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B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

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B )?

A.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B.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D.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3.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B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

A.法律需要国家

B.国家也需要法律

C.政党需要法律

D.社会需要法律

5.我国古代法学家商鞅提出法有“定分止争”的作用,如何理解商鞅所说的“定分”?(D )

A.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D.法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6.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为正确的组合(D )?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

(2)一位党的干部因受贿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开除党籍,这些都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3)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因此,可作办案依据的典型判例。行政规章、国家政策等都可列入法的范畴。

(4)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由于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A.1、4

B.2、3、4

C.都不正确

D.4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C )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的、肯定的。

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依据

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2.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AC )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3.以下关于法律体现的意志的说法错误的是(ABD )?

A.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社会各阶级的总体意志

B.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各集团意志的总和

C.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

D.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实力上占优势阶层的意志

4.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BCD )

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C.国家强制性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三、名词解释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

3、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原理或者基本出发点。

5、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

6、权利性(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它分为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两种。

8、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9、准用性规则:是虽然么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的某一规定的规则。

10、强行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不管人们意愿如何,强行性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11、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自己应该从事的合法的所有事务,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或双方协商解决的规则。

四、简答题

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性。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简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答:(1)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

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2)从以上意义来讲,统治阶级意志、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含义是相当的。但三者又有区别。例如,国家意志可以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的意志。

(3)这种意志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也不是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剥削制度的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立的,又由于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而这一社会的法,就其整体来说,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答:(概念省)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而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较窄。

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五、论述题

1.试论述法的本质

答: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其次,法是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

最后,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西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试分析之。

答:(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源远流长,虽然其对法的本质又过一定变化,但基本的观点没有改变。他们认为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源于人类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正义,即享受人作为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他们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法律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人的本性和规律、理性、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

(2)与自然法学相反,分析法学派,又称实证法学派把注意力从法的外围转向法律自身,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国家法的结构形式上,主张“价值无涉”、“恶法亦法”。他们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系统。法律规则或规范是中性的,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不能从政治或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实证法学从法的形式或逻辑入手,把法归结为命令和规则的体系,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的概念,大体是与现实中的实在法律之情形相符的。并且,分析法学将法律与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政治上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客观上表达了法体现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

(3)社会法学派则致力于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的本质,主张“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以区别“书本上的法”。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包括规则的,还包括原则、政策等。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社会法学派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联系法的社会内容、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来认知并理解法律,把法律与利益和利益主体相联系,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

论全国性法律的概念和分类

論全國性法律的概念和分類 王 禹? 一、全國性法律是《香港基本法》和 《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特有概念 全國性法律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特有的法律概念。如《香港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如《澳門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就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為標題,並指出,“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和“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二、全國性法律的定義 全國性法律的概念讓我們容易想起憲法裏的“地方性法規”的概念。如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67條第(8)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這裏說的地方性法規是指省級地方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在省級地方的行政區域內生效,後來中國地方性法規又擴展到較大的市也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這裏的地方性法規是指較大的市的地方行政區域範圍內生效。因此,對比地方性法規的概念,我們可以給全國性法律的概念下一個初步的定義,是指在全國範圍內生效的法律。 然而,《澳門基本法》第18條第2款明確指出,“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就明確列舉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因此,全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法律 ---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肤浅认识 法0603 周小月(0604000324)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产生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利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的核心内涵在于国家干预。 在我国以1992年确定市场经济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称之为“旧论”,而此后的经济法学说观点称之为“新论”。在众多的新论中,主要有北大的“国家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论”,其基本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人大的“纵横统一新论”认为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武大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是:强制、参与、促导;此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清华大学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等。 新论的各个学说虽然措辞不同,但基本上都或明或暗的提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而不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因此,经济法就是一部关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 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涵,有它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大力发展在我国经济体系的转轨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还要不要宏观调控?学者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市场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计划调节,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讲市场调节,实际上是要加强和完善计划机制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计划调节,实际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市场机制,使市场运行得更好、更协调、更平稳。”这就从正面肯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国家干预是不可缺少的。 再从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本来就是国家干预下的产物。因为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的、法律的和人文的环境。一个缺失法制和人文精神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而像外部不经济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中较为普便的现象,这种现象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这就是国家干预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外部效应只能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消除不经济造成的影响,最终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 但是,国家干预也具有其辩证性。 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转轨国家大多要重塑宏观经济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提高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以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因此如果离开了国家干预,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康忙斯所说:“如果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机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教学目的: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特征以及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学习,使学生深刻了解“什么是经济法”这一经济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本章学习后,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得出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之间的相异性,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社会法之间的关系。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经济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计划课时:2课时 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 一、“经济法”的语源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第二部分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调整范围:仅限于分配领域。“分配法或经济法”。 是未来公有制社会“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规则。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也是一种未来社会的分配规则。“按比例分配”思想,在公平的制度上融入效率的因素。 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 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生活的全部结构。较为接近经济法本质。被认为是“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开山鼻祖”。 年,德国法学家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家直接组织管理或干涉国民经济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1919年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一系列《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P50) 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1.每个部门法又可划分成多个子部门法。如民法可划分为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宪法可划分成为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等。 2.有些法律部门是有一定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如民法围绕着民法总则,刑法围绕着刑法典。 3.法律部门之间仍然存在交叉之处。所有权制度是民法的主要制度,在宪法、商法、经济法中也会涉及。对商标的侵权既在《商标法》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 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一)调整对象: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 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的规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结构力学-第7章 位移法

