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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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禁止投递物品指导目录(2023年)

禁止投递物品指导目录(2023年)

禁止投递物品指导目录(2023年)禁止投递物品指导目录 (2023年)---目录1. 介绍2. 投递物品分类- 2.1 可投递物品- 2.2 禁止投递物品3. 禁止投递物品的原因- 3.1 安全因素- 3.2 法律限制4. 投递物品指导- 4.1 确认物品类型- 4.2 查阅禁止投递列表- 4.3 识别包裹标记- 4.4 若违规物品被投递5. 反馈与建议---1. 介绍本指导目录旨在帮助投递员了解禁止投递物品的规定,并提供一些指导,以确保邮件投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投递物品分类2.1 可投递物品可投递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信件、贺卡、小包裹、零食、衣物等。

2.2 禁止投递物品禁止投递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违反法律法规的物品,以及限制性物品如毒品、武器、军火等。

具体的禁止投递物品列表将在相关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

3. 禁止投递物品的原因3.1 安全因素禁止投递某些物品的原因是为了确保邮递过程的安全。

某些物品可能因为其性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气体泄漏等危险情况,因此禁止其投递。

3.2 法律限制有些物品涉及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毒品、武器等,这些物品的邮递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不允许投递。

4. 投递物品指导为了遵守规定并确保邮件投递过程的安全性,投递员应遵循以下指导:4.1 确认物品类型在投递之前,请确认所要投递的物品类型。

如果不确定是否属于禁止投递物品,请参考禁止投递物品列表进行核实。

4.2 查阅禁止投递列表在投递之前,请查阅最新的禁止投递物品列表,以确保所投递的物品不在禁止投递范围内。

4.3 识别包裹标记在投递时,请注意包裹上的标记或标签,这些标记可能提示了某些物品不得投递。

如果发现禁止投递的标记,请立即终止投递并报告相关部门。

4.4 若违规物品被投递如果在投递过程中发现有禁止投递物品被投递,投递员应立即中止投递,并向监督机构报告。

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违规物品的安全处理。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一、背景
近年来,邮政和快递行业发展迅猛,快递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然而,随着寄递物品的种类不断增多,一些危险品、违禁品也开始通过邮政快递渠道进行传递,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规范、管理寄递物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禁止寄递物品范围
1. 违禁品类
•各类毒品、毒粉、麻醉药品等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武器
•赌博用具、色情物品等违法物品
2. 危险品类
•爆炸物、易燃物、腐蚀品等危险品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
三、禁止寄递物品管理措施
1. 禁止接受
邮政、快递企业在接收包裹时,对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的包裹应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规物品应当立即拒收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 处罚措施
对于寄递违禁物品或危险品的寄件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相关快递
企业也应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寄件服务、罚款等。

四、推动措施
1. 宣传教育
邮政、快递企业可通过宣传栏、官网、广告等途径,向寄件人普及禁止寄递物
品相关法规和政策,增强寄件人的法制意识。

2. 技术提升
引入先进的安检设备和技术,提升邮政、快递企业的包裹检测能力,确保违禁品和危险品得以有效识别和拒收。

五、结语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强化对邮政、快递行业的监管,遏制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通过邮政渠道传递的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全社会共同配合,做好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的稳定。

禁止寄递及限制寄递

禁止寄递及限制寄递

拒收异形货物:凡满足以下任何1个条件的,即为异形货物:1、外包装非长方形、正方形等外包装不规则货物。

2、货物裸露出外包装外。

拒收易碎品类:玻璃制品、大理石、钢琴、陶瓷制品。

拒收大件、超长、超高类:凡满足以下任何1个条件的,即拒绝收运:1、单件体积大于4个方。

2、单件重量大于2吨。

3、货物长度超出6米。

4、货物不可侧立高度高高于2.1米。

拒收液体类:凡满足以下任何1个条件的,即拒绝收运:1、除原包装(非桶装)外的化妆品、食品、药品、日用生活品外一切液体。

2、一切桶装液体、稠状货物。

3、酒类如没内纸、泡沫及外包装木架3种包装外,其他禁止。

危险品类:1、凡是货物标识有明显图标的拒绝收运:2、以下常见货物禁止托运:化物(树脂或封印催化剂)、煤气瓶、压缩汽体液体、导火索、炸药、烟花爆竹、放烟筒、爆发钉、雷管、发令纸、气雾剂、瓦斯气瓶、引火性烟雾气消化器、压缩酸素冷冻用瓦斯类、深冷液化瓦斯嗜喱水(液压)、雪种、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装 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香水、胶水(腐蚀或易燃)、酒精(甲醇、乙醇)、鸡眼水、乳胶漆、锈水、油墨、染料(易燃)、天那水、涂料(易燃易爆)、易燃油漆、汽油、摩丝、喷油、喷雪、强酸、强碱、印刷墨、灯油、粘合剂、双氧水、液体氨以及一切不明液体等。

