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 3025-9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CJ 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3、引用标准3.1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CJ 18标准的规定。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 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详见附件)3.4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GB 3838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
4、污泥排放标准4.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 4284标准的规定。
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
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 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检测、排放与监督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按CJ 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术语和定义3。
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
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 技术内容4。
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
1。
1 控制项目及分类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50/6060/60100/120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10/2020/2030/3060
3悬浮物(SS)(mg/L)10/2020/2030/3050
4动植物油(mg/L)1/203/205/2020
5石油类(mg/L)1/103/105/10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5/51/52/55
7总氮(以N计)(mg/L)15/-20/---
8氨氮(以N计)(mg/L)5(8)/158(15)/1525(30)/25-
9总磷(以P计)(mg/L)1/0.51.5/0.53/15
10色度/稀释倍数30/5030/5040/8050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doc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 表1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CJ 18中的高浓度范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考核。
3、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放宽。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浏览次数:777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CJ 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3、引用标准3.1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CJ 18标准的规定。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 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详见附件)3.4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GB 3838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
4、污泥排放标准4.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 4284标准的规定。
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2002—12—24发布 2003—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一、前言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我们致力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通过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完整版式。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1. 废水排放标准(1)悬浮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2)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3)生化需氧量(B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4)氨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5)总磷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6)总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7)重金属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
2. 污泥处理标准(1)污泥沉淀干化处理后,重金属含量应不超过X毫克/千克;(2)污泥废弃物应符合X标准,严禁随意倾倒。
三、排放标准的合规性控制1. 监测与记录我们将建立完善的污水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排放标准的合规性。
2. 污染物去除工艺控制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采用高效的去除工艺,如曝气、沉淀、过滤等,以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去除,达到排放标准。
3. 建立应急预案我们将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四、责任与承诺1. 员工责任所有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做好相关记录和监测,确保排放合规。
2. 环境保护承诺我们承诺将通过持续改进设备和工艺,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以确保排放标准的达标。
五、结论以上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完整版式。
我们将以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改善水环境质量,为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作出贡献。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07-17批准 1994-01-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GJ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J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GJ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3、引用标准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 表1序号处理分级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标准值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处理效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 PH值 6.5~8.5 6.5~8.52 悬浮物<120 不低于40 <303生化需氧量(5d,20℃)<150 不低于30 <304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250 不低于30 <1205 色度(稀释倍数)- - <806 油类- - <607 挥发酚- - <18 氰化物- - <0.59 硫化物- - <110 氟化物- - <1511 苯胺- - <312 铜- - <113 锌- - <514 总汞- - <0.0515 总铅- - <116 总铬- - <1.517 六价铬- - <0.518 总镍- - <119 总镉- - <0.120 总砷- - <0.5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完整版)《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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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 术语和定义1.3.1 城镇污水( 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 一级强化处理( 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 技术内容1.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 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 43 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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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GJ3025-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07-17批准 1994-01-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J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J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GJ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 表1
注:1、pH、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
其它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GJ18中的高浓度范
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一级处理的处
理效率考核。
3、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
放宽。
3.4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GB3838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
4、污泥排放标准
4.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4284标准的规定。
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
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检测、排放与监督
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按GJ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GJJ31的规定配备。
5.5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6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到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7 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8 本标准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等单位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西安市市政工程局、长沙市排水管理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肇蕃、吕土健、严嫣、谈志德、欧阳超、雷寐初、刘永令、李和平。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解释。