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

合集下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合同条款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文件,用于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

然而,在签署合同时,常常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合同。

一、约定范围的不明确问题在合同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约定范围不明确。

这可能会导致争议和误解,进而影响合同的执行。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明确定义术语:确保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在各方之间具有一致的定义。

在合同中,可以通过解释或提供相关定义来明确术语的含义,以减少歧义。

2.具体列举约定事项:在合同中,尽量具体列举约定的事项和条款,以免遗漏或产生歧义。

通过具体列举,可以清楚地表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疑问和争议。

3.补充附加条款:在合同中添加补充附加条款,以覆盖可能出现的边界情况或特殊情况。

这样可以在发生问题时有合理的约定来解决。

二、违约责任和后果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能会遭受损失。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后果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1.明确违约责任: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可以约定各种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等,以保护受损害方的权益。

2.限制责任范围: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对违约责任的范围作出限制。

例如,可以限制某一方的责任金额或免除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3.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如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这样可以避免争议进一步扩大,从而实现快速和公正的解决。

三、变更和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

这时,需要注意以下解决方法:1.书面协议:任何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对变更或终止的理解一致,并且有证据支持。

2.事前通知:在变更或终止合同之前,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

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了通知期限,如30天或60天。

工程合同疑问

工程合同疑问

工程合同疑问
一、合同主体资质问题
合同双方必须确认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和业务能力。

例如,承包方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

这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防范风险的前提。

二、工程项目描述不清
工程项目的描述应当详尽准确,包括工程的规模、标准、质量要求、工期等关键信息。

如果项目描述含糊不清,可能导致后续施工中出现争议。

因此,双方应明确具体细节,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三、价格与支付条款
价格条款是合同中最为敏感的部分。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总价、计价方式、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时间等内容。

还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变更订单对价格的影响,并约定相应的调整机制。

四、工期与延期责任
工期的确定应基于合理预估,同时考虑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导致的延期。

合同中应明确延期的责任归属,以及因延期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

还应约定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

五、质量保证与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合同应详细规定材料的标准、施工的质量要求、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等。

同时,还应约定如何处理不合格工程的整改和返工问题。

六、变更与索赔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材料替换等原因导致原合同内容需要调整。

合同应明确变更的程序、审批流程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处理方式。

同时,还应约定索赔的条件、程序和限制。

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合同应明确各种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赔偿责任的限制等。

双方还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和风险

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和风险

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和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交往的日益频繁,合同成为人们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中存在许多常见的陷阱和风险,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本文将就合同中的常见陷阱和风险进行论述,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参考,进一步增强合同签订的风险意识和合同处理的能力。

一、合同解释陷阱1. 合同术语的多义性合同中的术语往往存在多种解释,因此当事人在合同起草时必须对术语的含义达成一致。

同时,为避免歧义,应尽量避免模糊不清的措辞,合同中的术语要明确具体,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有清晰准确的理解。

2. 合同解释规则的选择合同解释的规则多种多样,比如普通民事合同按照普通常识解释、特殊法律约定的合同按照特殊法律规定解释等。

当事人应该仔细考虑并明确约定合同解释的规则,以避免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因解释规则的不清晰而产生纠纷。

二、合同格式陷阱1. 合同条款的排版问题合同条款作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排版整洁美观对于合同的正式性和法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撰写合同时应该注意合理安排段落,适当增加标题和分号等,以增强合同条款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2. 合同文本的字体和字号合同的字体和字号也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字体过小或过大可能导致合同难以阅读或产生理解上的困扰。

因此,当事人在合同签署前应该审查合同文本的字体和字号,确保其符合合同执行的需要。

三、合同缔约陷阱1. 合同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缔约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问题。

因此,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该慎重考虑并确保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以免因虚假意思表示而引发的争议。

2. 合同的签订方式和程序合同签订方式和程序的问题也可能引发争议。

当事人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签署的惯例程序,确保合同签订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四、合同内容陷阱1.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协议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合同协议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合同协议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签订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以避免日后纠纷。

以下是合同协议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合同履行期限问题某些合同可能规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但实际操作中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履行。

此时,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或协商一致,延长履行期限或重新商定履行方式。

如果延期履行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

二、合同条款不清晰问题有时候合同中的条款可能表达不清晰,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双方也可以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协议,以明确条款内容。

