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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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卫设计规范

残卫设计规范

残卫设计规范残卫设计规范是指对残卫设施的设计进行标准化的规范,以提供有限功能人群的便利和安全。

下面是一个1000字的残卫设计规范:一、总则1. 残卫设计规范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办公楼等各类场所。

2. 遵循“便利、安全、人性化”的原则,充分考虑到不同残疾人群体的需求和特点。

二、入口设计规范1. 入口应设有无障碍斜坡,并标有明显的残卫标识。

2. 入口门应宽敞,方便轮椅通过,门槛应尽量降低。

3. 入口门应设有自动开关装置,方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进出。

三、通道和过道设计规范1. 通道和过道宽度应符合国际标准,以便轮椅的通过。

2. 室内通道和过道的地面应平整,无障碍。

3. 通道和过道的墙壁应有光线反射的标识,方便视力受损人士辨识。

四、电梯设计规范1. 建筑物内应配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电梯,并设有明显的残卫标识。

2. 电梯内部应有明确的按钮标识,并配备语音提示系统。

3. 电梯内部应有扶手、抓杆等,以提供额外的支持。

五、卫生间设计规范1. 公共卫生间应设有无障碍卫生间,并标有明显的残卫标识。

2. 无障碍卫生间内部设施应齐全,符合残疾人的需求,如扶手、坐便器调节高度等。

3. 无障碍卫生间应设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在紧急情况下联系到工作人员。

六、出入口设计规范1. 出入口应设有明显的残卫标识,并配备易于使用的门禁系统。

2. 出入口应设有无障碍通道,便于轮椅、助行器等辅助工具的通过。

七、紧急疏散设计规范1. 建筑物应设有符合标准的紧急疏散设施,包括适用于残疾人的疏散通道和设备。

2. 疏散通道应宽敞,无障碍,方便轮椅等辅助工具的通过。

3. 紧急疏散设备应易于操作和使用,并配备相关应急救援标识。

八、视觉和听觉辅助设计规范1. 建筑物内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识,包括方向指示、紧急出口指示等。

2. 残疾人的视觉和听觉辅助设备应易于接触和使用,并配备相关操作指南。

3. 建筑物内部应控制噪音,提供舒适的视听环境。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是指为了让残疾人能够更加方便的进入和使用建筑物而进行的设计规划。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能够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提供平等的使用权利和机会。

一、入口设计规范:1. 提供无障碍入口通道,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米,不设门槛,便于轮椅、助行设备等进入。

2. 入口处应设置易于寻找的标识,如无障碍入口标志、手触标示等。

二、通道和楼梯设计规范:1. 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米,尽量避免狭窄和弯曲的通道。

