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知识概要

经济法知识概要经济法知识概要第一章;经济法概要1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属于国内七大部门法体系,是由许多经济法律,法规组成的一个法群,是现阶段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表现形式;(3)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4)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协调性,综合性。
3经济法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整关系;(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1)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则强调限制意思自治;(2)对市场主体保护的力度不同;(3)调整层次不同。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法律主体范围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调整原则原则不同;(4)法律宗旨和手段不同。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2)经济效益原则;(3)公平竞争原则;(4)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7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责任权利统一,国家适度干预。
第二章;企业法1合伙企业的概念;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设定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2)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3)合伙企业有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4)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人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的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4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的方式;投资人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任管理。
第三章;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主要的企业形式;是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共同出资,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024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课件讲义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进入清算程序 直至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解散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等。
06 其他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CHAPTER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0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类型
股东权益保护
法律对股东权益提供保护, 如股东知情权、质询权、 提案权等。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解散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 并。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和履行相关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分 立方式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依法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确立主体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
依法终止经济法律关系,消灭主体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依法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或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民事责任
违反经济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反经济法律规定,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详细介绍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等,并 分析各种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01
产品质量的定义和标 准
明确产品质量的含义和评价标准,包括 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等,并 介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措施和标准 体系。
02
04 合同法律制度
CHAPTER
合同概述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05
经济法实施与监管
经济法实施概述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法实施的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经济法实施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等。
经济法监管体制与机构设置
监管体制
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 制。
监管机构设置
国家层面设立专门的经济法监管机构,地方层面 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如财产权 、经营权、知识产权等,这些权利受 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 侵犯。
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主体的义务
经济法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 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 、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等 。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规则
合法性原则
市场经济关系
市场主体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
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 、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通过制定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市 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价格、质量等方 面进行监管,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市场交易关系
经济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 秩序,保障公平竞争,调整商品和服 务的买卖、租赁、担保等交易关系。
生产者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 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
销售者责任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 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 合格。
产品质量监督
国家实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监督抽查 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
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一)国家机关
1.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
(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含义是: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科学概括和总结。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
(二)干预性
(三)综合性
(四)社会性
(五)表现形式的单行法性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一种社会意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
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
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圣才出品】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有如下特点:①该定义由两部分构成a.第一部分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b.第二部分揭示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②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较为宽泛的定义它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由于各国各发展阶段情况不尽相同,对经济法作出不同定义的原因是:a.在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各国各发展阶段的国家调节职能活动的发达程度、任务、范围、基本方式等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虽然必定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但这种调整对象的种类、性质等有所不同。
b.在法的任务和作用方面,各国各阶段制定的经济法也有所不同。
c.法有应然法与实然法之分,经济法也如此。
(2)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①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包括各调节主体实施经济调节行为的规范,与各被调节主体有关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
②经济法通过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有关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③国家调节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
这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作用和宗旨。
④从法律的意志性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且也应当是社会意志的体现。
2.国内外关于经济法概念诸说(1)各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①德国德国在一战前后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学者称之为“战时经济统治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陆续出现多种不同的学说,有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编总论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
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
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大学经济法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及产生发展的历史:1、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该定义的理解:(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手段;(2)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有判例法(主要是欧美等)、习惯法;我国法以成文法为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等。
