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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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

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86号(日期:2009-11-13 点击率:531 )[收藏] [字号:大中小] [打印] [关闭]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为加强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 2.2米(含,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民防设施、地铁场站等。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已建成的存量经营性地下空间补办有偿使用手续,按本规定执行。

三、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工作。

四、地下空间规划参数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指标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若规划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划批准文件为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杭政办函[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界定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

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和确认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

五县(市)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适用原则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划拨用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划拨用地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划拨用地目录》确定;(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由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有序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三)其他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情形。

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相关问题探索

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相关问题探索

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相关问题探索———以杭州为例[摘要] 杭州市是国内较早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城市之一,自1999年试行留用地制度以来,经过不断完善补充,留用地制度已逐步得到了完善和规范,并具备了较强的操作性。

但是留用地制度并未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属于地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因而在留用地开发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地方政府对留用地制度的态度及相应政策文件。

本文试图阐述杭州留用地发展历程,并简单介绍杭州留用地开发模式,最后分析一些个人认为在留用地合作开发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留用地杭州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一、留用地制度发展历程所谓留用地制度是指政府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留地用地指标,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安置失地农民,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来源。

在留用地安置模式出台之前,各地对于失地农民安置的主要以货币安置为主,因而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原先的安置模式缺乏长远的生活保障。

留用地安置模式则通过村集体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使被征地农民分享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保障了失地农民长远生计,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安置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留用地安置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深圳特区建设初期进行探索性尝试后,浙江、湖南、广东、福建等省份的部分城市对这一制度逐步规范,初步形成了杭州模式、咸嘉模式、温州模式、惠州模式等典型模式。

杭州市是国内较早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的城市之一。

自1999年杭州市试行留用地制度以来,经过不断完善补充,留用地制度已逐步得到了完善和规范,并具备了较强的操作性。

杭州市留用地政策主要由以下政府政策性文件所组成,并由此确定了10%留用地制度:1、1998年11月26日,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颁布《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市委办[1998]126号)规定,撤村建居后,原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转为国有。

对余杭区村级留用地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以创新思维破解留用地发展难题为基点

对余杭区村级留用地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以创新思维破解留用地发展难题为基点
在提升队伍综合素质中防止滋生腐败
工作目标确定后,队伍是决定因素。打造政治坚 强、思想稳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敢于较真、严于 执纪的干部队伍,是创建党风廉政平安集体,塑造“为 民、务实、廉洁、高效”整体形象的先决条件。
对此,青田县局开展了全方位、多渠道、持久性提
青田县国土资源局 殷金兰
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行动。一是运用常态教育平台抓队 伍综合素质提升。在执行每周一次局领导班子工作交流 会、每周一次夜学、每月一次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研 讨、每月一次集中教育、每月一次中层以上干部会议等 常态制度中,强化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教育,开展国土资 源法律法规和业务、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抵御岗位廉 政风险常识等培训,用时576天13824个课时,使全局 上下在能力上适应完成保护资源、保护发展任务需要, 适应逐步规范国土资源开发、使用与管理需要,适应深 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二是运用集中 整训载体抓队伍综合素质提升。采取组织全员参加部、 省、市国土系统廉政整训视频会议等方式,使干部职工 深入了解国土资源管理顶层要求,推进职责履行、廉政 风险防范与化解,不断提高“知、会”素质。与此同 时,组织中层以上干部相继参加全市国土系统业务技能 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分析和解决国土资源工作遇到新情 况、新问题、新矛盾的能力。三是运用借鉴外地先进经 验抓队伍综合素质提升。及时了解外地开展土地征收、 土地开发、土地供应、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最新经验, 先后组织业务骨干300余人(次)赴外地参观考察,并 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达到提升、超越的目 的。通过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防控风险意识和能力 得到大幅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四年来,全局及时发现 和纠正涉土涉矿不规范操作现象600余起,更正错误决 定或行为300余件(次),实现干部职工“零”违规、 违纪、违法。安某在地处船寮国土所管理辖区通过公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6•【字号】杭政办[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好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区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两证”,但不得上市交易。

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进行会审,建立方便快捷、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

