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正当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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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和国籍一、概念界定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注意:1 并非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拥有国籍,现代国籍的概念已经在外延上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2 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一)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原始国籍、固有国籍。

它一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是依当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

第二是属地主义,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哪国国籍。

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此原则。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4条)(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二)继有国籍继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

(二)继有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内容提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

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

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

自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新条款的入宪并不必然导致人权得以保障。

相对于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

构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是落实这一规范的根本途径,而机制的构建应建立在对人权保障条款宪法含义的科学解读上。

所以,本文拟以“人权”的概念为切人点,辨析“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探究人权入宪深层次的原因和价值,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探讨这一新条款的实施机制,从而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准备。

一、“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辨宪法中,一个新条款的价值是在与原条款的比较中显现的。

修改前的宪法第33条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从第34条到第50条是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

所以,从第33条到第50条构成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兼具概括规定和具体规定的混合式规定。

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条款强调的是“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以前没有出现的语汇,似有突兀之感,也与原有条款显得难以协调。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价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价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述学号:********姓名:***班级:文1001—2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一)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第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第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第一,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具体说,就是:⑴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⑵能够做到的,或者经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⑶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

第二,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

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法律权利的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在实质上的平等。

具体表现在:第一,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我国宪法经历几次修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谁?权力行使的途径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权力行使的途径:(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6、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何种经营体制?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用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国家,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另一种是不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
5、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是: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是: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对出生国籍,根据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规定: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对继有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两个前提: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人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⑴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⑵ 定居在中国;⑶ 有其他正当理由
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2、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侵犯特人的人格尊严,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及他人的隐私
②出版自由: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③结社自由: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长久分享共有观点或利益而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④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自由是公民有为共同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露天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会、行进、静坐,以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议和力量的自由。

宪法权利义务要求公民的是什么

宪法权利义务要求公民的是什么

宪法权利义务要求公民的是什么权利是: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监督权利。

义务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一、宪法权利义务要求公民的是什么权利是: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监督权利。

义务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普法宣传资料

《宪法》普法宣传资料

《宪法》普法宣传资料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为了全面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推动宪法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宪法宣传方面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工作。

一、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1.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秩序。

2.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职责,保障了国家的稳定和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

3.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公正实施。

4.宪法制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5.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文化方针和文化制度,保护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社会发展的文化需求。

宪法对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宪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具体包括: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坚持党的领导,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坚持依法执政,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法治的实施和法律的公正。

4.坚持民主原则,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民主参与。

5.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宪法的权威和正当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权威和正当性的基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是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代表了人民利益和民意,具有民主合法性和代表性。

