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3-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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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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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经济法》第14章保险法 培训教学课件

《经济法》第14章保险法 培训教学课件

一、保险公司(续)
(三)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1.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规则 2.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3.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1)保险保证金 (2)保险准备金 (3)保险保障基金 (4)保险公积金 (5)保险资金的运用
二、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或者个人。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险合同; (4)保证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1)人寿保险合同;(2)健康保险合同;(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四)特定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险不同于储蓄、救济、赌博、保证
二、保险的种类
1.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4.原保险与再保险
三、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 《中国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 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 构。
六、保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委付
保险委付,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 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部保险 金额的权利。

保险法完整版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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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一) 保险与救济
1 行为,救济方和被救济方之间不存在双向的权 利、义务的制约,更无等价有偿的对价条件.
2 或公民个人,只要自愿就可以成为救济人,法 律对其资格并无其他限制。
3 救济的适用对象(被救济人)是不特定的, 不受限制。
4 救济的内容可以是实物或者金钱,均来自于 救济人自身的财力,也不需被救济人支付对价。
与此不同,建立人身保险所需的保险利益 是为保险法所规定的血缘关系(如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存在着配偶、子女、父母关系)或 社会关系(如债权人以其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 而以自己作为受益人投保人寿保险),故而强 调投保之时,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 利益,一般并不刻意要求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之时存在保险利益。
5 救济的范围(数量)由救济人自愿决定。
(二) 保险与储蓄 1 适用范围不同。 2 法律性质不同。 3 实施条件不同。
(三) 保险与赌博 1 性质不同。 2 目的不同。 3 适用条件不同。 4 作用不同。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我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限于商业保险, 故应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加以区别。
各个国家均在国民经济总体中建立了相对 独立的危险管理体系,专门从事危险研究和管 理,从中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控 制和处置危险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
(1)预防措施。 (2)抢救措施。 (3)经济补偿措施。
(二)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1 市场经济将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为作为核 心内容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为 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 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 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 障制度,是用以克服社会风险的制度。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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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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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的成立
三、公司的章程
20
第二章 公司法
➢四、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21
第二章 公司法
➢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的程序
第一章 企业法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 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
9
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三节 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 第十四章 税法和 价格法
➢ 第十五章 诉讼法 和仲裁法
3
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 第二节 外资企业法 ➢ 第三节 独资企业法 ➢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4
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 一、企业概述
(一)企业概念 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
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 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 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 有营利性。
(一)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二)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
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 (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 三、合伙企业的成立
14

《经济法学》课件

《经济法学》课件

03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竞争法律制度的概念
竞争法律制度的意义
竞争法律制度是调整竞争关系、维护 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 称。
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 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竞争法律制度的特征
以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限制竞 争为宗旨,涉及市场准入、价格、质 量、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 面。
WTO规则与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
总结词
WTO规则与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情况
VS
详细描述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需 要履行一系列承诺和义务,包括降低关税 、开放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同时 ,中国也需要遵守WTO规则,确保公平 、透明的贸易环境。中国入世承诺的履行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02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与分类
总结词
明确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了解其分类和特征
详细描述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标准,经 济法主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这些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不 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财税法律制度的定义
财税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用于规范财政税收活动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税法律制度的特征
财税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是保障国家财 政收入、实现经济调节的重要工具。
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
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的筹集、财政支出的安排、 税收调节和预算控制等方面。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总结词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存在密切联 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保险法(全套课件457P)

保险法(全套课件457P)



应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中个别种类的人寿保险虽具 有储蓄的性质,但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实质上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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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与保证 • 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他人 所致的损失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证是 保证人对于他人债务不履行而代负履行责任。 • 其差别在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证合 同是单务合同; •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 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10
•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 • 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纯 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 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 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 可能性。 • 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 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 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 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 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
1
•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 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32
• 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 • (一)法国法系 • 海上贸易编入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海 商编; • 陆上保险适用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 “射幸契约”的规定; • 1930年《保险合同法》; • 保险业法规定在《法国商法典》 • 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家 属于法国法系。

