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银绒业: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2011-02-23

张付晓 0755-83183388-3317
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孙 宇 021-38789898-8833
3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 琳 021-68882831
4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沈 正 010-58162855
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江佳雯 021-38429808-509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张 毅
胡勇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民森C号
13
裴华
集合资金信托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民森 B
14
李颖丽
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15
--
LIMITED
16 毛樟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毛樟凤
13823764896 13902968532 0592-5311956 15959209638 0755-33380622 18665326597
关于中银绒业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报告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证监许可[2011]83 号《关于核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银 绒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900 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 开发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 公司”、“中山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遵照公平、公正原则,精心组织本次发行过程,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代销,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工作。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等情况报告如下:
古井贡酒: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法律意见书 2011-08-02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B EIJING JJ&G L AW F 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华远企业中心17号楼501室邮编:100044 电话:(8610)88320951/52/53/56 传真:(8610)88320965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京中永法意字[2011]第5号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琚向晖、计永胜律师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行为、有关文件资料、证言以及本次询价、配售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且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三峡水利”)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承销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文件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三峡水利(600116)非公开发行实施法律意见书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第 2 页共 8 页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定向增发(私募)案例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二〇一〇年五月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贵会证监许可[2010]525号文《关于核准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发行人”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11,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大东南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认为大东南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大东南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发行定价过程符合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大东南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等情况报告如下:一、发行概况(一)发行价格根据发行人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2009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09年7月28日)前20个交易日大东南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6.74元/股)。
2010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
2010年3月8日,公司已完成了权益分派实施工作,根据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底价相应调整至6.65元/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操作流程指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一、定义: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三、操作程序:1、停牌申请(选)—-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另见《细则13条》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
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指引》第八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7•【文号】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字[____]第____号致: ____公司(发行人)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交易事宜出具的《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和《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流程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流程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包括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
第二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将对方案进行表决,并需要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步,编制申请文件。
公司需要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等。
第四步,证监会审核。
公司将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并经过初审、反馈、核准等环节。
在审核期间,证监会可能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要求公司补充材料。
第五步,发行与承销。
经过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方式等。
然后,公司通过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的方式获得股票。
第六步,登记与托管。
投资者认购股票后,需要进行登记和托管,以便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第七步,上市交易。
经过登记和托管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以上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流程,不同公司的具体操作可能有所不同。
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操作。
同时,公司还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投资者的需求,制定合理的发行方案和定价策略,以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并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股票非公开发行流程
股票非公开发行流程
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这种发行方式相对于公开发行更为灵活,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情况。
下面将详细介绍股票非公开发行的流程。
首先,公司需要确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和价格。
这需要通过对市场的分析和对公司自身情况的评估来确定,以保证发行的股票能够被认购。
其次,公司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者。
这些投资者通常是一些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他们对公司有一定的了解,并且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接下来,公司需要与选定的投资者进行洽谈。
在洽谈过程中,公司需要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股票的目的和用途等信息,并与投资者就发行的股票数量、价格等进行协商。
然后,公司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非公开发行的申请。
在提交申请时,公司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在监管部门批准后,公司可以开始向投资者发行股票。
在发行过程中,公司需要与投资者签订发行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发行股票。
最后,公司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非公开发行的结果。
这包括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等信息。
监管部门会对公司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发行结果进行公示。
总的来说,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流程包括确定发行数量和价格、选择投资者、洽谈、申请、发行和报告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公司需要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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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57号文核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发行人”或“公司”)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5,213.203万股,发行价格为5.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97,152,571.00元,募集资金净额283,320,438.97元。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作为丰原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出具本报告。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情况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218万股新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2年10月1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无条件通过。
2012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5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218万股新股。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
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在发行人取得上述核准批复后,组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
2013年2月21日,丰原药业与安信证券共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97名特定对象发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下称“《认购邀请书》”)。
上述特定对象包括:截至2013年2月18日收市后前20名股东;2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5家证券公司和6家保险机构投资者;32名表达认购意向的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者。
1、截至2013年2月18日收市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20名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2、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有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二)申购询价及簿记建档情况
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安信证券和发行人于2013年2月25日前共收到7家投资者回复的《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由于上述投资者认购数量未达到本次可发行数量的上限,经安信证券和发行人商议,依照发行方案启动追加认购程序,于2013年2月26日向包括上
述7家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发送追加认购的邀请,并于2013年2月26日收到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回复的《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已于2013年2月25日询价申购的7家投资者表示放弃追加认购。
经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上述8家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8家特定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三)定价与配售情况
控股股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不参与询价并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29.41%,即1,533.203万股。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及发行数量上限,丰原药业和保荐机构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70元/股,发行数量为5,213.20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715.2571万元。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9家发行对象符合丰原药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发行提交有效报价的共8家投资者,根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依次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
量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价格
为5.70元/股,发行数量为5,213.20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715.2571万元。
(四)缴款、验资情况
2013年3月1日,丰原药业、安信证券向上述确定的9家发行对象发出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下称“《缴款通知书》”)。
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安信证券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股款。
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证报告》(中证天通(2013)验字第21002号)验证,截至2013年3月5日,安信证券已收到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7,152,571.00元。
2013年3月6日,安信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13)验字第21003号)验证,截至2013年3月6日,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13.20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7,152,571.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832,132.0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3,320,438.97元。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合规性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
安信证券与丰原药业在律师的见证下发出了《认购邀请书》(附申购报价单)。
发送对象包括截至2013年2月18日收市后前20名股东;2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15家证券公司和6家保险机构投资者;32名表达认购意向的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者。
以上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和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二)发行价格的确定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有效报价,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根据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进行簿记建档,确定最后的发行价为5.70元/股。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13.203万股,不超过丰原药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最高发行数量。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97,152,571元,扣除承销费用10,000,000元、保荐费用3,000,000元、律师费用700,000元、审计及验资费用80,000元以及股份登记费用52,132.0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83,320,438.97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丹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盛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张怀斌等9家投资者,符合丰原药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六)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过程中,安信证券与丰原药业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对认购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其配售股份数量。
四、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一)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发行对象选择过程及配售数量和价格的确定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发行人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发行人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何邢王凯
法定代表人签名:
保荐机构公章:签署日期:
牛冠兴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