2. 通道地面应平整、无障碍,并且不设门槛。

3. 在楼梯上应设置扶手,扶手高度不低于85厘米,同时应设有易于识别的楼梯踏步材料和边缘标志。

三、厕所设计规范:1. 提供无障碍厕所,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标示。

2. 厕所的门宽度应不小于0.9米,配备易于开关的门把手。

3. 厕所内应设置扶手,高度不低于85厘米,便于残疾人使用。

四、电梯设计规范:1. 提供无障碍电梯,并设置易于找到和使用的标示。

2. 电梯内应设有易于操作的按钮,按钮高度应适宜残疾人使用。

3. 电梯内部的操作面板应有明确的标示和指示,便于残疾人操作。

五、设施配备规范:1. 提供残疾人停车位,停车位宽度应不小于3.6米,且靠近主要出入口。

2. 室内设施应配备易于使用的设备,如易于打开的门把手、易于识别的标示等。

3. 设施设备的操作面板和按钮应易于使用,如易于操作的开关、按键等。

六、视觉辅助设计规范:1. 提供易于寻找、识别的标示,如明显的指示牌、标识图案等。

2. 确保通道、门口等设施有足够的照明,避免黑暗和闪光的光线。

3. 提供易于辨认的颜色和对比度,以方便视觉障碍人士识别和辨认物体。

以上是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的一些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让残疾人能够更加方便的进入和使用建筑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障碍建筑设计日益受到关注,希望能够让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残疾人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 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2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3 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4 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5 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6 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 1/12 1/16 1/20容许高度m 0.75 1.00 1.50水平长度m 9.00 16.00 30.007 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8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9 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2、出入口1 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 轮椅回旋面积;2 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3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4 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6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7 大、中型公共建筑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小型公共建筑通过一量俩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走道末端应设有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8 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和没有障碍物;走道内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9 当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的深度不应小于0.90m,宽度不应小于1.30m;10 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及医疗建筑走道的两侧;应设高0.85m 的扶手;11 主要提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A 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80m;B 走道的两侧必须设高0.85m的扶手;C 走道的地面必须平整,并选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D 在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E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设计成圆弧墙面或45度切角墙面;F 在走道一侧的地面,应设宽0.40m至0.60m的盲道,盲道内边线距墙面0.30m;G 走道内不应设置障碍物,走道的照度应达到200LX;3、扶手1 在坡道、楼梯及超过两极台阶的两侧及电梯的周边三面应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2 设一层扶手的高度为0.85m至0.90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为0.65m;3 坡道、楼梯、台阶的扶手在起点及终点处,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4 扶手的形状、规格及颜色要易于识别和抓握,扶手截面的尺寸应为35mm至50mm,扶手内侧距墙面的净空为40mm;5 扶手应选用优质木料或其他较好的材料,扶手必须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二、洗手间1、公用洗手间入口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洗手间内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2、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大于0.50m,在小便器的上方和两侧,应安装高1.20m和宽0.60m的安全抓杆;3、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1 男女洗手间的隔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厕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 X 1.00m或1.60m X 1.40m;2 残疾人厕位的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3 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4 厕为内射高0.47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5m 的垂直抓杆;5 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 厕位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在厕位内应设高1.20m的挂衣钩;4、残疾人专用洗手间1 在公用洗手间旁或在适当位置宜设残疾人专用的洗手间;设专用洗手间后可取代在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2 专用洗手间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3 洗手间的面积不应小于2.00 X 1.30m或1.80m X 1.80m;4 洗手间内设高0.4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在靠墙壁的一侧设高1.45m的垂直抓杆;5 洗手间内应设高0.60m的放物架和高1.20m的挂衣钩;沿洗手盆的三面宜设抓杆,洗手盆高0.80m,抓杆高0.85m,相互间距为50mm;6 抓杆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7 洗手间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应采用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8 专用洗手间必须设置应急呼叫按钮;三、饭店客房1、在市、区、县及旅游点范围的各类旅馆、饭店,应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客房应设在客房层的底部和进出方便及安全疏散的地段;2、大中型旅馆、饭店应按每50间标准客房设一套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小型旅馆、饭店应设不少于两套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3、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出入口及门,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4条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4、在客房的通道及床位之间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旋空间;5、卫生间的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轮椅进入后应能回旋;盆浴或淋浴、坐便器及抓杆的设计,应符合:1 淋浴间内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深度不应小于0.45m;在淋浴间周边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2 盆浴内应设洗浴坐台;洗浴坐台的深度不应小于0.45m;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二层水平抓杆,长度为0.80m至1.00m;在洗浴坐台内侧宜设高0.60m的水平抓杆;3 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6、客房的床面高度和大便器及浴盆的高度应统一为0.45m;7、客房的应急呼叫按钮及电灯、电视、空调等开关的位置,应安装在方便乘轮椅者伸手可及的地方;8、客房的壁柜、桌子等家具的高度及深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当残疾人的客房在空闲时,可为老年人及健全人提供服务;四、停车车位1、在建筑物出入口最近的地段和在停车场楼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小汽车和三轮机动车专用的停车车位一辆小汽车的停车位置可停放两辆三轮机动车; 2、在专用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与人行通道衔接;3、停车车位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度差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4、在停车车位的地面上,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轮椅标志牌;五、无障碍标志1、无障碍轮椅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一致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它指引残疾人行进的方向和告知可进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 2、反符合本实施细则标准的建筑物和服务设施及室外通论,应在显着的位置安装轮椅标志牌;3、轮椅标志牌为残疾人提供以下信息1 为乘轮椅者指引建筑物的位置和建筑物的入口;2 为乘轮椅者指引可行进的室外通路和建筑物的室内走向;3 告知残疾人可使用的坡道、服务台、电梯、电话、轮椅席、厕所、浴室、客房及停车车位等服务设施;4、轮椅标志牌的规格尺寸应根据使用不同的地点和位置,分别为0.10m至0.45m的正方形;轮椅图案和边缘为黑色时衬底则为白色,轮椅图案为白色时衬底则为黑色;5、在轮椅标志牌上加文字说明或加指示方向时,其颜色与衬底应形成明显对比;指引的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则应朝向左侧; 6、轮椅标志牌的位置和高度要适中,制作要精细,安装要坚固;。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第1章总则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 一般规定2.2 非机动车车行道2.3 人行道2.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2.5 音响交通信号的设置第3章建筑物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出入口3.3 坡道3.4 走道3.5 门3.6 楼梯和台阶3.7 电梯3.8 扶手3.9 地面3.10 旅馆客房及宿舍3.11 厕所及浴室3.12 轮椅席3.13 停车车位第4章国际通用标志附录一基础参数附录二轮椅移动面积参数附录三乘轮椅者对各种设施的使用尺度参数附录四停步块材和导向块材图案尺寸附录五肢体残疾和视力残疾分级标准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

