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规制的失灵及治理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如水质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等。
这些问题对人民群众的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是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关键。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环境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者进行严惩。
此外,要建立全面、准确的环境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环境污染源和治理效果,为决策提供科学数据支持。
其次,推动绿色发展是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
绿色发展是指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结合,通过改变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增长与资源利用的高效、节约和环境容量之间的协调。
政府应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同时,要推动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此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
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新型发展模式。
政府应加强对环境教育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要加强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重要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最后,国际合作也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和治理。
政府应加大对国际环境组织和合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参与国际环境议程和活动,共同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
总结起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严峻,但通过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有效治理对策,我们可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相信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将会得到有效治理,为人民群众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浅谈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地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开展工作得到逐步加强。
但是面对着发展中的中国,仍然存在着立法体系不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上还存在结构上的缺陷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修改有关环境法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把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将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评估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快速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立法可持续发展资源管理一.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9部、自然资源法15部;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5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
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件。
1.环境立法大大加快,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建设取得了突出进展,特别是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环境立法大大加快,立法质量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框架,环保工作已经基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形成的环境法律体系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避免了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时,环境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害。
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环境立法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环境立法取得重要进展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8项(其中环境基本法1项,污染控制法6项,环评法1 项),自然资源法14项,相关法律6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47项;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3 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 余件;国家环境标准471 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48 项。
国家环保政策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国家环保政策的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加,环境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
由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等问题,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环保政策来应对环境危机。
本文将探讨国家环保政策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问题1.执行力度不够一些国家的环保政策虽然制定了,但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
政策缺乏监管机制,并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
环保机构在政策执行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腐败问题,导致环保政策难以顺利地实行。
2.政策制定不够全面政策的制定必须全面考虑不同的环境因素。
然而,许多国家的环保政策仍然局限于单一方面,未能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全方位覆盖。
例如,一些国家环保政策重点关注大气污染,而忽视了土壤和水体的污染问题。
因此,政策制定不够全面将影响环境保护的效果。
3.资金投入不足环境保护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但一些国家的政府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他们更关注经济发展,导致研究和实施环保政策的资金不足。
这种情况下,一些环保机构也可能因缺乏资金而难以运作,致使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市场竞争和利益问题市场竞争和利益问题也是国家环保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些企业和产业在市场竞争中牟取暴利,而环境保护被视为是降低利润的因素。
这些公司可能会利用权力影响政策制定和环保机构的监管工作。
解决方案1.加强政策制定和执行政府应该增加对环保政策的投入,并实施更有效的监管机制、设置惩罚措施,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严格的监测和管控。
环保机构也应该加强自我监督,防止腐败问题的出现。
2.全面考虑环境保护问题政策制定需要全方位考虑环境保护问题。
政策应当着重考虑土壤和水体的污染问题,不应仅仅关注大气污染。
制定政策时,应该会同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更好地保护环境。
3.增加环保投入政府应该提高环保工作的投入。
应该注重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环保科研机构的建设。
此外,政府还应该健全环保产业体系,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4.增强市场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的监管,保证企业在竞争中遵守环保法规,不以追求暴利为前提而污染环境。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当前,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由于许多工厂的工业污染、城市化进程的加剧、能源方面的不合理利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这些问题的爆发已经给人们的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如严重的污染、退化和枯竭。
