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

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债券市场的发展日益成熟。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企业融资和投资者配置资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制定了《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其中,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就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共分为下述十个部分: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债券发行人、承销商、法律顾问、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
二、定义本部分主要对相关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以便于在后续章节中的理解和适用。
三、原则指引对于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保护投资者利益、强调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合规等方面。
四、一般规定本部分主要对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一般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审核的程序、要求、时间安排等方面。
五、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本指引对相关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披露内容和披露标准。
六、发行人条件本部分规定了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七、承销商条件承销商作为债券发行的重要参与方,其资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部分明确规定了承销商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八、法律顾问条件法律顾问在债券发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法律监督和意见提供作用,本部分对法律顾问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九、信用评级机构条件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市场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评级结果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和选择,本部分详细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十、其他规定本部分对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明确,以确保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全面、有序进行。
通过对《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各个部分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该指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通常⼜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约定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以下是店铺⼩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企业债券发⾏条件和要求,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债券发⾏条件和要求 企业债券发⾏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委关于进⼀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作的通知》(发改财⾦[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2008]7号)、《企业债券审核⼯作⼿册》、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全⾯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意见》等规定,企业债券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关于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6000万元。
但在实践中,企业单独发债的净资产需⼤于12亿元,不⾜12亿元的主要以集合债的⽅式实现融资。
2、关于盈利能⼒。
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以⽀付企业债券⼀年的利息。
3、关于发⾏规模(1)拟发债企业⾃⾝发⾏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发⾏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计⼊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途⽤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的,累计发⾏余额不超过项⽬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不超过项⽬总投资的70%);⽤于收购产权(股权)的,⽐照60%执⾏;⽤于偿还银⾏贷款的,不受该⽐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于补充营运资⾦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募投项⽬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篇一:ppp相关政策法规目录汇编中央ppp政策法规汇编20xx-07-09(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xx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xx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意见征求稿20xx)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修订)(二)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27号)4、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xx〕28号)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6、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7、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0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xx〕6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70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1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xx)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xx)37号)14、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3号)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8号)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33号)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0号)19、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5号)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7号)(三)部委联合发布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xx〕127号)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xx〕2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xx〕55号)4、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xx〕96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xx〕105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xx〕151号)7、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8号)8、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9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2091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组织申报(财办建[20xx]4号)20xx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1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29号)12、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xx〕33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xx〕445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xx〕488号)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xx〕25号令)16、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xx]90号)17、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xx]111号)18、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1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15号)2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01号)(四)发改委发布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104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xx)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xx)5、《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xx)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xx〕981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xx〕2724号)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指南》(20xx)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755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756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817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818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xx]1327号)(五)财政部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351号)3、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财法[20xx]10号)4、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xx〕76号)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xx〕112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xx〕113号)7、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xx〕156号)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xx〕214号》9、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xx〕215号)10、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8号)11、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839号)篇二: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27
【实施日期】2013.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文件精神,我们组织力量对企业债券预审工作下放后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梳理完善,形成了规范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和申报工作的系列配套文件。
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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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附录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本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属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本期债券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另外,评级机构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信”)单独出具了自查报告。
现将相关自查工作报告如下:一、专项自查工作安排1、自查工作总体安排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公司组织项目相关人员成立了专项自查工作组,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实施了全面的自查工作。
2、自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文件要求,本次自查工作主要针对如下事项进行自查说明:二、专项自查工作情况及结果针对文件要求的11项重点自查事项,公司负责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直接证据,承担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具体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主要包括: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自查程序:(1)针对公司领导学习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自我核查,并按规定进行了实施;(2)确定公司按照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实施,在过程中不存在未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实施情况及相关整改情况。
自查过程: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根据自查内容,自查小组整理了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的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贯彻和执行上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情况进行逐一核对。
对于没有贯彻和执行上述规范政策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及时进行整改。
获取证据: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出具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出具的发行人年- 年《审计报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构成情况的说明》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专项说明》、《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监管协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公司及各中介机构签署的综合信用承诺书、资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募投项目政府审批文件以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法规(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部委联合行文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三)发改委发布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 004〕1134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四)银监会发布2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 09〕155号)2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2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 10〕244号)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2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3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31、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32、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33、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16号)3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3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 13〕8号)3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 013〕175号)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 014〕39号)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 40号)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45、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 88号)4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47、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 014〕351号)4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六)其他部门发布4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的50、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52、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5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5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56、《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57、《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5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5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60、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61、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二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二)国务院发布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 010〕120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10、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1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1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 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三)部委联合行文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16、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19、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20、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2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2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2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四)发改委发布26、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 724号)(五)财政部发布29、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30、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 6号)3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 12号)3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14〕156号)3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 014〕214号》35、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36、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37、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5〕27号)38、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39、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六)住建部发布40、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42、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1月2日颁布)
![2-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1月2日颁布)](https://img.taocdn.com/s3/m/7fc9d09583d049649b6658ed.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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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
(初稿)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简称2881号文件)。
经研究,现就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城投类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提出以下细化意见,作为编制、审核发债申请的工作指引。
一、关于“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问题
以经营业绩来判断平台公司的发债资格。
具体计算方法以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为依据:逐步过渡到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总收入)与补贴收入(如未单列则采用营业外收入科目数据)之比大于7:3,方可申请发债。
(第一步以2010年报表数据为依据;第二步以2010年和2011年两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第三步以2010-2012年三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
二、关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问题
以募集资金投向来判断是否需要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
件。
发行人募投项目中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使用发债资金合计占比超过30%的,应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及债务率统计表。
三、关于“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时,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问题
加上本次拟发债金额计算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应当不超过100%。
四、关于“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问题
期限超过5年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实行期限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偿还本金制度。
具体计算方法:债券期限÷2=提前偿还本金的年度数(舍去小数)。
各年度提前偿还的本金原则上应平均安排。
五、关于模拟报表问题
平台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不能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
产业类企业债券原则上也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非企业原因的行业原因除外)。
财金司
(201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