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法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02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恐龙学派:纵横统一经济法
基本观点 基本观点: 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纵向的 管理关系和(与之密不可分的) 横向的协作关系
我们采取"张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经 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过程中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一)市场规制关系 (二)宏观调控关系
Case: "富康"与"桑塔纳"之战
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特征 经济法的地位,体系 经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调整范围,特征
一,经济法的定义
西方学派的观点 苏联东欧学派观点 中国的各派观点
1,西方学派观点
A,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 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日]丹宗昭信 丹宗昭信 B,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日]江上勋 江上勋[法]德让 江上勋 德让 C,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日]高田植 高田植 D ,经济法是社会法 [德]托尼斯扬 托尼斯扬
2,苏联东欧学派
A,否定说 否定说: 否定说 [苏]哥里班诺夫: B,大经济法学派 ,大经济法学派: [苏]拉普捷夫
3,中国各派观点
P47-56
学科经济法——佟柔 学科经济法 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 综合经济法论 纵向经济法论——孙亚明 纵向经济法论 经济行政法论——梁彗星 经济行政法论 恐龙学派:纵横统一经济法
Case:香港政府入市操作,强化金融监管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为了应 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 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 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 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 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 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 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 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 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 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本 章小 结
3、经济法的本质
社会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民族 性
4、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和综 合性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面对 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 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 用了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 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 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 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 集中在港元兑换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 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 面。
实例分析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强化金 融监管,香港政府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 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 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 五个机构。
大经济法说;
经济法规说; 企业法说; 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宏观调控法说;
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管理协作(调)说;(纵横统一说)
调整对象说:
(二)否定经济法独立地位 的学说
学科经济法说; (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行政法说。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本教材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
4、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本 章小 结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 作关系的法。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编总论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一)“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是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关的人们行为的规范;●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是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这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
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简化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的特征有:●第一,定义由两部分构成:前面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后面揭示其任务与作用。
第二,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的、较为宽泛的定义,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二、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一)早期的经济法概念●摩莱里175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
最早出现“经济法”一词。
其意为:在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
●德萨米1842 年出版的《公有法典》。
其经济法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也是分配法。
●蒲鲁东1865 年出版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是未来社会实现“普遍和解”的法律基础。
(二)现代经济法概念诸说●德国●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
一开始,有些学者将其称为“战时经济统制法”。
●后来学者们认识到,这类法规的出现并不只同当时的战争相关联,而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战争结束以后,国家对经济的许多干预、调节措施仍不可缺少。
于是许多学者把这类法规统一称为“经济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出现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

3、经济法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存在两个方面的联系:经济法 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没有经济法 就没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 的完善发展创造了条件。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区别:二者各自有着不同的 内涵和外延,属于不同的范畴。经济法学属于法学 的范畴,而经济法属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 要的法律部门。不过,在我国初始使用的含义时, 这一语义使经济法在某些时候等同于经济法学。
高田植一的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说指出, 日本的经济法是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 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公法是体现和调整国家对 经济活动的干预的法,而私法是调整自由竞争的 法。经济法是规定企业在全部国民经济中占据何 等位置,国家对企业进行何种程度的领导、扶持 和监督,即国家对企业介入乃至干涉的法律,也 即调整所谓的纵向关系、上下关系的法律。
泽良雄的国家与市场互补说主张, 经济法是以国家之手代替市场无形之手, 以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律, 或者经济法是为填补因市民法的调节作 用的局限所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而制定 的法律。
3、法国 克劳德· 克劳德·尚波为代表人物的企业法说,对德 国企业管理法说进行了延续和发展。该说认 为,经济法是当代大规模生产和分配技术所 造就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标准和基本对 象就是企业,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实现企业 范围内的这些利益平衡。 费尔南·夏尔· 费尔南·夏尔·让泰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 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为使公共权力机构对经 济采取积极行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的法与经济法 “经济的法”的观点将凡是与经济有关 的法统统称之为经济法。在此意义上理解的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 问题。“经济的法”反映的是最初经济法一 词的含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上的经济 法。 “经济法”则是更多地从狭义的角度讲的, 这一语义被严格限定在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 特定范畴之内,即只有反映经济法本质属性, 且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才属于经济法的 范畴。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而民法、商法、行政法等也都调整着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 8、条约:国际条约、协定、惯例等。 8、条约:国际条约、协定、惯例等。
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本位出发,调整国家为管理、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㈡非制定法渊源 (一)研究调整对象的意义
是确定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部门法的主要依据。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
四、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本位出发,调整国家为管理、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本位出发,调整国家为管理、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律渊源(表现形式)
7、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四、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四、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
•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
7、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经济法 四、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⒈习惯法 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是确定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部门法的主要依据。
5、地方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
• ⒉国际惯例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7、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经济法
7、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经济法
• ⒊判例法 7、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经济法
• 是确定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部门法的主 要依据。
•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 3.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 4。社会ຫໍສະໝຸດ 配调控关系三、 经济法的渊源
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笔记(法学类)第二章

第⼆章经济法本体论 ⼀、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法: (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推进学派形成 (2)提炼⽅法:“属+种差”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2)从市场失灵的⾓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 宏观调控法的产⽣: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产⽣: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1)有助于理解如下⼏个⽅⾯的问题: 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国家利益。
(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
⼆、经济法的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
2、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和规制性: A、经济性: 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使主体⾏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b.表现: ⅰ、经济法⾼速的⽬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市场运⾏效率 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ⅳ、经济法运⽤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段 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标和⼿段⽅⾯,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概论》笔记

