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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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解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解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摘要]公共利益与社会各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结合到民法的特点,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及存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民法;冲突;界定一、何谓“公共利益”(一)“公共”的定义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公共”解释为:“属于社会的、公有的、公用的”。

从这一解释延伸到法律上的意义,可以将“公共”一词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地域范围——社会;第二,权利范围——共同拥有和共同使用。

(二)“利益”的定义霍尔巴赫认为,利益就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

[1]通俗的讲,就是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追求的客体,该客体具有一定的价值符合主体的要求,该种要求不仅仅包括经济利益以满足物质需要,也包括民俗、文化、宗教等一系列可以满足的精神需要。

在实际活动中,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小区内业主保护绿化以满足自己对环境的追求、公民为了生活环境抵制光污染等。

一切归根结底,都是主体追求客体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三)“公共利益”的理解基于上述对于“公共”和“利益”分开的理解,已经能够给予公共利益下个框架,但是,公共利益的定义却迟迟不在学术界中现身,主要是因其独有的特点决定。

公共利益具有可变性。

利益的可变性不可置否,个体对于利益的追求一直以来是不定的,是个变量。

而确定这个变量的范围“公共”却也是可变的。

纵观历史长河,不同的时期、不同社会发展的阶段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都是不同的。

就拿我国来说,在新中国刚成立之际,大量开垦土地,现如今,退垦还林政策已进行了数十年;在改革开放初期,追求经济增长是首要要务,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现在,环境作为公共利益的一种,已经被写入法律而加以保护。

因此可以看到,要想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困难的,即使做了定义,也不利于实际操作,满足不了不断出现的实际情况。

因此,给“公共利益”作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如一种利益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即可将该种利益归于“公共利益”:(一)主体的非特定性在分析“公共”定义时讲到公共的范围,即是社会的,因此享受利益的主体也应当是社会中的每个成员。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是全体公民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共同享有的一种权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然而,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无论是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都有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

首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民法典应当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

例如,保护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身体权等,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等,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等,都是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界定内容。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征用中,如果国家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民法典可以规定必要的征收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

再次,在具体保护措施上,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典可以规定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社会组织等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环境保护诉讼,并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和赔偿机制。

此外,民法典还可以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的其他相关内容,例如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例如,对于犯罪分子的行为,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同时平衡不同群体、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论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

论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

共利益完全可以退出民法领域,理由是公 内涵是否相同呢?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并列
共利益完全可以被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 使用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
用所囊括。但是王轶老师认为民法总则中 们的关系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公共利
存在公共利益概念是合理且正当的,主要 益包括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有学
是从历史性视角维护法律稳定性的观点出 者认为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不同的概
征用的行政行为可以作为公共利益。对滥 用民事权利的限制属于第四种分类,对公 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的标准。对英雄烈士的 保护也是旨在限制公民的行为不得减损 英雄烈士的相关权利,故而也可以将第 一百八十五条划归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 制的标准这一分类中来。下文将以此两大 类为出发点进行探究。
一、 民 法 总 则 中 公 共 利 益 的 本质
发。关于公共利益,本质问题的观点尚且 念,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有学者认为三者
如此尖锐对立,就更不必说由此衍生出的 内涵相同,只是措辞有所区分 ;还有学者
公共利益的其他问题了。民法总则中尽管 认为公共利益指的就是社会公共利益。要
仍然存在着公共利益的相关内容,但是从 想探究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内涵,我们
新认识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
利益的目的分为四种 :立法宗旨、公权力
民法总则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条款分 行使的正当依据、行为的前提和合法性标
别是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征收、征用的规 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的标准。按照
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 这个标准,民法总则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 定属于公权力行使的正当依据,只有征收
正明确。当新的民法总则面世之后,其中 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条文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探讨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探讨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探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扮演着维护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

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中重要的原则和价值观,本文将探讨它们在民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和保护问题。

一、公序良俗在民法中的意义和作用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认的公共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在民法中,公序良俗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序良俗是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桥梁。

