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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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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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01•【文号】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不良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很好。

但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

现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宣传教育。

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决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中国特色,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认识;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对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字。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

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

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使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三、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函〔2006〕27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函〔2006〕27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
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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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2006〕27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提请解释〈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适用问题的函》(工商法函字〔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你局提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前未纠正的,视为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

如果违法的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

这一理解是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的,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章)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结束——。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案号】(2008)民提字第3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0.01.06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

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在后商标的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正文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提字第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昌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坤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伟平,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中国商标维权经典案例评点——中国商标经典案例近似商标争议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

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

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

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第十条进行修改。

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

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请遵照执行。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修正)(1996年11月16日工商企字[1997]398号 2002年4月29日修正)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完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发布日期:2010-12-21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1992.08.13)2.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1996.09.02)3.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1997.05.22)4.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1998.01.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09.17)6.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1999.01.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1999.01.1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04.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0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3.02)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7.16)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07.16)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使用“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9.12)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0.2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01.14)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02.07)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2002.06.1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2002.07.16)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2008.11.17)正文附后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和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原在各地的分社均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故各总社经清理整顿重新登记注册后,这些分社我局不再按分支机构核转。

关于异地经营的各类答复规定汇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1996年06月27日来源:1996-6-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管理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西宁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

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05.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203号2000.9.1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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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9-05-24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跨省级区域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相混淆的案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属于本省区域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有关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作出处理后,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

三、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人的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被投诉人的名称;
(五)被投诉人的地址;
(六)被损害的事实;
(七)投诉的请求。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

对将与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误认的,不应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应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6号令、粤工商标字〔1998〕361号通知和本文件的要求予以处理。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9〕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
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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