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招商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或者引导内外商务合作企业入驻本地区,而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减免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土地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以下是一些与招商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减免税收优惠1.所得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比如,在企业投资额较大且发展潜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增值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者退还的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减少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
3.关税优惠:政府可以采取降低关税或者减免关税的政策,以吸引外资企业进入本地区。
这样一来,外资企业可以减少在进口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方面的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就业岗位数量等因素,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价格的优惠。
这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
2.土地使用期限延长: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一来,企业在投资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土地使用权相对较长的好处,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政府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优惠。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企业的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2.租金减免:政府可以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在创办初期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3.扶持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扶持基金,专门用于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活动。
四、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评价机制:政府可以引入人才评价机制,对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或者技术人才进行评价和奖励,以鼓励企业引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20•【字号】重府发[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重府发〔1997〕15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为适应重庆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制定了《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省市来我市投资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一、税收(一)地方所得税的优惠: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6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7年至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第9年至1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科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8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各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4.从事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保税港区是指在国家政府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以推动对外开放和国际贸易为主要目标,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和政策优惠。
下面是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的汇总。
一、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关税: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不需要缴纳进口关税。
2.消费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特定商品,可以享受消费税减免或免征。
3.增值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可以按照简化征税办法处理,或者享受减免。
4.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
5.营业税减免: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营业税减免或免征。
二、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1.进口暂缓缴税: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将进口货物先存放在保税区内,待商品销售后再缴纳相关税款。
2.出口免税: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将产品出口后,可以享受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加工贸易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加工贸易,享受进口零税率、返还关税和内销免VAT等政策。
4.简化通关手续: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简化的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息贷款、贴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优惠。
2.外汇管理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便利地进行外汇结算,无需履行一般贸易货物外汇收付申报手续。
3.融资租赁税收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经营居住租赁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人才引进政策:1.优先租房: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优先选择租房,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
2.人才公寓:保税港区可以建设人才公寓,提供优质的住房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
3.人才奖励:保税港区可以给予优秀人才一定的奖励,如奖金、住房补贴等。
以上是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的主要汇总,不同的保税港区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些许差异。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贸易,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重庆寸摊保税港区介绍

港区情况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于2008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重庆两江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面积45平方公里,由水港功能区和空港功能区两个部分组成,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8.37平方公里。
是我国首个内陆型保税港区;首个空港加水港双功能区的保税港区;与主城区距离最近的一个保税港区。
水港功能区位于江北寸滩,规划面积2.43平方公里,紧邻长江上游最大的外贸集装箱枢纽港—寸滩港,致力于发展国际口岸、保税仓储、物流和商品展示交易等功能。
空港功能区位于渝北两路,规划面积5.94平方公里,无缝对接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重点打造保税加工,航空物流、商品展示、国际贸易等产业集群。
保税港区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努力打造内陆政策最优、功能最全、开放程度最高的开放门户”重要指示,在开发建设、管理创新、政策争取和招商引资等方面深入研究并积极推进,力争在五年内建成“一区两基地”(即长江中上游地区重要的保税物流基地、加工贸易基地和服务贸易集聚区):争取到2017年,保税港区累计投资500亿元;8.37 km2围网区域全面繁荣,加工贸易、保税物流、商品展示等核心功能充分发挥;产城融合的30km2配套区域初步成型,创造10万个就业岗位。
重点产业介绍加工贸易形成以电子信息产业为龙头,涵盖精密加工产业在内的保税加工产业集群,着力引进笔电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助推笔电企业达产上量和产业垂直整合一体化,实现“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内陆加工贸易模式。
发展出口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大对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精密仪器、钟表珠宝、光机电一体化等高端产业的招商力度,引进国际知名钻石检测机构,带动钻石切磨企业聚集,以附加值高,时空敏感度强的精密加工集群完善和提升临空产业链。
保税物流加大多元化招商引资力度,引进联动上下游的知名企业带动国际物流产业集群,力争至2017年形成占地面积逾5000亩的内陆地区现代化保税物流基地。
依托江北国际机场提供具备保税功能的综合性物流服务,以国际货运量高速增长为切入点,吸引航空物流产业链上的物流企业、加工企业、金融机构和信息服务中心向此聚集,在空港形成物流资源的高度密集和专业化经营程度很高的物流经营场所,实现航空物流产业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9]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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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9〕1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200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加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招商引资,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入区投资兴业,促进重庆及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在认真执行现行重庆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范围界定。
第一章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政策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如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重庆两寸路滩保税港区建立内陆保税港区的优劣势,未来的业务模式你认为应该怎样拓展?一、摘要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简称“重庆保税港区”,是重庆两江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1] 2008年11月12日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经国务院国函【2008】100号文批准设立,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和公司于同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