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 一般规定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表2.1.1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2.2 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的规定。

最大坡度表2.2.1-1第2.2.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0m.纵坡坡长限制表2.2.1-2第2.3.1条人行道的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0-1和2.2.1-2的规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第1章总则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 一般规定2.2 非机动车车行道2.3 人行道2.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2.5 音响交通信号地设置第3章建筑物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出入口3.3 坡道3.4 走道3.5 门3.6 楼梯和台阶3.7 电梯3.8 扶手3.9 地面3.10 旅馆客房及宿舍3.11 厕所及浴室3.12 轮椅席3.13 停车车位第4章国际通用标志附录一基础参数附录二轮椅移动面积参数附录三乘轮椅者对各种设施地使用尺度参数附录四停步块材和导向块材图案尺寸附录五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地需要制订.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地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地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地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 一般规定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地城市道路设施地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地规定.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表2.1.1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地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地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地规定.2.2 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地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地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地规定;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地规定.最大坡度表2.2.1-1第2.2.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地宽度不得小于2.50m.纵坡坡长限制表2.2.1-2第2.3.1条人行道地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0-1和2.2.1-2地规定.宽度不得小于2.50m.第2.3.2条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地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适用无设施带或绿化带处地人行道.正面坡中地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正面坡地坡度不得大于1:12;两侧面坡地坡度不得大于1:12;正面坡地宽度不得小于1.20m.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缘石应有半径不小于0.50m地转角;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12;坡面宽度不得小于1.20m;人行道地宽度不得小于2m.三、在人行道纵向并与其等宽地全宽式缘石坡道一般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路出口地两侧人行道.坡面中地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20.第2.3.3条缘石坡道地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应考虑防滑.第2.3.4条缘石坡道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街坊路口、以及被缘石隔断地人行道均应设缘石坡道;二、重要公共建筑及残疾人使用频繁地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应设缘石坡道;三、不设人行道栏杆地商业街,同侧人行道地缘石坡道间距不得超过100m.第2.3.5条缘石坡道宜位于路口或人行横道线内地相对位置上.街坊路口处地缘石坡道可设在缘石转角处.第2.3.6条人行横道内地分隔带应当断开.道路安全岛内不应设高出地面地平台.第2.3.7条商业街和重要公共设施附近地人行道应设为视力残疾人引路地触感块材.触感块材分为带凸条形指示行进方向地导向块材和带圆点形指示前方障碍地停步块材.块材表面宜为深黄色;第2.3.8条触感块材地位置一、人行道铺装到建筑物时,应在其中部行进方向连续设置导向块材.路口缘石前铺装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二、人行横道处地触感块材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砖铺装停步块材.导向块材与停步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如图2.3.8-2;三、在公共汽车停车站,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方砖铺装导向块材.临时站牌设停步块材.停步块材与导向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第2.3.9条人行道里侧地缘石,在绿化带处高出人行道至少0.10m.绿化带地断口处用导向块材连接.第2.3.10条人行道内障碍物地限制一、人行道中地地下管线井盖必须与地面接平,不得用篦式井盖;二、侵入人行道空间地悬挂物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0m;三、在人行横道与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四、人行道内需要保留地古木、遗迹或临时凹陷、凸起障碍物,应采取防护措施.2.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第2.4.1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踏步高度不得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30m;二、每个梯段地踏步不应超过18级;三、梯道段之间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地平台,楼道段改变方向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道净宽.第2.4.2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坡度不得大于1:12;有特殊困难时不宜大于1:10;二、坡道每升高1.80m或转弯处,应设长度不小于2m地平台;第2.4.3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走道、坡道及梯道地净高均不得低于2.20m.第2.4.4条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地梯道和坡道两侧应在栏杆或墙壁上安装扶手.梯道设高扶手,坡道设高低扶手.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2.4.5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两端,应在距踏步0.30m块步道方砖长度处设置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小于0.60m.中间平台应在两端部各铺一条停步块材,其位置距平台端0.30m,铺装宽度不小于0.30m.第2.4.6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踏步或坡道表面应采取防滑措施.第2.4.7条人行天桥地梯道和坡道下部净高小于2.20m地范围,应采取防护措施.2.5 音响交通信号地设置第2.5.1条在城市人行交通繁忙地路口和主要商业街,应设音响交通信号.第2.5.2条残疾人通过街道所需地绿灯时间,按残疾人步行速度0.50m/s计算.第3章建筑物设计3.1 一般规定第3.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建筑物设计内容应符合表3.1.1地规定.建筑物设计内容表3.1.1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地通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座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第3.1.2条城市广场、公园、游览地等室外公共设施,应参照本章有关规定设计.第3.1.3条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地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第3.1.4条专供残疾人使用地各类建筑,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建筑物主要考虑乘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地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地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地规定.3.2 出入口第3.2.1条供残疾人使用地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地地段.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第3.2.2条出入口地室内外地面宜相平.如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第3.2.3条出入口地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地轮椅回转面积.