尽管法律法规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但它们无法涵盖所有的道德规范。

公序良俗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为社会行为提供了行为准则和指引。

其次,公序良俗对于修复和调整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当法律无法明确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时,公序良俗可以成为一种指引,帮助人们判断何为合理和公正的行为。

最后,公序良俗的遵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稳定。

当人们普遍遵循公共道德标准时,社会将更加和谐,互信关系将更加牢固。

二、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具体运用在民法中,公序良俗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合同法领域在合同法中,公序良俗被认为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当合同条款违背公共道德准则时,其条款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不能要求雇员签订不合理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强度等违背劳动者权益的合同条款。

2.侵权责任领域在侵权责任法中,公序良俗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公序良俗,任何人都应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反公共道德准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后果。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故意逃逸的一方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3.婚姻家庭领域在婚姻家庭法中,公序良俗是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依据。

根据公序良俗,配偶之间应互相尊重、信任、关心,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例如,家庭暴力行为违反了公共道德准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民法措施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利益的对象不仅限于个人,而是涉及到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和利益。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

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的具体分析法律的本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在法理学语境下,“公共利益”指的是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的利益,而不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因此,公共利益不仅仅是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是法律的价值和目的。

在实际应用中,公共利益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是由社会和政府共同构建和实现的。

在社会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普遍的社会需求和期望,如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

而在政府层面上,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来实现。

政府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保障者,更是公共利益的制定者和推动者。

再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法律实践中最大的挑战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各自的私人利益,这种现象在不合适的情况下会对公共利益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污染了空气和水源,导致公众的健康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以及赔偿中毒的受害者等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中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是经济和商业方面,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重点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必须对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进行深入的评估和分析。

综上,公共利益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概念,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探讨。

合适的公共利益保护策略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社会需要和法律精神来制定。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公民的意识和参与,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民法本位论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平衡

民法本位论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平衡

民法本位论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平衡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调整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和私人产权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公共利益代表着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众的福祉,而私人产权则是个体的权益和财产保护的基础。

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成为民法制定和司法解释中的核心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在社会中,个人的行为和权益不可避免地与他人交叉和冲突。

公共利益的存在和维护可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共利益体现在许多方面,如环境保护、社会安全、道路交通、教育医疗等领域。

二、私人产权的重要性私人产权是个人劳动成果和合法财产的保护。

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权利被视为私人产权,这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私人产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私人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个人创造和积累财富,推动经济的发展。

三、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平衡原则在民法的制定和司法实践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平衡原则来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关系。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平衡原则:(一)合理合法原则:公共利益的追求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尊重合法的私人产权。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对私人权益进行合理的限制。

(二)适度干预原则: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不应过度干预个人的私人产权。

必须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实施公共政策。

(三)利益平衡原则:在权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寻求权益的平衡。

即使存在权益冲突,也应考虑到各方的权益,通过适当的权衡来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产权的平衡。

四、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案例分析具体而言,公共利益和私人产权的平衡问题在实际中经常被提及。

以下是两个案例分析:(一)土地征用:政府为了实施重大公共工程,需要征用一部分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必须保护土地所有人的私人产权,给予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中的法与公共利益

民法典中的法与公共利益

民法典中的法与公共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

在民法典中,法律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分析民法典中法律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共利益”在民法典中的定义及意义在民法典中,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条款的解读来理解其含义。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利益。

这些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生活水平、环境保护等方面。

民法典通过不同章节的规定,对这些方面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的保护。

二、民法典中法律对公共利益的保护1.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是民法典中法律高度关注的公共利益领域。

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对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特殊调查措施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旨在保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2.人民生活水平与社会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保障是民法典中法律所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民法典通过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确保人民的合法利益和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并加强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这些法律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的稳定。

3.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是民法典中法律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领域。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责任,以及追究环境侵害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法律与公共利益的互动关系法律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法律发展和修订的基础。

法律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在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律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尊重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确保法律的实施不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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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律师分析“违反公序良俗”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民事法律条文中多次出现,而在不同语境之下这一概念的存在往往是基于不同的着眼点。

由于概念的内涵外延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不同之处做一个整理和归纳,以此区分私法上的“公共利益”和公法上的“公共利益”。