因此,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创造安全和可持续的环境对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和有效治理对策。
I.现状1.空气污染:我国的大气污染问题非常严重。
由于工业化和车辆数量的增加,加之火力发电,燃煤、燃油的不合理利用,空气污染已经超过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
2.水资源短缺:目前我国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十分严重,其中地下水资源的开采过度,造成了许多地方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塌陷等问题。
3.土壤质量恶化:由于化学物质和产业化过程中的过度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导致现在我国的土壤质量严重不足,已经超过了农业的发展需要。
II.治理对策1.建立环保意识:政府应该开展大规模的环保教育宣传,使更多的人懂得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也使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知道如何选择环保产品。
企业将环保纳入财务预算,并在设立科技部门的同时,向员工提供环保培训,强化环保意识。
2.制定环保法规: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保护系统,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
对违反规定的环境破坏行为实行严格惩罚,保护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权益。
3.加强环保监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和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检查和监管,确保企业不会过度排放污染物质,也要在工业区和农村建立环保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污染情况,并及时采取行动防止进一步污染。
4.增强技术改造: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大力投资生态环保技术,使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5.发展新能源: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发展新能源,逐步取代传统的重污染产业。
总之,生态环境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和注意的问题。
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企业及公民都必须共同努力,铆足干劲,齐心协力,才能达到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双赢效果。
国家环保政策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国家环保政策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国家环保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环境污染、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国家环保政策已成为全球性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国家环保政策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环保政策的完善和改进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国家环保政策面临的问题1、法律法规落实不力。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利益之争及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导致环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不尽人意。
2、环境污染治理面临挑战。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凸显。
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环境污染治理任务繁重,但是污染物排放控制还比较困难。
3、资金投入不足。
环保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对环保投入不足,环保项目建设难以启动或者难以落实。
4、生态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控不力。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些地方对生态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控重视不够,导致一些重大的环境灾害事件频发,例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5、环保法治建设亟待加强。
环保法治建设是环保政策的重要一环,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环保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法治观念淡薄等。
二、国家环保政策解决方案1、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环保法治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处罚。
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保护公民和企业环境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提高环保科技创新水平。
加大对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投入,推动环保产业技术的创新发展,提高环保治理的技术水平和效果。
3、完善环保产业体系。
加大环保产业的投入力度,优化环保产业结构,推动绿色能源、清洁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发展,形成绿色发展新动能。
4、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大环境监测和数据发布力度,提高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水平,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日益凸显,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下面就是一些可能有效的对策。
一、加强环境意识的普及和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在于人们的环保意识,只有人们自觉地重视环境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治理。
因此,社会各界应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达环保重要性,让大家知道环境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宣传环保政策法规,对环境污染者给予严厉的惩罚,提高违法成本,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二、加强监督和管理环境污染的成因主要在于人为因素,所以加强污染源的管理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应该加强对各行各业的监管力度,强化执法力度,对违反环保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实行罚款、停产、关闭等严厉的制裁措施,同时加强企业的自我监测和自我约束,极力避免“一企一策”。
三、提高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广和应用环保技术成为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增加环保投入,完善技术与资金保障机制,推动环保技术与产业发展融合,加强产品设计的环保性,提高企业的环保水平和管理能力,减少企业环境污染,推进大气、水、土地污染控制。
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是治理污染的有力武器。
要加强对环保法规的制定,完善法律体系,建立严格的法律框架,提高惩罚的力度。
此外,也需要增加对环保法律的普及程度,提高普通公众的环保意识,让群众知晓和检举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强国际合作目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面临着共同的挑战。
因此,加强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分享环保知识和技术,互相学习和借鉴,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这也是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之一。
总之,现代社会发展到今天,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之一,只有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生态文明的建设,让人民群众生活在更加清新、健康的环境中。