第3.2.4条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地轮椅通行净距.3.3 坡道第3.3.1条供残疾人使用地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地宽度不应小于0.90m.第3.3.2条每段坡道地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地规定.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表3.3.2注:加0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地改建、扩建地建筑物.第3.3.3条每段坡道地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地深度不应小于1.20m.第3.3.4条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地深度不应小于1.50m.第3.3.5条在坡道地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地轮椅缓冲地带.第3.3.6条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地扶手应保持连贯.第3.3.7条坡道起点及终点处地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第3.3.8条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地安全挡台.3.4 走道第3.4.1条通过一辆轮椅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20m.通过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对行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通过两辆轮椅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80m,如图3.4.1.第3.4.2条走道尽端供轮椅通行地空间,因门开启地方式不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图3.4.2所示尺寸.第3.4.3条主要供残疾人使用地走道一、走道两侧地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二、走道转弯处地阳角,宜为圆弧墙面或切角墙面;三、走道两侧墙面地下部,应设高0.35m地护墙板;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3.5 门第3.5.1条供残疾人通行地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第3.5.2条门扇开启地净宽不得小于0.80m.第3.5.3条门扇及五金等配件应考虑便于残疾人开关.3.6 楼梯和台阶第3.6.1条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地楼梯一、不宜采用弧形楼梯;二、梯段地净宽不宜小于1.20m;三、不宜采用无踢面地踏步和突缘为直角形地踏步;四、踏步面地两侧或一侧凌空为明步时,应防止拐杖滑出;五、梯段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六、楼梯起点及终点处地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第3.6.2条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地台阶一、台阶超过三级时,在台阶两侧应设扶手;二、台阶和扶手作法应符合第3.6.1条有关规定.3.7 电梯第3.7.1条电梯候梯厅地面积不应小于1.50×1.50m.第3.7.2条电梯门开启后地净宽不得小于0.80m.第3.7.3条电梯轿厢面积不得小于1.40×1.10m.第3.7.4条肢体残疾及视力残疾者自行操作地电梯,应采用残疾人使用地标准电梯.3.8 扶手第3.8.1条扶手应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重量.扶手地形状要易于抓握.第3.8.2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图3.8.2地规定.第3.8.3条坡道、走道、楼梯为残疾人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0.90m,下层扶手高度为0.65m.3.9 地面第3.9.1条室内外通路及坡道地地面应平整,地面宜选用不滑及不易松动地表面材料.第3.9.2条入口处擦鞋垫地厚度和卫生间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得大于20mm.第3.9.3条室外通路及入口处地雨水铁算子地孔洞不得大于20×20mm.第3.9.4条供视力残疾者使用地出入口、踏步地起止点和电梯门前,宜铺设有触感提示地地面块材.见附录四.3.11 厕所及浴室第3.11.1条一、公共厕所应设残疾人厕位,厕所内应留有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一、公共厕所应设残疾人厕位,厕所内应留有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二、该厕位应安装坐式大便器,与其它部分之间宜采用活动帘子或隔间加以分隔;三、隔间地门向外开时,隔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四、男厕所应设残疾人小便器;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地安全抓杆,如图3.11.1-5A和图3.11.1-5B.抓杆直径为30mm至40mm.第3.11.2条残疾人男女兼用独立式厕所一、男女兼用式厕所应设洗手盆及安全抓杆;二、男女兼用式厕所门向外开时,厕所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三、该厕所门向内开时,厕所内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第3.11.3条公共浴室一、公共浴室应在出入方便地位置设残疾人浴位,在靠近浴位处应留有轮椅回转面积;二、残疾人地浴位与其它部分之间应采用活动帘子或隔断间加以分隔;三、隔断间地门向外开时,隔断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四、在浴盆地一端,宜设宽0.30M地洗浴坐台.在淋浴室喷头地下方,应设可移动或墙挂折叠式地安全坐椅;五、淋浴宜采用冷热水混合器;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第3.11.4条客房卫生间地门向外开时,卫生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在大便器及浴盆、淋浴器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3.12 轮椅席第3.12.1条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地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地出入口附近.第3.12.2条影剧院可按每400个观众席设一个轮椅席.会堂、报告厅、体育场馆地轮椅席,可根据需要设置.第3.12.3条轮椅席位深为1.10m,宽为0.80m.第3.12.4条轮椅席位置地地面应平坦无倾斜坡度,如周围地面有高差时,宜设高0.85m地栏杆或栏板.3.13 停车车位第3.13.1条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第3.13.2条残疾人停放车位地一侧,与相邻车位之间,应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1.50m.如设两个残疾人停车车位,则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第3.13.3条残疾人停车地车位,应有明显指示标志.第4章国际通用标志第4.0.1条符合本规定地道路、桥梁及公共建筑物应在显著位置上安装国际通用标志牌,其图案式样如图4.0.1及4.0.2所示.第4.0.2条标志牌尺寸为0.10m至0.45m地正方形,白色轮椅图案黑色衬底或相反,轮椅面向右侧.加文字或方向说明时,其颜色应与衬底形成鲜明对比.所示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向左侧.第4.0.3条标志牌用于指示方向,提供如下信息一、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二、指示建筑物内、外通路;三、指示专用空间位置;四、指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附录一基础参数手动四轮轮椅及杖类手动四轮轮椅及杖类空间尺寸附表1.1附录五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一、肢体残疾者地整体功能评价从一个残疾者地整体看,在未加康复措施地情况下,以实现日常生活活动(ActivtiesofDailyLiving,简称ADL)地不同能力来评价.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能实现一项算一分;实现有困难地算0.5分;不能实现地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列表如下:二、肢体残疾地分级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疾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地等级.(一)一级肢体残疾: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二)二级肢体残疾: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三)三级肢体残疾: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四)四级肢体残疾: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脊椎侧凸大于45°.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cm.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注: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一)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地前半部者.(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cm者.(四)小于70°地驼背或小于45°地脊椎侧凸.三、视力残疾地分级(一)盲一级盲: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二级盲: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二)低视力一级低视力: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列表如下:。