二、市规划局应做好10%留用地的规划布点工作。

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杭政函〔2005〕128号文件规定获取10%留用地指标,因项目建设需要指标数量存在缺口的,可在不超过该村预测留用地指标总量的前提下,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项目需要预支留用地指标,但最多不得超过20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杭政办函[2009]269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建委二○○九年六月五日)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停车场(库)的配套、服务功能,提高停车场(库)的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停车新政和免费单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08〕1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9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等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实施市、区两级联动,促进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采取挖掘道路停车资源、高标准建设配建车位、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经济补偿欠缺车位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库)建设规划,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杭州模式,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

杭州市滨江区规范村级留用地开发惠民生等7则

杭州市滨江区规范村级留用地开发惠民生等7则

市县动态Information network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62杭州市滨江区规范村级留用地开发惠民生为保障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加快征地拆迁和项目推进,保障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近日,杭州市滨江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留用地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对该区村级留用地的开发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一是多举措鼓励自主开发。

要求按照“积极鼓励自主开发、有序控制合作开发、合理探索统筹建设”的开发思路,鼓励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指标换资金,资金换物业”的方式自主开发村级留用地项目,并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如开放绿色审批渠道,享有优先办理权,以商务商业用地性质协议出让,明确物业不得分割转让,政府贴息补助开发建设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75%等。

二是多途径规范合作开发。

严格控制合作开发项目村集体所占股份不得少于5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比例不得超过本社区、村集体留用地总指标的50%,严格合作开发企业准入标准,禁止合作单位抽逃资本金,不得众筹资金或以租代售等形式筹集社会资金,通过财政手段确保项目工程进度,保障村民切身利益不受损害。

三是多思路摸索统筹建设。

合理探索统筹建设模式,多社区共用一个项目时,实行分社区供地、分社区办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经营。

同时明确暂不开发土地实行统一管理,进行临时绿化或建设停车场,美化周边环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提高周边居民获得感。

为确保村级留用地开发规范有序,更好地服务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该区还成立了村级留用地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领导牵头,国土、发改、逐渐、商务等多部门共同组成,并建立季度例会和项目会审制度,研究、协调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指导、沟通和协调,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后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繁荣发展。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滨江)分局▲▲徐菁宁波市江北区召开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会汛期来临,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排查工作,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召集区各街道、镇地质灾害巡查员开展地灾防治知识培训会。

留地安置 一种行之有效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

留地安置 一种行之有效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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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AND& RE S0UR CE S
留 地 安 置

种行之有效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
杭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沈 乐 毅
长 期 以来 。对 失地农 民的安 置方 式 。一直
但是 。随着我市 城市 化进 程 的推进 和经 济的不 断 发展 。留用 地越 来越被 社会 各界 所看 重 ,新 问题 、新情况 也 为之逐 渐增 多 ,推 出的一个 具 有 更强 系统 性 、指 导 性和可操 作 性的文 件 ,显
微 乎其微 ; “ 币安置 ” 由于 其 “ 货 一脚 踢” 的
先天缺 陷 ,越 来越 不受被 征地 农 民的欢迎 ;而
养老 保 险 安 置 也 还 存 在 收 益 期 “ 后 ” 的 不 滞 足 。 而 留用 地 安 置 结 合 村 集 体 经 济 股 份 化 改 造 ,村 民作 为股 民参 与收益 分红 。获 得长 期 、
表大会 多数 通过 方为有 效 ,村民 大会或 村 民代 表大会决议作为相关审批必备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创 新的成效
1 、村 级集体经济 发晨壮大 。村 民预 期收益 明显提 高 。在 杭州 市 区 ,留 用地建设 基本 是结 合本村 所在 区域优 势 , 以标 准化厂 房 、市场 用
房 、城市配 套公 建用房 为主 .经 营方式 以自主 经 营 、出租为 主 ,固定 资产 的抗 风险性 较强 .
得 更为迫切 。更有必要。 经 过杭 州市 局近 两年 来对 留用地 制度 的进

采用 招工 安置 、货 币安置 或养 老保 险安置 等安 置模 式 。但不 管何种 安置 模式 ,都 有其缺 陷 , 不 能令 失地农 民 满意 。近 年 来 ,杭 州市 从实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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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道)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市区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撤村建居村的留用地及其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意见。

留用地以撤村建居村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为基数,按10%的比例确定。

留用地建设项目应按本意见规定先核发留用地指标,作为留用地建设项目计划立项、规划用地、用地审批的依据。

留用地指标的使用,按留用地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扣除带征面积后的土地面积计算。

