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经验与启示——以北京为例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经验与启示——以北京为例摘要:鉴于我国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存在明显的区域性且北京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研究较少,为系统把握北京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验和不足,从宏观、中观和微观3个层面构建研究框架,以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等8家新型研发机构为例,总结分析北京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验以及存在问题或挑战。
分析显示:北京新型研发机构在顶层设计、创新要素集聚和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但在机构可持续发展、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和人才集聚方面仍有不足。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研究提出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设等对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多元化投入,北京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1]。
自1996年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成立以来,全国各地在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建设上开展了大量探索,新型研发机构呈现出井喷式发展态势,截至2020年4月,我国27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共建有新型研发机构2050家[2]。
新型研发机构的蓬勃兴起得益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高校院所、企业等各方主体协同发起的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模式的探索,是地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
新型研发机构已经成为我国重要创新主体,在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至少有26个省份出台了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或相关政策[3]。
早在2005年,科技部和北京市联合推动成立了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北生所”),探索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十余年来潜心原创性基础研究,打造成为国际一流的生命科学领域研发机构。
为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竞争,满足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需求,提升北京在世界科技强国建设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2017年年底以来,北京市布局建设了北京量子信息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量子院”)、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脑科学中心”)、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以下简称“智源研究院”)、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以下简称“纳米能源所”)、北京微芯区块链与边缘计算研究院(以下简称“微芯研究院”)、北京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干细胞研究院”)、北京雁栖湖应用数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应用数学院”)等7家新型研发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进一步推动我市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等有关要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我市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意设计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意设计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意设计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创意设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创意设计产业与现代制造业、商务服务业、信息业、文化旅游业等融合发展,助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艺美术系列开设创意设计专业。
现将《北京市创意设计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7月6日北京市创意设计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拓展创意设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动创意设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创意设计产业与现代制造业、商务服务业、信息业、文化旅游业、体育产业等融合发展,大力弘扬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助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北京市深化工艺美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1〕13号)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以文化为核心,融入创造性想法,设计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创意产品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及专业方向(一)层级设置北京市创意设计专业职称纳入工艺美术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项目 -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

附件5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上年被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或经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推荐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或者是企业技术中心上一年度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的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为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评分)。
二、补助项目与额度(一)针对项目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实验室建设与改造、购置研发设备和相关支持软件等。
(二)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市级技术中心企业享受补助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技术中心企业享受补助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依照原《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已享受过补助的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
未享受或已享受但未达到原规定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该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与原获得资金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原则上企业申请不能超过3次。
(四)补助资金从“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请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连续两年不亏损。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企业上年度纳税在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重点围绕全市的支柱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领域,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建设较为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实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基础设施。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3日目录一、把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新使命(一)形势需求(二)发展基础二、开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新征程(一)总体思路(二)发展原则(三)发展目标三、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加速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一)构建国家实验室体系(二)加速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三)持续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四)充分发挥高水平高校院所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五)积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四、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勇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重任(一)支持原创性基础研究(二)推动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引领(三)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四)推动其他前沿领域布局(五)适应科学研究范式变革趋势五、聚焦“三链”融合,加速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动能(一)支撑“双发动机”产业领先发展(二)支撑“先进智造”产业创新发展(三)开展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四)推动科技服务业跨越发展(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六)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六、构建新技术全域应用场景,支撑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一)加快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二)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三)强化碳减排碳中和科技创新(四)构建公共卫生安全科研攻关体系(五)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六)实施科技冬奥专项计划七、优化提升重点区域创新格局,辐射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一)加快建设“三城一区”主平台(二)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主阵地(三)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四)加强对全国创新驱动引领作用八、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一)增强国际化人才吸引力度(二)加大青年人才等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三)“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四)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九、构建开放创新生态,走出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新路子(一)打造具有首都特色的开放创新合作机制(二)探索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国际合作新路径(三)构建高质量的开放创新环境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领推动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建设(一)把中关村打造成为科技自立自强、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区(二)深化政府科技管理改革(三)充分发挥金融对科技支撑作用(四)优化惠及创新主体的营商环境(五)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和作风学风建设十一、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二)政策保障(三)条件保障(四)组织实施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率先探索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V1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V1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牵头发起成立的,旨在推动北京市创意产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近期修订了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草案。
1. 背景介绍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是一个重要的设计创新孵化平台,成立以来已经成功孵化了众多创新型企业和优秀设计师。
为了更好地服务创新型企业和设计师,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
2. 原有认定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在中心运作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申请程序繁琐等,需要对原有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3.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认定管理办法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修订认定标准新草案明确了认定标准,包括中心的设施设备、专业团队、服务能力等方面,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为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时提供了指南。
3.2. 简化申请程序新草案将申请程序简化,从原有的七个环节精简为四个环节,让申请人更方便快捷地完成认定申请。
3.3. 强化管理监督新草案还规定了中心的考核评估机制和日常监督机制,加强对已认定中心的管理监督,确保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运作。
4. 修订草案的意义新修订的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意义重大。
首先,可以规范中心的认定工作,提高申请人的申请成功率;其次,提高已认定中心的管理水平,让中心的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创新型企业和设计师。
5. 总结整体来说,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一个积极向上的进步,有利于提高中心的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创新型企业和设计师,带动北京市乃至全国的创意产业发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京科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高精尖载体建设新标准,推进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新范式,加快构建以高精尖产业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修订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1年7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创建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鼓励政策第六章附则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高精尖载体建设新标准,推进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新范式,加快构建以高精尖产业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72号),为扎实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修订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发〔2018〕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1年7月7日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和运行评价过程,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京经信发〔2021〕72号),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和创建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申请的企业,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创建通知,提交创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
申请和创建办理流程如下:(一)创建申请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即达到《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ETC BETC001-2021,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D的内容进行自评打分。
满足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于每年5月4日-5月31日、8月1日-8月15日、10月8日-10月22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精尖产业设计是指我市高精尖产业企业以工业产品为对象,以设计为创新活动的引领环节,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优化提升,用以提高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具有较强的产业资源要素集聚能力、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技术水平领先、创新模式先进、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包含已经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及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
第四条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 1 -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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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设计与产业融合,推动北京市设计产业发展,按照《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0〕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是指集成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与社会经济要素,基于智力和创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生产、生活价值和品质的创新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展示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等领域。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是指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设计创新基础良好、服务能力较强、队伍建设完备、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北京市先进地位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认定中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主体为在北京市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
拥有设计部门或机构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法人单位。
第五条申报主体应当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拥有较好的设计创新基础和经验,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第六条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三年以上;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五年以上。
(二)有较好的开展设计活动的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设计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50%。
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等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
1000万元。
第七条拥有设计部门或机构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设立独立的设计部门或机构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设计创新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能综合运用设计、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自行完成或主导完成设计创新的能力。
(二)重视设计创新工作,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每年能为设计创新中心的运行提供固定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三)拥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设计创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版权共计不低于10项。
第八条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市科委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
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主体填写《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委提交。
(二)市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确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由市科委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科委对已认定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接受复核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应当填写《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复核表》报市科委。
经市科委复核,以公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市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发生更
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市科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市科委通过相关政策手段,支持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区县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