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经济法是指控制、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其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保障,下面就详细解析一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自由市场原则市场经济的特色就是竞争自由、制度公正和交易自主,而自由市场原则就是体现这一特点的基本原则。
这个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市场自律和市场竞争,市场无论是从生产还是消费上来看都是自由的,并且市场价格也应该由市场本身来调节。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的基础,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
公平竞争原则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保证市场中各方权益的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的基本要素包括:机会公平、规则公正、信息公开和责任公共。
公平竞争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三)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原则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石,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基本脉络。
这个原则是指在市场自律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国家生态环境、国家整体利益等。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如果存在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就有必要采取调控措施,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四)依法合规原则经济法体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因此依法合规原则是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脉络。
这个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自律和公平竞争。
只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保障市场信誉和稳定的基础。
这个原则是指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只有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能够保证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健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自由市场、公平竞争、优先考虑国家利益、依法合规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只有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规范、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体系。
经济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一、法律规定性—由经济法所确立 经 济 法 的 特 征 二、行为准则性—在其调整特定的 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三、普遍实用性—在经济法全部或 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实用性 四、定限性—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 五、抽象性—不同于具体行为规范, 只为人们行为指示基本方向和模式 六、稳定性—即使经济形势和某些 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基本原则不变
经济法制裁是指国家机关强制经济 法义务违反人对其造成的危害付出 代价,以履行其经济法责任。 一、为了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 以其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受到一定损 失的方式承担经济(或财产)责任, 国家机关采取罚款、罚交滞纳金、罚 息、收缴应上缴收入、没收违法所得 等货币制裁,或者征购、征用、没收 财产等财产制裁,强制履行责任;
经济法原则 一般是指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即 经济法作为部门 法其所有的法律 规范及从其制定 到实施全过程都 必须贯彻的原则。 现代各国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一致。
经济法原则 分类: 基本原则与 局部原则 普遍原则与 特有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
确
立
法的原则主 要是由法的 基本任务和 调整对象的 种类和性质 确定的。
二、为了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 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承担责任,国家 机关采取强制整顿、强制停业、吊销生产许 可证或营业执照、强制解散、限制从事某些 经济活动的资格等制裁方式,强制履行责任。 三、为了强制经济法义务为凡人以其经 济信誉受到损失为代价承担责任,国家机关 采取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制裁方 式,强制履行责任。
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 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 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可言。
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 利益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 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
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经济法三大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一)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
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
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
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
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以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为目标,适用于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
经济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体现在经济主体之间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经济自由。
根据这一原则,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同时,经济主体也应当遵守法律的规范,不得损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经济中的各个经济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自由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自由竞争可以有效激发创新和活力,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自由竞争也要求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保证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三、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国家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保护原则包括对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的保护。
同时,保护原则也要求国家对弱势经济主体进行特殊保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体现在国家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限制或者干预,以维护国家的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公共利益。
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中维护交易秩序和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有助于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信任。
六、合法合规原则合法合规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范,合法合规。
合法合规原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重要保障,有助于保障市场的公平和效率。
七、创新发展原则创新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
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
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
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
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
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除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以外,在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认为还应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包括:首先:捉进社会和谐、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原则: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可以说是突飞猛进,我国的国民生活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经济已经达到可以保证满足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基本需要,也不能为眼前的经济指标而跨跨其谈,因为我国毕竟只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人数众多,地区性贫困还存在,区域性不平衡还很严重,故而经济法的任务可以说是任重道远。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一、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南方国家是指广大的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包括亚洲南方地区的国家;北方国家指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北美国家。
1.在长达2、3百年的历史时期,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力为欧美列强垄断,由此而生的国际经济秩序,势必反映列强的利益,充满了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色彩。
2.二战后数十年间,众多新主权国家兴起,逐渐形成发展中国家聚合的第三世界,使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和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和深刻变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成为所有主权国家的共同任务。
3.近六十年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使各国经济互相依存,互相影响日益强化和不断加深。
4.第三世界的各国日益崛起,它们在制定或则各自制定各类国际经济法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希望对传统国际经济法规范逐一审查,凡是符合改造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予以沿用、重申和强调,反之,则改订、废弃或破除。
二、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守法和变法1.数十年来,世界经贸立法体制的三大弊端(1)少数大国暗箱操作只由七八个最发达的国家首脑或其代表进行密室磋商,黑箱作业,或进行半公开、半隐蔽的讨价还价,定出基调或基本框架之后,交由十几个或者二十几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性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协调各方利害关系,定出共同主张和一致步调,然后才提交全球性的经贸大政会议或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
这种做法一开始就排除了、剥夺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他们在会议中措手不及,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从而在磋商或者论战过程中处在劣势或弱势地位。