三、合同违约问题当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即构成合同违约。

解决违约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重新商定履行方式、延长履行期限等;二是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如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解决违约问题时,建议双方保持沟通和合作,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四、合同变更问题有时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业务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合同变更也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和条款。

在签订变更协议时,需要注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五、合同解除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此时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除。

解除合同前,双方应当就解除事项进行认真协商,并签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避免一方以解除合同为由,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六、合同争议问题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协助,如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

在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双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 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合同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合同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合同风险防范的⼏点建议合同是双⽅的约定,也代表彼此之间的合作能够更加的顺利进⾏,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并不是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没有任何的风险,很多合作就算签订合同也存在巨⼤风险,下⾯由店铺⼩编为你介绍合同风险防范的⼏点建议。

合同风险防范的⼏点建议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为,当事⼈在订⽴合同时可以从以下⽅⾯采取防范措施:1.订⽴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当事⼈的有关信息。

订⽴合同前应对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必要的考察,如当事⼈⾃⼰进⾏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当事⼈所在地的⼯商部门进⾏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同⾏业或相关企业进⾏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2.对代理⼈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了解。

对于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员代表其单位订⽴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介绍信的真实性,对⾮法定代表⼈的⾼级管理⼈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具体业务⼈员及领导⼈的素质在合同订⽴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业务⼈员及领导⼈员的业务能⼒及素质,熟悉本⾏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的利益。

掌握本⾏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为有禁⽌或限制性规定。

对专业性较强或标的额较⼤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应采取书⾯形式并使⽤⽐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提供的范本。

我国《民法典》虽然允许采⽤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书⾯形式在发⽣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利⽤进⾏欺诈,订⽴合同应尽量采⽤书⾯形式。

同时订⽴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

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

我国⼯商⾏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参照。

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传真⽅式签订后,应尽量⽤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建设工程合同类问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类问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领域中最常见、最重要的合同类型之一。

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展开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和合同争议解决。

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从事建设活动的资质和条件。

2. 合同形式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合同内容问题: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4. 合同公平性问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

二、合同履行问题1. 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违约。

2. 工程进度问题:工程进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延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投资问题:工程投资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投资增加是否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4. 工程变更问题: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变更内容是否涉及合同实质性条款。

三、合同变更问题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变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通知、协商、签字等。

2. 合同变更的内容:合同变更内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双方利益。

3. 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四、合同解除问题1. 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违约、不可抗力等。

2. 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如通知、协商等。

3. 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违约问题1. 违约责任:违约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违约与侵权竞合: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可以同时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风险,防在合同签订时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江苏亚邦药业集团徐华忠合同风险,防在合同签订时——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江苏亚邦药业集团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徐华忠在长期的法律实务工作中,笔者发现,许多合同纠纷的起因竟然源于合同本身,即由于合同条款的欠缺、疏漏、表达不完整或理解上可以产生歧义等而最终导致了合同难以正常履行,合同当事人甚至要对簿公堂。

那么,在签订合同时,有哪些问题容易被忽略,且容易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呢?一、对方住所未标明,“变更请求”寄达难杭州某机械厂与常州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机械厂为纺织厂生产并提供流水线一条。

但是,在合同中,双方并未将双方的经营地址写入合同条款。

合同订立后,纺织厂因车间改建,需要将原预定的流水线设备的长度缩小1.8米。

于是,纺织厂便以书面形式向机械厂寄送了《合同变更请求书》。

以后,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对方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但在实际交付时,机械厂所提供的却还是依据当初在合同中所约定长度的流水线,导致设备到达现场后,因长度太长而无法安装。

在交涉中,纺织厂认为,他们在一个月前即以书面形式向机械厂邮寄了《合同变更请求书》,且由于缩短流水线长度不仅不会增加机械厂的生产成本,反而会使成本有所减少。

对此,纺织厂还主动放弃了成本减少部分的设备价款。

而机械厂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也从未对纺织厂的设备变更请求提出过异议,应视作已经接受了该请求。

鉴此,机械厂应立即另行提供长度合适的流水线,并承担纺织厂因延期上线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但机械厂却大呼冤枉,说从未收到过纺织厂的变更申请书。

