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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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伦理道德的四大观点

伦理道德的四大观点

伦理道德的四大观点西方四种主要的道德理论是:美德论、义务论、结果论伦理学、正义伦理。

这四种理论分别是由亚里斯多德、康德、密尔、罗尔斯这四位西方学者提出的。

美德论美德伦理学诞生于古希腊,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着作,其关注的中心词便是美德、强调存在而非作为。

柏拉图曾主张知识即美德,他以二元论的观点来看世界,将世界划分为理念的世界和现象的世界,并且认为由于经历了出生的血腥,人类原本干净纯真的灵魂被污染,而要回到理念世界的唯一途径就是进行哲学思考,不断地汲取知识。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其最为擅长的正是哲学思考,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是建构在目的论基础上的。

义务论经过近代启蒙运动的价值颠覆,道德责任确定性的根据主要有绝对命令的义务论、功利主义、契约论、美德论等几个基本理路。

康德绝对命令的义务论思想给义务的规定性提供了一种令人震撼与景仰的理路。

这是一种普遍有效性的道德要求。

康德合理地揭示:一种善的道德义务必定具有普遍性。

结果论伦理学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杰瑞米·边沁等。

功利主义亦称“功利论”、“功用主义”,通常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正义伦理《正义论》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学著作,作者是约翰·罗尔斯。

1971年初版,1975年与1999年出版修订本。

在该书中,罗尔斯尝试用社会契约的衍生方式来解决分配公正的问题。

由此产生的理论被称为"justice as fairness"(以公平体现的正义,或略作公平即正义),理论导出了他的正义两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详细表述为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第四讲道义论

第四讲道义论

2、责



• • •
康德给责任下了一个定义:认为责任 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责 任是善良意志的集中表现,责任就是必须 做的事。 在责任问题上,康德伦理学中有对立 的几个方面。 首先,责任与爱好相互对立。 其次,规则与准则是不同的。 再次,符合与出于是不同的。只有出 于责任或规则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1、自由概念是阐明意志自律性的关键
意志是指有理性的存在者才具有的,自律性就 是不以其它原因为动因的规律,即不受自身以外任何 其他规律所支配,那就是自由。在康德看来,自由只 是不受经验的限制,这只是一个“否定性”的消极概 念,而自由的积极意义是指“自由即自律”。

康德在这里把规律分为两种,一类为自然规律, 这种规律是以它自身之外的原因所决定,具有必然性。 另一类则是自由规律,即道德规律,这种规律是以它 自身的原因所决定,是一种自律性。
(三)两个正义原则与两个优先性规则
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都具有这样一些形式上的特征: • 第一,“普遍性公式”或“形式公式”:“要 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 动”,也就是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 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 康德把责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责任的对象 上来说,责任可以分为我们对自己的责任和他人的 责任,另一类则按责任的约束性来分,有完全责任 和不完全责任。 (1)对自己的完全责任(保存自己的生命)。 (2)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信守对别人的诺言)。 (3)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发展自己)。 (4)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帮助他人)。
实践理性是按照对规律的概念而行动的能力规律的概念而行动的能力实践理性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理性另一方面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即意志不受任何外在因素或条件的限制或影响意志的自由表明意志是按照理性的实践法则行事所以意志就成为康德伦理思想的开端

西方伦理学中的道义论和目的论

西方伦理学中的道义论和目的论

西方伦理学中的道义论和目的论作者:周枫道义论与目的论,是西方伦理思想中贯穿始终的两个基本派别,它们之间的对立构成西方伦理学争论的主流。

在古典希腊时代,目的论伦理学更为发达,至善论和快乐论为其两个流派。

古希腊思想家皆思考人生的目的、社会的目的这类问题,在他们看来,道德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人为道德而设的。

直到城邦政治解体、社会动荡的古希腊晚期,道义论伦理学才最终形成。

西方历史上第一个道义论思想体系是借助自然法理论而诞生的,这就是斯多葛学派。

一旦自然法或理性法则获得绝对权威性,那么服从它们就会成为人们的道德义务。

到了近代,当自然法从意味着自然义务转化为意味着自然权利时,道义论所蕴含的革命性便发生了。

自然权利构成一种国家行为的界限,对国家形成一种绝对命令,同时,对自然权利的诉求成为思想家们的道义承担,成为坚持道德神圣性的象征。

与此同时,古典目的论伦理学到了近代演化为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几乎成为目的论的唯一形态。

