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复习

商法复习一、名词解释1.商法:即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商法包括国际商事法和国内商事法,国内商事法又由商事公法与商事私法构成;狭义的商法则专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
总的来说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分组成:商事组织法一般是关于商业交易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事代理等主体的规定,包括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保险制度、破产制度、海商制度以及有价证券制度等的规定;商事行为法是规定商业交易本身的法律。
我过目前的商法有《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以及《证券法》。
2.商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3.股份:从公司角度而言,是指公司资本的集合成分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角度而言,是指股东权利义务大小的基本计算单位。
4.股票: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划一性、社会性、不可逆向性与可流通性。
5.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意义:既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准绳,也是公司赖以成立的基本前提;经过注册核准的公司章程对所有公司股东和所有的公司行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两部分。
有限责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由发起人制定6.票据:是指由当事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即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
7.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是一种更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以票据未其载体,票据以其为内涵;具有双重性即承兑或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
8.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商法部分期末重点

(不包括合同法、公司法重点)商法的概念:亦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内容:分为商主体法(规范组织关系)和商行为法(规范行为关系)商法的特征:技术性、国际性、公私法兼容性、变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1、交易便捷原则(1)时效短期化(2)交易定型化(3)资产证券化2、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1)强化公示制度,增加交易的透明度(2)采取外观主义,增强交易的确定性(3)采取严格责任,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1)调整范围不同(2)法律适用顺序不同(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3)商法更加体现私法公法化的特点商事登记的机关:我国商事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此商事登记又被称为工商登记。
商事登记的效力:创设的效力、公信的效力、登记事项的特殊效力(对课本)商业名称的组成:商业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商业名称和商业信誉、商标的关系:商业信誉可以通过商业名称等有形载体体现出来。
商行为的概念: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业保险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法的立法体系: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在《保险法》中统一规定,另行规定保险特别法。
保险法基本原则: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近因(PPT,要了解具体内容)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了解内容)(1)是射幸合同(2)是格式合同(附和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3)是双务有偿合同(4)是诺成合同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投保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3)防灾防损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4)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和施救义务(6)协助调查和提交有关单证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1)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2)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4)保密义务3、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常见的除外责任:道德危险、战争、核辐射和核污染等。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商法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商法中就体现为交易公平原则。
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三个方面。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2)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一、鼓励投资原则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
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维1. 法律的含义、特征和作用2. 法律的分类和法律规则的结构3. 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4. 法律职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二、商法基本概念1. 商业法律的含义与职能2. 商业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商事主体的认定4.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识5. 商事法律行为三、商事主体1. 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 商事主体的成立与终止4. 商事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四、商业合同1. 商务合同的含义与特征2. 商务合同的分类与效力3. 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 商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 商务合同的保证与担保6. 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五、商法的特殊规定1.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2.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3.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4.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5. 典当法律规定6. 金融衍生品合同六、商事法律行为1. 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2. 商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3. 商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与变更七、商法的纠纷解决方式1.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分类2. 仲裁的基本概念与职能3. 诉讼的基本程序与规定八、商业贸易1. 商务活动的许可和审批2. 商业活动的登记3. 商务活动的税务规定4. 商业活动的价格监管5. 商业活动的广告规定九、商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 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4. 国际商法的纠纷解决十、商法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1. 商法的现代化理论基础2. 商法的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3. 商法的现代化路径选择4. 商法的可持续发展路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结商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同时,在总结时也可加入一些商法案例分析,以便在考试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1.商法主要分为三大类:(1)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德国是其典型代表。
(2)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法国是其典型代表。
(3)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中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2.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3.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的主体。
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商主体分类(主要是3 4点):(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者完全商人和小商人5.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6.商辅助人概念及分类: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分类(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1)委任关系。
它是指由商主体授予商使用人代理权,委托其代商主体为法律行为。
基于这种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商使用人主要为经理人、代办人。
(2)雇佣关系。
它是指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代理权之授予和法律行为之委任,而仅仅为劳务之雇佣,商使用人仅仅为劳务人。
7.商行为的概念: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商法期末重点(简答和论述)