第7章位移法 一. 教学目的 掌握位移法的基本概念; 正确的判断位移法基本未知量的个数; 熟悉等截面杆件的转角位移方程; 熟练掌握用位移法计算荷载作用下的刚架的方法 了解位移法基本体系与典型方程的物理概念和解法。 二. 主要章节 §7-1 位移法的基本概念 §7-2 杆件单元的形常数和载常数—位移法的前期工作 §7-3 位移法解无侧移刚架 §7-4 位移法解有侧移刚架 §7-5 位移法的基本体系 §7-6 对称结构的计算 *§7-7支座位移和温度改变时的位移法分析(选学内容) §7-8小结 §7-9思考与讨论 三. 学习指导 位移法解超静定结构的基础是确定结构的基本未知量以及各个杆件的转角位移方程,它不仅可以解超静定结构,同时还可以求解静定结构,另外,要注意杆端弯矩的正负号有新规定。 四. 参考资料 《结构力学(Ⅰ)-基本教程第3版》P224~P257 第六章我们学习了力法,力法和位移法是计算超静定结构的两个基本方法,力法发展较早,位移法稍晚一些。力法把结构的多余力作为基本未知量,将超静定结构转变为将定结构,按照位移条件建立力法方程求解的;而我们今天开始学的这一章位移法则是以结构的某些位

移作为未知量,先设法求出他们,在据以求出结构的内力和其他位移。由位移法的基本原理可以衍生出其他几种在工程实际中应用十分普遍的计算方法,例如力矩分配法和迭代法等。因此学习本章内容,不仅为了掌握位移法的基本原理,还未以后学习其他的计算方法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应用微机计算所用的直接刚度法也是由位移法而来的,所以本章的内容也是学习电算应用的一个基础。 本章讨论位移法的原理和应用位移法计算刚架,取刚架的结点位移做为基本未知量,由结点的平衡条件建立位移法方程。位移法方程有两种表现形式:①直接写平衡返程的形式(便于了解和计算)②基本体系典型方程的形式(利于与力法及后面的计算机计算为基础的矩阵位移法相对比,加深理解) §7-1位移法的基本概念 1.关于位移法的简例 为了具体的了解位移法的基本思路,我们先看一个简单的桁架的例子:课本P225。图7-1和图7-2所示。 (a)(a) (b) (b)