建筑施工中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中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中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无障碍设计规范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满足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使用需求,采取一系列的设计措施,提供无障碍环境,确保所有人可以平等地使用建筑物和设施。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中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

一、坡道设计在建筑施工中,为了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需要设置合适的坡道。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坡道的设计应符合以下标准:1. 坡道的倾斜度应适宜,不应大于1:12,即每行走12米,坡道高度不超过1米;2. 坡道的宽度应满足行动轮椅等辅助设备的需要,一般为1.2米至1.5米之间;3. 坡道应平稳,不得有明显的颠簸或过于陡峭的部分;4. 坡道两侧应有合适的护栏或扶手,以提供支撑和保护。

二、门槛设计为了确保建筑物的无障碍通行,门槛的设计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门槛的设计应符合以下标准:1. 公共建筑的主入口门槛高度不得超过1.5厘米,方便行动不便人员的进出;2. 门槛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凹凸不平,防止跌倒和摔伤的风险;3. 必要时,应设置无障碍斜坡,方便行动轮椅等辅助设备的过门。

三、电梯设计在多层建筑中,电梯的设计对于行动不便的人群来说尤为重要。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电梯的设计应符合以下标准:1. 电梯的门宽应满足行动轮椅的通过需求,一般不少于0.9米;2. 电梯内部应有明确的按键标示和语音提示,方便视觉障碍人士使用;3. 电梯按钮应设置在合适的高度,方便行动不便人群操作;4. 电梯内部应设有应急报警按钮,以确保乘客安全。

