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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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念●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 指法律的整体。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狭义的“法律”: 全国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西文中的“法”、“法律”●第二节法的本质●资产阶级法学家●意志说、命令说: 法实证主义代表人物主张命令说●规则说:法实证主义后期, 以哈特为代表●判决说: 法现实主义●行为说、社会控制说: 社会学法学●事业说: 自然法学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 法的本质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关于法本质的论述●第一、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第二、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第三、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法的阶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 一般性, 概括性的特征●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等规范作用●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高度的统一性, 极大的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第四节法的要素●法的要素的特征●个别性、局部性: 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不可分割性●法律概念●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功能●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结构●法律规则●概念: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结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基本分类●性质上●义务性规则: 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命令式规则: 要求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式规则: 禁止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 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形式特征上●规范性规则: “假定”、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后果”, 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 而不需要加以解释●标准性规则:有关构成部分(事实状态、权利、义务或后果)不甚具体和明确, 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功能●调整性规则: 控制人们的行为, 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 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特点●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即可适用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原则●概念: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标准●分类●政策性原则: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策设计或决策, 一般来说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措施等问题, 这些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公理性原则●优点和独特功能●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强●原则和规则的区别●第一●规则在适用时, 要么有效, 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 或是被违反●法律原则的的适用则比较灵活●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原则也不规定使他非适用不可的条件●第二●在一个法律体系中, 规则之间如果相互冲突, 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原则交错的时候(在很多场合同时起作用的有诸多原则), 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原则的作用●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保障●弥补规则的不足●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合理的范围●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一节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神意说●父权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心理说●发展说和管理说●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第二节法的起源●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第三节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语义●法的历史渊源: 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和事件●法的理论渊源: 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法的效力渊源(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 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 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根源, 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法的渊源的定义●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理解研究法的渊源的意义●有利于了解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利配置情况和立法的特点●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法的渊源的种类●成文法●宪法: 亦称“母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学】第一章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法学】第一章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 (3)立法的类型具有多样性
• 3、立法的内涵(特点)(考点)
• (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活动,具 有专有性。
• 第一,只有国家机关才有立法的权力。 (排斥社会和民间立法)
• 第二,只有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才有立法 权(排除非享有立法权国家机关)
• 第三,只有具有立法意义的行为才是立法行为 (排除国家机关的其他活动)
• (2)狭义的立法,指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 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基本法律和其 他法律的活动。
• 《立法法》中的立法,取广义立法的涵义。
二、立法的涵义
1、立法的性质
第一,过程和结果说。既是制定或改变法的 过程,又指经过立法的过程后所产生的结 果。
第二,活动性质和结果说。区别于行政和司 法,同时产生的结果又不同于司法决定的 结果。
联系 • (三)国家的立法社会作用分析
•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 第一,只能按照职权层级来立法。(杜绝越级立
法) • 第二,只能按照特定的类型立法权来立法。(杜
绝越位立法) • 第三,只能按照法定的规范性文件类型来立法。
(杜绝越权立法) • 第四,只能按照法定的立法权的阶段性来立法。
(杜绝全权全程立法) • 第五,只能按照授权的立法权来立法。(杜绝权
• 12、根据法律效力和制定的主体,可以分 为国内立法和国际间立法。
• 第二节 立法的本质与法的形成
• 一、立法的本质
• 1.立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阶级的意 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进行立法活动最终的决定 因素,在现代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商品经济 是最主要的内容。
的行为的作用。 • 第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的阶级性。

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

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

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

法不可能包罗万象。

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2、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国家执法组织:法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四)法的社会性1、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2、法的社会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理、宪法

法理、宪法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 关系。
其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
容、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方面。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
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 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 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 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 者,成为义务人。
3、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实现的主要方式:
①法的客观存在。通过人们对法的知悉、了解和学习,
发挥法的教育作用;
②通过法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
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在自己以后的行为和社会活动 中自觉服从法,依法办事;
③通过法对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
件;
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
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 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⑥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 府规章两种。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先生将“社会法”解释为,
“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 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 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

法学概论_第一章_法

法学概论_第一章_法
第一章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及其本质 第二节 法的职能和作用 第三节 法与经济、政治和道 德的关系
第一节 法及其本质
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 义务的规范 (4)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封 建 制 法
唐律残片 钦定大清律
封建制法。封建制法是指封建制国 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封建制法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重 要工具,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 的表现,其内容由封建地主阶级的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

资 本 主 义 法
具《 有中 资华 本民 主国 义临 法时 的约 性法 质 》
(3)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 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 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 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 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 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法作为 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 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 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 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 法律的制裁。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 制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 点之一,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 式。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马工程《法理学》教材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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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法理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法理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导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三章法律的价值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五章法律关系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第十五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法学方法论(常州大学2018年研)答: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1)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②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①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4年研)答: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般均有如下特征:①规范性,即规定行为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②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

③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

④一般性,即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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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概念释义
• 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分类和 概括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① 涉人概念:公民、法人、法定代理人、原告; ② 涉事概念:不可抗力、故意、贪污、犯罪中止、强奸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教学目标
汉语中的“法”、“法律”的概念以及西 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法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法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汉语中的“法”、“法律” 及相关概念
《说文解字》,“漉,刑也,平之 如水,从水;腐,所以触不直者去 之,从去。” ① 古代“法”和“刑”通用。有刑 戮、罚罪、规范之意。 ② 法有“公平”之意。
③ 有“明断曲直’’之意。
“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Law “法律”
欧洲大陆,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 不同的词来表达,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 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ius, droit,recht等词语不仅有“法”的意思,而且都 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
三、法的阶级本质
(一)法是“意志”的体现 (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
查士丁尼的拉 丁文论述中的经典段落汇编 起来 。
未遂、违约、代理等;
③ 涉物概念:标的、动产、著作、时效等。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
1. 表达功能 2. 认识功能 3. 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的功能
二、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 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 或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上的指示、规 定。
(二)法律规制分类
• 授权性规则
• 权义复合规则
• 义务性规则
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释义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三)法律原则与规则
(四)法律原则的作用
(五)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 神意论
2. 意志说
3. 命令说 4. 规则说 5. 理性说 6. 社会控制说 7. 事业说 8. 民族精神说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 本质的论述
1.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 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 条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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