经济法1

一、单项选择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复习题 1.世界范围内最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年代是( A )。 A.1755年 B.1842年 C.1843年 D.1889年 2.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人是( D )。 A.德国学者莱特 B.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 C.法国空想共产主义德萨米 D.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 3.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著作是( A )。 A.法国的《自然法典》 B.德国的《经济年鉴》 C.法国的《新基督教》 D.法国的《公有法典》 4.至今为止,制定过经济法法典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日本 C.原捷克斯洛伐克 D.中国 5.进入20世纪以来,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B )。 A.中国学者 B.德国学者 C.日本学者 D.美国学者 6.我国在法律法规文件中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 )。A.1979年 B.1985年 C.1986年 D.1988年 7.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 D )。 A.明确经济法的主体 B.明确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C.明确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D.明确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 8.判断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的是非标准是( D )。 A.持该观点的学者的人数多少 B.持该观点的学者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C.该观点是否符合国内外传统说法 D.该观点是否体现改革开放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有利于发展生产力 9.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A.各种经济关系 B.特定的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0.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应当是( C )。 A.财物赠与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合同关系11.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应当是( B )。 A.民法 B.经济法 C.行政法 D.行政诉讼法 12.下列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中,正确的是( B )。 A.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B.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D.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 ?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 经典案例 ?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第二章经济法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讲授内容】 1、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地位 【讲授重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授课时数】4课时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三)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四)经济法是企业法。 (五)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六)经济法是社会法(以私人和特殊社会集团的关系为规制对象)。 以上定义的共同点: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 二、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前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认为,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的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不是苏联法律体系的独立部门。 (二)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 (三)前东德学者海尔和克灵格认为,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的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现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 (四)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限维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共同体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 他指出,经营活动法是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主张制定《经营活动法典》。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 1、否定论: (1)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学科经济法论。佟柔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问卷调查法的概念和种类

第十章问卷调查法 第一节问卷调查法的概念和种类 一、什么是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也称问卷法,它是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选取的调查对象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的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是标准化调查,即按照统一设计的有一定结构的问卷所进行的调查。 (2)问卷调查一般是间接调查,即调查者不与被调查者直接见面,而由被调查者自己填答问卷。 (3)问卷调查一般是书面调查,即调查者用书面提出问题,被调查者也用书面回答问题。 (4)问卷调查一般是抽样调查,即被调查者是通过抽样方法选取的,而且调查对象一般较多。 (5)问卷调查一般是定量调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样本统计量推断总体。 二、问卷调查法的种类(学生自学) 问卷调查,按照问卷填答者的不同,可分为自填式问卷调查和代填式问卷调查。其中,自填式问卷调查,按照问卷传递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报刊问卷调查、邮政问卷调查和送发问卷调查;代填式问卷调查,按照与被调查者交谈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访问问卷调查和电话问卷调查。 报刊问卷调查,就是随报刊传递分发问卷,请报刊读者对问卷做出书面回答,然后按规定的时间将问卷通过邮局寄回报刊编辑部。 邮政问卷调查,就是调查者通过邮局向被选定的调查对象寄发问卷,请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填答问卷,然后在通过邮局将问卷寄还给调查者。 送发问卷调查,就是调查者派人将问卷送给被规定的调查对象,等被调查者填答完后再派人回收调查问卷。 访问问卷调查,就是调查者按照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调查者当面提出问题,然后再由调查者根据被调查者的口头回答来填写问卷。

第二节问卷的设计 一、问卷的一般结构 问卷一般由卷首语、问题与回答方式、编码和其他资料四个部分组成。 (1)卷首语。它是问卷调查的自我介绍信。卷首语的内容应该包括:调查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选择被调查者的途径和方法,被调查者的希望和要求,填写问卷的说明,回复问卷的方式和时间,调查的匿名和保密原则,以及调查者的名称等。为了能引起被调查者的重视和兴趣,争取它们的合作和支持,卷首语的语气要谦虚、诚恳、平易近人,文字要简明、通俗、有可读性。卷首语一般放在问卷第一页的上面,也可单独作为一封信放在问卷的前面。 (2)问题和回答方式。它是问卷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调查询问的问题、回答问题的方式以及对回答方式的指导和说明等。 (3)编码。就是把问卷中旬问的问题和被调查者的回答,全部)转变为A,B,C…或a, b ,c…等代号和数字。 (4)其他资料。包括问卷名称、被访问者的地址或单位(可以是编号)、访问员的姓名、访问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访问完成情况、审核员的姓名和审核意见等。 有的自填式问卷还有一个结束语。结束语可以是简短的几句话,被调查者的合作表示真诚感谢;也可稍长一点,顺便征询一下对问卷设计和问卷调查的看法。 二、问题的种类、结构和设计原则 调查所要询问的问题,是问卷的主要内容。设计调查问卷,必须弄清楚问题的种类、问题的结构和设计问题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问题的种类 问卷中要询问的问题,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1)背景性的问题,主要是被调查者个人的基本情况,它们是对问卷进行分析研究的重要依据。 (2)客观性问题,是指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各种事实和行为。 (3)主观性问题,是指人们的思想、感情、态度、愿望等一切主要世界观状况方面的问题。 (4)检验性问题,为检验回答是否真实、准确而设计的问题。这类问题,一般安排在问卷的不同位置,通过互相检验来判断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类问题中,背景性问题是任何问卷都不可缺少的。因为,背景情况是对被

