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各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旅游是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批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具有明确地域界限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申请建设示范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示范区的建设坚持国家引导、地方为主、多方参与,坚持景观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资源永续利用与示范区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旅游活动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审批与验收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负责示范区的组织申报、审批与验收。
第六条申请设立示范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示范区设立的申报文件。
示范区设立申请书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
凡申报示范区,须划定明确区域,经省旅游局、环保局、计委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提交申办文件。
2.规划文件。
凡申报示范区,须有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主持评审,环保、计委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评审意见。
规划要求特色鲜明,建设项目符合现代旅游者的需求,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自然景观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生态环境质量较好。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生态旅游区建设规划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求。
3.项目建设文件。
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经营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行业标准

《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行业标准引言为提升生态型旅游区的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旅游区转型升级,打造一批产业要素齐全、产业链条完备、旅游环境舒适、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综合性生态旅游目的地,特制定本标准。
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17775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26354 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GB/T31710.2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2部分:自驾车露营地HJ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LB/T010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LB/T012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LB/T047 旅游休闲示范城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色旅游green tourism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前提,亲近自然山水,获得身心愉悦的旅游活动方式。
3.2绿色旅游基地核心区core area of greentourism destination为游客提供游览观光、休闲度假、探险科普等旅游服务的自然生态类国家级旅游区。
3.3绿色旅游基地依托区supporting area ofgreen tourism destination能够为绿色旅游基地核心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支撑,且旅游要素齐备、旅游产业链条完整,行政边界明确的外围区域。
推进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几点思考——以福建为例

2013年05月下半月刊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几点思考——以福建为例冯云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系福建福州350003)摘 要:文章从生态旅游的内涵及特点出发,在分析了福建发展生态旅游必要性的基础上,详细描述了福建发展生态旅游所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最后提出发展福建生态旅游的战略举措。
关键词:生态旅游;发展;制约因素与对策在国际上,旅游产业被认为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脉和基础产业,其发展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被喻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加速器”和“第三利润源泉”。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福建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务院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促进福建省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结合,提高旅游产品和旅游活动的文化内涵,推动福建省文化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加快建设旅游强省和文化强省,2012年10月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为做大福建旅游业保驾护航,福建旅游业正在茁壮成长,而且在一些领域和沿海发达地区表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和潜力,推动了福建经济的发展。
然而,旅游的发展在给福建经济发展带来推力的同时,也给福建人居环境带来诸多负面的影响:如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交通阻塞,以及旅游景区的废弃物的不当处理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等等。
因此,必须加快福建生态旅游的研究与建设,促进福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本文以生态旅游的内涵与特点为切入点,分析福建发展绿色旅游的必要性及其障碍,进而提出福建发展绿色的对策举措。
一、生态旅游的内涵与特征(一)生态旅游的内涵生态旅游,又称“绿色旅游”,生态旅游的提出是20世纪60年代初“生态觉醒”的产物。
环境学者、生态学者、林学家等纷纷投入其中进行深入研究,认识到城市的热、光、细菌等环境因子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存,人们意识到“城市不是人类最佳的生存环境”,并提出了相关的理论。
旅游行业旅游景区开发规范

旅游行业旅游景区开发规范一、引言旅游业在全球范围内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对经济的贡献和就业机会的提供十分关键。
作为旅游业的核心部分,旅游景区的开发和管理对于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游客需求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升旅游体验,有必要建立规范的开发标准。
本文将详细探讨旅游行业旅游景区开发的规范。
二、生态环境保护1.土地利用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应遵循土地利用规划,充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合理规划景区区域,减少土地开垦,确保自然资源得到最佳保护。
2.植被保护景区内植被的保护对于景区环境的美化和游客体验起着重要作用。
开发者应遵循环保原则,保护植被多样性,并确保植物的合理布局和生长。
3.水资源保护景区周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开发者应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规划,避免水污染和过度开采,确保景区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基础设施建设1.道路交通规划旅游景区的交通规划对于游客的便利度和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
开发者应合理规划道路交通,确保交通流畅和游客安全。
2.公共设施建设景区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对于游客的便利度和满意度起着重要作用。
开发者应建设完善的停车场、卫生间等设施,确保游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3.安全设施设置景区的安全设施设置对于游客的安全尤为重要。
开发者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警示牌、防护栏等设施,确保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安全无忧。
四、文化保护与传承1.文物保护景区内的文物保护是维护本土文化传统的重要举措。
开发者应加强文物保护措施,防止文物损坏和盗窃,同时设立展览和解说区域,向游客介绍当地的文化和历史。
2.民俗文化传承旅游景区开发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传承和弘扬民俗文化。
开发者应组织民俗文化表演和体验活动,为游客提供了解和体验当地文化的机会,进一步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
五、游客服务与管理1.导览服务为了满足游客对于文化、历史等的了解需求,开发者应提供专业的导览服务人员,向游客讲解景区的特色和历史。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
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定相关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指引提出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解释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生态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一是山地型。
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二是森林型。
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三是草原型。
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标准汇总