最后查清的事实是:由于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并未注明当事人地址,而纺织厂在邮寄变更请求时,又将地址笼统地写成“杭州市XX机械厂”,而事实上,由于对方企业成立的时间不长,且其注册地(因享受税收优惠而挂在了开发区)与实际经营地(在某郊县某村)并不一致。

并且,当初纺织厂在邮寄变更请求时,又采用了平信方式,这才最终导致了这一结果。

“当事人处所(地址)”极易被合同签订人员所忽略。

其实,除了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情形外,合同标的或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合同的敦促履行、合同标的物或质量异议的提出、货款的催收等等,都需要以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作为有效的邮寄或送达地址。

尤其是在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相一致时,“住所(含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约定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以,万万马虎不得。

二、质量标准不明确,产生纠纷索赔难某饮料厂向某包装设备厂订购了两台灌装机,饮料厂在现场看货后即支付了定金,并在15天后交款提货。

但在使用过程中,饮料厂发现,罐装机所使用的内胆材料并非316L的不锈钢材质,导致每次使用的前几分钟内,饮料中都会出现大量的铁锈,直接影响了饮料的质量,并造成了饮料厂的经济损失。

对此,饮料厂要求对方提供符合饮料厂使用要求的设备,并赔偿饮料厂已经造成的饮料报废损失12000元。

对此,包装厂则认为,饮料厂在选购该设备时,并未言明购买灌装机的用途。

而包装厂的《产品说明书》第一项即表明:“该灌装机通常用来灌装农药或其他非食品类液态物质”。

再说,饮料厂在现场看货后直接购买灌装机,属于看样购货。

包装厂称,只要所提供的灌装机与原样品的内在质量一致,他们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任何协议。

饮料厂心有不甘,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两台灌装机,并要求包装厂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的质量要求的约定,饮料厂又是在现场看货后订购了该设备,且因其隐瞒了灌装机用途而使机械厂无法建议原告选用不锈钢内胆材料(如果提出,则是完全可以变更的);包装厂所供灌装机的内在质量也与样品质量无异。

鉴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饮料厂的起诉。

事后,考虑到双方已有的合作关系,包装厂主动为饮料厂更换了不锈钢内胆,而饮料厂则也承担了相应的材料费用,但前后却耗去了七个多月的时间,这可是一笔更大的损失。

在合同审查实务中,笔者发现,有关质量条款一项中,除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会填写标准号外,大多的合同中,质量条款往往为空白,或者是约定不明(如“参见相关标准”)。

这样的约定,难免会成为以后合同纠纷的隐患。

我们知道,其实大多的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往往是既无国标,也无行标,而是非标产品,这就需要合同当事人来约定产品标准。

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却并不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质量标准约定,原因往往是不想“小题大做”,或者是“反正双方都明白”。

但是,如果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受损害方想要主张权利就缺乏有力的依据了。

比如,某药厂欲向某工具厂订购车间用推车30辆。

工具厂获悉后立即派员至药厂,并提供了所有的产品样本(上有推车照片及尺寸),后还在药厂人员的陪同下,参观了车间现场。

药厂人员在作比较后,最后选择了编号为C3 型号的推车,工具厂即回厂赶制。

20天后,30辆推车准时交付。

但药厂人员发现,推车的宽度与车间走廊宽度基本相同,稍不小心就会撞上两侧的墙壁,根本就不能正常使用。

于是,药厂要求工具厂换货。

而工具厂则认为,样本上标有详细的车辆外形尺寸,药厂是在认真比较后自行选择的。

另外,为了尽量少占资金,工具厂平时也只按客户的订单制作推车,厂内也并无存货,自然也就不同意换货了。

药厂曾想诉诸法院,但自觉胜算不大。

于是,最后只好将推车暂存在工具厂内,让工具厂帮忙联系销售,并另外订购了符合尺寸要求的推车了事。

所以,对于非标产品,对于按“通常理解”也无法充分理解的产品,双方在约定质量标准条款时,一定要准确、具体而详尽。

在约定质量要求时,一般应考虑这样一些问题:1、产品应符合买受人的实际使用需求;2、有合理的产品质量保障期限;3、材质、规格、型号、大小、数量等等的约定要具体而明确,且绝无歧义;4、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要以书面形式固定,并应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异议期限无约定,要想维权难上难2007年3月,天津甲企业向江苏乙企业提供了工业原料(级别为分析纯)一批,价值为120万元;天津甲企业同时又欠江西丙企业货款 400余万元。