4、经济法体系大致分为三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以实现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协调为目的。
2、具有综合性与专一性。
基于经济法本身规定的社会经济性质所决定,经济法具有专一性;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采取强制性、指导性、监督性相结合的调整方法,使经济法还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3、强制性法规。
(1)由统治阶级制定认可的;(2)在现时的社会发展阶段,与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3)依国家意志表现出来;(4)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5)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三)经济法的原则: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干预范围的适度性、干预手段的适度性)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以法治、科学、民主为指导原则,有效避免干预的随意性、过分性,同时应避免干预的欠缺性)3、经济公正原则。
(四)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命令型、禁止型,必须作为或禁止作为。
2、任意性规范:法不禁止不违法,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也是民法主要内容的表现形式。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公法、私法:1、调整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具有强制性;调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是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具有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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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 讲授内容:1、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讲授重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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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一词的语源
(一)摩莱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摩莱里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早期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恩格斯曾经对摩莱里的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
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可以归纳为:(1)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2)保证每个公民都有的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3)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4)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
(二)德萨米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88年后,即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德萨米的经济法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公有制的最好形式是公社;(2)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3)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4)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三)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人物薄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又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薄鲁东看到了经济法是补充,看到了有些经济关系是政治法和民法所不能调整的,需要由一个既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体现经济自主的法律来对它进行调整,显然比空想共产主义者将经济法作为臆想的产物更接近
实际了。
只可惜蒲鲁东受小资产阶级思想和客观条件的局限,没能看到客观经济关系对经济法的要求。
(四)赫德曼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二十世纪初,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德曼于1916年在《经济学字典》中也使用过“经济法”一词。
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赫德曼的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从现代意义上讲,赫德曼的经济法概念尚未具有严格的科学涵义,但在当时,他已经较大程度地丰富和发展了经济法的内涵。
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在这时已经形成。
二、经济法的概念
定义是必要的。
它是认知的前提和研究的起点。
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法学家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都无一例外地依据自己对经济法的认识,给经济法作过不同的定义。
(简要介绍一下(1)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2)东欧以及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法的定义;(3)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使同学们对经济法的定义有一个历史的、客观的、感性的认识,为我们推出经济法的定义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法定义的方法
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
准确的经济法定义,对于正确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明确经济法的地位,阐释经济法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学者们对经济法定义的方法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即大家都认为,在经济法的定义中应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把经济法同其他法律部门,尤其是同相近法律部门区别开来。
基于此,我们认为,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定义经济法的最有效的办法。
(二)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的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揭示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
法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人们的行为规范,是通过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这是法的本质属性。
因此,作为具体的法律部门,在界定其涵义时,必须揭示该部门法所调整的是哪种(类)社会关系,维护什么样的社会秩序。
各个部门法正是因为有了不同的调整对象,才有了相互间的区别。
有些学者在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同时,在经济法的定义中还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嵌入了“功能”、“作用”、“方法”、“目标”等内容。
我们认为,这是不需要的。
因为,经济法的
“功能”、“作用”、“方法”、“目标”等都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调整对象是第一性的,“作用”、“方法”、“功能”、“目标”等是第二性的,将二者置于同一定义之中极易引起认识上的混乱。
2、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
不同的法律传统要求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法典或单行法律规范都可以成为法律部门的构成内容。
我国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构成的,既包括经济法律,也包括经济法规,但不包括其他非法律性的规范文件,如内部规章、操作规程等。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未制定经济法典。
自1978年以来,我国颁布了数以百计的单行性经济法律和经济法规,它们是现阶段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表现形式。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概述
(一)调整的含义
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
整顿和调控既包括对已经成熟且稳定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又包括尚处萌芽状态,还未充分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其目的是对社会关系进行梳理,以促进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进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法律调整的研究中,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性质与范围(即调整对象)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措施与手段(即调整方法)的问题。
(二)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客观性。
即调整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与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俱来的社会存在。
对调整对象只能去认识,去发现,去界定,而不能主观臆造。
2、总体性。
他们都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宏观性关系,不代表个体的微观性关系。
但是,这种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依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关系领域。
3、动态性。
这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是不断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只有当这些不平衡、不协调的经济关系影响到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家才干预,经济法才调整。
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和被法律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有着实质上的区别。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未形成共识,观点从多,争论激烈。
(概括介绍一下国内外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
介绍层次为:(1)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几种代表性理论观点;(2)社会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几种代表性观点;(3)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市场秩序规制关系
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在平衡本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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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口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的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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