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32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
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
【年(卷),期】2014(0)9
【摘要】海运业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产业,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经济安全、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海运业发展迅速,成就显著。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海运业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然存在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不清晰、体制机制不顺、结构不合理、配套措施不完善、运营管理水平不高、核心竞争力较弱等问题。
加快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2页(P12-12)
【关键词】海运业;产业转型升级;海洋权益;基础产业;国务院各部委;直辖市人民政府;现代航运;干散货运输;集装箱班轮运输;全球海运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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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抓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
现代航运服务业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交水发〔2014〕262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效促进了现代航运服务业功能进一步完善,服务门类、业务规模不断拓展。
近年来,我国航运金融、保险、海事法律服务等快速发展。
目前,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建成,正在向世界一流国际航运中心迈进;天津、大连、厦门等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功能不断完善。
但与伦敦、新加坡等国际航运中心相比,我国航运金融、保险及法律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起步晚,服务能级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加快补齐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短板,以政策创新为驱动,推动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要素集聚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现代航运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航运交易、信息咨询、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航运人才、技术服务等为重点,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环境、增功能,全面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顺义区航空货运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顺义区航空货运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顺义区航空货运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促进顺义区航空货运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促进顺义区航空货运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顺义区航空货运产业发展,拓展首都机场第五航权,服务“两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二条鼓励在顺义区内新设立基地航空货运公司运营发展,按照投放飞机数量给予支持。
对顺义区内当年新设立的基地航空货运公司,投放运营3架以内(含3架)全货机的,给予共计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投放运营全货机数量超过3架的,对前3架给予共计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自第4架起,按每架4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叠加奖励。
第三条鼓励已在基地内运营的航空货运公司运行更多全货机,对在上一年度机队规模基础上,在首都机场当年新投放运营的全货机给予每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对航空运输企业通过首都机场集货、进出港的国际(含地区)进出港货量,按当年实现进出港货量总量的同比增量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为:以全货机或“客改货”形式实现进出港货量总量同比增量1万公斤(含)以内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5元;实现同比增量1万公斤以上至2万公斤(含)以内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8元;实现同比增量2万公斤以上的部分,每公斤奖励1元。
以客机腹舱形式实现进出港货量总量同比增量1万公斤(含)以内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3元;实现同比增量1万公斤以上至2万公斤(含)以内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5元;实现同比增量2万公斤以上的部分,每公斤奖励0.8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2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7日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为促进青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资源集聚能力、培育产业发展生态,增强航运贸易金融耦合联动效应,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发展。
对我市新引进或在我市新设立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船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在青岛港口完成外贸集装箱装卸量分别超过10万标准箱、20万标准箱和50万标准箱,或完成内贸集装箱装卸量分别超过50万标准箱、100万标准箱和200万标准箱的,分档奖励200万元、400万元和800万元。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二、支持发展重点现代航运服务业。
对具有相关资质的我市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其年度管理国际船舶吨位、检验国际船舶数量和交易船舶成交价格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且不超过其地方贡献。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事局、市财政局)三、鼓励新增海运航线。
对我市注册船公司新开通青岛面向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班轮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在青岛港口集装箱年度装卸量超过1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舟政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航运业是我市的基础和传统产业,为充分利用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建设机遇,努力营造更有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培育航运重点骨干企业(一)建立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机制。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整合资源与优化机制相结合,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
全市根据企业现有能力、管理基础、发展前景、企业信用、安全生产等条件,选择培育一批成长性较好,综合竞争力较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骨干企业,建立企业名录。
市、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发展计划共同制订出台“一企一策”培育计划,合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我市航运业转型升级。
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
市、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每年对重点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培育方案,每年根据培育情况对全市重点骨干企业名录进行调整。
结合重点骨干企业年度评估工作,对不符合重点骨干企业条件的,当年度财政奖励或补助不予以兑现。
设立江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 3500 万元,主要用于对重点骨干企业培育、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江海直达运输船队打造、航运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港航联动发展、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等予以财政奖励和补助。
(二)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稳定发展。
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关于全面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对寺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应对疫情和外部环境影响,进一步服务我市航运业发展,推动产业稳进提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我市纾困助企政策结合航运业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支持航运企业落户对新设立航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含)至10万载重吨,奖励50万元;开业运力在10万载重吨(含)以上的,奖励70万元。