真正民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与“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范”这两个概念紧密相联系的。

对“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我们不妨做一体化的把握。

一、“公共利益”在民事法条中的出现首先,笔者把传统民法范畴(包括总论,债权,物权,侵权责任四部分)中涉及“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法条罗列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除了对侵权责任部分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整理以外,其他司法解释不在整理范围之内。

理由在于:一来司法解释是法官造法,效力低于正式立法,若放在一起进行归纳,对于立法机关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概念不宜做统一把握;二来,除了几部关于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出台早于侵权责任法以外,其余司法解释都是配套相关民事基本法的适用而后出台的。

所以除此以外的司法解释中即便有“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出现,也不过是对基本法的再解释,归纳的意义不大。

1.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二、对各处“公共利益”概念整理归纳笔者对以上条文进行梳理后做如下归纳: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民法通则第7条,合同法的第7条,物权法的第7条都是贯彻这一宪法精神而做的一个原则性的宣誓。

其主旨在于要求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通说认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根据这一主旨确定的。

所以“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必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我们知道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法律行为”是整个私法的核心。

私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正是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的。

如果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那么要被确定为不成立或者无效。

所以,在已经有一个总括性规定的前提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将“公共利益”在“法律行为”上作了具体规定。

民法通则的第55、58条,合同法的52条将“公共利益”作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要件之一。

继续观察法条,我们发现民法通则55条是说,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合同法52条第四款说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紧接着第五款又说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我们不难联想到“公共利益”和“强制性法规”之间是存在紧密联系的。

学界普遍认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使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是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的管道。

而公共利益往往可以理解成一种非法律秩序形式的的公法规范。

所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的是何种方式的侵权行为会得到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这里的“公共利益”是作为一个判断侵权行为的标准,当然,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是指对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

就拿第1条来说,并非侵害第一款规定保护的各项人格权外的人格利益都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有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上文也说了,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7条确立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所以认为我国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应与“公序良俗”含义相同。

所以我们不妨认为这里讲的是“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在侵权行为判断上的功能。

我们知道,《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侵权行为类型。

虽然这个立法模式没有被我国采纳,但是从这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这种通过“公序良俗”的概念来对侵权类型进行补充的意识在我国法律中也是有所体现的。

前一部分的归纳在于“公共利益”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笔者已阐述,私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正是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的。

而这里,虽然侵权是一种事实行为,但是同样是体现了私法对公共利益的一种保护。

不同于法律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时的无效,侵权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时的结果是承担侵权责任。

物权法的42,148条规定的是征收土地,房屋,其他不动产的条件以及补偿的标准。

“公共利益”的概念在这里是用来限制政府权力以维护私人利益。

与之前所说的通过公共利益来对法律行为限制,通过私人利益的限制来维护公共利益是完全不同的着眼点。

这里必须明确区分,前一个概念的公共利益“其本身并不是作为独立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存在的独立的利益类型, 而只是大陆法系公序良俗概念的替身”后一个公共利益的概念“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类型确定下来的”1。

这里的公共利益,其实是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本文不作讨论。

民法通则150条以“公共利益”作为确定其他国家法律在我国适用的一个确定标准。

这里说的是在对外关系的处理上来对我国“公共利益”进行维护。

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结果并非是对民事效力产生影响,所以不是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本文不做讨论。

民法通则49条(已废止),合同法127条,是对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强调。

同样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结果并非是对民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不是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本文不做讨论。

所以,笔者得出结论:虽然都是在民事法规中出现,但不同位置不同语境之下“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存在目的往往是不一样的。

剔除公法上的“公共利益”之后,笔者发现真正民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概念是与“公序良俗”,和“违法强制性规范”这两个概念紧密相联系的。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民事概念之间的关系1,“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关系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7条确定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

梁慧星认为“中国现行法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在性质和作用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当,‘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但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非法律规范用语,及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应改采通用法律概念。

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时,以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为基础,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王利明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在我国,一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两个方面。

”3崔建远先生认为,“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包括在内。

”41钟瑞栋:《论我国民法上的公共利益》,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一期。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

3王利民:《合同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

4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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