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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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珠府办函〔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6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规定,为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工业、仓储、物流及新型产业用地另行规定)出让工作,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制定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需及我市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

在每年9月底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后报请市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年度出让计划。

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明确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用地出让时间、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时,应遵循有保有压及供需平衡原则,确保纳入出让计划的用地按期达到供地条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珠府[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0〕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房改房、个人购买的平价房、经济适用房、驻军和武警部队军事用地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除外。

在《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法院执行划拨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8年第100号)规定前,人民法院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按该会议纪要办理;之后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的,按本办法办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规定,“三旧”改造中权利人自行改造,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指以下情形:(一)个人转让其所有的房屋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二)单位转让其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三)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房地产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四)国有企业改制(含国有企业出售股份等情形)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制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2006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按合同支付地价(租金)外,还应当按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用地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各分局、执法中队、国土所:现将《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大队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局和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发现和制止第三条【发现渠道】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包括: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分局(横琴新区为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下同)和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未设国土所的区域为分局相关责任科室,下同)应当建立健全以动态巡查为主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巡查职责】市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全市巡查工作;(二)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开展交叉互查;(三)对各分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分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将辖区分成若干巡查区域,明确每一巡查区域的地域范围、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基本巡查频率等,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二)建立国土资源动态信息员制度;(三)对国土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按本细则规定向市局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8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宁卡2012年9月18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军事用地、本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和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的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纳入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收入。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闲置土地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土部门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闲置土地管理基础信息化建设以及认定调查、取证、测量、评估等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9日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珠国土字[2011]477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珠国土字〔2011〕477号)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已经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收地管理工作,明确收回土地的条件、程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供局系统内部收地工作时使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收回土地(下称收地),指收回土地、置换土地、收购土地、终止供地、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进行收地补偿等工作事项。

第三条收地工作由承办收地业务的市局的指定科室、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或其它指定单位为主办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所)、局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办单位开展收地工作。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收地:(一)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二)因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需要收地的;(三)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地的;(四)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五)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七)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收回划拨土地的;(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项目尚未动工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九)市政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协商收回(收购)土地需求,用地单位同意收地的;(十)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收回(退还)土地的;(十一)因用地单位未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清地价款,可以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十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土地出让(划拨)合同的约定,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珠府〔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非法侵占国有空闲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压实国有空闲地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规定的国有空闲地范围,原则上不包括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区域(历史统征地除外)。

第二条国有空闲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负责。

其中属于储备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联合执法原则。

根据《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日常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在源头预防、信息通报、案件侦办、两法衔接、履职监督等方面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合理使用原则。

国有空闲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禁止撂荒;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短期内无法按规划实施的,探索实施1.5级开发模式;国有空闲地中涉及临时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临时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国有空闲地上违法建设和种植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空闲地的范围国有空闲地包括珠海市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下列国有土地:(一)已征收的土地。

(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国有存量建设土地。

已发证给珠海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二、职责分工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国有空闲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林业)、水务、环保、供电、公路、工业园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今后我市的国有空闲地原则上不得通过出租、承包种养或者其他经营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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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军事用地、本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和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的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纳入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收入。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闲置土地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土部门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闲置土地管理基础信息化建设以及认定调查、取证、测量、评估等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签订或者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进行认定,否则以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进行认定;(二)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四)通过转让方式(含法院裁判过户的情形)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与国土部门重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入资金的认定,由国土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或者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级以上经批准成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出具的书面证明认定。

投入资金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七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八条国土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九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条国土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宗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调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五)向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调查土地的有关情况;(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国土、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环保、文物保护、军事等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动工开发的;(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四)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五)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确实无法动工开发的;(六)因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国土、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环保、文物保护、军事等部门提出停止动工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延迟的,但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七)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八)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土部门可以向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环保、文物保护、军事等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环保、文物保护、军事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明确其行为是否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延迟以及行为作出的具体时间,配合国土部门对土地进行闲置认定。

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文物保护、军事等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司法查封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四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坐落、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号或者划拨决定书编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文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等;(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和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认定闲置土地的机关及认定日期;(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在《闲置土地认定书》中明确具体的闲置原因,但不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国土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

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闲置土地的处置第十七条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申请中应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

第十八条国土部门应当在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闲置土地处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拟订处置方案并征求司法机关意见。

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涉及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应当同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达成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的,由国土部门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方式处置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并且应当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的有关约定:(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国土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前款第二项处置方式只适用于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对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造成的闲置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土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处置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提交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提交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国土部门无法达成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执行达成的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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