经济法课件3-_保险法

经济法课件3-_保险法

被保险人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 险费,并有权享受保险保障。
受益人
享受保险金的权利,可以是 被保险人本人或指定的受益 人。
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
1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
2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3
保险金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金钱。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购买保险的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
享受保险保障的人,可险费
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于购买保 险保障。
4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可以是财产、人身 或责任。
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 险保障,并有权收取保险费。
1 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填写保险金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损失是否符合保险责任。
3 给付
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认定
保险公司会调查保险事故的原因 和损失程度,以确定是否符合保 险责任。
理赔
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理 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经济法课件3-_保险法
保险法涉及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保险 标的和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及保险的 监督和管理。
什么是保险法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以 及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保险合同的要素
1 投保人
结算
在理赔通过后,保险公司会与被 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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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 支付。 •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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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合同区别
区别 种类
(二)国有独资公司。
•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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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经营规则
•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 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不得 同时兼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 务。
第五章 保险法
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及保险法的基本原理,重要 保险种类和保险合同,以及有关保险业的法律 规定。
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 三、保险公司
1
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 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
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的种类
(1)以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3
保险的种类
(2)以保险实施的形式分类 自愿保险 保险 强制保险
4
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的概念
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保
12
• 财产保险合同
• 关于保险费的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 显减少时,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 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等方面的法律。
5
二、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6
二、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 承认的利益
(4)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
二、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订立
• 投保人申请 保险人同意 达成协议 合同成立。 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等凭证,并将合同内容记载 于凭证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 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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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成立
• 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 • 不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为保险合同成立要件 • 保险费交付并不一定产生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后果
9
二、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9)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时间及双方另外约定的其他事午,刘文外出至晚上未归。5月16日晚业务员到 刘文家,刘不在,从其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据刘母讲, 这笔钱是刘文下午出门时交给她的,并说明已约好平安保险公 司的业务员来取的,业务员拿到钱后,给刘母开具了编号为 0088737的“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并收回了先期开出的300元的体检押金收据。由于5月17日、18 日公司休息。5月19日。业务员将刘文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 人员审核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 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EM:+75%承保”,并发出了《新契 约投保事项审核通知书》,指出刘文因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 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刘文垫交了这笔加费;5 月21日,广州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刘文的正式保单,保单 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20万、附加人身意外险20万元、扩展 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刘的儿子江彬彬,投保人为刘文。保 险责任自1997年5月19日中午12时起。5月22日,业务员将正式 保单送到刘文家,得知被保险人刘文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于5 月16日晚因车祸死亡。之后,其母向广州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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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合同
• 关于向第三人追索的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 偿之日起,取得代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后 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时,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 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10
• 财产保险合同
• 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一般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险
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责任险
公共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信用险
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
11
• 财产保险合同
• 关于保险标的的规定 投保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应征得保险人同意,依法 变更合同。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 除危险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所尽责任时,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
保险目的
责任
对第三者的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 民事赔偿责任 的赔偿责任(被索赔)
直接补偿被保险人, 间接补偿受害人
财产 人身
有形财产 或相关利益
财产或利益的损失
补偿被保险人损失 按约定向被保险人、 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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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与寿命
生存、死亡、伤残
• 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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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问题:
(1)保险合同的成立于何时? (2)该合同是否有效? (3)刘母的索赔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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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 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 者个人。
•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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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刘文为广州市人,已离异。1997年5月9日,刘文填写了广 州平安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20万元附加 意外伤害20万元。次日,刘文交纳了300元的体检费,业务 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按规定 刘文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这300元体 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5月15日,刘文依约到公司 体检,业务员告诉刘文,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 也可能有条件承保,刘文即告诉业务员,如果加费承保的, 在l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并与业务员约定,5月16 日晚6时30分在刘文家收取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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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合同
• 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规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应当是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 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比例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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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合同
• 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 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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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合同
• 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 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或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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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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