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解读

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解读中国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解读随着旅游业快速发展,中国提出了全域旅游的发展理念,旨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
全域旅游示范区则是具体实施全域旅游理念的重要载体。
那么,什么是中国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
一、背景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其中提出了开展全域旅游试点,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
2019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中国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全域旅游的发展。
二、创建标准1.基本要求示范区所在地区具有较强的旅游资源、文化底蕴和综合实力,且具有建设示范区的发展愿景和政策支持。
2.内涵要求(1)发挥旅游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示范区应该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转型。
(2)旅游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旅游综合服务体系,包括旅游信息服务、旅游市场主体管理和旅游产业配套设施建设等。
(3)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能力示范区要注重资源环境保护,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和区域治理,保持旅游目的地的整洁、美丽和安全。
(4)文化旅游综合体建设能力示范区应该充分挖掘地方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文化旅游综合体。
(5)市场运营能力示范区要具备市场经济运作能力,完善旅游市场主体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品牌形象,促进旅游消费的持续增长。
3.创建标准(1)旅游区域化示范区应该具有较高的区域化、连通性和多业态融合的特征。
具体要求包括:区域范围大、区域特色明显、区域内交通连通性好、业态多元化等。
(2)旅游集约化示范区应该充分利用旅游资源,通过旅游产业集聚和资本集聚,提升旅游业综合效益。
具体要求包括:旅游资源利用率高、旅游產業集聚度高等。
(3)旅游品牌化示范区应该具有明显的旅游品牌特征,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建立示范区规章制度

建立示范区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区管理,保障示范区内秩序,促进示范区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示范区是指具有一定示范性、引导性和示范作用的区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示范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示范区遵循市场化运作、法治化管理、政府推动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示范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增长。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实施绿色发展,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七条示范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管理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维护示范区内秩序。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监督体制,加强对示范区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示范区建设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示范区的定位和功能,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示范区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自然环境。
第十一条示范区应当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服务条件,促进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示范区应当注重创新驱动,支持科技创新,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链升级。
第十三条示范区应当注重人才引进,引进人才,培育人才,打造人才高地,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示范区应当注重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创新,优化企业环境,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十五条示范区应当注重文化建设,传承优秀文化,丰富文化生活,提高人民文化素质。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示范区建设验收工作,定期评估示范区建设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建设方案。
第三章示范区管理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管理制度,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利,规范工作程序。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规范一、引言旅游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旅游景区是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因此,规范景区的开发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规范进行论述。
二、旅游景区规划与设计1. 生态环保旅游景区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生态环保,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破坏景区生态环境。
2. 游客需求规划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游客需求,合理布局景点、设施、交通等,提供舒适便捷的旅游体验,并且注重不同群体的需求差异。
三、景区设施建设1. 安全设施景区设施建设应注重安全性,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紧急救援设备,设置清晰明确的安全疏散指示牌,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
2. 便民设施为方便游客,景区应提供完善的便民设施,如洗手间、垃圾桶、饮水处等,并保持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清洁。
四、景区管理与服务1. 人员管理景区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化的人员进行管理,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并开展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2. 游客服务景区管理部门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包括提供详尽的旅游信息、提供游客咨询和投诉渠道、提供导游服务等,满足游客的各类需求。
五、景区环境保护1. 垃圾处理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科学的垃圾处理方案,包括分类投放、定期清理和合理处理,确保景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2. 自然保护景区应加强自然保护工作,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限制游客对自然景观的破坏,保护珍稀物种和原生植被。
六、营销与宣传1. 宣传推广景区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包括利用互联网、旅游展会、社交媒体等方式,提升景区知名度和吸引力。
2. 价格与票务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合理的门票价格,并建立公正透明的票务管理机制,避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竞争。
七、合作与交流1. 合作机制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形成联动效应,推动旅游业的协同发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各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旅游是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批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具有明确地域界限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申请建设示范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示范区的建设坚持国家引导、地方为主、多方参与,坚持景观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资源永续利用与示范区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旅游活动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审批与验收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负责示范区的组织申报、审批与验收。
第六条申请设立示范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示范区设立的申报文件。
示范区设立申请书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
凡申报示范区,须划定明确区域,经省旅游局、环保局、计委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提交申办文件。
2.规划文件。
凡申报示范区,须有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主持评审,环保、计委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评审意见。
规划要求特色鲜明,建设项目符合现代旅游者的需求,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自然景观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生态环境质量较好。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生态旅游区建设规划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求。
3.项目建设文件。
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经营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标准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标准摘要:一、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定义和目的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标准1.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3.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4.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定流程1.申报流程2.评定机构3.验收阶段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意义和价值1.促进旅游业发展2.提升度假区品质3.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正文:一、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定义和目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为了满足我国居民休闲度假需求,为人民群众积极营造有效的休闲度假空间,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为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而设立的综合性旅游载体品牌。
其主要目的是促进旅游业发展,提升度假区品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标准1.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需要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 及相关细则要求,包括度假区的面积、设施、服务质量等。
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度假区内的旅游产品、服务内容和宣传推广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积极传播正能量,提升游客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3.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度假区内的旅游设施要相对集聚,布局合理,方便游客游玩。
同时,度假区的经营状况要良好,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度假区需要建立完善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包括游客咨询、导游解说、安全警示等,为游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定流程1.申报流程:旅游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向评定机构申请质量等级评定。
申报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度假区的基本情况、设施介绍、经营状况等。
2.评定机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定机构为国家旅游局。
评定机构将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
3.验收阶段:评定机构对申报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准确性,评估度假区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推进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几点思考——以福建为例

