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最新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发展是不断适应我国的国情需要而不断完善的,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
关键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不断适应中国国情,不断完善和发展,其发展历程大致分为这样几个阶段,简要论述如下。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与酝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是从学习俄国开始的,俄国十月革命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其成立了工农兵权力机构,随之建立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该宪法规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代表选举详细内容,这种新型政权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当时中国正需要找到自己的出路,处于迷茫状态中,中国共产党人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开始探索自己的政权组织形式。
起初探索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这些权利机关建立在城市和农村,尽管这些劳工专政的政权形式比较简单,力量是分散的,而且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实行,但从整个革命历史实践来看,这种政权组织的实现是为了适应当时的中国国情,当时的中国正处于饱受外国欺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这样的情形,无数的仁人志士正努力探索和尝试新的政权形态。
中国共产党为了使政权的建立更有科学性,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当时社会真实面貌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为中国所用,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早的雏形。
随着历史的不断,形势的不断变化,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又出现了新的形式,革命根据地实行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建设红色苏维埃政权,毛泽东同志在领导秋收起义时提出,应当扩大宣传苏维埃政权,暴动力量强弱是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关键,苏维埃政权应该建立在暴动力量强的地区,工农兵代表大会就是行使苏维埃政权的权力形式。
这里所说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就是类似于今天的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出现的人民代表大会最初的形态,并且以国家形式出现代表人民的利益的权力形式。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摘要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9周年,赞颂人民代表大会取得伟大成就的时候;在大讲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候,我们不要忘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得的成就,主要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系列重要改革的结果。
应该看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职权还远没有充分落实,人民群众还不够满意。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代表大会又面临许多新的越来越大的挑战,不对人民代表制度进行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想的优越性就不能发挥出来,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所以,本文想谈谈人民代表大会当前面临的问题、挑战和如何改革的问题。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完善目录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实质 (4)(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 (4)(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4)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概述 (5)(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5)(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5)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一)人大代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二)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8)(三)人大监督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8)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 (9)(一)完善人大代表制度 (9)(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10)(三)完善人大监督制度 (10)五、结论 (13)六、参考文献 (13)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实质(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并由权力机关产生其它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与发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与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建立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在实践中的体现。
本文将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起源、历史、制度、职权及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起源中国的代表制度起源可以追溯到清朝晚期。
1909年,清政府为了向慈禧太后纪念六十大寿,发布了《辛未宪法》。
这是一部限制了皇帝权力,赋予民主权利的宪法。
它为最古老的宪法之一,也是中国革命民主派奋斗的重要资料。
其中,有一项重要的规定——设立参议院,由各省按照人口比例选出参议员,成为代表人民的另一种形式。
这是中国的第一部提出“代表制”权利的宪法。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
经过长期斗争,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此时代表制度也开始出现新的变化。
1949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召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决定》,宣布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出并组成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49年9月21日——9月3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的代表有三百一十二名。
会议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被推选为主席。
这次会议的召开是中国代表制度发展的分水岭,它标志着代表制已经成为新中国的最高决策机构。
194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这次大会有近八百名代表参加,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并选举出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实现了中国代表制的最高形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代表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史上经历了许多波折,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也是曲折的。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得到充分发挥。
195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推动下制定的。
它规定了我的国家存在的根本制度原则和国体;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与作用;确立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目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作者:苏民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2009年第05期一记者:今年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5周年。
今年“两会”期间,吴邦国委员长进一步强调了我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
那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李林: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任何别的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
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体,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
它的核心内容,是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实现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载体,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应当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参议会,在解放战争时期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
这些成功实践,为建国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
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参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决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经过长期曲折的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和发展过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任何别的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借鉴巴黎公社委员会制和苏联工农兵苏维埃制的基本原则,逐步创造、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出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等组织,可看作是人民代大会制度的萌芽。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召开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了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初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色。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边区等根据地建立了统一战线性质的参议会,实质上是人民代表会议。
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建立了以贫农团和农会为基础的地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产生人民政府。
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是呼之欲出了。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
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和制度创新

··'( 1& IT U '9016【知识梳理】1.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和制度创新。
(1)禅让制:即将部落联盟首领的位子传给贤德之人。
(2)王位世袭制:禹建立了夏朝。
禹死后,他的儿子启凭借强大的势力继承了他的位置。
从此,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公天下”变为“家天下”。
(3)分封制:为稳定周初的政治形势,巩固疆土,周王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和功劳大小,将宗亲和功臣分封到各地,授予他们管理土地和人民的权力,建立诸侯国。
诸侯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但需要向周王进献贡物,并服从周王调兵。
