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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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股东人数的不同,设立个数的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一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要求10万元人民币。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律常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通常指的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且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能够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但若其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除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22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章总则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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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摘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繁荣,我国出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均作了规定。

总的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相对较小,本文着重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以及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比较等方面谈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者又称“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没有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规定,所以我们在此不作讨论。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规定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以投资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而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却规定,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本不足等问题,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要求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注重强调股东的唯一性。

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而法人股东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文章国家的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热度:国家关于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热度:大学生创业工作总结热度:全国各地的创业政策热度: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总结热度: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又在哪里呢?下面是小编整理了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料,欢迎阅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主要特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

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

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法律教育网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公司财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法律教育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适用2024版《公司法》)

一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适用2024版《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人属性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章公司基本信息第三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公司名称:请填充。

(二)公司住所:请填充。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一)公司经营范围:请填充。

第五条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章股东出资第七条股东出资信息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如下:(一)公司成立后向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公司治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一)公司不设股东,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如不设董事会则为董事)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不设监事除外)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依职权就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董事(一)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名。

(二)董事由股东任命。

(三)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四)董事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监事(一)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任命。

(二)监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监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担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一、优点1.独立经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优点在于其独立经营的性质。

独资经营可以让创业者在企业经营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自由地决策和管理企业。

同时,独立经营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2.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其有限责任的性质。

独资经营者只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只需要承担其出资额度的责任。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创业者的风险,使其更加安心地经营企业。

3.税收优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方面也有较大的优势。

由于企业的所有收益都属于企业本身,所以仅需支付企业所得税。

而独资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则可以通过减免等方式获得优惠。

二、缺点1.融资难度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难度相对较大。

由于企业只有一个独资经营者,银行和投资机构往往对其信誉度和还款能力的要求较高。

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在融资方面遇到困难。

2.经验不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经营者往往经验较少。

由于企业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一个人手中,而这个人在经营企业之前可能没有相关的经验和知识,容易产生错误决策,影响企业的发展。

3.竞争力较弱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较小,而且只有一个人经营,所以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相对较弱。

与其他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往往难以达到相同的规模和经济效益。

抓连续涨停的股票中线选股技巧中,要想做中长的布局,得看当前的大盘情况,可以参考大盘指数的年线(250天线)和半年线(120天线),若走势在年线和半年线之上,那说明目前不是熊市。

在国家政策面前,在股市大盘全面下跌的情况下,股民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去抢反弹或选择买人,应该顺势而为清仓观望。

如果股市大涨,则要顺势进入,中期持股。

中线选股应该从六个方面来进行全面分析:K线形态、技术指标、相对价位、公司基本面、大盘走向、该股题材。

应放弃一些市盈率很高,价格远远高于内在价值的股票。

至于怎样抓连续涨停的股票?起步股价涨幅超过6%;必须“放量”;涨幅越大则代表趋势越强,越有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相对新型的公司类型。

它是指仅由一名自然人投资并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即本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这种公司名称需要在名称后加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传统的个体工商户或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几点特点:1.资本金要求较低。

相比于其他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较低,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万元。

这降低了创办者的财务压力,也使得创业更加容易。

2.受益人名义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但在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挂靠时,可以有多个人员名义挂靠,其中包含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数等。

3.法律责任有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是有限制的,其法律责任仅限于其所出资的金额。

因此,股东不会因为公司的债务而丧失自己的个人财产。

4.公司经营更加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等。

由于其需要依照法律规范开展业务活动,更能给顾客带来信任感。

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1.注册名称预先核准。

首先,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前,需要提前预约注册公司的名称,以保证这个名称是可用的。

如果名称被其他公司已经注册使用,应当更换名称。

2.准备注册文件。

在确认名称后,需要准备一些公司注册文件,包括股权变动原因的说明、个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

3.提交登记申请。

将注册文件提交给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并进行一些其他步骤,如缴纳相关费用和领取相关文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1.经济压力小。

相比于其他类型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费用较低,而且资本金要求不高,创业压力更小。

2.执行效率高。

相对于其他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决策权和执行效率较高,因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决策和倡导的公司文化一致。