2013年05月下半月刊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几点思考——以福建为例冯云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系福建福州350003)摘 要:文章从生态旅游的内涵及特点出发,在分析了福建发展生态旅游必要性的基础上,详细描述了福建发展生态旅游所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最后提出发展福建生态旅游的战略举措。
关键词:生态旅游;发展;制约因素与对策在国际上,旅游产业被认为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脉和基础产业,其发展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被喻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加速器”和“第三利润源泉”。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福建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务院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促进福建省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结合,提高旅游产品和旅游活动的文化内涵,推动福建省文化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加快建设旅游强省和文化强省,2012年10月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为做大福建旅游业保驾护航,福建旅游业正在茁壮成长,而且在一些领域和沿海发达地区表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和潜力,推动了福建经济的发展。
然而,旅游的发展在给福建经济发展带来推力的同时,也给福建人居环境带来诸多负面的影响:如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交通阻塞,以及旅游景区的废弃物的不当处理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等等。
因此,必须加快福建生态旅游的研究与建设,促进福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本文以生态旅游的内涵与特点为切入点,分析福建发展绿色旅游的必要性及其障碍,进而提出福建发展绿色的对策举措。
一、生态旅游的内涵与特征(一)生态旅游的内涵生态旅游,又称“绿色旅游”,生态旅游的提出是20世纪60年代初“生态觉醒”的产物。
环境学者、生态学者、林学家等纷纷投入其中进行深入研究,认识到城市的热、光、细菌等环境因子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存,人们意识到“城市不是人类最佳的生存环境”,并提出了相关的理论。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
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定相关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指引提出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解释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生态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一是山地型。
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二是森林型。
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三是草原型。
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 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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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七条草原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也包括草甸类型。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八条湿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暗河”、“原始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九条海洋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条沙漠戈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沙漠或戈壁或其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物旅游资源类目中“植被”、“植物资源”、“动物”、“动物资源”、“规模与丰度”,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水资源”、“森林”、“溶洞”、“岩洞”、“动物显现”、“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景观路”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一条人文生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及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生物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的所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该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二条评分表“示范区规划”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有专门编制单位和规划成果”,其中的编制单位要求有旅游或环保规划资质。
“全面实施”、“基本实施”、“严重违反规划”三个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三条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评分时估测实际建设用地是否超过了用地规划指标,如超过,不能得分。
空气质量“参照国标一级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级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噪声质量“参照国标一类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类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四条评分表“市场营销”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市外游客占50%以上”,其中“市”指的是地级市或同级行政区。
第十五条评分表“培训与教育”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的“达标率”,是指通过测评导游生态旅游基本理论及所在示范区知识,及格导游占参加测评导游总数的比率,测试内容由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评分表“基础设施”类目中,“选线与山形水系相呼应”与“建设垃圾处理好,不留迹地”两个评价项目分值都由5分调整为3分。
评价项目“直拨长途”和“仅有市内直拨”为选择评分项,两项评分不可累加。
第十七条评分表“区域统筹”类目中,评价项目“特色”(序号9.3.3)分值由20分调整为10分。
第十八条评分表“综合管理”类目中,评价项目“设电脑触摸屏”与“提供节目预告服务”分值分别由2分调整为1分;评价项目“有影视介绍系统”分值由3分调整为2分,其它不变。
第十九条示范区提供的《规范》附录C中游客满意度有效问卷每年不得少于300份,并咨询旅游代理商的意见。
问卷游客充分体现景区客源特点,问卷时间分配合理,应包括淡旺季、平日与节假日。
示范区应根据问卷结果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同时,问卷调查纳入示范区复核管理,作为复核时参考意见之一。
第二十条示范区设有生态环境监测站,制定了完善的环境监测与预警制度并严格实施
的,可酌情加5-10分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但加分后该类目总得分不得超过满分值345分。
第二十一条示范区已有如下称号的,应按如下规定加分:国家3A级景区4分,国家4A级景区8分,国家5A级景区12分,省级旅游度假区6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2分,景区与度假区两类不累加;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或国家级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称号均加8分,但不累加;列入世界地质公园或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的加10分,列入世界级遗产名录的,加12分。
本条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