四、卫生间设计建筑物中的卫生间设计也需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以方便行动不便人群的使用。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标准:1. 卫生间的进出口应满足行动轮椅等辅助设备的通过需求;2. 卫生间的空间应宽敞,方便行动轮椅的转动和操作;3. 洗手盆、马桶和各种设备的高度宜合理,方便视觉和行动障碍人士使用。

五、指示标识设计为了让行动不便人士更便捷地找到正确的路径,建筑物中的无障碍设计还需要设置合适的指示标识。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摘要无障碍设计是确保所有人,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能够平等地使用和享受建筑环境的设计理念。

本文档提供了一套建筑无障碍设计的标准和规范,旨在指导建筑设计和施工,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1. 引言无障碍设计规范是实现社会包容性和平等的重要措施。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可以为所有使用者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建筑环境。

2. 无障碍设计的目标2.1 确保可访问性为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提供无障碍入口和出口。

确保所有公共区域和设施均可访问。

2.2 提高安全性避免设计中的风险因素,如高差、狭窄通道等。

提供清晰的导向标识和警示标志。

2.3 促进通用性设计灵活的建筑空间,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

使用标准化的设计元素,便于理解和使用。

3. 入口和出口3.1 无障碍入口设计宽敞、平坦的入口坡道。

入口处提供自动门或易开闭的门。

3.2 门的宽度和开启方式门的净宽至少为900mm,以适应轮椅使用者。

门应易于开启,如使用杠杆式门把手。

4. 通道和走廊4.1 通道宽度确保通道和走廊的净宽至少为1200mm。

避免设置转角和狭窄的通道。

4.2 地面材料使用防滑、耐磨的地面材料。

避免使用易造成视觉混淆的地面图案。

5. 垂直交通5.1 电梯提供足够尺寸的无障碍电梯。

电梯按钮、楼层显示器应易于观察和操作。

5.2 楼梯楼梯的宽度、坡度和踏步尺寸应符合规范。

设置扶手,确保安全。

6. 卫生间和卫生设施6.1 无障碍卫生间设计符合尺寸要求的无障碍卫生间。

提供辅助设施,如扶手、紧急呼叫按钮。

6.2 卫生器具确保卫生器具的高度和位置适合所有用户。

使用自动感应或易于操作的水龙头和冲水系统。

7. 服务设施7.1 服务台服务台应设置在便于轮椅使用者到达的位置。

提供低位服务窗口。

7.2 信息标识设置清晰、易读的信息标识。

使用大字体和对比色提高可读性。

8. 停车设施8.1 无障碍停车位设计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停车位应靠近建筑入口,方便轮椅使用者。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残疾人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 1/12 1/16 1/20容许高度(m)水平长度(m)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X ,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X 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X 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的墙面宽度。

6)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的护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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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规范
一、非机动车车行道应满足手摇三轮车者通行,且注意通行纵坡、宽度。

人行道应满足手摇三轮车者、轮椅者、主拐杖这通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且应注意它的通行坡度、宽度缘石坡道、立缘石触感块材,限制悬挂物,突出物。

二、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原、微丘地形的道路最大纵坡度应为
2.5%。

2.当坡度小于2.5%时,纵坡长度不限制。

当坡度为2.5%时,纵坡长度应小于250m。

当坡度为3.0%时,纵坡长度应小于150m。

当坡度为3.5%时,纵坡长度应小于100m。

3.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
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内容的规定:
1.政府及纪念性建筑(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楼、集会、纪念建筑场馆等)接待部门及公共活动区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相应措施,集会场所应设施残疾人席位的基本要求。

2.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馆、游乐场、体
育场馆等)公共活动区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主要阅览室、观众厅等应设施残疾人席位、根据需要为残疾人参加演出或比赛设相应的设施。

3.商业服务建筑(大型商场、百货公司、零售网点、餐饮、邮电、银行等)营业区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措施,大型商业服务楼应设施残疾人残疾人可使用的电梯等相应设施,中小型商业服务楼出入口应设有坡道等基本要求。

4.医疗建筑(医院、疗养院、门诊所、保健及康复机构)等病患者使用的范围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等基本要求。

5、交通建筑(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航空港、论航客运站)等旅客使用的范围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提供残疾人可方便通行的交通路线等基本设施。

6.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的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

7.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主要考虑乘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的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的规定。

8.宿舍及旅馆的建筑等公共活动区及部分客房屋应满足残疾人使用相应设施、宿舍及旅馆应设残疾人床位等基本要求。

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共设的道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坐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相应设施。

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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