商法期末重点(简答和论述)
商法期末重点
简答题和论述题范围
1.商业账簿的意义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情形
3.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4.证劵法的三公原则。
5.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6.证券发行信息公开的意义。
7.破产重整的法律效力。
8.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9.票据的作用。
10.票据转让背书的主要法律效力。
11.票据行为的主要特征。
12.保险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14.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和特点。
15.船舶碰撞制度及其构成要件。
16.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17.我国商业登记制度的意义和改革内容。
18.我国保监会的职责和对保险业的监管内容。
案例分析的范围: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
题型:判断,单选,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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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三、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
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
(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四、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五、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号广义上指商业名称,狭义仅仅指字号。
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
2,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3,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商事名称。
我国奉行商号真实原则,即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情况。
具体有以下要求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2商号应冠以商主体所在行政区名称3商号中可以不冠以区划的,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的和外商投资的商主体4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地名,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
六、商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一)、从两者的发展历史上看,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活动的补充,而经济法则是商法强调行为自由安全导致的垄断,滥用权力进行的纠正。
(二)、基点和作用来看。
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从而作用于商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而经济法的基点则是确保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和资源的理性分配在此基础上平衡社会利益和商人利益。
(三)、性质和理念上,商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而经济法是具有私法性质的公法。
(四)、内容和性质上不同。
七、公司资本、资金、资产之间的关系资产,英文为Asset ,是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为投资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左侧,归企业所有。
企业的所谓法人财产权,就是指企业对其控制的资产拥有的所有权。
资本,英文为Capital ,是企业为购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产的资金来源,是投资者对企业的投入,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侧,它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分别归债权人和公司所有者(股东)所有,企业对其资本不拥有所有权。
资金,也可以说在会计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
在资产负债表的左侧。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上限制(一)股东间转让股权相对自由。
(二)向非股东转让:1 、股东有优先受让权2 、发通知给其他股东,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其他股东同意3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九、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限制、规定(一)发起人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股份变化情况;所持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其他规定(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转让其持有股份时应当遵照有关规定条件和程序。
十、公司清算的情形及主要负责人情形:1、普通清算。
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
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破产清算。
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
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负责人:有限责任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十一、破产案件可撤销行为(一)欺诈破产行为:1,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对没有财产的债务进行担保、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2,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的(二)个别清偿行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内。
十二、票据的追索权、追索范围、适用是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二)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十三、破产法上的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一)别除权的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1、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以债权申报和确认为前提。
2、另U除权的行使,以实现债权全部清偿为限度。
(三)别除权的行使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四)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五)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十四、票据承兑、背书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十五、商主体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需要国家授权。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十六、公司法、证券法上股票、债券等异同(一)相同点:1,两者都是有价证券。
2,都是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手段。
3,股票的收益率和价格与债券的利率和价格互相影响。
4、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
(二)不同点:1,主体地位不同:发行主体来看,股票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都可以发行;购买主体来看,股票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持票人社员权的体现,可以行使社员相关权利,管理和表决等,而债券形成的是一中债权债务关系。
2,利益收取方式和顺序不同:收益的收取方式而言,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债券收益是债券利息;收益顺序上,债券利息优先于股息。
3,风险大小不同:股票风险比较大。
4,资本性质不同:发行股票取得的资本作为自有资本发生作用;而债券筹集的资本是介入资本,是一种债务关系。
5,期限限制不同:股票是一种永久性投资,没有期限;债券有提前确定的期限。
6,面额大小不同:债券面额较大。
十七、票据分类及特征是指由当事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分类:1、以票据由自己还是委托他人付款为划分标准,票据可以分为预约证券(本票)和委托证券(汇票、支票)。
2、以票据的功能作为划分标准,票据可以分为信用证券(本票、汇票)和支付证券(支票)。
3、以票据的到期日为划分标准,票据可以分为远期票据(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和即期票据(支票)。
特征:(一)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所证明的权利是票据形成后新创设的权利,不是在票据形成前固有的权利。
(二)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权利和权利凭证合为一体的,为完全证券,票据为完全证券,权券一体。
(三)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四)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五)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
即便票据上所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应按票载文义定其效力。
(六)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十八、公司设立成立公司的设立是促成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
分为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公司资本全部来源于发起人,不向社会募集资金。
2,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则涌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而成立的公司,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破产法中财产担保表决限制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具有表决权,对于其他事项可以表决。
二十、票据行为是指设定票据债务的行为。
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抽象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法律上的分类:(1)各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分类有六种: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2)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分类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二十一、破产财产种类(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孳息,经营收益和债券。
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撤销权和追回权追回的财产。
3,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出资时补交的出资。
(三)债权人行使取回权和别除权取走财产造成财产减少。
(四)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十二、票据的基本概念是指由当事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二十三、破产原因我国采用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1、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三个要件(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十四、票据权利行使的顺序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金钱债权,是一种以获得一定的金钱为目的的请求权,按照票据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可分为第一次请求权和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而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