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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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论文:对《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与适用

课题研究论文:对《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研究论文对《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简介:韩晓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xx年1月,原告刘某与案外人包某共同出资成立被告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

20xx年5月,被告甲公司通过挂牌形式取得坐落于象山某产业区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1#地块与2#地块),出让价款分别为27 598 770元及134 701 230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在20xx年12月20日之前开工,在20xx年6月20日之前竣工;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国土资源局)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后,经申请,土地开发获批延期两年。

20xx年8月29日,刘某、包某与第三人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包某分别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0%、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后,甲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情况为原告刘某出资300万元持有公司注册资本30%的股权,第三人乙公司出资700万元持有公司注册资本70%的股权。

另,1#地块与2#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被告已支付6 900万元,20xx年8月24日、8月25日,第三人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9 530万元。

此后,原、被告及第三人为1#地块及2#地块项目的开发建设投入了一定的人力与资金,并开展了多项工作,包括租赁办公场所,委托设计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相关工程方案的设计,通过居间服务寻求融资合作,委托相关设计公司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以及环境保护可行性分析等。

20xx年9月、11月,原告及第三人签署两份股东会决议,同意被告以其名下的1#及2#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案外人奥美丽公司向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的1亿元贷款及天宇公司向工行宁波市分行的3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0xx 年,上述两笔贷款到期后,被告再次以其名下的1#及2#地块土地使用权为奥美丽公司及天宇公司合计13 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被告向银行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同意抵押意见书上原告刘某名字并非其本人所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本案情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

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

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

如何认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如何认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如何认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作者:黎冬梅来源:《人力资源》2023年第09期企业经营本就并非易事,近年来企业经营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甚至连阿里、腾讯、滴滴等头部企业都纷纷传出裁员的消息。

对于一部分企业来说,怎样活下去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

因此,当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裁员自救。

本文主要探讨的正是如何认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这个首要问题。

结合《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中的有关表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大都交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规定,但实际上,大多数地方政府也并未明确规定或已废除了有关认定标准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界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和难点。

此外,上海、北京、无锡等地也曾发布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只是现均已被废除,这样虽然避免了行政权力介入到企业的内部管理中,保障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但同时也出现了司法实践裁判口径不一的情况,造成经营困难企业无法准确适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员。

●主要认定标准从前述各地规定和司法案例可以看出,各地在认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标准各异,但主要认定标准是企业是否存在长期亏损。

对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要素主要包括:1.企业经济效益差,长期连续存在亏损。

2.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差,通常表现为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且扭转无望,长期无法发放员工工资或发放工资困难,甚至无法给员工提供最低生活费保障等。

●操作提示1.要证明企业长期存在亏损,企业一般需要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工商年检材料等。

经过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据效力更强,获得仲裁或法院认可的可能性更高。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交企业存在停产、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停止招工等企业存在经营困难的证据。

试论公司僵局

试论公司僵局

试论公司僵局摘要:”公司僵局”一词,源自英美公司判例法,是对公司内部出现矛盾又不能解决的描述。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公司状态。

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包括哪些情形?出现公司僵局后有什么法律对策?本文在对《公司法》第183条解读的基础上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股东公司僵局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僵局,是因为公司的各股东之间已经丧失了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进而无法形成经营决策,导致公司无法运转,处于瘫痪之中。

这不仅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公司利益也会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若干规定(二)》对此条进行了解释。

一、公司僵局概念的界定公司僵局,是指因公司股东之间、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状态。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认定公司僵局要把握四个要件:1. 主体资格。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方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讲的是表决权而不是出资比例;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而不是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或持有公司股份的10%。

另外,我国对可请求的主体资格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而英国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应该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10%以上全体股东表决权。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此可加以借鉴,从而严格限制可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维护公司的利益。

2. 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必须是陷入僵局。

这种严重困难,是指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是指公司财务上的严重困难,也就是说,公司僵局和财务状况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在《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1条第2款有明确的解释。

如何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如何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如何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遭遇到一系列困扰与难题,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作,甚至面临破产的状态。

为了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企业财务状况首先,可以从企业的财务状况来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

可以通过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来展示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

如果企业的收入持续下降、亏损扩大、资产负债矛盾加剧,或者出现无法偿付债务的情况,都可以证明企业的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

二、市场环境变化其次,可以通过市场环境的变化来论证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

可以分析市场供需关系、竞争格局、消费者需求变化等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如果市场需求下降,竞争加剧,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或者市场变动导致企业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环境,都可以证明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

三、生产设备维护问题另外,可以以生产设备维护问题来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企业的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企业无法及时维护设备、更新设备或是设备老化,导致生产效率低下、产品质量下降,都可以作为证明生产经营困难的理由。

四、劳动力问题此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可能遇到劳动力方面的问题,这也可以作为证明生产经营困难的依据。

例如,企业可能面临员工流失、员工技术不足、不合理的劳动力成本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发生。

五、政府政策变化最后,政府政策变化也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例如,税收政策调整、行业准入标准提高、环保要求加大等政策变化都可能对企业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企业可以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申请材料等来证明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造成了严重困难。

在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通过数据、统计、调查、报告等途径来支持论点。

此外,还可以结合企业经营历史、经营策略、员工情况、市场调查等多方面的详细信息,全面客观地呈现出企业所面临的实际困境。

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

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

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释义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格消灭的法律事实。

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分为公司⾃⾏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式。

