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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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各类企业单位,须经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 核后,按照《辽宁省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 通知单》核定金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3、保障金的优惠
各用人单位在审核征缴期内缴纳保障金给予30%减 征优惠,逾期按全额征缴。
4、办理年审需提供的材料
➢ 《大连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 (可到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网站下载或 到年审窗口领取,填写后加盖公章)。
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 收保障金。
2、保障金征缴对象及征缴地的具体规定
依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 定》(省政府令第75号)、《大连市按比 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 95令)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民办非企业 单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一人有限 公司)均应按规定征收保障金。
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03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 业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09]8号)
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1〕年第4号)
5、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保障金的征缴办法
1、征缴时间 保障金按年计算、按年征缴。 2、审核认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 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
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携带相关资料到 市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情况为用人单 位开具缴费通知单,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
(2)在职职工的界定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 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 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税收优惠政策2016.6

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税收优惠政策2016.6

限额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的月 最低工资4倍/ 每人
条件
所持证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
当月应退
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
增值税额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纳税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
当月实际
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
关键字
文件号
优惠大类
具体政策
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
增值税
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
2014年第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
告2015年第1号
限额内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税【2015】72号 残疾人
财税[2010]121号
残疾人保障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人每年4000 元
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
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
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
残疾人员 的范围适 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 保障法》 的有关规 定。
计算公式 为:企业 减免税总 额=∑每名 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本年度在 本企业工 作月份÷ 12×定额 标准。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03号)精神,制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按比例分配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四条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统筹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按规定的分成办法由市县两级使用。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为进一步落实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办理享受资金扶持政策(一)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意见》中提出的场地租金补贴、无障碍改造补贴、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补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补助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费用”等资金扶持政策时,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

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黑龙江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备案流程

黑龙江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备案流程

黑龙江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备案流程
残保金不需要备案,如果企业雇佣残疾人就业,直接携带《申报材料》去当地区残联申报,申报过后,残保金就不需要缴纳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2、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证明);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上一年度度年度残疾职工全年工资单(复印件);
5、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年缴款单(复印件)。

残疾人保证金网上申报的流程如下:
1、首先进入电子税务局,在申报界面,有一个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点击后面的填写申报表。

2、然后进入申报表界面,先核对公司的名称、地址等,再核对费款所属期,一般都不会有错,但还是核对一然后下比较好。

3、核对无误后,先填写上年的工资总额,再填写上年的职工人数,最后,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是否正确。

4、填写好工资、人数后,第9列会弹出应纳的费额,如果企业符合减免条件,则第10列会弹出一个灰色的选项。

5、核对数据无误后,把页面往下拉一点,填写经办人员的名称。

6、各类数据都填写好后,点击下一步,再点击申报。

7、点击申报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申报成功了,同时,页面会弹出申报成功的提示,如果要交税,则点击缴税,反之,点击关闭,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手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解读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手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1 2新政概括申报缴纳
1.《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
第98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
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粤府【2020】12号)
从2020年(所属期2019年)起:
1.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2.分档减缴保障金
3.2022年前仍按2017年社平工资
标准计缴
1.30人(含)以下免征保障金:
原:开业3年内,职工平均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新:职工平均人数30人(含)的企业免征
2.分档减缴保障金:
比例1.5%(含)以上的--免征比例1.5%-1%(含)的--50%征收比例1%以下的---------90%征收
3.2022年前仍按2017年社平工资标准计缴:
序号本级名称2017年征收标准
1广州市区(除增城区、从化区外)36292元
2增城区30804元
3从化区25335元
注意事项:
1.申报缴纳期8月-11月;
2.新政是从2020年(所属期2019年度)开始;
3.以前年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4.对于以前年度已申报未入库或未申报的,请及时入库;
5.当年注销的,不征当年的,但要申报缴纳去年;
谢谢聆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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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重申):
很多纳税人在2016年税费结算时享受了此项减免政策的,要记得去大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做备案的单位将会取消享受减免。

请单位在做享受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备案时,一定要与大厅工作人员讲清楚是做的16年度的备案还是17年4月1日开始的备案(可以同时做两个年度的备案)。

一、对2016年度享受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备案通知: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税【2014】122号)(职工人数含劳务用工)
备案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上年职工花名册及各月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料等(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要将纸质材料报送大厅(加盖单位公章)
特别注意:残保金优惠政策减免备案资料,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都要求在复印件上写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或都加盖手印。

免费的单位一定要进行费金申报,不能认为是免就不申报,企业申报不实是要承担责任的
二、对自2017年4月1日起享受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备案通知:
财税18号文件在网上已经公布,在4月1日执行,请做好残保金优惠政策减免的政策落实,要求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企业,在首次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备案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上年职工花名册及各月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料等(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要将纸质材料报送大厅(加盖单位公章)
特别注意:残保金优惠政策减免备案资料,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都要求在复印件上写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或都加盖手印。

企业职工人数超过30人的,要申报缴纳残保金,免费的单位一定要进行费金申报,不能认为是免就不申报,企业申报不实是要承担责任的(附: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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