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综合知识》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法律一、法律知识部分(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特征:1.法的国家意志性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3. 法的效力普遍性4. 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1.法受政治制约。
2.法服务于政治。
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异同: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
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1 )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

法律专业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概念在法学中,“法”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用语。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即指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某种尺度、标准或模式,有其特定的社会、阶级本质和内容。
而“法律”,在法学上通常指法的表现形式。
在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有时通用。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即指“法”,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上的法律,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和内在规定性。
法的本质用一句话表述,即: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这一定义概括了法的内在规定性的三个方面,即法的物质制约性、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相联系的那部分意志。
其次,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和整体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部分或个别成员的意志。
2.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只有经过国家这个中介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作为法律而存在,这即马克思所说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具体途径是:第一,国家制定,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律规范;第二,国家认可,即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对社会上现实存在的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一般社会规范赋予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其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即法的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人口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因素。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其中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二)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统治阶层的意志C.国家的意志D.多数公民的意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
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常识大全

法律常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律知识

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
内容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
3. 担保物权.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内容的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宪法规范的两 大基本内容 .
特征:
• 内容的根本性. • 效力的最高性,对法的最高效力,对人的最高效力. • 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二) 宪法的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
(三) 国家的基本制度
1. 国家性质
1. 概念
2. 有效条件
• 行为人合格
•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形式合法
3. 无效民事行为: •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 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可变更、可撤销的特点 • 可变更、可撤销的认定
(四)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有称本人)的名义,在代 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共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 法律制度.
(七)特殊人员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守法的义务 2.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3. 服兵役的义务
4. 纳税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 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2.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 国家机构
(六) 宪法的实施
1. 将文本上具有抽象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 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主要包含: •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违宪审查) • 宪法的遵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