 为 数 据 电文 之 一 的合 同 传 真 件 属 于 书 面 合 同 ,但 是 如 果 使 用 热 敏 纸 作 为 传 真 文 件 使 用 的纸 张 ,则 存 在 不 能够 长 期 保 存 的 问 题 ,经 过 一 段 时 间容 易褪 色 ,或 者 传 真 机 老 旧 以及 信 号 灯 问 题 , 也 都 可 能 造 成
不 清 ,不是 正规 的书 面合 同 , 不能 确 定 双 方存 在 合 同 关 系 。
书面形 式是指 可以通过文 字凭据有 形地 表现合 同所载 内容 确定 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形式 。书面形 式既 有利于 当事人 依约履行 ,又便于 发生纠 纷时 ,当事人举 证
和 分清责 任。 根据 《 同澍 合
22 合 同是 否 成 立 并 生 效 _
险 ,已经成 为我们业务开展中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1 基本 案情
A 司 是 一 家专 业 电 子产 品 生 产 企 业 , 自2 0 年 起 与 B 公 06 公 司 建 立 业 务 关 系 。 双 方 长 期 合 作 形成 了基 本 固 定 的 交 易 流 程 :B 司 以 电话 或 者 电子 邮 件 的 方式 将 采 购 需 求告 知A 公 公 司 ,接 到 通 知后 ,A公 司 拟定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文 本 ,签 章 后 传 真 给 B 司。 收 到A公 司 传 真 件 后 , B 司 在 该 销 售 合 同 公 公 上 盖 章确 认 后 回传 。A 司 收 到 合 同传 真 件 后 即将 货 物和 相 公 应 数 额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交 付 给 B 司 , B 司 依 发 票 付 款 。 因 公 公
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doc

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商人签订合同的形式也不再只是当事人双方同时在场签订了。
目前,出现了一种通过传真方式来签订合同的新形式。
虽然为当事人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的法律风险。
究竟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请跟随一起来看看。
为提供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很多企业喜欢用传真方式签订各类合同,但是,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最近看到的一起案件,就是因为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从而造成败诉,因此,应当引起企业的注意。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
因此,企业应当保留送货单、提货单等其他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3、如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4、另外,双方应当及时对账,确定每个月、季度、半年、一年的交易金额,欠款金额等,防止出现账目混乱,对方赖账的情况。
如有对账单,即使将来起诉也会比较顺利,避免提供送货单等证明欠款金额的证据,降低诉讼风险,提供诉讼效率。
不管是在做什么事情,我们在看待事情的时候都要用多种角度来分析。
对于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而已,既要看到由此带来的快捷、方便,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只有提前了解到其中的问题,才能做出有效的防范,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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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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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加入时间:2012-05-10 10:04:08来源:中铁十五局第六工程公司点击:71
由于传真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因而逐渐成为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的重要方式。
俗话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凡事有利必有弊,我们在享受传真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其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既然存在风险,我们就应该注意加强防范。
下面结合我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就如何防范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正视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的存在
近几年,为了扩大内需,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国家也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建筑领域,参与行业竞争,这就改变了以往国企在铁路、市政、能源、社会事业等领域专属的局面。
我公司作为大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中求生存、谋发展、创效益就不可避免地要与之相关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自然人进行合作,共同参与市场竞争。
有合作就要签合同,为了提高签约效率,在工程承包、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贷款担保、货运运输,设备与房屋租赁等生产经营过程中,我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大部分合同及往来函件是直接以传真的形式传递的。
这种交易习惯不但容易导致多次回传后字迹变模糊;而且传真机发出或接收传真的时间也容易出错;也增加了因一方故意或过失促成合同或延误签订合同的可能性,同时及时确认合同生效时间的难度也相应增加。
另外,传真机上的记录只能显示发过几页,并不会留下传真的具体内容,万一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有些重要的往来函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往往由于证明不了传真的具体内容,导致法律上“举证不能”,极有可能因此败诉。
所以,探讨一下以传真签订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是很有必要的。
二、传真件存在的法律风险
1、保留时间短
实践中收发传真的纸张一般有三种:热敏纸、喷墨打印纸和激光打印纸,其中热敏纸的保存时间最短,一般3个月到1年,而且怕高温;喷墨机打印的纸张保存实践一般为2至3年,但怕湿度高;激光打印纸保存时间更长一些长(我公司所用的一般是这类纸张)。
可见传真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存在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风险,从而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
2、对原件的认定不统一
公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传真件为拟制原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原件,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也有少部分人认为:原件为最后盖章方手持盖红章的文本。
即使持这种观点,当最后接收传真方持接收到的传真合同到法院主张合同权利时,如果发送方否认发过传真或否认传真件内容的,接收方仅有传真合同的情况下其主张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查询电信记录难度较大
虽然到电信企业查询传真记录可以核实传真的收发情况,但目前却受以下因素的制约:(1)通常电信企业不接受当事人的查询,即使有律师出面也不例外,这样需要法院去查询,
而有的法官认为这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围,不愿意去查询。
(2)即使法院去查询,电信企业通常也以“内部规定”为由只提供最近1年的传真记录,并且要求出示有详细的收发时间及收发号码的传真件(实际上发出方的传真机可设定隐藏号码使传真件不显示传真发出号码)。
(3)无法区分查询到的是传真记录还是使用传真机电话的通话记录,且所能查询到的也只是传真记录,并不反映传真内容。
4、传真件与复印件极其相似且容易造假
传真机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扫描装置读取原稿上的影像点并转换为数字形式,再压缩调制为声频类比信号由电信交换网传到接收端,然后解调解码扩展后显像。
严格地说,收到的传真件只是原稿的复印件。
因此使用传真机自带的复印功能,通过设定传真号码及时间可以任意制作传真件。
曾有当事人当庭演示伪造传真件的操作过程,以此否认自己向对方发过有关传真,如果是将收到的传真经复印篡改后形成复印件,其内容更是与原稿大相径庭。
试想在短短的一个月左右的举证期限内,要鉴定出传真件本身的真伪,以现有的文检技术是很难实现的。
可见,传真件很容易被伪造而且伪造后很难鉴定。
三、对传真件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传真件存在的以上法律风险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实务操作中有以下方法可以借鉴,来防范上述风险。
1、尽量不用且慎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重大经营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合同书的方式签订,对情况紧急需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及时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
2、及时采取强化或补救措施。
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
确保双方传真机时间、日期显示准确,避免收发时间显示错误使传真件内容与待证明的事实相冲突。
3、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的合同档案,分部门、按时间将合同建档管理。
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出现纠纷时将其它证据作为传真件的补强证据提供给法院,当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时,要证明的事实也就可以验证了。
4、建立传真收发登记制度。
增强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或发送函件的客观可信性,这样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更能说明传真的真实性。
传真件字迹及签章不得模糊不清,严禁随意在公司传真机上发送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