活性碳、钛粉、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红磷、硫磺钾、钠、铯、锂、碳化钙、磷化镁、磷化钙、硅化镁第五类:如高锰酸钾、双氧水、双氧化钠、二氧化镁、过氧化钠、过氧化氢、过氧化钠、过硫酸铵、过硫酸钠、过硫酸钾、过硫酸钾、亚硝酸铵、高锰酸钠、高锰酸钾、高锰酸钙等农药、催除草剂、砒霜、敌敌畏、燕麦灵、杀螟威、蜗螺毒害品和感染净、福美双、氰化物、稻瘟净、毒草胺、杀虫脒、西力生、病第二类: 压缩气体和液 化气体第三类: 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 氧化剂和有机 过氧化物 第六类:禁运类:1、凡是以下货物拒绝收运类别禁运类货物品名烟草类香烟、烟叶、烟丝)、反动、不法书刊音像类: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枪支军用警用械具类(军用枪、公务用枪、民用枪,气枪、猎枪、运禁运品类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管制刀具类(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藏刀、腰刀、靴刀等)。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1. 引言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寄递服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该规定旨在限制或禁止寄递危险物品、违禁品和法律禁止寄递的物品,以确保快递业务的正常、安全运营,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危险物品的寄递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燃烧性、易爆性、腐蚀性、毒性或放射性等特性的物品,这些物品在寄递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根据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物品属于危险物品,禁止寄递:•爆炸品,如炸药、雷管等;•各种易燃物品,如气体、液体和固体;•腐蚀性物品,如化学药品、腐蚀剂等;•毒性物品,如药物、毒品等;•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核素等;•其他被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寄递的物品。

在执行过程中,寄递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物品的排查和认定,以确保不会将危险物品纳入寄递渠道。

3. 违禁品的寄递违禁品与危险物品不同,违禁品是指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物品被明确禁止寄递:•枪支、弹药及其零部件;•军事装备和军事用品;•各类管制刀具和爆破物品;•毒品和迷药;•动植物及其制品,如珍稀动物、濒危植物等;•非法出版物、淫秽物品和赌博设备;•其他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寄递的物品。

寄递企业应当对违禁品进行严格的管控和禁止寄递,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不会寄递以上禁止物品。

4. 法律禁止寄递物品法律禁止寄递物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寄递的物品。

法律禁止寄递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法律明确禁止寄递的物品;•法律限制或禁止的特殊物品,如保密文件等。

寄递企业应当加强与有关法律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掌握法律禁止寄递物品的最新规定,确保寄递业务的合法性。

5. 管理措施为了有效执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寄递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物品认定制度和审核流程,确保对危险物品、违禁品和法律禁止寄递物品的认定准确无误;•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识别和辨别禁止寄递物品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宣传教育制度,增强员工和用户对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通过X光机、化学检测仪等设备对邮件包裹进行安全监测;•加强与执法机关的合作,及时上报发现的违禁品和法律禁止寄递物品。

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为了确保邮寄服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制定以下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一、禁止邮寄的物品类别1.1违法违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非法出版物等一切违法违禁物品。

1.2危害公共安全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物品。

1.3传播违禁信息物品:包括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违禁信息的物品。

1.4具有较大病原体传播风险物品:包括带有病毒、细菌、寄生虫等较大病原体的生物制品、液体和实物。

1.5伪劣商品:包括伪造、仿冒的品牌商品、假冒名牌产品等。

1.6非法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物品:包括偷拍器材、窃听器、非法设备等。

1.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邮寄的物品。

二、邮寄物品审核机制2.1快递公司应建立健全以物品审核为核心的保障机制,对用户邮寄的物品进行严格审核。

2.2快递公司应要求用户提供正确、完整的寄递物品信息,对寄递物品的描述进行核实,防止谎报物品信息。

2.3对于不符合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的物品,快递公司应及时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快递员权利与义务3.1快递员有权拒收不符合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的物品,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3.2快递员应对寄递物品进行正确鉴别,遇到可疑或有问题的物品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3.3快递员应妥善保管寄递物品,防止物品丢失或遭到盗窃。

3.4如发现快递员违反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用户有权向快递公司投诉,并要求公司追究相关责任。

四、用户权利与义务4.1用户应对自己要邮寄的物品进行准确描述,并确保物品的合法性。

4.2用户应按照快递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签署相关协议。

4.3用户不得寄递禁止邮寄的物品,不得故意掩盖物品的真实性质。

4.4如用户寄递物品违反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用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责任与义务5.1快递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严格审核邮寄物品的程序和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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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解读
12月16日,国家邮政局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了《禁止
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新出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共有十七项条款,从适用范围、术语释义、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禁寄物
品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将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作
为《规定》的附录一同对外发布。

比照2007年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新规定
的禁止寄递物品从14大类增加到了19大类,新增包括间谍专用器材、非法伪造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和假冒伪劣物品等类别,并
且大大扩充了每一类物品的内涵,列有更多的详细物品名单。

值得商家和快递企业注意的是,禁止寄递物品目录中新增了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和假冒伪劣物品这一大类,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包括侵
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而假冒伪劣物品
包括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
品等。

新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快递企业和用户的责任追究。

按照新规定内容,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针对用户违反规定、交寄违禁品的行为,一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一方面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规定》对2007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从安全检查、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要求,将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8+1”项,载明物品从58种增
加到188种,并将《危险化学品目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上万种物品均纳入其中,使禁寄
物品指导目录更加具有全面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首次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将禁寄物品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
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
各类物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
寄递的其他物品等三个类别,对禁寄物品涵盖范围作出了较为清晰
的界定。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寄递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寄递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广泛宣传告知《规定》内容及相关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收寄验
视制度,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强化
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寄递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明确,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
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
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规定》提出了禁寄物品管理奖惩措施,重点针对寄递企业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明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规定,对于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
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
可依法给予表彰。

此外,《规定》还确定了禁止物品指导目录调整
原则,规定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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