二、支持新增船舶运力对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航运企业,新建自有运力船舶或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的,或I(X)O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船龄10年(含)以内,给予60元/载重吨的奖励,单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上述企业自有运力奖励船舶要求在依法合规经营6年以上,6年内转让或报废的收回补助。
三、支持扩大运输生产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
对于企业申报的上年度末运力规模在市水路运输企业中排名前10名(含)并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50亿吨公里且水路运输周转量同比增长7%以上的航运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水路运输周转量增幅每提高7%,增加奖励10万元,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10亿吨公里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水路运输周转量增幅每提高20%,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两项不相互累加。
四、强化要素保障支持航运物流园区、航运总部大楼等项目建设,积极打造航运业发展核心平台,吸引航运物流要素集聚,对有发展需求的航运企业在土地要素及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予以保障,按湾经济开发区、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五、加强海洋人才激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或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六、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资格。
在市内依法合规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交通部、交通等官方网站上无黑名单记录的航运企业(含现有企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航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航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甬政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水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航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精神,促进我市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积极融入和服务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加快打造港口经济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航运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是我市服务国家战略、打造多式联运国际枢纽港的重要举措航运业是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的战略性产业,是绿色、无土、低资源消耗、高效率的现代服务业。
航运业是我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在全市综合运输体系中分别约占40%和85%,是支撑宁波建设多式联运国际枢纽港、打造港口经济圈、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建设的重要基础性产业。
(二)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是我市构建港口经济圈、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航运业发展迅速,航运经济发展成效显著。
但与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地位和国际强港建设要求相比,宁波港航发展“大港小航”的局面依旧没有得到明显改观,航运业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2009年以来我市航运市场运力供给总体过剩,市场行情持续低迷,航运业发展面临较为困难的局面。
推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对我市交通经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三)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重大战略和打造江海联运服务中心要求为指导,紧紧围绕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市委、市政府建设港口经济圈的总体部署,以行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环境、服务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
《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重要精神,抢抓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带来的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综合政策优势,大力推动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全面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知名的国际航运中心,特制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促进前海合作区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扶持资金支持在前海合作区从事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等的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机构属于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2.机构需在前海合作区实地经营。
3.机构的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其他奖补政策中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四)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五)申报主体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申请“1.船舶租赁出租方支持”的申报主体最多仅可选择其中1个项目,且不得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
二、具体措施(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1.船舶租赁出租方支持。
(1)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单笔业务合同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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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财政奖励、补贴的各类企业,除货主单位、开辟集装箱远洋干线的航运企业外,必须在我省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船舶类型为沿海及远洋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木材船、冷藏船。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航运企业的资质、运力、航线开辟、人才、码头用海用地等事项的认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财政奖励和补贴事项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企业、个人缴纳税收贡献奖励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各级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四条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一)新增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连续合法经营三年及以上的,由省内造船企业新建的船舶按每载重吨35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余按每载重吨25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自有并经营的运力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
(三)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增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连续合法经营一年及以上,按新增运力对地方级税收的贡献额,前二年(24个月)给予80%奖励,后三年(36个月)给予40%奖励。
申报证明材料(不同事项分别提供,下同):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国内交易船舶须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或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进口或新建船舶须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件。
