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知识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基础知识概要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基础知识(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郝嘉勇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赋予特殊职能、政治属性极强的执法执纪和监督部门。
2008年10月30日召开了全国纪检机关检查办案件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报告中强调,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和关键,反映了党心民心,体现了时代发展新要求。
我们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方法已经掌握,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严厉惩处违纪违法案件,对我们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所要求的不只是方法上的已经掌握,而是要能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而且这个方法应该是具有多方面的、综合性的,应该是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思想方法、组织方法、领导方法和运作能力、策略、技巧等等的总和,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和提高,加之在我们的队伍中又增加、充实了一些新的力量。
为此,县纪委决定就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础知识进行培训(以整理印发),供同志们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参考.一、关于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认识问题(一)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概念1、什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
2、什么是党内违纪案件?党内违纪案件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实施的违犯党的纪律,给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3、什么是行政违纪案件?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违犯行政纪律,妨碍国家行政管理,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行政法规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案件审理业务基本知识

案件审理业务基本知识(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昨天,案件检查室的同志讲了案件检查的基本知识,现在我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怎样围绕“二十四字”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来审核所查结的案件是否符合“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讲几点粗浅的认识: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地位、作用及坚持的原则(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概念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我们今天所讲的案件审理工作,是专指纪检监察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守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地位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三)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作用1、制约作用;2、平衡作用;3、参谋作用;4、保障作用;5、教育作用;(四)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原则1、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2、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3、寓监督制约于沟通协调服务的原则;4、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及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这六句话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
(一)事实清楚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
事实清楚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一、基本概念1.1 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1.2 公诉、抗诉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的主要职能包括公诉和抗诉,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和抗诉;另外,检察机关还行使检察监督权,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1.3 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检察机关。
各级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领导下的各级检察院依法互相监督。
1.4 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利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对犯罪案件的检察职能,具有执法权和监督权,并负有保守法律秘密的义务。
1.5 公诉人的职责和权利公诉人是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的执法人员,负责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并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二、刑事立案和侦查阶段2.1 立案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追诉、有充分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形等。
立案程序包括接报、审查、决定立案、发出立案通知书等。
2.2 侦查程序和手段刑事侦查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调查活动,包括侦查活动的程序、侦查地点、侦查手段等。
侦查手段包括搜索、搜查、抓捕、视听、检查、侦验等。
2.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
对证据的保全要求克服丢失、损坏、篡改、谎报等情形。
2.4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取保候审权等。
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必须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诉阶段3.1 起诉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起诉条件包括证据确实、犯罪构成、刑法定罪、法定量刑和诉讼时效等。
起诉程序包括起诉决定的发出、起诉书的书写、前置审查、申请变更控告、保留起诉权、检察建议等。
基层纪委查办案件工作

基层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基础知识提纲中共安远县纪委案审室编2009年3月25日前言查办案件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
本提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中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部《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基层违纪案件实行“乡案县协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谈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供同志们在实践中参考。
案件检查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乡镇纪委受理的范围,有以下五个方面: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初步核实。
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测试题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知识测试题一、单项选择1、按照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案件检查的方式一般分为、协办和交办()A、转办B、催办C、自办2、党纪案件立案调查的时限为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A、二B、三C、四3、初核报告的结构一般分为六个部分:标题、导语、被反映人情况、、处理建议和署名。
()A、初步核实的过程B、初步核实的结果C、初步核实的事实4、立案的前提是确有违纪事实,并需()A、追究党纪政纪责任B、给予诫勉谈话C、通报批评5、案件调查前应主要做好的准备工作是成立调查组,熟悉案情和相关法规,()A、向领导请示B、外围调查C、制订调查方案6、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的案件,必须是在调查终结之后的案件,。
()A、必须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B、必须是需要给予批评教育以上的案件C、领导认为需要进行审理但不再追究责任的案件7、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措施分为三种:调查措施和协调措施()A、法律措施B、组织措施C、强制措施8、判断案件线索的可查性,主要是对其是否具有,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具有违纪性进行判断()A、管辖权B、客观性C、关联度9、在证据提取方面要把握先易后难,、先取书证物证、再取证人证言的原则()A、先主要问题后次要问题B、先外围后正面C、先间接证据后直接证据10、案件检查的管辖分职能管辖和特殊管辖。
()A、分级管辖B、直接管辖C、协商管辖11、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月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A、三B、六C、八12、“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不超过案件调查期限即个月,确需延期的,经批准可延长,但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A、1B、2C、313、案件调查中,回避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人员: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聘请的有关人员。
()A、参加查办案件的兼职纪检员、监察员B、纪检监察机关不分管案件工作的主要领导C、纪检监察机关非具体查办案件的其他人员14、调查方案确定后,还应对有关具体问题拟定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包括的容主要是: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的调查对象。
纪检监察办案业务知识资料