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标准汇总2011-03-15 12:19:14 德阳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协调工作小组截止2011年2月,已经制定国家标准29部,行业标准7部,已完成制修订和技术审查即将发布国家标准4部。
正在制修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18部。
我省现有各类、各级旅游标准33部,省级地方标准5部,区域性地方标准9部,省级其他标准9部,省级以下其他标准10部。
正在制定省级地方标准11部。
一、国家级各类旅游标准(一)基础标准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1)2.《旅游业基础术语》(GB/T 16766-201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4.《旅游规划通则》(GB/T 18971-2003)5.《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 10001.2-2006)6.《旅游城市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待发布)(二)旅行社1.《旅行社服务通则》(待发布)2.《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规范》(待发布)3.《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待发布)4.《导游服务规范》(GB/T 15971-2010)(三)旅游住宿1.《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2.《旅游饭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GB/T 26357-2010)3.《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 006-2006)4.《绿色旅游饭店》(LB/T 007-2006)5.《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8部分:宾馆与饭店》(GB /T15566.8-2007)(四)旅游景区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2.《旅游景区服务指南》(GB/T 26355-2010)3.《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施与服务规范》(待发布)4.《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待发布)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待发布)6.《绿色旅游景区管理与服务规范》(待发布)7.《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GB/T 26363-2010)8.《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 26362-2010)9.《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10)(五)旅游车船1.《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GB/T 26359-2010)2.《旅游汽车公司资质等级划分》(GB/T 26364-2010)3.《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5731-2008)4.《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GB/T 26365-2010)(六)旅游餐饮、购物、娱乐1.《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GB/T 26361-2010)。
我国生态旅游的类型、问题及示范案例

我国生态旅游的政策、产品类型、发展遇到的问题及示范案例一、我国生态旅游政策全梳理2008年,国家制定纲要—《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纲要2008-2015》。
2016年,重要指导性文件发布--《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15年》。
二、我国生态旅游的类型共有7中类型:山地攀爬生态游、森林休憩生态游、草原风情景生态游、湿地观鸟生态游、海洋度假生态游、海洋度假生态游、沙漠探险生态游和人文历史生态游。
三、我国生态旅游产品的类型分为大众生态旅游产品、示范生态旅游产品、特种生态旅游产品三种。
四、我国生态旅游发展问题生态旅游内涵要求未能真正体现生态旅游资源粗放开发带来负面影响景区基础与服务设施生态化不足社区参与层次较低与专业人才不足生态旅游环境教育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五、我国生态旅游示范区案例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篁岭古村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野象谷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生态旅游概念正式引入中国。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生态旅游已成为一种增进环保、崇尚绿色、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旅游方式。
通过发展生态旅游,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已逐步成为共识。
继1999年被国家旅游局定为“生态环境游年”之后,2009年又被定为“中国生态旅游年”,2013年开始进行首批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申报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推出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名单显示,截至目前为止,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共计111处(见附录)。
一、我国生态旅游政策全梳理生态旅游是实现自然保护、旅游业发展及区域振兴等多重目标的一种最佳手段。
从概念引进到理解,在此基础之上,我国生态旅游在近期也得到理性发展。
其中,国家政策对生态旅游发展的规范和推动尤为突出。
2005年,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加强旅游环境保护工作。
中国旅游发展报告(2016) 干货版