其中,上述(一)新增运力为省内新建的需另附造船合同,(三)需另附新增船舶的海运费发票、运输合同及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五条加大航运金融支持力度(一)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二)对2012年以后购置(非省内购置)、建成或新开工建造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我省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实施贷款利息补贴,其中省内造船企业新建的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30%补贴,其余船舶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从2012年后发生的第一笔贷款起算,期限5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按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以上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金融机构或商务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申报证明材料: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金融机构贷款须另附贷款合同、借据、付息证明和受贷方的付息凭证,融资租赁须另附融资租赁合同、付息证明或承租方的租金支付凭证。
(三)鼓励银行对我省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造船企业开展在建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万吨级以上船台、5万吨及以上船坞、龙门吊等财产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对其抵押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按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申报证明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许可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借据、付息证明和受贷方的付息凭证。
第六条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一)在我省新注册、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航交所等主营业务为航运业服务的航运金融服务企业(自注册起12个月缴纳税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证明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许可文件,注册资金证明,自注册起12个月的完税证明。
(二)在我省新注册取得经营许可,且主营业务为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的航运服务企业(自注册起12个月缴纳税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证明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许可文件,注册资金证明,自注册起12个月的完税证明。
(三)对在我省注册的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主营业务纳税额在全省同行业年度前10名的,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级税收新增贡献额,前二年按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40%给予奖励。
申报证明材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国际船舶代理、国际海运辅助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本年度和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第七条鼓励引进航运人才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个人所得12万元及以上的副总经理及以上)、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大副、大管及以上的任职资格);年船舶配员300人以上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引进的为我省航运企业服务的高级船员(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职务);我省航海类教育的大专高职以上层次院校引进的航运专业教师(具有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任职资格),每年按其当年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申报证明材料:航运企业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提供经营资格许可文件;大专高职及以上院校提供资格许可文件。
所有人才均须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劳动合同、上年度完税证明。
高级管理人才另须提供个人年所得达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单;大副、大管及以上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及以上高级船员另须提供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及服务企业就业证明;航运专业教师另须提供副教授以上的职称证明文件或者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及以上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支持省货省运(一)对在我省新落地的涉及煤炭、矿石、石油、粮食等大宗物资运输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前期由省发改委负责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引导、协调本省自有运力满足项目需求的航运企业与项目单位加强合作,开展供需对接,商定相应的货运份额;对在我省已投产的大型临港工业,由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鼓励支持项目单位与我省航运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我省航运企业承运物资。
(二)经我省港口进出的煤炭、金属矿石、石油、粮食大宗物资由我省航运企业且注册在我省的船舶(含光租)承运的,按货运量增量部分(年增量不低于10万吨),每年给予货主单位每吨1元奖励。
申报证明材料:本年度和上年度内贸货物水路货物运单,外贸货物海关放行单,货物海运提单,码头企业提供的装卸证明,与我省航运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承运船舶的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第九条着力拓展港口腹地(一)对在我省沿海港口新增集装箱远洋干线营运1年以上且每年挂靠我省沿海港口36航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每新增一条航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证明材料:首航报告,港口装卸服务协议,每航次列表。
(二)对经由我省沿海港口进出的省外海铁联运集装箱,每年给予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每标箱100元奖励。
申报证明材料:集装箱铁路货物运单,航运或港口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对我省港口企业通过水水中转和海铁联运方式承担外省大宗货物装卸的,每年给予每吨0.3元奖励。
申报证明材料:1、水水中转内贸货物提供水路货物运单或货物交接单,外贸货物提供海关放行单、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明书;2、海铁联运提供的材料包括:对于整船通过海铁联运运输的货物:货主单位提供以到港时间为准的整船货权证明(包括海关放行单、货物交接单、货权转移书)、火车站(或铁路运输代理公司)出具的铁路运输证明、第三方检验机构提供的整船重量证明;分批运输的海铁联运货物由火车站(或铁路运输代理公司)出具的铁路运输证明(车皮发运明细清单);零星运输的提供整年度汇总清单和南昌铁路局路货物运单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条实施优惠用地用海政策(一)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二)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建设用海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外,地方分成部分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申报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核准批复文件,项目法人简介,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涉及用地的附用地红线图,涉及用海附海域批准通知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三章申报、审批和兑付程序第十一条申报、审批、兑付程序航运金融服务企业、造船企业、高校、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向辖管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涉及财政奖励和补贴的,按规定程序申请预算,分别在成品油价格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
资金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审核后拨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涉及税收贡献额(其中各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必须由具体负责征收的税务机构加盖公章确认)奖励及用海用地减免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相关的认定文件,企业或机构持认定文件到县(区)级财政部门办理税收奖励兑付手续或者省、县级土地或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核实原件,并盖章确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
第十二条申报、审核时间一年分两次申报,企业或机构申报时间截止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初审部门上报时间截止3月30日和9月30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出具认定文件后下拨奖励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企业或机构伪造相关证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的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将相关企业或机构及其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并给与公开通报,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