国家环保政策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国家环保政策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一、问题分析国家环保政策的重要性:环保政策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政策,它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环保政策在一些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环保政策面临的问题:1.环保政策实施力度不够:现行环保法律法规虽然比较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环保政策实施中存在投机取巧的情况,导致环保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环境治理效果不佳。
2.环保政策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够健全:目前环保部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还不够健全,对环保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环保政策不够重视,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3.环保政策的科技支持和信息透明度不足:环保政策的科技支持和信息透明度对政策执行和监督至关重要,而目前我国环保政策的科技支持不够充分,信息透明度也存在一定问题,这对环保政策的实施和监督都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以上问题使得我国环保政策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导致了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
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1.加大环保政策的执行力度要加大对环保政策的执行力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2)加大对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环保设施的覆盖率和运行质量;(3)完善环保考核和激励机制,对环保效果显著的地方和企业给予奖励、对环保状况不佳的地方和企业进行问责。
2.完善环保政策的监督和问责机制要完善环保政策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健全环保执法机构;(2)完善环保政策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加强环保政策的监督和舆论监督;(3)加强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环保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惩罚,形成震慑效果。
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引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环境标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这对环境保护事业带来了挑战。
本文旨在全面评估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2.1 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环境标准的体系构建还不够成熟,现有环境标准数量多、重叠、分散,各级标准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导致标准执行难度增加,环境治理效果不理想。
2.2 标准制定过程欠缺透明和参与标准制定应当注重透明度和公众参与,但现实中我国环境标准制定缺乏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导致标准制定过程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
2.3 标准执行和监管存在问题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些企业违反环境标准却未受到严厉处罚,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另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执法水平不够,监测数据和违规情况的披露不及时,难以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
3.对策及建议3.1 完善标准体系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对现有标准进行梳理、整合和协调,减少标准的重叠和冲突。
不同级别的环境标准应有明确的关系和序列,以便于执行和监管。
3.2 提高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加强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建立健全透明、科学和民主的标准制定机制,广泛听取相关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建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3 加强标准执行和监管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行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及时披露和公开,便于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4.个人观点与理解环境标准制度的建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我个人认为,完善环境标准制度,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标准的执行和监管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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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规制的失灵及治理一、基于治理结构、行政绩效、产权安排与环境治理失灵的分析我国环境规制的主体是国家环保部及地方的环境管理部门。
政府进行环境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纠正企业、组织和个人行为给环境所带来的外部性。
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多元、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
它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日益多样化的政府组织形式下保护公共利益,如何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以灵活的手段回应社会的公共需求[2]。
威廉姆森在《治理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和意义》中将治理概括为一种组织制度设计,其功能是用来弱化组织内部某种冲突,减少交易成本,进而使组织处于有效运转状态。
环境的治理结构不仅包括环境规制机构内部权力的运作关系,也包括环境规制机构外部的权力关系。
具体来说,环境的治理结构体现了环境规制机构内部组织关系以及环境规制机构与企业、公民的组织关系。
我国环境规制机构包括中央环境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环境管理部门。
1982年中央的环境保护局还只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属的机构,直到1988年,国家环保局从原国家城乡建设环保部独立为国务院直属局。
1993年,升格为副部级直属局。
1998年,升格为正部级直属局,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年环境委员会和国家环保局统一到环境保护部,从而使中央环境保护部直属国务院,环保部门由政府直属机构进入”内阁”序列,并被赋予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方面更多的统筹、协调职责,使环境保护部门参与宏观决策能力得到了加强。
但是相对于其他”强势部门”来说,其在决策中的话语权和统筹协调能力方面还处在相对的弱势地位。
而且我国的环境规制体制是双重的管理体制,容易造成权力分散、功能弱化:一是中国的地方各级环保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国家环保部的领导,但是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其真正的管理领导权属于本地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各地环保局的人事任免和财政来源都完全依赖各地政府。
这就使得地方的环保部门在行使其正当权利时无法避免当地政府的领导、干预和影响,环保机构的权威性、执行力受到严重弱化;二是各部委的环境保护部门属各部委管辖,同时又受中央环保部的管辖。
中央环保部最初的级别低于管理生产的中央各部,后来才被提升为正部级,但是受中国行政化的影响,中央环保部不能对属于同一行政级别的省或者其他部委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因此,省级政府有可能避免中央环保部的规制。
许多在经济发展上占优势的部门可以控制着环保部门的权力,导致了环境规制不力以及政策重点上的冲突以及纪律和协调上的缺乏。
例如,我国的水利部、农业部和各城市建设局都能控制环保机构,导致环境规制机构处于无真正实权的地位。
