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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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太原科技大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太原科技大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按照学校“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实行问责,提高效能”的总体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所属的各学院、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管理、服务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条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对学校做出的决定和工作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纠错改正机制的;(五)违反议事规则,超越权限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六)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或不敢抓、不敢管或敷衍塞责,以至于影响学校发展大局的;(七)未按要求落实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延误和影响学校整体工作的;(八)对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擅自出租、转借或对非法出租、转借、占用等长期失察或不闻不问不管的;(九)内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力,一年中发生三次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十)对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事件的;(十一)本单位工作效率低下,秩序混乱,纪律涣散,服务质量差,师生反映强烈的;(十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应当提早发现而未发现的,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三)单位组织集体活动或外出活动,因组织管理不力,发生严重事故的;(十四)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十五)不认真执行校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相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十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出现乱收费、设立小金库、账外账等违规情况的;(十七)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和单位名义招生、办班或者虽经学校批准,但在招生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考生,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八)本单位发生重大或紧急事项,单位负责人不能协调解决又不及时向学校报告的;(十九)本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事故,迟报、虚报或隐瞒不报的;(二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问责考核细则

问责考核细则

岗位问责制干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考核评价集团公司各单位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激励干部提高业务水平,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并为干部的选拔、任用、晋升、奖惩、培训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期量化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签订岗位问责制的干部。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机构第四条在集团公司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岗位问责制干部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考核办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财务办、工会、团支部、职工代表等组成。

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总经办,集团公司总经办主任为考核办公室主任.第五条考核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及标准第六条岗位问责制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一)德:主要考核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表现情况.本项总分10分,扣完本项总分为止。

具体内容包括:①参加反政府组织或邪教组织的扣10分;②没有贯彻执行上级(含集团公司)的政策和决议的每次扣5分;③没有贯彻执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的每次扣2分;④没有坚持民主、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的每次扣2分;⑤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扣10分;⑥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扣10分。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业务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一线生产部门本项总分20分,二线非生产部门本项总分30分,其中:违反任一项每项每次扣5分,扣完本项总分为止。

具体包括:①对上级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且未能提出有效理由的,发生安全事故经鉴定属本人失职造成的;②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③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④违反公司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⑤本单位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⑥领导班子不团结、内部斗争激烈的;⑦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⑧被投诉次数多、经查证属实但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⑨本单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⑩本单位违反公司招聘规定的。

学校问责制度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制度一、背景介绍学校问责制度是为了提高学校管理的透明度和质量,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明确学校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目的和意义1.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通过问责制度,学校管理层将更加关注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提高学校整体管理水平。

2. 促进教育教学改进:问责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教学改进,提高学校的整体教育质量。

3. 增强学校透明度:学校问责制度的实施将使学校管理过程更加透明化,学校管理层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将对外公开,增强了学校的公信力和形象。

三、问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1. 问责主体:学校问责制度的主体是学校管理层,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工处等相关部门。

2. 问责对象:问责对象主要包括教师、学生以及其他与学校管理相关的人员。

3. 问责标准:学校问责制度应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问责标准,包括教学质量、学生管理、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要求。

4. 问责程序:学校问责制度应明确问责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问题发现、问题核实、问责决策、问责实施等环节,确保问责的公正和合理性。

5. 问责措施:学校问责制度应规定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问责制度的执行和效果评估1. 执行监督:学校问责制度的执行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对问责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效果评估:定期对学校问责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教育教学质量的改善情况、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方面的评估,为制度的优化和改进提供依据。

五、案例分析某学校在实施问责制度后,发现部分教师教学质量不达标,学生管理不严格等问题。

校方采取了以下措施:1. 对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教育理念。

2. 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学生奖惩制度,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和学习积极性。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防范“权力任性”,对履行经济责任中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问责,根据党内相关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副处职(含副处职)以上领导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责对象包括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职能部门、学院(研究所、中心)、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

对学校审计、会计监督、执纪监督等内部监督中发现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财政专项检查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相关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经济责任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问责领导小组”)。

问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责任问责工作,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财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纪检、监察、学校办、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国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主责单位(经济责任问责涉及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回避。

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问责办公室”)。

问责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经济责任问责工作,设在纪委监察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兼任。

第四条对违反经济责任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逐级问责、层层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不依法依规决策,集体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一、背景介绍学校问责制度是指一种组织管理体系,旨在确保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通过建立问责机制,学校能够对教师、学生、家长等相关方进行评估和追责,以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二、问责制度的目的1. 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通过问责制度,学校能够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教育教学目标的达成。

