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1(当事人和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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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品名质量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品名质量
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 首饰、字画,多在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 中采用。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品名质量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 出来的能够代表出售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s by Seller’s Samples) ——凭卖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成立合同,并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
• “Name of Commodity:Sports Art. No. 3A41, ‘NIKE’ Brand”(商品品名:“耐克”牌运动鞋, 货号:“3A41”)
• “Name of Commodity:Men’s Cotton Shirts Style No. 4235, ‘Goldlion’ Brand”(商品名称 :男式“金利来”衬衣,货号第:四章合4同2的3主体5与”标)的品名质量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品名质量
**农副产品的表示方法: 良好平均品质 F.A.Q. (Fair Average
Quality) 例:中国桐油 大路货 游离脂肪酸4%
以下 上好可销品质 G.M.Q (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品名质量
举例
• 中国大米,良好平 • Chinese rice,
(3)凭对等样品买卖
——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发生纠纷,在买方来样 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 类 似 的 样 品 交 买 方 确 认 , 称 为 “ 对 等 样 品 ” (Counter Sample)或 “ 回 样” ,亦称 “确认样品 ”(Confirming Sample)。

国际贸易实务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主体与标的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主体与标的1. 导言合同是国际贸易实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交易的主体和标的。

合同的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即参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主体;而合同的标的则是指合同所涉及的物品、服务或权益。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的主体和标的。

2. 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包括买方和卖方,他们是合同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通常是需要购买特定物品或服务的个人、公司或组织,而卖方则是提供这些物品或服务的个人、公司或组织。

2.1 买方买方在合同中拥有以下责任和权利:- 责任:买方有责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按时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

,买方还承担收货、验收和确认合格等责任。

- 权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条款提供所购买的物品或服务,包括按时交付、保质保量等。

2.2 卖方卖方在合同中拥有以下责任和权利:- 责任:卖方有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品或服务,并确保其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时间等。

- 权利: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并有权催告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3. 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所涉及的具体物品、服务或权益。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标的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 商品交易商品交易是指买方购买卖方提供的具体商品的交易。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原材料、成品、设备等。

在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确规定物品的品牌、型号、数量、质量等。

3.2 服务交易服务交易是指买方购买卖方提供的特定服务的交易。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运输、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等服务。

在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确约定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执行方式等。

3.3 权益交易权益交易是指买方购买卖方特定权益的交易。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股权、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等。

在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确约定权益的转让条件、使用范围和权益保护等。

4. 合同的要素除合同的主体和标的外,合同还包括其他重要要素,如合同条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篇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第二篇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第二节 品名
一、商品名称
| 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 即品名,是指
能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一种称呼,在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性能特征等
| 品名是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组成部分,在列
明品名时,有时会将商品的具体品种、商标、等 级、型号的描述包括进去
二、品质的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质量增减价条款
根据实际交货品质调整价格
China Sesame seed
Moisture (max) : 8%; Admixture (max) : 2%; Oil Content ( wet basis ethyl ether extract): 52% Basis, Should the oil content of the goods actually shipped be 1% higher or lower, the price will be accordingly increased or decreased by 1%, and any fraction will be proportionally calculated.
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享有一 定的权利与承担约定的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是否违约《公约》 成员国,以明确该公约是否适用于合同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必须表述准确:列出全名、不能简 写或缩写,更不能漏写或错写 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当正确、详细,包含地址、电 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当事人有几个营业 地时,最好在合同中都订明其详细、具体地址
第三节 质量
商品质量(Quality of Goods,简称品质) 是指商品内在素质和外部形态的综合表现 |内在素质:满足人们对商品的使用价值和 使用性能的要求,如化学成分、物理和机 械性能、生物特性等 |外部形态:商品的外观和外部结构情况, 如外形、结构、色泽、味觉等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1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1