古代目的论那种活泼的特征消失了,人生和至善的思索被以功利原则对行为的理性推论所取代。

这与近代社会的世俗化及资本主义的兴起有关,人际伦理取代人生伦理成为人们主要思考的对象,对规则的需求超过了对美德的需求,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压倒了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行为正当和制度正义的问题突显出来,而对内在心性品德和完善的思索相形之下不那么重要了。

社会急需建立规范原则以调节日益增加的人们行为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功利主义正是以建立一个最高的道德原则用以规范我们的全部义务和权利,并从它出发派生出我们的全部道德标准为己任的一种伦理学。

功利主义以最大化的利益作为道德标准,认为人们的行为本身并无对错之分,只有行为所导致的价值才使行为具有道德性,如果不借助于行为外在效果,我们就无法断定某种行为是否应该去做。

功利主义使权利和义务概念从属于最大利益概念,使行为正当性由最大利益来决定,其结果必然是,它容许侵犯一些人的自由或权利,只要这一侵犯能给大多数人带来更大的利益。

道义论、功利论与德性论

道义论、功利论与德性论

传统规范伦‎理学有三种‎形态,即道义论、功利论与德‎性论。

道义论和功‎利论,都可以转化‎为德性论。

故此,先从道义论‎与功利论讲‎起。

一、日常生活中‎的功利论与‎道义论何为功利论‎、何为道义论‎何谓功利论‎?功利论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它主张人的‎行为道德与‎否,看行为的结‎果。

凡行为结果‎给行为者及‎其相关的人‎带来好处,或带来利大‎于弊的行为‎,则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

当代美国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给功‎利论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他说:“功利原则十‎分严格地指‎出,我们做一件‎事情所寻求‎的,总的说来,就是善(或利)超过恶(或害)的可能最大‎余额(或者恶超过‎善的最小差‎额)”(引文加重点‎为原作者所‎加)。

“这里的…善‟与…恶‟,是指非道德‎意义上的善‎与恶。

”(注:[美]弗兰克纳:《善的求索》,辽宁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页。

)功利论又分‎行为功利论‎与规则功利‎论。

所谓行为功‎利论,是说不依据‎规则,而是根据当‎下的情况,决定行为,只要它能够‎带来好的效‎果便是道德‎的。

规则功利主‎义是依据规‎则能够带来‎好的结果的‎行为即为道‎德行为。

道义论。

道义论与功‎利论相反。

它主张人与‎行为道德与‎否,不是行为的‎结果,而是行为本‎身或行为依‎据的原则,即行为动机‎正确与否。

凡行为本身‎是正确的,或行为依据‎的原则是正‎确的,不论结果如‎何都是道德‎的。

恰如,弗兰克纳所‎说:“道义论主张‎,除了行为或‎规则的效果‎的善恶之外‎,还有其它可‎以使一个行‎为或规则成‎为正当的或‎应该遵循的‎理由—这就是行为‎本身的某种‎特征,而不是它所‎实现的价值‎。

