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挂靠管理机构情况.doc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4.08•【文号】国办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要求分期分批对所有社会团体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1997年4月8日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民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通知》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2011年4月《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编辑部主编:牟阳春副主编:安钰峰、宋德民、许涛、徐孝民、杨志坚、迟刚毅、牛燕冰、沈阳责任编辑:郑志强编辑:许崇义、吉伟、田列朋、李锦清、薛清元序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全国性社会组织数量已近2000个,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为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教育部党组非常关心社会组织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教育部专门成立了“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原则,以社会组织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桥梁纽带与参谋助手作用。
教育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有165个,占全国性社会组织总数的8.1%,是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的国家机关之一。
长期以来,教育类社会组织围绕“谋划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为教育事业繁荣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十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对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新要求与新形势,我们应清醒认识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如: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平衡,新老社会组织管理存在一定差距;少数社会组织管理有待规范,个别社会组织缺乏民主,内部矛盾较为突出;有的社会组织对所属分支机构监管不善;部分学术性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少,资金运转困难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6de4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ff.png)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9号教育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近期,我部陆续收到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个别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举办活动和进行网络宣传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变更事项不能按规定登记备案、对分支机构监管不力、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个别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打着“教育部”的旗号开展活动,混淆视听,损坏教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举办与本社会组织宗旨无关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必须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做到依法、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必须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不得以教育部名义或变相以教育部名义进行宣传和组织活动,不得在社会组织名称前冠以“教育部”或“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下属”、“教育部直属”等字样,未经允许不得以“教育部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等名义开展工作。
社会团体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社会团体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社会团体机构备案情况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场所
电话
邮编
工作职责
社会团体
履行程序
经年月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经年月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姓名
任专职职务
性别
年龄
职称
政治面貌
电话
邮编
说明:社会团体各机构是指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办事机构、秘书处、人事部、财务部等,每一个
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行及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社团挂靠的含义1、社团挂靠是根据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相关的学院或各系机关部处,并在挂靠单位聘请老师从活动上给予直接指导,挂靠后的社团仍属院学生会社团部管理,但在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及所聘任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
2、挂靠社团指挂靠到相关单位的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学生社团所挂靠的学院或各系机关部处。
3、挂靠社团必须是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社团,享受并承担社团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社团部统一协调全校的社团活动、统一安排纳新工作等,具体实施由各社团按自身情况进行,院学生会社团部负责社团的注册登记、社团等级评定、社团评优、社团挂靠资格与财务状况的审查,并在社团运行与活动开展等方面行使监督权。
院学生会社团部受院团委指导。
二、挂靠的原则和方式1、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各学生社团应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自主寻求挂靠单位,社团的挂靠单位必须由社团会员会议投票通过产生,在此过程中可委托院团委、院学生会社团部与相关单位协商挂靠事宜。
2、学生社团与拟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后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报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社团部批准,由院学生会社团部报院团委备案。
3、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展社团。
4、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挂靠单位应安排专职团干部、辅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挂靠社团专门的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展运行及活动开展全权负责。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民社管函〔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自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以来,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但有些全国性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不按规定程序乱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超出业务范围和自身管理服务能力滥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有的分支(代表)机构异化为社会团体非法敛财的“聚宝盆”和挂靠单位牟取私利的“摇钱树”;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保护伞”;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侵蚀了“放管服”改革效果,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把好成立关口,严防违反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挂靠省教育厅社会团体情况登记表(二)

周期
对象
批准
单位
收费
情况
经费
来源
是否自主开办
是否厅机关处室委托或联合主办
......
资金来源
注册资金
万元
来源
2011-2013年会费收入总额
万元
挂靠单位
拨款总额(2011-2013年)
万元
活动收入总数(2011-2013年)
万元
会费标准(元/年)
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会费标准是否经批准备案
开支情况
附件2海量轨道交通在线
挂靠省教育厅社会团体情况登记表(二)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盖章证号
成立时间
住所
邮政编码
业务范围
近3年
年检情况
2011年:2012年:2013年:
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组成情况
社团职务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及职务
是否
公务员
开支项目
办公费:万元差旅费:万元
招待费:万元其他:万元
开支手续
财务管理情况
是否单独
设立银行账户
是否按要求
建立账簿
是否有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是否有有效收费许可证明
批准文件
及文号
使用票据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会费收据
□捐赠收据□其他
财务主管人
会计与出纳
是否分开
填写说明:
本表填写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二级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一个分支机构填写一张表格。
是否
离退休
任职年限
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会长(主任委员等)
副会长
(副主任委员等)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甬教〔2021〕242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教〔2021〕242号各教育社会团体、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市教育局下属教育社会团体管理,经研究,市教育局办公室制定了《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2021年10月26日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党的建设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任职管理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下属教育社会团体管理,保障社团有序开展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宁波市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教育局为业务主管单位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团。
第三条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市教育局主管的社会团体由局办公室牵头管理,实行市教育局业务处室与社会团体联系制度,根据工作业务联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市教育局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作为社团联系处室(单位),负责对教育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主要履行下列管理监督职责:(一)负责社团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二)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三)监督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四)对社团开展违纪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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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挂靠管理机构情况
组织名称
组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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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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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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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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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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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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