受封者可以在自己的封地内进行再分封,从而确立了周王朝的社会等级制度“分封制”。
分封制保证了周王朝对地方的控制,同时稳定政局,扩大了统治范围。
(4)君主专制制度:确立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创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
最高统治者称皇帝,总揽全国一切军政大权;中央政府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地方实行郡县制。
巩固(西汉)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建立刺史制度,削弱了诸侯国势力;“罢黜百家,尊崇儒术”,把儒家学说立为正统思想。
55(续表)完善隋唐时期,创立和完善科举制,选拔有才学的人,扩大统治基础。
加强北宋时,皇帝控制军队,削弱相权,派文臣担任地方长官,设置通判,实行重文轻武政策,等等。
宋朝时中央集权强化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皇权大大加强。
发展元朝时,在中央设中书省,并在其下设六部分管各项政务;设枢密院负责全国的军事事务;设御史台负责监察事务;实行行省制度,地方设行中书省。
顶峰明朝在中央废除丞相制度和中书省,权分六部,设立五军都督府;地方废行中书省,设“三司”;设立“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
清朝沿用明制,设军机处,兴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5)郡县制:秦朝时建立由中央直接管辖的郡县制。
郡县制的实行,开创了此后我国历代王朝地方行政的基本模式。
(6)科举制:诞生隋文帝时,初步建立起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隋炀帝时,进士科的创立标志着科举制的正式确立。
回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程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5日举行了隆重的庆祝大会。
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回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程,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如何贯彻落实讲话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有关专家对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进行了解读。
4个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了“4个必须”的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沈春耀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从性质上讲,就是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始终团结带领人民为崇高事业不懈奋斗。
从内容上讲,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从作用上讲,就是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从“豆选”“三三制”到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再到上世纪90年代8亿多农民实行村民自治,人民当家作主一直是社会主义事业不断走向胜利的力量源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从加强法制建设到提出依法治国,我们党对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不断深化。
沈春耀说,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论是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还是对于保障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都具有不可替代和至关重要的意义。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介绍,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民主集中制决定了我国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局部必须服从整体,地方必须服从中央。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第一届 1954年9月~1959年4月刘少奇一次会议(1954年9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55年7月):通过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制定兵役法三次会议(1956年6月):通过1955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批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四次会议(1957年6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56年国家决算和1957年国家预算、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五次会议(1958年2月):通过1958年国家预算、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批准汉语拼音方案;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外交政策的讲话第二届 1959年4月~1965年1月朱德一次会议(1959年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60年3~4月):通过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1959年国家决算和1960年国家预算、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对外关系问题的讲话三次会议(1962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60年国家决算,确定发展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四次会议(1963年11~12月):通过1964年度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关于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第三届 1965年1月~1975年1月朱德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64年12月~1965年1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的初步安排;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第四届 1975年1月~1978年3月朱德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5年1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宪法;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第五届1978年3月~1983年6月叶剑英一次会议(1978年2~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宪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79年6~7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1978年国家决算和1979年国家预算;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要决策三次会议(1980年8~9月):通过1979年国家决算和1980年国家预算;制定国籍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婚姻法;决定全面修改宪法并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四次会议(1981年11~12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制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原则批准民事诉讼法草案五次会议(1982年11~12月):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六五”计划、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的决议;修改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第六届 1983年6月~1988年4月彭真一次会议(1983年6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2年国家决算;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84年5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的兵役法;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三次会议(1985年3~4月):发展计划、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批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制定继承法四次会议(1986年3~4月):通过“七五”计划纲要,1985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86年计划决议,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了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五次会议(1987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6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87年计划决议,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决议;原则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七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的决定第七届 1988年4月~1993年3月万里一次会议(1988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通过宪法修正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通过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设立海南省、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定;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89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1989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通过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决定三次会议(1990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9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接受邓小平辞去军委主席职务的请求;通过香港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应的决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选举军委主席、副主席四次会议(1991年3~4月):通过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0的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计划决议,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五次会议(1992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1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计划决议,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的决定;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八届1993年3月~1998年3月乔石一次会议(1993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2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3年计划决议,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澳门基本法,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及相关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预备工作机构的决定二次会议(1994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3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计划决议,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预算法;授权厦门市人大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三次会议(1995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4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计划决议,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教育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四次会议(1996年3月):通过“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的报告;1995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计划决议,199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行政处罚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五次会议(1997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6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计划决议,199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7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刑法,国防法,九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九届人大代表的办法;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第九届 