2.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3.宪法是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4.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稳定,符合人的本性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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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
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并不是说明美国不存在 公民的基本义务。事实上,美国公民同样要向国家承担纳税、 服兵役等义务。因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不仅体现在 宪法直接规定公民承担的义务,而且还体现在对于国家权力 的确认上,也就是说宪法上确认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两种方 式 ,一种是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一种是规定国家的 权力,进而推论出公民所应承担的义务。
观点二:
宪法中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并非根本对立,基本义务也并 不意味着对公民的防范和压制。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两者以 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甚至有些基本义务与基本 权利是直接结合在一体的,如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 权和劳动权。 → 在现代社会,宪法中规定的基本义务背 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观点四:
有些条款是没有必要规定或没有必要通过宪法规定的 。 → 这些模棱两可的义务条款尤其危险 ,因为它们容许任意的 扩大化解释 ,从而更加背离了宪法保障权利的基本目的 。 →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社会公德 ”、“荣誉”或“利益”, 都是极为宽泛并难以界定的概念。假如它们确实成为公民的 法律义务 ,国家可以依据它们对公民进行起诉并定罪科刑, 那么我们的宪法就完全“变质”了。
观点四:
张教授认为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基本依据是 : “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实现目的之方式正好相反:普通的法律 主要是规定公民义务,宪法的基本目的则是规定个人权利。” 这一观点是一种学术创新但很难成立。 → 宪法是人权的 保障书,根据这一基本宪政精神,普通法律应当确认和扩充 公民权利,怎么能够“主要规定公民义务”?
观点二:
从宪法关系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实质上表明了公 民与国家双向互动关系。 → 只有对公民权利的合理限制, 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得以保障并获得发展的空间。基本义务 表明公民宪法权利不是单维存在和无限扩展的,基本权利的 无限蔓延会使其自身枯萎和窒息。
观点五:
逐步删减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和政策条款 ,并按照国家 的实际能力适当删减积极权利条款 。 → 如果不去除对于 一部 “法 ”来说多余的条文,那么我们将注定难以完成从 “纸 面上的宪法”到“实践中的宪法”之转变;若和这些条文混杂在 一起 ,那些有必要规定的条文也将面临得不到实施的风险 。
(二)、持肯定态度
观点五: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张教授自然要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 义务条款进行彻底的否定,并认为: “ 宪法有关公民义务的 规定大都是多余、含糊和难以实施的。 ” 笔者不赞成这种看 法。
第二部分 自己的理解
观点一:
宪法是否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受制宪国居于主导地位的宪政 思想和价值理念的制约,也受到本国文化背景、社会制度以 及政治理想的影响。 → 马克思提出了辩证的法律权利义 务观,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著名 的科学论断。 → 在家国一体的传统中国的宗法观念中, 最强调的便是个人的“忍”和“从”,类似于“温 、良、恭、俭、 让 ” 的无数的道德戒律实质上都体现为个人对他所依附的家 或国的强制义务。
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博士师从韩大元教授 博士后师从于中国著名财政学者安体富 教授
第一部分 辩驳
观点一:
社会契约论的本意是 : 在自然状态下 ,个人生存难以维系 , 个人不得不通过让渡权利形成共同体来卫护其人身和财富 。 → 从社会契约论的个人向国家让渡权利的假定以及个人与 国家所达成的契约,应当推导出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 双重关系,而并不是张教授所理解的社会契约仅在于保障个 人的基本权利的单向目的。 → 张教授对契约论的误读是 导致其宪法唯基本权利论的思想根源。以至于张教授毫不留 情地否弃了中国的宪法学人普通信奉的宪法原则: “ 任何公 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
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正 当性如何?
王源&孔令辉
一、问题的提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二、问题的讨论
三、讨论成果(姜峰,中外法学,2013年第2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学者观点
(一)、持否定态度
张千帆(北京大学教授)
1980 — 1984 年,南京大学,物理学 学士 1984 年 - 1989 年 , 美 国 C a r n e g i e Mellon Universit,物理学博士 1990年-1992 年,美国University of California,生物物理学博士后 1992年-1995 年,美国University of Maryland,研习法律 1995年-1999 年,美国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政府学博士 1999 年 — 2002 年,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2002) 2003 年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观点一: 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经济制度、 公民的积极权利及其宪法义 务。(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 施。) → 结果是极大增加了实施宪法的难度 。 → 要 真正认真地对待宪法 ,首先必须给宪法 “减负 ”。
观点二:
社会契约论是现代宪政的出发点。 → 既然社会契约的最 终意义在于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在向国家让渡部分自 由的过程中,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放弃生命、自由和财产等 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的成文化即构成了宪法的权利条 款。 → 作为反映契约精神的根本性法律文件 ,宪法的 目的即在于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不受国家的侵害。 → 从这 个角度去理解,一部标准的宪法应该包括且只包括对个人基 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结构的规定。
观点三: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实现目的之方式正好相反 :普通的法律 主要是规定公民义务,宪法的基本目的则是规定个人权利。 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 → 绝大多 数法律通过对个人规定义务并对违规行为实施惩罚来调整个 人的行为动机结构 ,以防止那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 行为 ;宪法的基本任务则是保证法律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 自由,避免它们以不必要的方式对个人权利产生过分负担。 → 由此可见,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 ,因为这是普通法律 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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