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本 章小 结
3、经济法的本质
社会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民族 性
4、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和综 合性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面对 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 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 用了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 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 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 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 集中在港元兑换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 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 面。
实例分析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强化金 融监管,香港政府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 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 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 五个机构。
大经济法说;
经济法规说; 企业法说; 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宏观调控法说;
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管理协作(调)说;(纵横统一说)
调整对象说:
(二)否定经济法独立地位 的学说
学科经济法说; (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行政法说。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本教材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
4、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本 章小 结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 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090学时:64 学分:3开课学期:第四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熟悉我国现行基本的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国内外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学会分析和解决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例的技能;培养法律思维、交流和表达的能力。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并能用分析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分析案件。
掌握经济法律行为的相关概念。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经济法的概念;我国经济法的特征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教学方法:讲授第一节经济法概念一、中国经济法概念的萌芽与发展二、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三、现代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首先是经济关系(不是其他民法、行政法关系);2.其次是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通常是宏观的,不包括个人的微观性经济关系;3.再次是国家协调的经济关系,国家不干预的(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有以下几种经济关系:1.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政府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二、经济法的特征(一)综合性。
在调整手段上;在规范构成上;在调整范围上。
(二)经济性,其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三)行政的强制性。
经济法强调国家干预,体现了国家的权力属性,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体现了法的行政强制性。
(四)政策性。
思考题:1.经济法的概念2.我国经济法的特征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国内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和内容。
法学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我们所通用的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可以将法的定义简单的概括为: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
二、法的特点在前人对法律特征进行探索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个基本方面,即: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普遍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容。
1.法是由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3.法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为规。
4.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
5.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
(补充一点,一定要知道的)第二节法律规和法律条文一、法律规法律规是法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设定行为模式的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构成了法律的三要素)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组成。
(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法律条文每一法律条文并非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
每一法律条文也并非都直接规定法律规。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三节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一、法律渊源概述法律渊源也称“法源”,一般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通常按照法律制定机关和外部表现形式来划分。
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律规的效力来源。
二、我国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惯例、法律解释等。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围实施。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经济法基础课程内容

经济法基础课程内容导论: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活动关系为目的的一门法学科目。
它研究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基础课程是经济法学的入门课程,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经济法基本概念1. 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和调整性的特征。
2. 经济法的分类:根据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经济法可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根据调整的方式和手段,经济法可分为法律经济学和经济法学。
3. 经济法的历史演进:从古代的市井法到现代的经济法,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逐渐完善和专业化的过程。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自由竞争原则:保护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2. 经济效益原则: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3.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和公正竞争的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国家干预原则:国家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调控和干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经济法的基本制度1. 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程序,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 价格管理制度: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维护市场价格的合理稳定。
3. 合同制度: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4. 公司法制度:管理和监督公司的组织、运作和股东权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6. 反垄断制度:防止市场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7. 劳动法制度: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和谐。
8. 环境保护制度:规范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四、经济法的实践运用1. 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法治保障,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2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经济法定义第二节经济法特征第一节经济法定义一、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经济法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定义表述。
中外学者见仁见智,这里择要介绍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学说。
(一)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1、德国德国经济法学说主要是在二战以前,是早期的经济法学说。
前述形成有方法论说、世界观说、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等多种经济法学说。
(1)方法论说。
代表人物有盖勒(Geiler)、威斯霍夫(Westhoff)。
认为经济法就是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换言之也就是一种用于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
(2)世界观说。
代表人物是赫德曼(Hedemann,《经济法基础》)。
认为法学研究应当注意时代精神,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特征、渗透着现代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
同时,他指出,正如18世纪以“自然”为时代精神而导致自然法的兴旺一样,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经济法的发达。
赫德曼称自己的学说为“世界观理论”,实则他主要是提出了经济法研究的一种方法。
(3)集成说。
代表人物是努斯鲍姆(Nussbaum,《德国新经济法》)。
认为经济法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汇集综合。
他通过对德国一战时期(战前、战中、战后)出现的新法现象进行研究,认为凡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
而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律和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则不属于经济法集合。
(4)对象说。
包括有两种学说:一是组织经济法说。
代表人物是哥特施密特(Goldschmidt,《帝国经济法》)。
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的法”。
所谓“组织经济”,是指为改进生产而被规制了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也就是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市场支配或垄断形式的经济现象,其具有组织化特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独立地位。
调整这种“组织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
二是企业管理法说。
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笔记(法学类)第二章

第⼆章经济法本体论 ⼀、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法: (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推进学派形成 (2)提炼⽅法:“属+种差”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2)从市场失灵的⾓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 宏观调控法的产⽣: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产⽣: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1)有助于理解如下⼏个⽅⾯的问题: 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国家利益。
(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
⼆、经济法的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
2、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和规制性: A、经济性: 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使主体⾏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b.表现: ⅰ、经济法⾼速的⽬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市场运⾏效率 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ⅳ、经济法运⽤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段 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标和⼿段⽅⾯,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相结合的特性。