2. 加强管理效能:问责制度可以推动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整体运作效率。

3. 增强学校的社会责任感:问责制度能够让学校更加重视社会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三、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1. 教师问责:a. 教学质量评估:学校可以通过定期的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

b. 教学反馈和指导:学校可以通过班级评议、同事评估等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反馈和指导,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效果。

c. 职业发展支持:学校提供教师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支持,例如培训课程、学术研究等,鼓励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2. 学生问责:a. 学业评估:学校通过学生考试成绩、学业表现等方式,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进行评估,发现学生的学习问题并进行针对性辅导。

b. 行为规范:学校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的纪律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3. 家长问责:a. 家庭教育指导: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等方式,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帮助家长提高教育水平,更好地支持孩子的学习和成长。

b. 反馈机制:学校建立家长意见反馈机制,接受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改进学校管理和教育质量。

四、问责制度的实施步骤1. 制定问责指标和标准:学校需要明确问责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例如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业表现等,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和标准。

2. 评估和监督:学校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督,对教师、学生、家长等相关方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反馈和指导。

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引言概述:学校问责制度是指学校对教职员工、学生和管理层的行为和绩效进行评估和追责的一种制度。

它旨在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效率,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学校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正文内容:1. 教职员工问责1.1 确定教职员工的职责和目标:学校应明确教职员工的工作职责和目标,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职责,并为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1.2 评估教职员工的绩效:学校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教职员工的教学水平、学生评价、科研成果等进行全面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3 奖惩制度的建立:学校应建立奖惩制度,对教职员工的突出表现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表现进行追责,以激励教职员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 学生问责2.1 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估:学校应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估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考试成绩、作业完成情况、参与课堂讨论等,以发现学生的学习问题并及时给予帮助。

2.2 学生行为规范的约束:学校应建立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包括迟到早退、缺勤、欺凌等行为,以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2.3 学生发展指导与辅导:学校应提供学生发展指导与辅导,帮助学生规划个人发展目标,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问题,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 管理层问责3.1 确定管理层的职责和目标:学校应明确管理层的职责和目标,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职责,并为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3.2 绩效评估与考核:学校应建立管理层的绩效评估与考核机制,对管理层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包括学校的教育质量、财务状况、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3.3 激励与追责:学校应建立管理层的激励与追责制度,对管理层的突出表现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表现进行追责,以激励管理层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

4. 问责制度的实施方法4.1 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问责制度和流程,明确问责的标准和程序,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8日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责任体系建设,全面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依纪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指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各区(市、县)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 背景2. 总则3. 问责范围4. 问责主体5. 问责方式6. 问责程序7. 问责效果评估8. 其他规定1. 背景问责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强化责任意识,推动组织有效运转。

问责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组织内部的管理,确保责任有人担当,工作有结果。

2. 总则问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质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力求做到公正、公平、严格。

3. 问责范围负有特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管理和执行特定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和协调的专业人员;其他有关工作任务的关键人员。

4. 问责主体问责行为的主体为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问责主体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

5. 问责方式5.1 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是指在组织内部进行问责,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约谈函、责令改正等。

5.2 外部问责外部问责是指通过外部审计、评估等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包括检查、评估、处罚等。

6. 问责程序6.1 发现问题发现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问题或失职行为。

6.2 调查核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6.3 审议决定相关领导组织会议审议决定,确定是否进行问责以及问责方式。

6.4 实施问责依据审议结果,执行问责措施并进行记录,通知相关人员。

7. 问责效果评估对问责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高问责的有效性。

8. 其他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相关解释权归本单位问责管理办法起草组。

学校问责制度实施方案

学校问责制度实施方案学校问责制度是指学校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行为进行规范和评估,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建立健全的学校问责制度,对于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落实学校问责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问责机制。

1.明确责任主体,学校领导班子是学校问责的主体,各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也是问责的对象。

2.明确问责内容,问责内容包括教学质量、学生成绩、师德师风、学生纪律等方面。

3.建立问责档案,对于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表现进行记录,形成问责档案,作为评定问责结果的依据。

二、落实问责措施。

1.奖励措施,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证书等。

2.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表现不佳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扣减奖金、责任追究、警告甚至开除等。

三、建立评估机制。

1.制定评估标准,明确教学、学业、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标准,包括考试成绩、教学评价、学生考勤等。