第二章
1、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经济权利有:(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3)经营管理权
10、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特征:(1)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2)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 (3)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 / 内容:包括决策权、资源配置权、指挥权、调节权、监督权等
11、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指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非法词被屏蔽]支配权。
第二编 经济组织法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根据股东对公司所付责任不同可划分为:(1)无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两合公司(由前两种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5)股份两合公司(由1、4两种股东组成的公司)/ 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可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 根据公司在管辖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可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8、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股东在公司登记之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公司的设立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的,不予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经济法学》总论

二、1992年后中国法学界对经 济法概念的界定
1、宏观调控说 ——谢怀栻 2、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 ——李中圣 3、限定的纵横统一说( “管理协调说”) ——潘 静成、刘文华、史际春 4、国家协调说 ——杨紫烜 5、国家调节说 ——漆多俊 6、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 ——王保树 7、国家调制说---------------张守文 8、需要国家干预说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由三要素构成,缺 一不可。 2、任何一个要素都要有确定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定义: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权利,承担 经济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 (二)取得: 1、法定取得: 2、授权取得: (三)分类: 1、经济决策主体: 2、经济管理主体: 3、经济实施主体: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察 二、从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考察 三、从法域归属的角度考察
一、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察
结论:经济法拥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否定经济法独立的学者的理由(隶属性与平等 性) 主张:国家干预形成的法律关系仍然具有同类 性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的兴起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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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讲授内容】 1、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2、经济法的地位【讲授重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授课时数】4课时【授课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一)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三)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四)经济法是企业法。
(五)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六)经济法是社会法(以私人和特殊社会集团的关系为规制对象)。
以上定义的共同点: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
二、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一)前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认为,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的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不是苏联法律体系的独立部门。
(二)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
(三)前东德学者海尔和克灵格认为,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的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现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
(四)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限维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共同体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他指出,经营活动法是市场经济的经济法。
主张制定《经营活动法典》。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一)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1、否定论:(1)综合经济法论。
王家福、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学科经济法论。
佟柔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独立论:(1)经济行政法论(梁和王)认为,经济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纵向经济法论。
孙亚明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是郭锐、谢次昌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是谢怀栻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里的各种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3)纵横经济法论。
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
但对于如何界定“一定范围”,存在不同认识。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1、国家协调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说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三大部分组成。
3、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或表述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4、国家调节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为经济调节关系,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含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关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5、国家调制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
6、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教材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包含以下意蕴:(一)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在李昌麒教授认为,干预包括了介入、调节、协调、调控和管理等内容。
国家干预不是泛指国家意志的体现,也不是泛指国家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它是经济法的一个特定范围,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标志。
从国家干预产生和存续的条件上分析,国家干预是商品经济社会及其高级形态——市场经济社会的特有现象,离开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的市场机制,与市场调节或自由经营相对应的国家干预便无从谈起。
从国家干预的目的上分析,国家干预以社会经济生活为作用对象,其旨趣在于克服市场失灵,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政府自身的需要,干预不是政府利益的生产机制,而是着眼于个体在公共中的利益实现。
这就是是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基础的,从而划清了它同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体为本位的民法的界限。
(三)对于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是否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取决于市场机制的界限,即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了界限。
这表明市场失灵是该定义的逻辑起点: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2、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
4、对于“需要”这个限定词的说明:第一,由于市场缺陷的差异性、阶段性、相对性等,导致在不同暑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要在质和量上存在差异,并且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也不可能一成不变。
加上“需要”这个限定词,就能反映出经济关系的动态发展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有助于动态把握市场和国家的功能边界,最终达到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和谐。
第二,此“需要”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结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取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干预能力的实际状况。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一)法律调整的一般含义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把“调整”归结为“规范”,既可以体现调整的法律属性,又可以表明对社会关系的整顿。
这种整顿既可以表现为对已经成熟且稳定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又可以对尚处萌芽状态,还未充分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同时还表现为对按照通常规律可能出现的社会关系进行事前的整顿。
其目的是对社会关系进行梳理,以促进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进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表明法律上的调整不仅仅是理顺现有的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对社会关系进行事前的有条件的创制,即“超前规范”。
法律上的调整是指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时,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也就是运用法律的手段把人们的行为或者活动纳入可操作的轨道。
法律调整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
(二)经济法调整的含义经济法调整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
将经济法的调整归结为一种机制,表明经济法的调整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形成、遵守和实施,到产生预期的、最佳的法律秩序状态,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向前发展的综合运动过程。
其目的是对社会关系进行梳理,对社会关系中需要国家干预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一般社会关系,变为由法律保障实施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的法哲学依据1、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
2、经济法调整取决于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3、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现代社会中经济运动过程与法运动过程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
4、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经济人和政府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是相对于完全理性而言,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局限,这是因为。
它记过无法离开自身而解释它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及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存和发慌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到这样一种地位。
个人理性意味着,一方面经济人在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过程同步中,将无法预知所有的行为选择方案及其后果,由此形成了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市场失灵,并决定了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政府的行为是通过个人的行为加以实施的,缘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形成政府的有限理性和干预失灵,进而决定了政府或国家不可能完全替代市场而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宰,决定也国家干预只能是适度的干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
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运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由此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要注意的是: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含义。
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两个层面:(1)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对经济个体的内部进行管理进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即国家对经济个体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其目的在于优化经济个体的内部结构,实现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完善管理体系。
2、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1)所有权的社会目的的导出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2)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
(3)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存要求。
①经济个体的发展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法为企业创造一个能够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②经济个体的发展必须依靠国家的全局指导。
③经济个体的发展需要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出面组织协调和提供服务,以完成大规模的技术开发和资本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