又如,我国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一般分散在发改委、环保、林业、水利、交通、国土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之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分解和架空,而且造成环境治理上相互推诿;三是尽管国家环保部可以提出议案并草拟法规,但是它缺乏强迫执行的权力,惩治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还必须依靠司法机关执行。
但是我国司法机关缺乏严重的独立性。
虽然根据宪法规定,任何行政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对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国党组织往往可以操纵司法机关的司法权。
和西方国家法官任职的终身制不同,我国的司法机关组成人员都有一定的任期,接受党委组织部的考核与任命,而且在经费预算上,司法机关严重依赖各地政府。
因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大打折扣,造成事实上司法机关接受党委的领导。
同时各级政府也能干预司法程序的现象,也使得司法人员对审理具体案件的责与权相脱节,对人大机关的负责机制弱化,致使司法机关的权威下降,法律的尊严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四是环保部内部职能交叉的问题也同样存在。
比如环境监察局与污染控制司之间交叉的职能较多。
例如,污水治理再利用问题,这根本不是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事,但目前环保部门不得不拿出很大的精力来做。
再比如,淘汰落后的产业和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本由发改委管的事,但这也推给了环境保护部去做,这使得环境保护部力不从心,执行力弱化;五是环保部门内部的人事制度也存在很多弊端。
比如地方基层环保部门员工不仅受基层单位管辖,而且他们所拥有的人事编制以及财政工资属于省级政府的管辖。
由于省级政府缺乏对基层员工执行情况的有效信息,加之干部终身制的弊端,地方基层环保部门员工的财政工资来源于省级政府,因此,基层环保部领导也无力对一线环保职业人员的不作为施加决定性的影响;另外,环境规制机构权力分散,行政权力地区分割使得生态环境整体性与跨区域性的矛盾十分突出。
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联系性的特点。
但是我国由于缺乏对环境问题的整体认识,不同的生态因素分开管理,甚至同一个生态要素又被分割成许多片。
例如,中国的地表水的开发利用归水利部管理,地下水归地质矿产部管理,海水归国家海洋局管理,大气归国家气象局管理,水污染归国家环保总局管理,城市和工业用水归建设部和各有关工业部管理,农林牧渔业供水归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管理。
这种”九龙治水”的局面是中国行政化分割生态环境整体性的一个缩影,使得环境规制机构各自为政,权力弱化,很难采取一致行动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3]73。
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如跨区域的河流、湖泊等在环境容量的使用上存在竞争性与较强的外部性,相邻地区的地方政府官员都希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而将环境污染转嫁给相邻地区,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一些企业放松环境规制,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处罚过轻,这是我国跨区域的环境污染往往比非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严重的一个直接原因。
环境属于公共物品,环境产权属于公有的,人人享有平等的、无差异的所有权,因此很容易导致下例弊端:第一,公共产权很容易导致公地悲剧和集体行动的困境:一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化程度低,就居民个人而言,环境维权成本太高,而分摊在个人身上的得益太小,多数民众没有足够的动力联合起来维护环境权益;二是大多数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影响是漫长的、间接的、隐性的,多数民众对优美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三是普通民众的臣民思想和维权方面的”搭便车”心理,更加弱化了环境维权意识;四是我国缺乏社会组织维权有力的激励机制,诸如组织培育、信息共享、资金资助、举报奖励、法律救济保护等激励机制缺乏。
第二,环保官员的晋升缺乏民主的选拔机制和有效的民意监督机制,很容易导致污染企业与环保官员的合谋,忽视社会民众的环保诉求。
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向污染企业收取排污费和罚款以应付中央环保部的减排任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可以放松环境规制,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这一外部成本转嫁给当地居民承担。
因此,环境资源如何使用,在缺乏民意、非政府组织的约束下,官商勾结合谋的可能性很大[4]。
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的政治绩效的考核长期以来是以”GDP”的增长速度为主要标准,忽视了环境指标、社会指标和人文指标的考核;而且这种高度集权的科层规制结构,也缺乏公民、利益相关者和独立的环保专家对环境规制绩效考核所能发挥的应有作用,更会助长环境规制的失灵;中央环境规制机构对地方环境治理绩效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规制成本过高、规制技术和规制法律的缺失,也加速了环境规制失灵。
在我国现阶段,科技水平还不能对经济发展起关键的推动作用,经济发展还是过多依靠资源的高投入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在”GDP”片面的政绩驱动下很难与环境保护齐头并进。
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事权下移,财权上移,财政上实行包干,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比例按照与地方项目成正比的配套政策。
地方有了较大的经济发展空间,而且地方政府随着公共服务支出的扩大,原来的税源捉襟见肘。
尤其是落后地区,由于所得国家项目相对较少,使得所得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更显不足。
因此无论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都有强大利益驱动而不惜环境的代价来发展经济以扩大税收。
而且强化环境规制,加强环境治理,需要本届政府承担环境规制的巨额直接成本,以及因本地经济的发展减缓导致财政收入减少从而使政府官员政治晋升无望的隐性成本。
在缺乏民意监督和全面地对官员政绩考核的情况下,地方官员的政绩往往以”GDP”论英雄。
因此,地方政府热衷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来做大地方”GDP”以捞取个人的职位晋升,而很少顾及一些高污染项目或应该被淘汰的产能对环境所造成的破坏。
由于地方的环保部门是受地方政府领导的,往往会给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大开绿灯。
我国公有产权的垄断与监管的无力更进一步加剧了环境规制失灵。
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是影响经济运行绩效的重要因素。
而我国土地、矿藏等资源产权和环境产权都属于公有产权,加之民众对公有产权监管和影响有限,使得公有产权缺乏有效地运作,导致社会财富浪费、资源消耗,加速了环境生态的破坏。
科斯(1960)在《社会成本问题》提出产权制度的重要标准是交易费用标准,产权的界定和实施是与效率联系在一起的。
清晰界定产权可以节省交易费用:一是明确了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使权利与责任对称,从而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二是外部性的内部化减少了外在成本;三是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5]358。
产权安排和所有制关系一样都是社会的各个不同主体、不同利益集团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经济关系。
公有制作为一种产权安排和私有产权一样在法律意义上都是清晰的,但是由于事实上界定产权的困难,对公有产权的保护、监管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对公有资产的短视、非效率使用和各种盗窃与掠取。
诺斯也认为,在哪里测量资源的成本高,哪里就会有公共产权。
遗留在公共领域的资源引起追租行为,其结果是”租值消散”。
张五常(2002)也把公有制较差的经济绩效归因于交易成本过高。
公有产权表现出的低效率,首先是产权的高度集中导致了信息的集聚,高昂的信息成本限制了资源向有效率利用的方向转移。
政府的有限理性和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信息的取得和利用更为困难;其次公有产权加大了监督的困难也使得委托代理成本过高。
公有产权的代理人,代表着整体利益,同时又是自利的”经济人”,在其行政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寻租行为[6]408409;由于公众组织成本和监管政府成本太高,而且公有产权使得民众存在搭便车心里,加之国有产权治理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民主机制的不足,更使集体监督失灵。
另外代理人受政治生涯有限和政策易变的影响,也容易利用残缺的监督机制而牟取私利。
二、完善环境治理绩效的路径选择(一)完善环境规制机构的治理结构,增强环境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1)我国环境管理机构要保持独立性和高度的权威性,就必须使环保法律授权和组织保障能不受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干扰,能充分代表民意和优美环境生态发展的要求,独立地实行环境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