3.法人独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会计年度作为依据来保证财务透明性,保护个人股东财产。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1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含义与意义(F57)-- 一人公司的利与弊;它的组织机构与普通的有限公司一样吗?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司考名师讲义8(2)五大风险防范措施1 1 、“计划生育”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2 、身份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 3 、重大决定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4 4 、强制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5 、推定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2 、国有独资公司(1)含义(F64)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殊的组织机构1 1 、股东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 2 、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 3 、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股份有限公司1 1 、设立条件1 1 、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 2 、股本应符合章程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募集设立的程序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②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③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④制作招股说明书⑤发起人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⑥申请批准募股⑦公开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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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着特别规定,如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是关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及股东责任的规定。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财产和意志的独立性。

若这一独立性被人为地破坏或滥用,导致公司财产和意志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和意志相混淆那么公司的独立人格已失去存在的基础。

就一人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仅有一名,公司的支配控制权实质上掌握在其一人手中,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一人公司股东进行决策时随意性更大,滥用公司人格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可能性也更大。

事实上就各国一般经验观察较容易发生法人格滥用者以侵害公司债权人者以一人公司居多。

美国联邦大法官道格拉斯(Dougfas)曾慨叹:在法律之所有经验中,没有比一人公司之类的诈欺案件更多者”。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一人公司中运用,国外有许多判例及立法例、学理对其进行了探讨。

在英国其自Salomon案承认一人公司法人格后,股东为一人公司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形下.将不致因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而否认该公司独立法人人格。

但一人公司成立后若有诈害意图或诈害行为、不法目的等违反公平、正义行为、股东个人财产或行为与一人公司混融为一,无法分别时,应适用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以否认其法人人格。

另外,若一人公司股东利用公司名义回避其应尽的契约义务,则可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

对公司仅有在设立登记时.依法必须登记的主事务所,而没有营业所,也无任何公司职员的空头公司,认为事实上属并不存在的空头公司适用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以否认其法人人格。

例如英国1953年于Re FG(FiIms)Ltd(以下简称Re公司)一案即认为Re公司是空头公司而否定该公司法人人格。

在美国.若一人公司的公司业务或财产与该一人股东的业务或财产混合无法区分(confuse)股东支配公司时滥用有限责任特权.或有不诚实情事(bad faith)发生时该公司即有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以否认该公司法人格。

因在所有的公司类型中,一人公司是最容易进行各种诈欺、回避义务、脱法行为的公司该公司结构简单.容易控制,故以一人公司进行前述各该行为是常见的事.尤以母子公司的关联企业为最。

在意大利,其法人格否认理论在商法中并无任何规定,根据其民法第2497条第2项的规定(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对于全部股份归属一人期间所生的公司债务,该唯一一人应负无限清偿责任。

根据各该规定.该国是有条件性地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仅限于该公司为一人公司而且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该公司的一人股东则须就该公司无力清偿的部分以其个人财产负无限清偿责任。

各该规定表面上似为承认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但实质上系是防止成立一人公司,而非鼓励成立一人公司。

当公司股份全部归属于一人时,依各该规定该类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即不存在,也就是说,该公司不得再主张有限责任,其唯一股东也不得主张仅就出资对公司债权人负责.此为意大利法人格否认理论。

该国判例指出.民法有关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的限制规定.仅适用于形式一人公司.而不适用于实质一人公司.因实质一人公司形式上仍有多数股东,即使各该股东仅是人头而无任何股东权或经营权者。

在德国,其关于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并未订出任何不同于普通公司所适用的法理规范或适用事项。

对于一人公司在业务经营上因资本不足.股东与公司人格、财产及业务混同.完全控制等因素导致发生权利滥用、违反契约、回避义务、侵害第三人脱法行为等情形.法院则作出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判决。

在法国,法国对于一人公司的单独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从事诈害债权或为其它不法行为,并非象其他国家是以法人格否认理论解决而是以现行相关法律作为处理依据。

例如,该国公司法第446条原规定公司破产时,若该公司是因该股东利用该公司从事谋取个人不法利益而导致破产者,该股东亦须同时宣告破产。

后该规定于1g67年修改时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依1967年7月13日第六十七之五六三号法律中的第96条、第101条规定。

依该规定.实际掌控公司经营者凭公司财产的运用或清算.通过公司名义谋取个人不法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当成私有物处分或基于个人利益不当地让公司营运状况恶化,使公司因无法负担债务该业务经营者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