”(注:[美]弗兰克纳:《善的求索》,辽宁出版社‎1987年‎版,第31页。

)道义论亦可‎分为行为道‎义论与规则‎道义论。

所谓行为道‎义论,是说不一定‎有什么规则‎,只要行为本‎身是合乎道‎德的,那么行为就‎是正当的。

规则道义论‎是说行为遵‎循的规则必‎须是合乎道‎德的,否则便不是‎道德行为。

第二讲五种伦理理论

第二讲五种伦理理论

道德德性:中道
➢ 道德德性的原则,就是中道,就是人的情 感和行为的过度与不及之间的恰当之处。
➢ 适度是善。 ➢ 勇敢是恐惧和鲁莽的中道;节制是放荡和
麻木的中道;慷慨是粗俗和卑鄙的中道; 荣誉是野心和无野心的中道;自豪是虚荣 和卑贱的中道;信实是虚夸和讥讽的中 道……。
快乐论与禁欲主义
➢ 希腊化时期,快乐论伦理学成为一种思潮,代表 人物是哲学家:伊壁鸠鲁(B.C. 341-270)。
➢ 5、明末清初: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出现了 以王夫之、颜元和清代中期的戴震等一批思想家 为代表的具有一定启蒙意义的伦理思想。
(三)清末到“五四”前时期的
伦理思想
➢ 1、酝酿萌芽阶段 鸦片战争前后,在地主阶级内部,以龚自珍和
魏源等人为代表的思想家,对封建制度和纲常名 教进行了批判。
➢ 2、初步形成时期 资产阶级改良派在政治上提出君主立宪,在
➢ 1. 常、道、反; 思想之根基 ➢ 2. 无为,无不为:思想之中心 ➢ 3. 守柔,不争,小国寡民;思想之应用
道家伦理
➢ 庄子思想具有九个方面的现代价值: ➢ 自由精神, ➢ 平等意识, ➢ 张扬个性, ➢ 和谐精神, ➢ 不为物役, ➢ 生态智慧, ➢ 返朴归真, ➢ 宽容精神, ➢ 批判精神。
3、墨家伦理
➢ 以墨子(约公元前468一前376)为代表, 提倡“兼爱”的伦理原则。
➢ 在道德评价上,墨子提出“志功”统一的 主张。
➢ 在义利关系上,墨家主张把义利统一起来, 墨家认为义就是利,“重利”就是“贵 义”。
法家伦理
➢ 主要代表是韩非子(约公元前280一前 233)。
➢ 法家伦理思想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认为法起根本性的作用,甚至认为可以代 替道德。

浅析道义论、功利主义和德性论

浅析道义论、功利主义和德性论

浅析道义论、功利主义和德性论摘要:伦理学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伦理学理论主要有三种:道义论、功利主义和德性论.本文通过对三者内涵、特征、发展渊源等方面的具体的阐述系统分析它们的不同与联系。

关键词:道义论,功利主义,德性论伦理学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见义勇为”、“见利忘义"、“落井下石”、“火上加油"等等诸如此类的日常用语都蕴含着深刻的伦理学思想。

传统规范伦理学有三种形态,即道义论、功利主义与德性论。

下面我们就具体的分析一下他们各自的内涵及特征等方面.道义论,顾名思义,它集中注意于“道义”即道德动机,把义务或职责看作是中心概念,是一种以根据责任而行动为基础的伦理学。

道义论主张人与行为道德与否,不是行为的结果,而是行为本身或行为依据的原则,即行为动机正确与否.凡行为本身是正确的,或行为依据的原则是正确的,不论结果如何都是道德的。

可见道义论侧重的是道德行为动机,不注重行为的后果,而诉诸一定的行为规则、规范及标准,它理论的核心是义务和责任。

也就是说,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并不由这个行为的后果来决定的,而是由这个行为的动机和标准来决定的,注重的是这个行为的动机是否是“善"的,行为的本身是否体现了预设的道德的标准,这样就突出了道义理性的地位,把道义行为的内在本质认定为是预设的和普遍的。

弗兰克纳说过:“道义论主张,除了行为或规则的效果的善恶之外,还有其它可以使一个行为或规则成为正当的或应该遵循的理由-这就是行为本身的某种特征,而不是它所实现的价值。

”回望历史,道义论的典型代表要追溯到中国春秋时期的儒家伦理思想.“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以义为上”等思想把“义”与“利”作了鲜明的定位。

这一时期的“道义”指的是对封建礼教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遵守。

孟子在此基础上把“义”与“利”绝对的对立起来,指出“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这样,以“义”抑“利"的思想成为了中国道义思想的核心,并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就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从理论上把“义”放在了社会生活的正统位置之上。

伦理学复习讲义

伦理学复习讲义

伦理学复习讲义【第一章导论】一、伦理与道德的词源学分析(一)西文在西方,伦理与伦理学是同一个词ethics,源于古希腊文ethos,意思为人的住所或居留之处,用来指称人居住于其中的敞开的场所。