⾃⾏解散⼜称任意解散,是指公司基于⾃⾝的意思解散公司,⽐如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者分⽴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司法解散⼜称裁判解散,是指公司的⽬的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依法律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依据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

这⾥所指的公司解散纠纷主要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引发的纠纷。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了公司僵局作为申请法院裁判解散的事由。

该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固定利益受到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在存续期间如果长期发⽣严重的内部⽭盾,导致公司的正常经营⽆法进⾏,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此时,若公司继续存续,则对股东利益明显不利。

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合性特点,公司能否正常运营依赖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若股东之间关系恶化,或当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法实现公司⽬的时,应赋予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第182条就规定了公司僵局出现时,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管辖因公司解散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相关法条处理公司解散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182条、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注意问题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必须以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为前提。

如何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如何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如何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法律分析:如何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因各种原因发生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企业陷入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其生存和发展都可能面临重大问题。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规定,这一概念在劳动法和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如何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判决书结果进行法律分析,并给出相应建议。

一、案例引入某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管理不善、产品老化等原因,销售额连续三年下滑,利润严重缩水。

在此背景下,公司决定进行重组,但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定义产生了争议。

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身符合“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条件。

二、法律分析在判断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我国法律给出了明确的标准:1. 企业订单数量、客户数量等经营指标明显下降;2. 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源等供应严重不足;3. 企业出现停工、半停工或开工不足现象;4. 企业存在严重债务违约或资金链断裂风险;5. 其他表明企业已陷入严重经营困境的情况。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在审理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1. 公司的订单数量和客户数量是否明显下降?2.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源等是否供应严重不足?3. 公司是否存在停工、半停工或开工不足现象?4. 公司是否存在严重债务违约或资金链断裂风险?5. 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表明已陷入严重经营困境的情况?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公司在订单数量、客户数量、原材料和能源供应等方面均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且存在停工和债务违约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建议对于企业而言,当面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如何证明自身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关键。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保留经营数据:企业应妥善保留订单数量、销售额、客户数量等经营数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

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原则

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原则

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原则好吧,今天咱们聊聊一个有点沉重的话题——公司经营管理遇到的那些麻烦事儿。

别紧张,咱们不打算沉入悲惨的深渊。

很多公司都经历过这些坎坷,没什么大不了的,大家一起听听就好。

说起公司经营困难,首先得看看啥叫“严重困难”。

你知道,很多公司一开始就像是那股新鲜的风,呼呼的劲儿。

但是时间一长,风停了,哗哗的就成了“停滞”的水。

这时候,资金流动就像是干涸的小河,根本没法滋养公司那棵小树。

老板心里也着急,心想:“我这家店,真是要完蛋了吗?”真不是这么简单。

经营困难,有时候就像天气变脸,阴晴不定。

再说了,这种困难还得看是啥性质。

有的公司就像是被人踩了一脚,马上跌倒了。

这种情况,老板得想办法了,不能在地上趴着哭。

他们要扛起精神,翻盘绝对不是什么轻松活。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公司快要关门,员工们心里肯定是七上八下的,晚上睡觉都在做噩梦。

老板就得像个火车头,得把大家的士气提上去。

要是气氛一冷,没多久,大家就会开始互相怀疑,甚至说:“我是不是该找个别的工作了?”有的公司可能是因为外部环境变化,比如市场竞争加剧,消费者口味变了。

这就像是吃饭时突然发现菜没盐了,怎么吃都没味。

市场上竞争对手一个个来了,搞得你不得不缩减成本,连员工的午餐都得减配。

员工心里难免有怨言,长此以往,留不住人,那可就糟糕了。

还得说说财务问题。

公司账面上的数字像是玩游戏一样,变来变去,最后总是有个看似不妙的结果。

有人可能觉得,账上亏损就等于经营困难。

其实不一定,有时候那些“账面亏损”只是暂时的,没必要大惊小怪。

老板要有点心理承受能力,要知道未来有可能会好起来,别一味着急。

想当年,很多企业都是在危机中逆风翻盘,走出了困境。

沟通真的是个大问题。

有些公司,内部沟通就像是走钢丝,紧张得要命。

老板们忙得不可开交,根本顾不上跟员工说说心里话。

这种情况下,员工就开始猜测、议论,形成了自己的“小圈子”。

可这可不是个好兆头,大家心里都想着“要不我先走人?”有些人觉得自己就像是在玩传话游戏,一个人说一半,最后的结果和原话简直是天差地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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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又称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者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态。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可分为公司对外的经营困难和对内的管理
困难。

经营困难,是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亏损的情形;管理困难是指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处于僵持状态,有关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日常运作陷入停顿与瘫痪状态。

根据相关的司法精神,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应当遵循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的运营现状进行综合分析的规则,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况不是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是公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二、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其他要件
依照《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除了要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僵局状态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由于公司内部运营机制失灵,使股东的股东权、监事权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必然会使股东遭受更大的损失。

2、公司僵局状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中小股东滥用司法解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途径解决僵局,同时也是为了使法院审慎适用强制解散公司的手段。

但这并不是要求对于公司僵局的处理必须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前提。

正因为
如此,《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据此,经过法院的调解仍无法改变公司僵局状态的,应当认定为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法定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

三、慎重对待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以打破公司僵局案件
解散公司将面临公司财产的清算、债权债务的清理以及职工妥善安置等问题,必须谨慎对待。

只有对必须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来处理公司僵局状态的案件,才能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散(二)》的规定,并参照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点确定的规则判决解散公司。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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