毒树之果与非法证据排除
毒树之果指的是非法获取证据的方式方法获得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违反法定的程序取 得的证据,再比如,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又不符合法定的紧急条件下,就搜查犯罪嫌疑 人的人身或是住所,这就是毒树,而此时取得的证据就是果实 。辛普森杀妻案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 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调查取证
(一)证据收集 1、证据的概念 证据就是证明事实的根据。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联系性、规定性。 2、证据的种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受侵害人的陈述 (5)被调查人的陈述 (6)视听材料 (7)现场笔录 (8)鉴定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3、证据收集 (1)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收集 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对于证明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 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 集证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2)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在取得原物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须 调查人员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收集的书证应当 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节录本,但须由原件的保存 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书证被更改或者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 应进行鉴定。拍摄物证的照片、音像制品,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 两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亲笔签名。 (3)规范言辞证据收集。谈话笔录应注明起止时间,必须由调查谈话人员、记录人 员亲笔签名。被调查人或证人阅看谈话笔录内容后要逐页签名押印,在谈话内容最后一行 的下一行顶格签署意见、名字和日期并押印,修改处应由被调查人或证人押印确认。与证 人谈话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证人证言应一人一证,原则上应一事一证。 (4)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随意取舍。被调查人对原谈话内容作出部分或 全部更改时,应重新谈话,并就更改的内容说明原因,但不得销毁原谈话笔录。证人对原 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证。 (5)对调查中收集的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 定工作。对收集的古玩、字画、首饰等物品,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浅谈在案件调查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环节查处

强化取证意识要注意从抓信息开始、把握住时机。收集证据时要及时准确,凡完整的证据材料都离不开以下几个要素,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手段、人物以及造成的后果等等,证据取得到位与否是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关键,如果证据不可靠,宁可弃之也决不可滥用,使用不可靠证据会导致弄巧成拙,甚至会给查办案件工作带来被动,同时部门信誉也将受到影响,还会给事后的核查工作带来阻力等等。
其次,充分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把握住谈话的主动权。与被调查对象进行谈话是最直接的短兵相接较量,在谈话期间要注意谈话场合的氛围,适时运用获得的外围证据作为对对方进行攻心的炮弹,运用证据要注意点到为止,切忌全盘端出。使用证据要注意保护证人,保护证人不仅关系到证人的权利,而且也关系到执纪部门的声誉。使用证据时要做到用之得当、适时、有效。迫使被调查对象丢掉狡辩思想,使其有一种孤军作战的感觉或者造成一种无路可退的局面,直至彻底交代其违法违纪问题。反之,谈话的切入点和方式选的不妥就草草上阵,势必就不能对被调查对象形成一种强大的震撼力,同时给谈话工作带来难度,甚至可能所获的证据也不会完美。总之,谈话方式要做到因人而定。
首先要掌握被调查对象的个性特点。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人的性格差异大致分为具有“内向型”和“外向型”,具有“内向型”的人沉默寡言,不轻易将自己“内心世界”的真实想法向外流露,因此这种人的心理不好让人掌握。反之“外向型”的人讲话滔滔不决,语言表达能力一般比较强,甚至无理也能狡辩三分,这种人心理相对来说比较好掌握,但切记不要进入这种人言语误区,不要被这种人的狡辩思维“带着走”。总之,不管是“内向型”还是“外向型”其共性是一致的,都存在一种侥幸、畏惧、顾及、对抗和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的心理。随着初查工作深入和案情的发展,在与其谈话期间,要注意观察被调查人的表情,表情的重要特征之一有眼神,一个人的眼神能反映其心理变化,从中分析和判断被调查对象在想什么、最在意什么、又害怕什么、哪些可能说、哪些想避开不说等等,适当调整谈话策略,确保取证工作顺利完成。
案件检查的基本方法

案件检查的方法和技巧一、案件的基本工作要求1、制定周密的初核方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举报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问题,经分管纪检室的书记或常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按照这一规定,确定初核后,首先应拟定初核工作方案。
包括:初核的主要问题、工作的重点、调查组的组成、找哪些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哪些问题、注意事项等内容。
2、选配适当的调查人员根据不同的案件,选配不同的调查人员。
如调查经济案件特别是需要查找账目的案件,就要选择有财务、审计知识的人员参加。
也可协调有关部门调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参加调查组。
对外取证时,可协调检察部门参加。
如需使用“两规”时,特别注意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
再就是遵守回避原则。
3、争取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和党组织的支持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常委和上级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案件检查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取得有关党组织的有效支持,以便更好的开展工作。
4、选准突破口查办案件能否抓住要害问题,是决定办案工作速度快慢效果大小,整个案件能否成功的关键。
因此,每查一起案件,必须做到全面分析案情,综合所有线索,从中找出全案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对关健人员重点突破。
一是选择矛盾关系加以突破。
取证难是突破案件的普遍难题,特别是经济案件。
一对一,行贿者不愿说,受贿者不愿供,要打破这种局面,首先要了解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关系,他们既有攻守同盟的一面,又有亲疏远近之分,不可能是铁板一块。
所以我们要充分研究他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加以利用,使案件得以突破。
二是选准利害关系加以突破,有的涉案人员或知情人,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违法违纪活动,或得到过一定好处,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
一般来说,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对问题和后果起次要责任者,都不愿意与案件中的重要责任者承担同样大的风险,经过做工作比较容易突破。
这种人思想上压力较大,怕影响自己的前程,因此他们对调查采取推拖、回避的态度,有的甚至出假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