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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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回赃款赃条和《司新青区财政局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 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 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 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 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 经费两部分: 一、政法办案(业务)费 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 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

区级财政在接到 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 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 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1) 特情耳目费;(2) 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 建)、整理等费用;(3)侦缉调查补助费。

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 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4) 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5) 办案业务费补助。

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 料印刷费, (6)其他费用补助。

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 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1) 调解费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 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 宣传费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 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希!I 作 幻化验鉴定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协同财政部具体管理专项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

2.2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2.3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资金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资金分配3.1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政策、地方实际和资金需求进行分配。

3.2 资金分配应采取公式法、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确保分配结果科学合理。

3.3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分配方案。

四、资金使用4.1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禁止挪用、截留、侵占等行为。

4.2 使用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3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资金监管5.1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实施全程监管。

5.2 监管内容包括:资金分配、使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5.3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

六、绩效评价6.1 主管部门应建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6.2 绩效评价应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

6.3 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信息公开与监督7.1 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2 公开内容包括:资金分配方案、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7.3 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并对资金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
摘要:
1.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定义和目的
2.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
3.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措施
4.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性
正文: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专用资金,旨在提高政法系统的部门经费保障水平,平衡贫困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政法保障力度,促进不同地区的政法工作协调发展,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提高司法公信力。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购买法庭监控器材等设备,以提高法庭审判的公开透明度;
2.补助办案经费不足,保障政法机关正常运转;
3.用于法院的基本建设,改善办公环境和条件;
4.提高政法干警的待遇,激发工作积极性。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措施包括:
1.优化细化资金下达拨付管理,确保资金下达及时、专款专用;
2.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3.完善资金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
加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可以保障政法机关的正常运转,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政法系统核算中央省政法系统核转移支付会计处理办法

政法系统核算中央省政法系统核转移支付会计处理办法

政法系统核算中央省政法系统核转移支付会计处理办法探讨:第一种办法:直观、一目了然反映专项支出。

通过设置“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或“其他XX项目”来反映,同二级科目“项目支出”衔接上理论上方便,对涉及专项支出较多的部门有利,但对统一决算时,过于复杂。

一、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借:拨入经费-项目支出-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公检法司)-办案业务90万元借:拨入经费-项目支出-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公检法司)-装备业务 60万元贷:银行存款-xx行 150万元二、办案经费支出时:借:银行存款-xx行 5000元借:现金 5000元贷:经费支出-项目支出-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差旅费 1万元三、汇入上级购置装备时:借:暂付款-州XX单位 25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500万元四、收到装备时分两种情况:分固定资产的和材料。

借:固定资产 2000万元库存材料 500万元贷:暂付款-州XX单位 2500万元第二种办法:严格按政府分类收支改革方案进行核算。

相应不影响科目的连续性上和报决算时有利。

但经费支出时太繁琐。

一、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借:拨入经费-项目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公检法司) -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90万元借:拨入经费-项目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公检法司) -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装备业务60万元贷:银行存款-xx行 150万元二、办案经费支出时:借:银行存款-xx行 5000元借:现金 5000元贷: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差旅费-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办案费)2000元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差旅费-省XX专案打拐行动资金1000元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培训费-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办案费)1000元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办案费)1000元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办案费)5000元(注:如果还要核算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就太麻烦了,还要将这一级“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办案费)”明细科目下移一级为五级明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精细化管理,为部门预算提供依据就还得这样,你说是不是!)三、汇入上级购置装备时:借:暂付款-州XX单位 25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500万元四、收到装备时分两种情况:分固定资产的和材料。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
摘要:
一、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定义和作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三、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解决方案及建议
正文: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了提高地方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平衡不同地区政法保障力度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其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法机关开展执法办案、业务建设、装备购置等各项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办案经费:用于支持地方政法机关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包括购买办公设备、消耗品等;
2.业务建设:用于支持地方政法机关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包括培训、调研、信息化建设等;
3.装备购置:用于支持地方政法机关更新、购置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效能;
4.其他支出:包括其他与政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支出,如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保卫等。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还存在一些问题,如:
1.资金分配不均:部分地方政法机关经费紧张,而另一些地方则可能存在
资金闲置现象;
2.使用效率低下:部分地方政法机关在使用资金时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3.监管不到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为解决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资金分配机制: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比例,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2.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政法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综上所述,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对于保障政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01.01
•【字号】苏财规〔2009〕4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政法经费保障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9]209号)和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9]3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1)重点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2)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3)专款专用的原则;(4)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重点是县级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困难县(市、区)公(含森林公安)、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六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七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

第八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各地分配数额。

(一)财政状况以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依据,并根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定享受补助的县(市、区)。

(二)贫困差异因素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困难县(市、区)三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五)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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