后来意义扩大,表示风俗习惯以及所形成的人的品格和气质.道德是morality,源于拉丁文mores,也是指风俗、习惯以及品性、品德。

伦理与道德在西方的词源涵义完全相同,都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它外化为风俗、习惯,而内化为品性、品德。

(二)中文1、道德“道”本义为道路。

引申为规律、必然、原则、规范和方法。

伦理学中的“道”主要以“人道"为核心展开,指示的是做人的根本原则与道理。

“德”的本义为正见于心,端正心思,在内心确立正直原则。

“德”与“得”相通。

德是人道的内化。

“道”与“德”的词源涵义都是指人之为人行为应该如何的原则与规范。

“道”是外在规范,是尚未转化为个体内在心理的社会规范;“德"是内在规范,是已经转化为个体内在心理的社会规范。

“道德”一词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集合体的类的人的做人原则与道理,这是关于社会伦理关系与伦理秩序的;一是作为单个人的做人根本原则与道理,这是指个体的做人美德。

前者是社会伦理,后者是个体美德.自春秋之后,“德”就更多地倾向于向内在化方向发展,更侧重于人的内在心性与品德。

2、伦理“伦”有类别、辈分、顺序等含义。

后来逐渐专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引申为“人际关系”,成为“人伦”。

“理”本义为“治玉”。

引申为整治和物的纹理;进而引申为规律和规则。

“伦理”即“人伦之理”,指人际间存在的关系以及处理调整人际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或规范。

3、伦理与道德的关联趋同:一般说来,“伦理”与“道德"大多数情况下被用作同义词。

在理论上以及日常生活的使用中,两个概念的趋同是主流.区别:“伦理"与“道德"侧重点略有些不同,这造成它们之间在意义与用法上形成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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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年专家网页论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万俊人 内容提要 道德目的论和伦理道义论是中外伦理学最基本的两种学理进路。

它们在方法论、道德价值观念、对伦理学特性的理解和体系建构上存在诸多根本理路分歧,但它们并非不可调和。

前者侧重解释个体道德现象,具价值人学意味;后者侧重社会伦理现象,具伦理关系学取向。

如果把人类道德生活看作一个多类型、多层次、多维度的结构系统,道德目的论和伦理道义论其实都是不可或缺的解释向度,不仅可以互补,而且是必须相互参照、相互支援的伦理学方法论资源。

关键词 道德目的论 伦理道义论作者万俊人,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几十年来,国内现有的伦理学教科书体系或习惯的伦理学方法论思维定势是一般哲学的宏观叙述方式,即用社会历史哲学的一般方法论原则,代替各门具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研究方法。

这是一种看似可靠实则抽象游离、大而不当的伦理学论理方式,难以确切揭示伦理学作为独特人文价值学科的方法论特征。

比如说,“阶级分析方法”常常被一些现行教科书规定为伦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但实际上它只是一种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分析方法,或者更普泛一些说,属于社会历史的分析方法,若简单将之移植为伦理学的基本方法,不仅大而失当,而且也不足以揭示伦理学所必需的道德推理的价值特点和独特论理形式,甚至难以准确地展示伦理价值语言的一般评价意义。

很明显,道德语言中的“好”与“坏”、“善”与“恶”等等,决不是通过阶级分析方法所能简单定性,它们之间的分别与对立也不能简单归结为阶级的对立。

如果只靠阶级分析的方式来确定道德伦理中的好坏善恶及其道德价值等级,不仅可能导致尼采式的价值等级制或精英主义的道德谱系学结论,而且也可能因此失却对人类道德的普遍理解的可能性。

按照伦理学的学科特性和主题对象,其方法论向度只能是以揭示人类道德行为或道德生活中的价值意义和价值关系为基本理论方向,或者以建立健全合理的道德推理或道德论证规则、并由此确立或证成人类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为其理论主题。

前者是一种道德目的论的向度,后者则是一种伦理道义论的向度。

虽然这两种方法论向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差别,在某种意义上它们的价值取向和论理姿态甚至是相互对峙的,但在方法论意义上,两者都秉持了伦理学的特殊价值思维理路,即:以揭示人类道德伦理的内在意义及其特殊结构为论理立说的根本目标,只是两者所持的具体理论立场和视角及其解释和求证方式各不相同而已。