第二节 商品的名称 一、品名的含义
商品的名称,简称为“品名”
品名:(name of commodity),是指能使某一种类的商品区 别于其他种类商品的一种称呼。
品名是不同种类商品相互区别的标志,在一定程度 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
品名与品牌、商标有什么区别?
品名是区别于不同种类商品的一种称呼。 商标、品牌是针对与同一种类的产品, 不同的生产厂家在制造,不同的经销商 在销售。
(二)从业务上看
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影响到经营者的销售 数量、市场份额、信 誉
影响到国家的形象
影响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与安全
三、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一)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二)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四、商品质量的表示方法(重点)
(一)以实物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
1、看货成交 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 卖方只要将买方当场查验过的货物交付买方, 买方就不得对卖方交货品质提出异议。 常用于寄售、展卖、拍卖等贸易方式 尤其适用于珠宝、首饰、古玩等商品
第二章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重点: 1. 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2.品质的表示方法 3.溢短装条款 4.运输标志
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 一、合同当事人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合同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 享有一定的权利与承担约定义务的人。 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它社会团体
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 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无权要求调 整价格。
(二)品质机动幅度(重点) 是指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指标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的 差异,只要卖方交货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不视 作违约。 1、品质机动幅度的订立方: 规定一定的范围:漂布,宽幅35-36英寸 规定一定的极限(规定上下极限):水份最高15%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主体与标的物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主体与标的物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主体与标的物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主体与标的物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是各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时所签订的合同,其中主体和标的物是合同中的两个重要要素。

主体
主体指合同中的当事人,一般包括买方和卖方两个主要主体。

买方
买方是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一般为需要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个人或组织。

买方在合同中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并享有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卖方
卖方是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一般为有实际生产能力或提供服务能力的企业、个人或组织。

卖方在合同中承担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责任,并享有货款的收入权。

标的物
标的物是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易对象,可以是商品或服务。

商品
商品是指可以计量的实物,包括原材料、成品、设备等。

在国际贸易实务合同中,商品往往以品名、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方式进行描述。

服务
服务是指非实物性质的交易对象,包括运输、保险、金融、咨询等各种服务形式。

在国际贸易实务合同中,服务往往以具体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进行描述。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主体和标的物是合同中的两个重要要素。

主体包括买方和卖方,买方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卖方则承担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责任。

标的物可以是商品或服务,商品是可以计量的实物,服务则是非实物的交易对象。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主体与标的物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主体与标的物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主体与标的物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工具,用于规范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的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而标的物则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或服务。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的主体和标的物是合同的核心要素,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通常是指买卖双方或合作方之间的主体单位或个人。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主体可以包括进口商、出口商、代理商、生产商等。

合同主体通常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在选择合同主体时,应注意其信誉、资质和履约能力,避免因合同主体的问题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产生纠纷。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合同主体的详细信息应当清晰明确地表述,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同时,可以附加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授权书,以确保主体的合法性和权限。

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尽调和背景调查,确保合同主体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二、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货物、技术、知识产权、劳务等。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买卖双方交易的核心内容,应当确保标的物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交付能力。

1. 商品交易:在商品交易中,标的物通常是具体的货物,如原材料、成品、设备等。

合同应明确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交付方式等。

双方应当对标的物进行充分的验货和验收,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机制。

2. 服务交易:在服务交易中,标的物可能是知识产权、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

合同应明确标的物的内容、范围、时间、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双方应明确服务目标和成果,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3. 长期合作:在一些长期合作的合同中,标的物可能不仅仅是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更可能包括合作伙伴的信任、声誉、市场份额等。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推动良好合作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三、合同的要素补充除了合同主体和标的物,合同还包括其他重要要素,如价格、支付条件、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国际贸易课件~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国际贸易课件~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国际贸易课件: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一、合同的主体
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约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实现合法目的的协议。

2. 合同的主体:
(1)买方:即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也称为顾客或消费者。

(2)卖方:即向买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也称为供应商。

(3)承运人:即从发货地点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输公司或个人。

(4)保险公司:即对货物进行保险的公司或机构。

(5)银行:即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如信用证和汇款等。

二、合同的标的
1. 合同标的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或服务。

2. 合同标的的分类:
(1)商品:指有形的物品或货物,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成品等。

(2)服务:指无形的劳务或服务,如维修、设计、技术支持等。

三、总结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约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实现合法目的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买方、卖方、承运人、保险公司和银行等。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或服务,分为有形的商品和无形的服务。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无。

