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管理,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符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5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
第三条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各级旅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创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线路编排、市场促销等方面重点支持示范区发展。
第五条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和环保部对示范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与环境保护厅(局)组织实施示范区的筛选、初评、推荐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示范区的申报,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省级旅游与环境保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二)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三)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四)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五)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我评估达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六)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
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定相关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指引提出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解释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生态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一是山地型.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二是森林型.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三是草原型。
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安全规范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安全规范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及其自然与文化资源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为了保障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游客的安全,制定并遵守生态旅游安全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从准备阶段、旅游过程中和离开自然保护区等方面来讨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安全规范。
一、准备阶段在准备参观自然保护区之前,游客们应该提前了解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宣传和规章制度等。
同时,游客也需要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户外活动的要求。
此外,在自然保护区的游玩过程中,需要提前准备和携带必要的装备,如合适的服装、鞋子、食品、饮用水等。
这些准备将有助于提高游客的安全水平,减少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二、旅游过程中的安全规范1. 尊重自然环境:游客应该尊重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和生态系统,不随意破坏或污染环境。
不摘取野花野果、不触摸野生动物、不破坏自然景观等,以保护自然环境的完整性和美观。
2. 注意个人安全:游客在行走过程中应尽量走在规定的游览道路上,避免在斜坡、悬崖、河流等危险区域行走。
同时,游客需要遵守导游或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排,不违反规定行为,以保证自己的安全。
3. 火源与烟火:在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生火、烧烤等行为,以防止火灾发生。
同时,游客也不应使用烟花爆竹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保持自然保护区的安全。
4. 水源安全:自然保护区的河流湖泊等水源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游客应该爱护水源,不乱扔垃圾污染水源。
同样,游客也需要注意自己的个人安全,在游泳等水上活动中要注意水流的情况,确保自己的安全。
5. 食品与垃圾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游客应该妥善处理食品残渣和垃圾,尽量不在自然环境中留下垃圾,不饲喂或丢弃食物,以免引发动物侵扰和自然环境的破坏。
三、离开自然保护区离开自然保护区时,游客应该将自己的游玩轨迹掩埋或擦拭掉,不留下踪迹。
同时,游客也要注意不携带自然保护区内的任何动植物或其它物品,以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物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完整性。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旅游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标准的制定是为
了推进中国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
据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已
经于近日正式发布,这一全新的标准涵盖了范围广泛、标准高严、评
价科学准确等特点。
首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涵盖了非常广泛的领域,包括旅
游景区、度假区、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多个方面,以及管理体制、
环境资源、服务质量等方面。
同时,这一标准还注重生态环保,鼓励
采用清洁能源、节能措施等环保手段,促进旅游生态化发展,提升旅
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水平。
其次,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制定十分严格,不仅要求严格
监管、规范管理,还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文化保护等
方面的措施,全面提升旅游景区的品质和档次。
同时,这一标准着重
关注游客的体验,要求旅游景区提供高品质的服务,满足游客需求,
让游客在生态环保的同时享受美好的旅游体验。
最后,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评价是基于科学准确的指标来
进行的。
评价标准既注重客观性,同时也注重主观性。
即评价标准既
要涵盖诸如生态环保、管理规范、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客观指标,又要
充分考虑到游客的感受、感受到的体验等主观评价因素。
综上所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发布,将对国内旅游业的
提质升级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希望各地旅游区域不断充实自身的游憩、供养、自然、文化等方面的品质,以期成为生态环境优美、游客喜爱
的旅游胜地,进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提升。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
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定相关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指引提出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解释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生态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一是山地型。
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二是森林型。
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三是草原型。
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B.1计分说明:
B.1.1本细则共计2000分
B.1.2项目内容分为三类:一为必备项目,以△表示,合计1232分;二为选择项目或层级项目,以∨表示,合计768分;三为禁止或反对的项目,以×表示,合计335分。
B.1.3必备项目和选择项目打正分,禁止或反对项目打负分
B.1.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需达到1800分
B.2评分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评分细则见表B.1
表B.1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备注:1、在生态环境一栏中本景区不具备的一些地貌地貌景观如溶洞、岩洞等自评中都不得分;
2、3.3森林一栏中35分有误,在自评中不扣分也得35分。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 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建立,旨在引领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旅游业与环保事业的有机结合,提高旅游环境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一个基于生态、文化、社会等多维度要素的复杂系统,其中最重要、最核心、具有开创性的是生态旅游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首先意义在于明确了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属性、定位和核心要求。
标准主要包括了人文环境、自然环境、服务环境、管理环境四个方面的主要要素,充分体现了生态旅游的基本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思路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求。
因此,该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保障生态旅游示范区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提高旅游产品质量、保护自然环境、增强生态文化内涵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人文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旅游区的人文景观、历史文化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独特的旅游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打造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挖掘和保护本地特色的历史文化,并大力推广和利用文化资源,形成具有特色的文化品牌,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此外,人文环境还应包括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接待能力等方面,以确保旅游者的安全、舒适和身体健康,为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2、自然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自然生态特征、地质景观、野生动物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高度环保的旅游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自然环境要素的建设和打造中,需要注重自然保护、生态复苏和环保宣传等方面,保护和改善旅游区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协调自然与人类的关系,实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注重旅游区自然环境的科学引导和合理开发,如绿色出行、节能减排等,提高环保意识和生态素养,营造低碳环保的旅游氛围。