2.开展定期评估,学校领导班子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问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

1.宣传政策法规,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全校师生宣传学校问责制度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

2.开展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参加问责制度相关的培训,增强大家对问责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五、建立监督机制。

1.建立监督小组,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学校问责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舆情监控,关注社会舆论和学校内部舆情,及时了解和处理与问责制度相关的问题和意见。

六、强化问责结果公开。

1.公开问责结果,学校领导班子要将问责结果及时公开,让全校师生了解问责的情况和结果。

2.公开问责原因,对于受到问责的教职工和学生,要公开问责的原因和依据,增强问责的公开透明性。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校问责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促进学校的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一、背景介绍学校问责制度是指建立在教育领域中的一种管理机制,旨在确保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能够按照既定目标和标准进行,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效能。

通过建立学校问责制度,可以明确责任、规范行为、提高透明度,从而推动学校的发展和进步。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学校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能够按照既定目标和标准进行,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效能。

2. 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校问责制度应确保对所有教育工作者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问责。

2) 透明原则:学校问责制度应确保评估和问责的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使相关人员能够了解评估标准和结果。

3) 激励原则:学校问责制度应激励教育工作者积极投入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效能。

4) 完善原则:学校问责制度应不断完善,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

三、问责的主体和对象1. 主体:学校问责制度的主体包括学校行政部门、教育管理部门、教育局等。

2. 对象:学校问责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长。

四、问责的内容和方式1. 问责内容:1) 教育质量: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学生成绩、教学效果、教学资源等。

2) 教师绩效: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教学方法等进行评估。

3) 学校管理:对学校的管理水平、管理制度、管理效能等进行评估。

4) 学生安全: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学生安全教育等进行评估。

2. 问责方式:1) 绩效考核:通过对教育工作者的绩效进行评估,对表现不佳者进行问责。

2) 监督检查:通过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问责。

3) 罚则制度:建立相应的罚则制度,对违反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问责。

4) 资源调配:根据学校的问责结果,进行资源的调配和分配,激励优秀教育工作者,惩罚不良行为。

五、问责的程序和流程1. 设定评估标准:学校应根据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指标。

2. 评估和监测:学校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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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学院干部的责任意识,监督学院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问责的对象是学院各级干部(以下简称干部)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人。

第三条干部对其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含二级学院,以下统一称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罚适当、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问责与考核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干部有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
严、执行不力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不传达贯彻落实,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学院安排的任务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及时处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紧急情况不到岗,或因违反程序、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对学院正常工作造成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尽心尽责,对反映问题的师生态度冷漠,工作作风粗暴,对师生的利益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院下达的指示、决策或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全局工作的;
(六)在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误导学院正确决策,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八)管理教育不到位,本部门所属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十)个人或帮助他人在公开场合(包括网络、报刊)发表有损党和国家以及学院形象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坚决制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十二)不认真执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有意逃避学院和群众的监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个人品德行为不端,尚未构成违纪违法,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四)对下属监管不力,导致其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而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班子严重不团结,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或班子工作不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从而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

(十七)学院党委、行政或群众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根据其过错责任、情节和事实等相关要素,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六)减发或扣发校内绩效津贴;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劝其引咎辞职;
(十)责令辞职;
(十一)降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其中,采用第六项问责方式的,按《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采用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与管理程序办理。

已构成违反党纪和政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和党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和党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和党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手续后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以上的职务,应经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或者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地向上级汇报,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学院党委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审计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简称问责办),具体负责问责制日常工作,包括受理有关问责事宜,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问责办设在监察审计室,监审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
的,由学院纪委批准,责成监审室进行初步核实:
1、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上级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3、校党政领导、校纪委、校党政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4、学院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代会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5、学院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信访;
6、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十四条经学院纪委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应向学院党委提出初步核实报告,经学院党委审批后启动问责程序。

经学院党委同意,由学院纪委授权问责办派出调查组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被调查的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学院纪委报请党委批准暂停其职务。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申辩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询问被调查人员时应由调查组二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制作
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院纪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纪委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调查终结后,由学院纪委提出问责意见报请学院党委批准。

问责决定应当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享有的权利。

《干部问责决定书》一式3份,监察审计室、组织人事处、当事人各1份。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教育,并督促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属于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由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并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学院纪委可以授权问责办直接提出问责意见,报请党委批准。

第十九条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
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院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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