二、指标核发
(一)自市政府批准的撤村建居之日起,按建设项目征用撤村建居村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0%核发留用地指标。

对于本村建设项目、已享受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再核发留用地指标。

已完成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测绘的村,因项目建设确需留用地指标的,按照下列比例预支: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200亩以下的,不予预支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200—500亩的,可预支40%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500—1000亩的,可预支35%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1000—1500亩的,可预支30%的指标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1500亩以上的,可预支25%的指标。

(二)建设项目征用撤村建居村土地,按开发性安置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其留用地指标享受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按货币安置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保留其留用地指标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不再享受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优惠政策(以
下简称不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

预支的留用地指标,各村可选择是否享受出让金返还政策,并书面承诺按相应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确保指标所对应的农用地(不含林地)的征用。

(三)留用地指标的土地等级按被征地块所在市区土地级别确定。

预支的留用地指标的土地等级按被征地村所在市区土地级别确定,跨级别的,以该村所在主要土地级别确定。

市区土地级别如遇调整,留用地指标的土地等级应按调整后的市区土地级别重新予以确定。

三、指标管理
(一)建立留用地指标卡结算制度,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实行台账管理。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预支、调剂及使用进行登记管理。

(二)留用地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建设单位须向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留用地指标卡,作为相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三)核发指标的,应在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核发预支指标的,应在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测绘成果通过验收后方可预支。

(四)已预支指标再要求按项目核发指标或再次预支的,应先抵扣已预支指标后再核发剩余部分指标或再按比例预支。

已按项目核发指标再要求预支的,应扣除已核发指标后再按比例预支。

(五)调剂指标的,应征得拥有指标一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由所在乡镇政府、区国土资源分局确认,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

(六)留用地指标可跨年度累计使用,多个项目核发的指标可合并使用。

四、指标使用
(一)使用留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留用地指标原则上在村属集体土地范围内予以定点使用。

在本村范围内确实难以使用的,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落实:
1、在本镇范围内跨村就近定点使用。

2、折抵经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会审确认但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村属企事业项目用地。

3、折抵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5〕8号文件规定的多层高层农居建设中的配套公建。

4、留用地指标与本区范围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剂。

5、确实无法定点或折抵的,可由村自愿选择“指标货币化收购”。

“指标货币化收购”价格按同类地段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乘以年度地价指数乘以55%确定。

货币化收购资金的支付按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5〕8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或乡镇政府统筹安排,统一协调,将各村留用地项目相对集中布置,合理用地、集约用地。

五、建设项目管理
(一)留用地指标只核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

留用地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村属全资集体企业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

(二)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进行建设外,村属集体企业开发建设或合作开发建设的,必须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并经村民会议多数以上成员或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其公告及决议作为相关审批的必备件合作开发建设的,还须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出具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持有50%以上的股份。

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合作建设的建设主体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合作建设的建设主体需将留用地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并经村民会议多数以上成员或多数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公告及决议作为设定抵押登记的必备件。

鼓励各村将留用地项目用于自主经营和出租等。

对于部分合作建设的留用地项目,确需部分转让的,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依法转让:
1、项目竣工后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复核验收时明确可转让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且转让部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整个项目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50%
2、转让前必须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并经村民会议多数以上成员或多数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公告及决议作为申请转让的必备件。

(三)留用地均应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留用地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1、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留用地指标,在本村范围内使用的,根据留用地建设项目所在土地等级按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计缴、计返土地出让金调剂至外村使用的,根据留用地建设项目所在土地等级按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计缴土地出让金,根据指标所在土地等级按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计返土地出让金,最高至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

2、不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留用地指标,根据留用地建设项目所在土地等级按评估确认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留用地建设项目经批准用地后,严格限制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建筑面积,但由于特殊原因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建筑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留用地项目,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后用途的基准地价扣除原用途基准地价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计返经依法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基准地价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市政府杭政〔2001〕15号文件规定计返。

2、不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留用地项目,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后土地用途评估确认价扣除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限评估确认价后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评估确认价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

3、留用地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发现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所约定条件的,不论是否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对其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后土地用途评估确认价扣除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限评估确认价后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其增加建筑面积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评估确认价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

开发性安置用地的管理,除其他法规、政策另有规定之外,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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