2008年底,丙企业根据与甲企业的合同约定,选择有管辖权的江西某基层法院,向甲企业提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诉讼,要求甲企业立即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判令: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甲企业应立即偿还丙企业货款400余万元。

而在此前,法院还应丙企业的申请,要求行使代位权,即要求法院保全甲企业在乙企业的债权(即工业原料货款)120万元。

今年3月,江西某基层法院向乙企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而乙企业则认为,甲企业的原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主要指标仅符合工业级的标准,其价格也与分析纯级相差很远(价差总额在50万元以上)。

于是,对于法院的执行通知,乙企业并未理会。

其实,对于甲企业所提供的工业原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甲乙双方也曾有过多次的电话沟通,但是,因双方的意见始终难以统一,处理也就被搁置了下来。

而乙企业则认为,反正我方并未支付货款,既然你不急,我们当然更不用着急了。

6月中旬,江西某法院执行人员来到乙企业,要求强制执行120万元债权。

而乙企业则以“甲企业所供原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企业在乙企业的债权不明晰”等为理由进行抗辩。

但是,执行法院认为:甲企业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甲企业的原料不存在质量问题;乙企业也并未就质量问题与甲企业进行过沟通和协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因此,法院作出了对乙企业强制执行的裁定。

对于质量异议的提出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3)195号《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为6个月,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同时,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对于许多产品来说,这样的期限规定并不十分合适。

比如,普通的水果,在交付的同时就能分辨出质量的好坏来,如要等到6个月或1年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水果早已不存在了;而如一些大型设备,从交付到安装调试结束,则甚至需要几年的时间。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往往与货款的支付期限直接挂钩,所以,质量异议提出期限的约定应符合产品本身的特点,并符合行业的通常惯例,这样也易被双方所接受。

比如,某合同对合同标的的质量异议约定为:“如有质量问题,买受人应在标的物交付后一周内提出。

另外,出卖人对该产品非人为损坏的免费维修期限为一年。

”这样,出卖人既可及时拿到货款,买受人也不再有质量保证期限内的维修之忧。

四、合同履行没有“地”,引发纠纷多被动在许多合同中,在“合同履行地”一项内,要么是填写与该项无关的内容,如“汽车运输”,要么与交货地混同,甚至有直接写“到站XX”的。

在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比如,常州的企业与郑州的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常州方为出卖人,郑州方为买受人。

按照目前企业的通常做法,出卖人一般会负责将货物免费送至买受人处,即郑州的那家企业。

这样,一旦因合同纠纷而引起诉讼,则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被告所在地是不能改变的,而合同履行地呢?如果合同中没有专门的履行地约定,那么,交货地应视作合同履行地。

这样,作为常州的出卖人,当需要选择法院起诉时,那么,选来选去,也只能选择郑州那家企业所在地法院。

这样,抛开一些地方存在的地方保护等等因素不说,单是诉讼而引起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就不是个小数目,另外,还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那么,像上述这样的情况,我们怎样想出办法,能为出卖人争取一个在当地的管辖法院呢?在实践中,我们通常采取这样一些做法:1、“让利”争权法即在签订合同时,以表面上的“让利”而争得当地法院的管辖权。

如合同标的物的运输费用为1万元,我们则在货物价款中主动“让利”1万元,而在合同中则另外约定:“货物的交付地为出卖人住所地,由买受人选择自提货物或委托出卖人代办托运,运费由买受人承担。

”这样,在合同中无明确的履行地约定时,货物的交付地即可作为合同履行地。

在一旦发生纠纷时,也就为自己争取到在当地法院起诉的权利。

2、“强迫”接受法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地位,在事实上是不很平等的。

因为一般来说,出卖人往往有求于买受人,也因此会被迫作出一些让步。

买受人则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比如在履行地问题上掌握主动权。

江苏亚邦药业集团的注册地点在金坛,实际经营地(办公地)却在常州,而成员企业(系集团全资企业)又分散在金坛、滨海、响水等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