同时,第99规定,法人财产于裁判时或清算时显示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得判决经营者负清偿责任若该经营者欲免除责任,则须举证证明其于执行公司业务时并无过失.并对所有营业行为均己采取必要措施,另外,民法第1167条也规定,若公司负责人有诈害债权人的情形时,该债权人对该公司的营业行为有撤销权,若有母公司利用子公司从事诈害债权行为该条也同样适用。

在瑞士其在法律上并未明文承认一人公司.但学说及法院实务不仅承认设立后股份集中为一人所有的设立后形式一人公司,而且也承认仅一人股东为真正股东.其余股东皆为挂名股东的之实质一人公司。

瑞士学说及法院对一人公司法人资格否认有两个标准一是经济独立或同一性原则,口一人公司成立后,其公司资产是否与股东个人资产分离是判断法人资格是否滥用的重要判断原则,若一人公司的资产并未独立或与股东之个人资产合而为一.无法区别时,该公司之责任即为股东之个人责任,而与该公司无关二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维护市场交易安全重要原则之一,违背此原则的交易行为被认为是不公平之交易行为。

因此,公司的股东表面虽有二人以上.但若其余股东皆属挂名股东实际上公司控制权系掌握于单一股东手中时,该公司亦为一人公司,此时若该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时,从诚信原则出发,该公司与股东间实际上具有同一性,行为的结果应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在日本.关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从学理到实务都是见仁见智。

对于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对~人公司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主观滥用、客观滥用)、诉讼法事项是否适用、适用主体都存在较大争议。

该国学者井上和彦教授主张,应适用意大利民法第2362条及第2497条第2项规定,即“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该一人股东须就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无限清偿责任因此当公司股东仅为~人时.不问任何情形,只要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该一人股东即应就不足部分负全部清偿责任,这样才能解决一人公司与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大部分问题。

但该国亦有学者竹内昭夫教授主张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追究.不能如此含糊地以公司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作为否认一人公司仅负有限责任的依据,仍应依依据~般否认法人格理论。

例如,依法人资格滥用理论根据该~人公司的股东与该公司支配关系是否存在主观上不法目的,若该一人公司系股东仅有一人的形式上一人公司,若其是以不法目的支配该公司时,应以法人格理论进行适用,但若该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实际控制公司者仅有一人,其余股东皆为挂名股东的实质一人公司,或其他股东虽非挂名,但股东中仅有一人握有绝对控制权者.也依据法人格否认理论进行适用。

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除了第64条外,还包括第2O条.其中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即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但是.上述条款太原则.欠缺可操作性。

哪些情形是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的标准是什么是否不是严重损害的债权就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呢?另外对于新《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该如何证明7从上述国外的相关学理和判例实践中否认~人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之财产而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4)欺诈。

(5)回避义务等。

但是,国外对法人人格否认大多采用判例形式,极少采用成文法规则。

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的相关规定又太原则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又没有遵循判例的要求.法官在适用上述原则性规定时.在理解上必然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在司法适用上将面临较大困难.造成司法裁判尺度不一.影响司法形象。

笔者以为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应主要考虑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是否相互混同、一人股东是否利用公司存在诈欺或回避义务情形。

而对于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以及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理由不一定充分.笔者觉得有商榷之处。

因为,在一人公司公司股东会的权力由一人股东享有和行使且法律并不禁止一人股东担任执行董事所以,传统公司理论中的”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对一人公司并不适用.一人股东享有的权力自然比普通公司的股东权力更大,其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也就在所难免.以”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为由.否定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有些不妥。

而对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是属于一人股东出资不足应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而不是否认其法人人格。

按照新《公司法》.虚假出资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己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者承担的都是代位履行责任。

抽逃出资时,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同时抽逃出资亦属民事欺诈行为。

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但法院不宜判令其他未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同意或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则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见,即使在我国新《公司法》纳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之后司法界和理论界对经常被认为是导致资本不足的原因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仍可不适用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因此.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第2O条、第64条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为明确和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笔者建议,可作如下规定:1.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有如下情形的.应视为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1)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自然人股东的居所或者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不是同一场所.(2)公司保持完整的会计帐册.或者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时作了适当记录:(3)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进行了区分(4)公司与股东使用不同的银行帐户。

2公司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一人公司股东有下列行为.应认定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1)一人公司股东通过抵押、买卖、赠与等方式将公司财产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导致公司财产大量减损或被抽空,没有正当理由的.(2)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在同一时期从事同样的业务或股东公司业务是持续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交易对方不能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进行交易:(3)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进行欺诈或逃避合同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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