重庆保税港区是我国内陆首个保税港区,也是中国唯一个拥有“水港+空港”的一区双核模式保税港区。
二、保税港区概述1、保税港区定义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保税港区功能国际中转功能、国际配送功能、国际采购的功能、国际转口贸易的功能、出口加工区功能。
3、全球著名的保税港区德国汉堡港、荷兰鹿特丹港、比利时安特卫普港3、国内的保税港区上海洋山港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辽宁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浙江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福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广东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广东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江苏张家港保税港区、山东烟台保税港区、福建福州保税港区三、重庆两路滩保税港区1、重庆两路滩保税港区的建成背景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简称“重庆保税港区”,是重庆两江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8年11月12日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经国务院国函【2008】100号文批准设立,重庆保税港区管委会和公司于同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
重庆保税港区是我国内陆首个保税港区,也是中国唯一个拥有“水港+空港”的一区双核模式保税港区。
港区规划面积8.37平方公里,分为水港功能区和空港功能区两部分。
2、重庆两路滩保税港区的优势2.1区位优势重庆位于长江、嘉陵江交汇处,是中国西南地区的工商业重镇,也是中国西部唯一的中央直辖市。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由江北机场两路地块和寸滩港及周边地块组成,是江北机场和寸滩港功能的延伸,是重庆市物流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庆市及周边地区工业发展的重要依托。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近年来,招商引资一直是各地各级政府积极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发展战略。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促进企业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用地待遇等方面介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税收减免:对新落地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和地区开发程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最低税率的优惠政策。
投资额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还可以根据实际产生的利润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2. 免征税收:对于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等一些重点领域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高端人才税收优惠:对于各类高端人才,包括引进的海外人才和本地高级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2.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对于自主创业者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减免相关碳税,鼓励创新创业。
二、金融支持政策(一)优惠贷款政策1. 低息贷款:对于新创企业和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以享受低利息贷款的支持。
有些地方还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资金支持。
2. 担保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政府可以提供贷款担保,降低企业融资的风险。
(二)股权投资政策1. 风险投资基金:各地设立了风险投资基金,为优秀初创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
投资基金的设立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促进创新创业的发展。
2. 并购基金支持:一些地方建立了并购基金,为企业进行产业整合和并购提供资金支持,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用地待遇政策(一)土地租金优惠1. 免收土地租金: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可根据投资规模和地区开发程度,一定时间内免收土地租金。
2. 减免土地租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发展重点产业的项目,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土地租金。
(二)土地供应政策1. 优先供应土地: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可以优先供应土地,缩短用地手续办理时间,促使项目尽快落地。
重庆税收优惠政策安逸安逸巴适得板哇

重庆税收优惠政策安逸安逸巴适得板哇我们知道在国内有很多的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来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的经济和民生发展。
那么为了吸引外地的企业能到当地注册,到当地纳税,当地的地方政府也是赔本赚吆喝,给予了当地的招商引资企业大量的补贴和扶持!那么企业入驻到园区可以享受到哪些政策呢(纳税大户一事一议)1. 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扶持;2.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给予扶持;3. 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2%(龚191+1238+8302)。
4. 可叠加享受。
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可叠加享受渝东南税收洼地的扶持政策。
5. 总部经济招商模式。
即不受地域的限制,外省市的也能享受重庆渝东南税收洼地的财政扶持政策。
下面我们来举例说明:比如北京某建筑设计公司今年营业额为2000万,费用1000万,利润1000万,则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为(2000-1000)万*25%=250万股东分红个税(1000-250)万*20%=150万,则需要交所得税共计400万现在重庆渝东南税收洼地设立一家新公司,业务转移,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地方留存的30%-50%的财政奖励,所以奖励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250万*40%*50%)=200万现在在重庆工业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以小规模年开票额300万为例。
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计算方法所得税为:定额征收率为2%,既销售额的2%征收所得税案例(以年开票额300万为例):增值税:{300/(1+3%)}*3%=8.74万附加税(包含城建税):8.74*12%=1.0488万所得税:{300*2%}=6万综合税率:(8.74+1.0488+6)/300=5.3%奖励扶持每月兑现,纳税大户采用一户一议的方式,扶持奖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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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3、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4、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如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5、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包括:保税港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保税港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7、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8、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在1个自然月内将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9、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10、进出保税港区应检物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
11、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和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费。
12、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全部编码出口纺织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降低30%。
13、对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按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2012年前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大型仓储、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出口加工贸易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根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第1―2年全额补贴,第3―5年减半补贴。
15、对2012年前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航运(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3年全额补贴。
16、对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仓储、物流等企业在保税港区内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在2010―2012年内,根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17、保税港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
18、保税港区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的,可在付汇后90日内按相关规定向付汇银行提供,并由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等手续。
19、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货物,按相关规定向银行提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
20、保税港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其外方清算所得经核准后可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者汇出境外。
21、对租赁保税港区厂房、仓库和堆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
凡是2010年内开始运营且租期超过2年的,从租用之日起,半年内租金全额返还,半年后租金实行优惠。
22、本优惠政策自保税港区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