1998年3月~2003年3月李鹏一次会议(1998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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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决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经过长期曲折的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和发展过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任何别的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借鉴巴黎公社委员会制和苏联工农兵苏维埃制的基本原则,逐步创造、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出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等组织,可看作是人民代大会制度的萌芽。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召开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了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初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色。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边区等根据地建立了统一战线性质的参议会,实质上是人民代表会议。
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建立了以贫农团和农会为基础的地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产生人民政府。
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是呼之欲出了。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
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经过几年的过渡和积累,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年一届。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成立,任期止于1959年4月,共开五次会议,每年一次。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59年4月至1964年12月,共开四次会议,其中1961年未开会。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64年12月举行第一次会议,后因文化大命停止活动。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5年1月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再未开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78年2月至1983年6月,共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共举五次会议,每年一次。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98年3月至201X年,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201X年3月至201X 年3月,至今已举行三次会议。
从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情况来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彻底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才恢复到正常状态并逐步走上发展轨道的。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各级人大代表都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各级国家权力。
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所有决议、决定都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
第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第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和地方的大政方针。
这些大政方针一经决定,由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执行。
3、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
包括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等,建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一经施行,任何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
选举权。
包括选举国家元首、政府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并有权罢免或撤销上述人员职务。
监督权。
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须向全国人大负责,接受监督。
决定权。
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等重大事项都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
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些权力,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中所处的最高权力地位,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超越它或与它平行。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要有: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织和人事的任免权,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力,也表明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级国家机构中所处的首要地位。
4、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人民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了人民的意愿,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委托进入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论是选举还是通过决议、决定,都须经法律认可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任何个人不得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撤销其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地方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性法规,以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5、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系统依照法律规定,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均设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同时,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常务委员会,并有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事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有两种关系,即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
法律监督关系表现在: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产生、任期、职权等作出统一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遵守和执行。
二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工作指导关系表现在:一是根据《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遇到对所要执行的法律的理解有歧义,以致影响到正在进行的工作,可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请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应给予明确的指示,供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执行。
三是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工作,研究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报告或作出决定,指导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便于有效地保证各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从选举制度上可看到,广大选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有精神疾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各地区、各党派、各主要方面,都有一定的代表名额,使各方面的意见都能得到反映。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的矛盾,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通过合理划分各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度,保证了国家政权的高效率。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又能够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族关系,既实现了民族的团结统一,又为各民族的自我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它的基本特征是不会变的。
比如,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不搞多党竞选;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搞三权分立;坚持实行一院制,不搞两院制等。
同时也要看到,它同任何别的制度一样,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在实践中既坚持又不断加以完善。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一些具体的制度、机制、程序和工作方式,将不断得到改革和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主要表现在:1.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一是政党、社会团体,选民或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二是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三是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扩大到县。
此外,还简化了直接选举的程序;规范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适当减少代表人数;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
1982年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仅能制定法令。
1982年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这实际就把大量的立法工作放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