换句话说,它们没有游离或脱逸于道德伦理问题本身。

这里,我们需要仔细辨别两个很容易产生的理论混淆:一个是把哲学(尤其是社会历史哲学)的一般方法论原则混同于伦理学的特殊方法论;另一个是把伦理学的方法论混同于各种伦理学理论流派的分析。

按照经典的学理规范来说,伦理学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故又被称为道德哲学,但这种学科或知识分类上的种属关系并不能成为伦理学简单移植或套用哲学一般方法论的正当理由,一如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一般哲学方法论混同于美学的特殊方法一样。

知识学科上的种属关系不等于方法(论)上的种属关系,两者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中外伦理学史上的确出现过、并且可能还将会出现形形色色的理论流派或学说、观点,它们的理论分野也确实与它们各自所持的理论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学派之分与方法之分毕竟是两码事,即使采取相同的理论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的伦理学派或学说、观点。

例如,道德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学派在理论方法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当然也就谈不上根本性的区别),都是持一种强式目的论方法论原则,但它们在理论观点和道德价值立场等方面却大相径庭:前者是典型的道德个人主义,而后者则被普遍归结为价值整体主义的社会伦理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道德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的价值指向显然是当下现实的快乐与幸福,而功利主义对道德价值最大值(maximization)的追求,即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追求,却带有极强的道德理想主义诉求。

所以,我们在讨论伦理学方法论问题时,既不能拘泥于各学派或观点的个性化理论旨趣,又不能泛化为一般哲学的方法论原则,必须采取并坚持一种道德现象学的原则:回到人类道德生活事实本身!考量人类道德生活事实有两个最基本的方法:一是其道德行为的价值目的论意义,包括人类道德行为的价值动机(区别于一般行为动机如寻求食品以解除饥饿的生理行为动机)、价值意义(行为道德究竟有何意义)、价值目的或价值理想(道德行动究竟为了什么)等等。

二是人类道德行为和伦理关系的道义规则,包括道德义务及其分配原则、道德责任(对自己)和伦理责任(对他人)、道德行为规范(如何行为才是合乎社会伦理要求的)等等。

与这两个基本方面相对应的伦理学探究方法正是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它们是千百年来中外历代伦理学所探索并不断丰富发展出来的、切入和揭示人类道德生活事实的两种最基本、较有效的学理运思方式。

一道德目的论(the Teleology of Moral)的基本含义是:道德的根本意义是对人的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评价,而一行为善恶好坏的性质和程度,最终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该行为结果必须是实质性的、且首先是相对于行为主体自身而言,其次才是相对于其他相关群体或个体。

换言之,道德目的论重视道德行为的基本价值意义首先在于:它是否实现了该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目的?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或达成了该主体的道德目的?目的的达成即是道德的善,达成程度愈高,其道德善性就愈圆满、充分,道德价值就愈高;反之,没有达成其道德目的的行为则是道德的恶。

道德目的不仅与主体的行为动机相关(但不相等),而且更重要的是与该行为所产生的最终结果相关,行为的结果才是根本性的,因此道德目的论比较重视行为的结果,而不看重行为的动机,有着明显的结果论或效果论倾向。