例如:为了讨论气候变暖,在哥本哈根召开的气候会议,其中四个国家抛出一个小文本,这个文本遭到以中国为首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反对。
(2)旧的立法表决制度很不公平例如:在国际经济领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中,实行“加权表决制”,它使寥寥几个西方发达大国和强国加在一起,就可以操纵全球性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导致众多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由、公共利益、效益、合理等。
下面我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第一,公平原则。
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政府和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益,禁止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促进公平竞争。
在经济活动中,公平原则也体现为要求合同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经济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自由选择经济活动,自由选择合同方,并能够享受经济自由权。
自由原则的设立保护了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推动了经济活动的发展。
同时,自由原则也要求市场主体在自由选择经济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仅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体现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公共利益原则还体现为政府对市场领域的合理规制和公平竞争的维护。
第四,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这包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等方面。
效益原则还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第五,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合理利用资源,合理经营和合理竞争。
合理原则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适当控制市场竞争的不合理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法律约束原则经济法的第一基本原则是法律约束原则。
这一原则确立了法律对经济活动的主导地位,规定了一切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经营,不得违法从事经济活动。
法律约束原则是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二、市场调节原则市场调节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二基本原则。
市场调节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其基本原则是竞争自由、价格合理、资源配置有效。
根据市场调节原则,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三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正义是确保每个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机会,遵循公平的竞争和交易规则,实现社会正义和共享发展的基础。
经济法在规定经济行为时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全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权威原则法律权威原则是经济法的第四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国家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要求所有经济主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尊重法律权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法律权威原则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关键。
五、效益平衡原则效益平衡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五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
效益平衡原则要求各方在经济活动中平衡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辅相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之中,是规范经济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石。
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法律体系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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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法社会本位思想的内涵
• 1)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 2)体现为广大公民的利益: • 范围上和时间上的广大 • 3)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三者间的关系
3、具体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四)经济民主原则(P79)
• 1、经济民主与经济专制的对立
2、内涵
• 1)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民主决 策,民主立法
• 3)通过政府的协调行为,协调竞争性市 场带来的市场矛盾
• 4)通过国家强制,解决资源浪费、公共 产品供给、外部性问题
4、国家与市场
• 良好结合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P78)
• 1、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三种情形: • 1)“过多干预” • 2)“过少干预” • 3)“适度干预”
2、适度干预的内涵
• 2)宏观与微观的结合 : • 宏观调控决策的民主对话 • 企业的经济民主机制与民主管理
3、经济民主的具体体现
• 1)政企分开(国家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 • 2)民主集中(中央与地方积极性) • 3)企业的民主化管理(劳动者积极性) • 4)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的统一(权、责、
利、义统一) • 5)分配制度的安排(效率与公平)
受调整对象应当为或不为,受调 整对象必须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2)特点:
• 刚性调整、 • 调整依据、 • 经济目的
• 兰州拉面定价事件
3、指导性的调整方法
• 1)含义 • 为引导受调整对象的经济活
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 而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非强制性的 调整方法。
2)特点:
• 柔性调整、 • 表现形式(行政指导、计划指导、
行政协商)
• 有法律依据但并不必须服从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 1、含义 • 国家机关利用非权力的、私
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 种干预方式。
2、特点:
• 直接介入经济、 • 私法手段、 • 较为普遍
3、表现形式:
• 国债制度、 • 政府采购制度、 • 国家投资制度
房地产市场的国家干预
•
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上
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与配备。
2、配置方式与内容
• 1)计划与市场的手段 • 2)生产要素与生产关系的配置
3、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经济法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的实现)
• 1)通过宏观调控法律机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 2)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
的资源配置行为
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调整方法与功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P75)
•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 • • 规定于或寓于经济法律、法规中,
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 经济守法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 本指导思想。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
• 1、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 1)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 • 2)与行政法、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七)可持续发展原则(P83)
• 1、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 • 2、本代人利益平衡、代际人利
益平衡
(八)经济安全原则(P82)
• 1、民商法关注个体交易安全 • 2、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的经济
安全 • 1)国内经济安全 • 2)国际经济安全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 一、概念 • 1、含义 • 国家规定的、用于对社会生
(五)经济公平原则(P80)
1、法律的基本价值
2、经济公平的内涵
• 1)任一法律关系主体在同等法律条 件下的利益平衡
• 2)经济法对人类共同价值的认可 • 3)承认差异(经济主体资源和个人
禀赋)前提下的结果公平
3、经济法上公平的特定内涵
(实质公平)
• 1)与民商法的机会公平区别 • 2)体现为: • 第一层次——竞争公平 • 第二层次——分配公平 • 第三层次——正当的差别待遇
房地产市场的国家干预
• 1、指令性干预的分析 • 1)干预手段 • 2)干预效果
2、指导性干预分析
• 1)干预手段 • A、从供给干预: • 土地供应政策、开发商贷款、打击囤房 • B、从需求干预 • 针对购房自用者 • 针对炒房者 • 2)干预效果
3、私权介入干预分析
• 1)建立房库 • 2)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活予以干预的合理方式的总括。
2、特点:
• 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调整对象 相联系
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 (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 1、含义 • 国家以公权力的身份,依法
介入经济社会关系,并对经济社 会关系予以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 总和。
2、指令性的调整方法
• 1)含义 • 国家机关采取某种形式指令
• 2、导向性作用
• 1)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指导思想、执法 准则;
• 2)属性: • 对3、体现经济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 • 4、表明经济法的法律精神或法律价值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P70)
• 1、客观方面 • 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要求
• 2、主观方面 • 与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一致
• 3、守法方面 • 已经或应当体现在经济法律法规中 • 4、执法方面 • 便于把握经济法的精髓 • 5、司法方面 • 利于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局限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P76) • 1、几个概念的理解 • 1)资源—社会赖以存在的,具有稀缺性
的物质
• 2)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经济效益原则(P82)
• 1、几个概念的理解 • 1)经济效益 • 在经济活动中,投入与有效产出
的比较 • 2)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
2、实现途径
• 1)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市场自 治的关系
• 2)企业运行机制 • 3)宏观调控法制度体系——限
制企业滥用权利
3、在所有经济法律法规中体现
(干预的正当性与谨慎性)
• 1)国家在经济自主与国家统制的边界条 件或临界点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 2)对过度干预与放松干预的克服 • 3)干预范围的适度与干预手段的适度—
法定化
3、覆盖所有经济法规
4、判断标准—是否有利于经济的 发展
(三)社会本位原则(P78)
• 1、法律的三种本位:
• “国家本位”(行政法等公法) • “个人本位”(民商法等私法) • “社会本位”(经济法与社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