中国旅游发展报告(2016)| 干货版2016-05-24 08:48:14来源:中国旅游报手机阅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实现了从短缺型旅游到初步小康型旅游大国的转变,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大转变展示中国旅游业辉煌成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实现了从短缺型旅游到初步小康型旅游大国的转变,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未来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国内旅游从小众市场向大众化转变,已拥有全世界最大的国内旅游消费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与国民收入的增长,国民人均出游从1984年的0.2次增长到2015年的3次,增长了14倍。
国内游客数量从1984年约2亿人次扩大到2015年40亿人次,增长了19倍,年均增长10.2%(表5);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国内游客数量呈现持续高位增长,推动中国步入了大众旅游时代,成为世界上拥有国内游客数量最多的国家。
国内旅游收入也从1985年的约80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34200亿元,增长了426.5倍,年均增长22.4%。
2015年,中国旅游总收入超过4万亿元,其中,国内旅游收入占全国旅游总收入的比重达到了85.8%,成为中国最主要的旅游消费市场。
(二)国际旅游从单一入境游发展成为出入境旅游并重格局,出境旅游市场更加活跃、发展空间潜力巨大。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国际旅游仅限于单一的入境游,出境游起步较晚。
但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呈现井喷式增长,已形成入境与出境两大旅游市场并重活跃的发展格局。
从入境市场看,中国已是世界第四大旅游入境接待国。
入境旅游人数(含入境过夜游客,下同)从1978年的180.92万人次增加到2015年的1.33亿人次,增长72.5倍,年均增长12.3%;旅游外汇收入从1978年的2.63亿美元增加到2015年的1136.5亿美元,增长431倍,年均增长17.8%。
(表6、表7)从出境市场看,中国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客源输出国之一,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境旅游消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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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
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
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七条草原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八条湿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暗河”、“原始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九条海洋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条沙漠戈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沙漠或戈壁或其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物旅游资源类目中“植被”、“植物资源”、“动物”、
“动物资源”、“规模与丰度”,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水资源”、“森林”、“溶洞”、“岩洞”、“动物显现”、“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景观路”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一条人文生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及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生物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的所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该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二条评分表“示范区规划”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有专门编制单位和规划成果”,其中的编制单位要求有旅游或环保规划资质。
“全面实施”、“基本实施”、“严重违反规划”三个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三条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评分时估测实际建设用地是否超过了用地规划指标,如超过,不能得分。
空气质量“参照国标一级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级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噪声质量“参照国标一类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类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四条评分表“市场营销”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市外游客占50%以上”,其中“市”指的是地级市或同级行政区。
第十五条评分表“培训与教育”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的“达标率”,是指通过测评导游生态旅游基本理论及所在示范区知识,及格导游占参加测评导游总数的比率,测试内容由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评分表“基础设施”类目中,“选线与山形水系相呼应”与“建设垃圾处理好,不留迹地”两个评价项目分值都由5分调整为3分。
评价项目“直拨长途”和“仅有
市内直拨”为选择评分项,两项评分不可累加。
第十七条评分表“区域统筹”类目中,评价项目“特色”(序号9.3.3)分值由20分调整为10分。
第十八条评分表“综合管理”类目中,评价项目“设电脑触摸屏”与“提供节目预告服务”分值分别由2分调整为1分;评价项目“有影视介绍系统”分值由3分调整为2分,其它不变。
第十九条示范区提供的《规范》附录C中游客满意度有效问卷每年不得少于300份,并咨询旅游代理商的意见。
问卷游客充分体现景区客源特点,问卷时间分配合理,应包括淡旺季、平日与节假日。
示范区应根据问卷结果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同时,问卷调查纳入示范区复核管理,作为复核时参考意见之一。
第二十条示范区设有生态环境监测站,制定了完善的环境监测与预警制度并严格实施的,可酌情加5-10分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但加分后该类目总得分不得超过满分值345分。
第二十一条示范区已有如下称号的,应按如下规定加分:国家3A级景区4分,国家4A级景区8分,国家5A 级景区12分,省级旅游度假区6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2分,景区与度假区两类不累加;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或国家级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称号均加8分,但不累加;列入世界地质公园或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的加10分,列入世界级遗产名录的,加12分。
本条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