在道德目的论看来,惟一能够作为道德评价依据的,只能是行动本身所直接产生的现实效应或实质性结果,或者是由它带来的实际价值效应。

这样,不仅是行为的动机,而且包括行为的条件和背景、行为的过程和方式在内的其他非直接效果性因素,都被道德目的论作为次要的或非基本的因素而排除在道德评价之外。

因此道德目的论的另一个特点是:■中青年专家网页只遵循道德经验实证论的评价原则,表现出强烈的道德经验主义或道德实在论色彩。

由于道德目的论把关注的重心更多地聚集于特殊行为及其结果,而不太重视道德行为的活动情景、内在动机和发动过程,使得它同时也不大关注行为关系的道德发生和伦理性质。

具体地说,它更关心行为对行为主体自身所带来的道德后果,而较少关注该行为对其他道德主体的伦理影响,即该道德行为在伦理关系情景中的正当合理性。

道德目的论所使用的核心价值概念是“好”与“坏”或“善”与“恶”,而非“正当”与“不当”或“合理”与“不合理”,因为后一组概念隐含着伦理规范或道义评价———当且仅当某一特殊行为的发生与某一特定的伦理行为规范或原则产生直接的价值相关性时,对该行为的价值评价才具有伦理的意义,才有所谓“正当”与“不当”的问题,而好与坏或善与恶的道德评价却既可以是社会伦理的,也可以是个人美德的,因此道德目的论更多地倾向于一种个体美德或人格道德的价值论思路,较少遵循社会伦理的道义论思路,它常常与道德价值论或道德完善论联系在一起。

这是道德目的论的第三个基本特点。

正是这一点,引申出道德目的论的第四个基本特点:它常常与某种形式的道德乌托邦理论联系在一起,甚至成为社会乌托邦理论的道德依据。

道德目的论强调行动的目的性价值,因而相对轻视如何实现该目的的手段或方式的价值意义。

这种理论思路常常造成两种理论后果:其一是导致目的性价值考量与工具(手段)性价值考量之间的失衡,对后者的轻视又进一步造成了道德目的论对人类道德实践条件或环境的轻视,以致造成某种形式的道德理想化偏颇。

其二,对道德目的的片面重视,使道德目的论的价值推理常常进入一种无限递进、无穷上升的逻辑轨道或理论思路:一方面,它将道德的目的无限升华为完善论的道德理想;另一方面又以这种完美的道德理想反过来强化道德目的的正当合法性和价值优越性,造成道德目的相对于道德行为或实践的过程、手段、条件、环境、可能性等非目的性因素的绝对优势,从而在道德实践中造成道德完善论冲动,不顾道德条件、道德环境和可能性,甚至成为道德乌托邦理想主义的激情表达。

更有甚者,当这种道德完善论的冲动成为一种社会伦理运动的主轴和精神动力时,就可能进一步造成社会生活中道德对政治的压倒优势,成为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轴心和动因,最终成为蕴酿社会乌托邦理想主义的精神酵母。

由于具备上述理论特点,道德目的论常常与道德价值学(the Axiology of Morality)和道德完善论(Moral Perfectionism)相互关联、相互支撑。

同道德目的论相似,道德价值学也是把道德“善”视为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把道德行为的价值意义看作是人类道德生活的意义之源,甚至是其惟一合法的意义向度,而道义或责任仅仅是这一意义向度的引申或外推的结果。

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价值论者强调的是[人类道德行为的]内在的善性本身,而目的论者强调的却是对[人类道德行为的]结果的计算,以求在种种不同的行为中确定内在善性的优越性在什么地方。

”①这就是说,道德价值论比道德目的论更注重人类行为的内在目的善,因而更具有精神理想的文化气质。

就此基本特征而论,可以把道德价值定义为一种内在的道德善论,即一种以人类道德行为内在价值目的为基本价值评价标准的特殊价值学。

道德完善论与道德目的论的亲缘关系在于:两者均以人的道德行为的圆满实现为根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所看重的是行为的最终结局(the finality)或最高实现(the final realization)。

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道德完善论比道德目的论的价值目标更高更大,它常常不局限于以某一次道德行动来论人的价值目的之圆满实现,而是就其整个人生的道德目的和意义来论价值目的的完善性,所以是一种扩大化的道德目的论。

它既可能是具体行为的,也可能是整体人格的,以一种整体神圣化的视角(a holistic perspective)来审察和评价人们的道德生活和道德实践,并把追求整体人格道德的完美至善作为人类最高的道德目标和道德义务,因而带有更为强烈的道德理想主义倾向。

道德目的论不是一个特殊的伦理学流别,毋宁说,它是一种伦理学思维理路或探究方法。

典型的道德目的论也常常具有强势的实证经验主义价值取向,把当下的行为结果视为惟一的道德评价根据,几乎完全不考虑该行为的主体动机和客观环境(条件),甚至也不考虑其长远的或间接的可能性效果。

18、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Britian Utilitarianism)堪称典型道德目的论代表,尤其是早期边沁所提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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