第二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的兴起一、概念溯源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首先提出和使用了这一概念。
摩莱里在该部法典中设计了一个符合“自然”和“理性”的制度以及保证实现该制度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在《自然法典》第四编的“分配法或经济法”中,摩莱里力图从分配领域上确立公有制的社会经济生活原则。
摩莱里所提出来的“经济法”,并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仅仅是一种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2、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中,对“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专章论述。
其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未来社会结构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公社”,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或相称的平等,“经济法”就是用来建造公社的一种指导思想,建立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且其经济法律思想里,已经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
但仍是依托空想社会主义为背景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进一步作了阐述,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其认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蒲鲁东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他对经济法的揭示,已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明确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德国魏玛共和国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煤炭经济法》(1919年)、《钾盐经济法》(1919年)等。
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从而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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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教学目的: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特征以及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学习,使学生深刻了解“什么是经济法”这一经济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本章学习后,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得出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之间的相异性,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社会法之间的关系。
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经济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计划课时:2课时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一、“经济法”的语源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第二部分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调整范围:仅限于分配领域。
“分配法或经济法”。
是未来公有制社会“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规则。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也是一种未来社会的分配规则。
“按比例分配”思想,在公平的制度上融入效率的因素。
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 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生活的全部结构。
较为接近经济法本质。
被认为是“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开山鼻祖”。
年,德国法学家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家直接组织管理或干涉国民经济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1919年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一系列《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P50)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1.每个部门法又可划分成多个子部门法。
如民法可划分为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宪法可划分成为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等。
2.有些法律部门是有一定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如民法围绕着民法总则,刑法围绕着刑法典。
3.法律部门之间仍然存在交叉之处。
所有权制度是民法的主要制度,在宪法、商法、经济法中也会涉及。
对商标的侵权既在《商标法》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
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一)调整对象: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的规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因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属性,成为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
如:(1)宪法的调整对象: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3)商法的调整对象: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4)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用工方与劳动者)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监察、争议解决)。
(5)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金融组织关系、金融交易关系、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刑法的定义是例外: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也有人说是罪刑关系,一般以行为来进行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构成当然也有学者对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持否定意见。
我们这里只介绍肯定的观点。
在《民法通则》前后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1.国家协调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杨紫煊(1)形成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协调(2)协调目的: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3)协调的主体:国家(4)调整对象分为4部分: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C.宏观调控关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社会保障关系:在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制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法的体系: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2.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李昌麒干预目的: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调整方法:指令性、指导性、直接介入经济、惩罚与奖励相结合调整对象包括4部分: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经济法体系: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3. 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构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王保树调整对象: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对外经济关系4. 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
——漆多俊调节目的:为弥补市场缺陷调节方式:干预、参与、促导调整对象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体系构成: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5.经济职能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顾功耘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管关系6.国家调制说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在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张守文国家运行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微观规制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体系构成: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7.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有序发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微观主体的存设关系及内部管理关系、市场秩序关系和宏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P38)8.总结(1)领域: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微观的经济领域、宏观的经济领域(2)目的、功能:经济的稳定、协调、有序、可持续运行、发展(3)主体:国家——相对方:市场(主体)(4)手段:直接参与、管制、激励引导等。
(5)调整对象的主要构成: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6)制度构成: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一、内容上:经济性国民经济稳定、有序运行二、目的上:社会公共性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创设良好公平有序的竞争的环境。
调整经济结构。
三、手段上:政策性(灵活性)1.经济立法受一国经济体制、经济发展的阶段影响2.实施(司法、行政)依靠政府经济职能、政策推动,受经济发展的影响。
四、制度构成:综合性1.强制性规范+诱导性规范《中小企业促进法》2.微观经济规范+宏观经济规范3.公法+私法4.主体构成多样5.法律渊源的多样性6.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五、时间上:现代性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社会利益的多元性、垄断的普遍存在、私人成本外在化、生产者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
自身的价值(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都体现出典型的现代法特征。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包含教材的第五章)一、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内涵(一)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1.有无独立、系统的调整对象是独立性的重要证成标准。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和调控关系。
3.调整对象可以和其他部门法相分开的。
4.法的独立性不依附于法律责任和诉讼制度。
(二)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1.发展市场经济、经济建设、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经济法保驾护航。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确立的7个部门法: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
二、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外延(一)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1.联系:(1)功能互补:共同作用于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功能(2)部分原则通用:平等、公平、善良风俗等(3)范围交叉:调整对象都有一定的经济关系。
2.区别:(1)产生的背景不同:自由资本主义/垄断、社会化大生产(2)民法:权利本位;经济法:社会本位法(3)救济:民事手段;多种救济方式(4)主体的地位、种类不同:平等、自然人和法人;不平等、多种具体的法律主体(5)价值的不同:形式公平/实质公平(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1.联系:(1)与政府职能、政府权力密切相关。
(2)法律渊源多样(3)追求社会本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区别:(1)行政法的性质:控权、限权法(2)经济法:限权法+授权法(2)救济方式:行政机制解决(行政复议、监察等);经济法依托专业机构、自治团体等其他救济方式。
(3)规范性质不同:程序法/实体法居多(4)调整对象内容不同:主要是非经济性社会关系,如治安/社会经济关系(5)调整手段不同:强制性的直接调整/既有直接调整也有间接调整(三)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1.联系:(1)产生的背景相似:伴随国家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经济法是广义的社会法领域: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现象,以社会为本位,强化社会责任。
(3)功能相互配合:在经济法的功能结构中, 经济功能为主, 社会功能为辅。
在社会法的功能结构中, 社会功能为主、经济功能为辅。
2.与狭义的社会区别:(1)应对问题不同:经济危机/社会危机(2)作用领域不同: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劳资关系领域和社会分配领域(3)宗旨:保障市场供求总量和结构均衡、经济稳定和持续增长、有效和有秩序竞争、经济与社会和生态协调/以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为重要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