3、服务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旅游区的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建设示范区的服务环境中,需要注重旅游产品的设计和营销、旅游咨询和服务、旅游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高旅游服务水准和品质,增强旅游地竞争力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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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管理,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符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5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
第三条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各级旅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创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线路编排、市场促销等方面重点支持示范区发展。
第五条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
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和环保部对示范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与环境保护厅(局)组织实施示范区的筛选、初评、推荐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示范区的申报,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省级旅游与环境保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
(二)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
(三)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
(四)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
(五)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我评估达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六)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十条满足以上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1);
(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件2);
(三)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申报的机构自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联合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省级旅游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推荐。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自接到申报文件(含初评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对申报文件合格的单位,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申报文件不合格的,待其补充完善,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现场技术评估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的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旅游、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现场评估前,技术评估组将委派专家进行暗访,暗访通过方可开展现场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现场技术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示范区申报单位汇报;
(二)核查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三)实地考察申报单位,核查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进行游客与社区居民调查或访谈;
(四)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表》,并与自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五)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报告表》(见附件3);
(六)向申报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并经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核实后,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提出现场考核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专家开展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申报工作或整改情况汇报;
(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
(三)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对达到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九条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六章复核管理
第二十条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总结应着重分析示范区在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实践(编写纲要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
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十三条复核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复核工作组。
复核工作组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二)材料审阅与现场考核。
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审阅书面材料与考查现场,评估示范区生态旅游实践情况。
(三)形成复核意见。
复核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对复核结果达不到《规范》规定1700分的示范区,直接取消其称号;复核结果介于1700(含)-1799分的示范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撤销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一)严重违背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明示范区负有主要责任;
(三)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开通报。
被取消称号的示范区,自取消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规程,自行制定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推进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申报日期:
附件2: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一、工作报告编写纲要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基本情况:创建背景、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一致性分析等。
(二)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情况:介绍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历程和主要工作,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管理制度等。
(三)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取得的主要成就。
(四)经验教训和下一步工作目标。
(五)其他需要总结与说明的工作。
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立、实施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二)符合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材料:对照《规范》及其《评分实施细则》,对示范区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对照表,对照表包括序号、创建标准、实现情况等内容。
(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相关资料汇总。
附件3: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表
附件4 :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表
附件5: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编写纲要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示范区的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等。
(二)生态旅游发展情况:旅游人次、旅游收入及客源结构等。
(三)规划建设:是否编制新规划或已有规划实施情况;在环境解说系统、旅游信息网络、生态旅游交通、生态旅游产品、生态旅游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新进展。
(四)运营管理:市场促销与监管、资金筹措、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社区参与、游客流量调控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保护与恢复、污染防治与治理、文化传承与保护、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游客生态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工作体会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附件6 :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