龙门镖局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龙门镖局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买方可以要求补交,但不得使买方承担不合理 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二、计量单位
1、度量衡制度 1)公制(The Metric System)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 3)美制(The US System) 4)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SI)
计量方法
3、公量(Conditional Weight)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实际回潮率=含水量/干重
计量方法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可
以根据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二)销售包装
2、销售包装的标志和说明 1)装潢画面
图案和色彩应适应有关国家的习俗 2)文字说明
注意一些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标签规定 3)条形码
三、中性包装
1、定义 指在出口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
别、产地和生产厂商的名称。 作用:绕过贸易壁垒,促进出口销售。
2、种类 1)定牌中性包装 2)无牌中性包装
指商品本身重量加上贴体包装物料的重量,是海关法规 定的计重方法。 6、实物净重
亦称净净重(Net Net Weight),指商品除去所有包装物 料后的重量。
三、约定数量条款注意事项
(1)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2)正确掌握成交的数量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 (4)数量条款的规定应明确
第五节 商品的包装(packing)
基本依据。
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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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公司对外订立合同时,由于粗枝大叶, 竟漏写买卖双方的名称与地址,或者将名 称与地址写错,这些失误给履约造成了实 际困难。
三、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注意事项
•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 各国对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人或法
人都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
• 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订立合同的自然人 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人;法人必须通过其 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 的合同无效。
•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
•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 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 如,我国某口岸办事处明知自己不是独立 的经济实体,无权对外签约,也未获得总 公司的授权委托,就轻率地同外商签订 1 000 多万美元的合同,后因开不出信用证 引起贸易纠纷。还有一些外贸公司在不了
(consideration)的物或事。
指为获取某种利益而付出的代价。这些利益包括某种权利、利益 (advantage)、利润;代价包括钱、物的让出、承担某种义务。 对价是英美法的重要概念,对无对价的合同,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 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 合同。由此可见,品名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占有很 重要的地位。订好此项条款,不仅具有实践作用, 而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 法律名称:合同标的物 • (1) 我国合同法的概念:是指订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共同指向的交易对象。 (2) 英美法的概念:是指用于换取对价
解外商是否有缔约能力的情况下,即与之
盲目签约成交,以致上当受骗。类似事件 时有发生,我们应引以为戒。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表述必须准确 无误
约定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不论用中文或外文表述,都应当明确、 具体,列出全名,不能用简写或缩写 的办法,更不能漏写或错写,以免给 履约造成困难、引起误解或产生不良 后果。
• 《公约》规定:
•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 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 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 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 此项规定表明,确定当事人营业地的标准, 采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第二节 成交商品的名称(品名)
• 是指能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一 种专用称呼,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货 物的自然属性、用途和性能特征。
•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每笔交易的标的, 都有其具体的名称,因此,买卖双方洽 商交易时,首先应就交易标的谈妥,并 在买卖合同的品名条款中具体订明,以 利合同的履行。
•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 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 禁治产人
• 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 精神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 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禁治产, 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 产人。
第一节合同当事人
• 合同当事人即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 行合同并享有一定权利、承担约定义务 的人。合同当事人条款是说明合同当事 人的基本情况和明确合同主体的一项不 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条款。
一、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重要意义
• (一)有利于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 •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及时解决合同争
议 • (三)有利于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
第四章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 合同的主体和合同对标的物的描述是合 同的重要条款。合同的主体即指具有缔 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物是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它们有具体的名 称,一定的品质和数量,且大多需要有 适当的包装。
• 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 • 第二节 进出口商品的名称 •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 第五节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
一、约定成交商品名称的意义
• 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首先要明确买卖什么货物, 并在合同中订明成交货物的名称,故品名条款是合 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 按照国际上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货物的描述,是 构成货物说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 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 例如,我国有些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 曾出现过错写当事人名称和漏写一方或 双方当事人名称的情况,给后来履行合 同带来很多麻烦,应当避免再度发生类 似事件。
• (三)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当正确、详 细
• 为便于履行合同,必须正确、详细地载 明各合同当事人的地址、电话、传真号 码和电子信箱等项内容,以利于各当事 人之间及时保持业务联系。
• 此外,合同尾部还有印就“卖方”和“买方” 字样的栏目,专供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 或加盖公章。凡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 一般视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二)合同当事人的地址
• 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相互联系 及顺利办理货物交接与货款结算等事项, 需要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各当事人所在地的 详细住址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内 容。
二、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
•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 合同当事人通常为企业法人。所谓企业 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 活动为内容,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 组织。这些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它们有 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资 产,并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和会经济组织 或大公司都备有自己拟就的标准合同格式, 在合同的开头部位,都有印就的“卖方”和 “买方”字样的栏目,供交易双方当事人分 别载明各自公司机构的具体名称。
• 若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且都与合 同有关系,则采用“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 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并且该营业地具 有发出报价、接受报价、交货、付款的能 力。
• 营业地如有变动,应以订立合同的营业地 为准。
• 由此可见,《公约》规定的营业地,是 指当事人经营活动的场合,并不一定要
求是主营业所,也不一定要求是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法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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