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公司的概念及分类

公司的概念及分类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统称为法人。(一)分类 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个人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西方公司理论看,公司根据不同条件可做多种分类。例如根据是否适用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对公司进行分类,是根据组建公司的特征并配合社会经济需要而做出的。但并未排除其他公司形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因之,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采。 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上市公司。 公司除上述《公司法》第2条所规定的分类外,常见的分类方法还有以下几种: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而划分;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而划分;根据股东对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转让而划分;根据公司的国籍而划分;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而划分;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而划分等七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方法。 (二)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的区别 1、从所需要的资金上来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租一套房子,一年要20000块左右,进货存货要20000块左右,装修投入50000元左右,工人工资每年20000左右。这总共大约110000左右。而注册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你能拿出100000块钱的存摺给他看一下。 2、从税收费用上看:个体工商户要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有限公司要缴企业所得说,增值税。上上下下没有多少差别。 3、从信誉值上来看:买家对个体工商户的信任远远不如有限公司。 4、从市场范围上来看:个体工商户只能在本地经营,而有限公司则可以把经营范围伸向全国。 5、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

结构力学第23次课 第7章位移法基本概念 杆件的刚度方程2012-5-29

love的含义:“L”代表Listen(倾听)“O”代表Obligate(感恩)“V”代表 Valued(尊重)“E”代表Excuse(宽恕),我们都想要一份长久的爱,所以要 永远学会-倾听对方,感谢对方,尊重对方,宽恕对方。 2012-5-29 《结构力学》第23次课第7章位移法7-1 位移法基本概念 (续上次课内容)7-1 位移法基本概念 1.2位移法的基本未知量和基本结构 (1)位移法的基本未知量 位移法的基本未知量是结点位移独立结点角位移 独立结点线位移 基本未知量=独立结点角位移数+独立结点线位移数(不包括静定部分) 独立结点角位移数=结构刚结点数 独立结点线位移数的确定:简单结构用观察法; 复杂结构作铰结图。 作铰结体系图: ①将原结构所有刚结点(包括固定端)和固定支座均改为铰结,即作铰结体系图。注意:原结构的链杆支座、铰支座、及两平行链杆与杆轴平行的滑动支座不予改变,而两平行链杆与杆轴垂直(或斜交)的滑动支座,只保留一根链杆。 ②进行几何组成分析,若体系几何不变,无结点线位移;若几何可变或瞬变,看最少添加几根支座链杆才能保证几何不变,所添加的最少链杆数就是原结构的独立结点线位移数。 一般的如何确定位移法的基本未知量,主要有: 一个刚结点有一个角位移; 一层有一个独立结点线位移-----独立结点线位移的数目等于刚架的层数 3个基本未知量--2个角位移、1个独立结点线位移6个基本未知量---4个角位移、2个独立结点线位 移 (2)位移法的基本结构 位移法的基本结构是单跨超静定梁的组合体 假想地: 1)、在刚结点上加“附加刚臂”阻止结点转动 2)、在刚结点(或铰结点)沿线位移方向加“附加链杆”阻止结点移动。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产生源于国家对经济运行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他通过确立国家管理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包括决策权资源配置权指挥权调解权监督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股东出资不得抽回,但可以转让公司发布限制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受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业务公司法作出了,基本规定, 股东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公司法规定转让,公司股份转让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人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古董是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带有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东股份,或与之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请求时除外, 股份公司的章程,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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